小作坊食品流通许可证查询办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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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许可证需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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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近日,菏泽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规定,为辖区小作坊颁发第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
&&&&大众网菏泽11月16日讯(通讯员 刘红梅)近日,菏泽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规定,为辖区小作坊颁发第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今年3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将食品摊贩和食品生产加工现场制售交由工商机关监管,菏泽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制定方案,通过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后期培训观看录相学习,现场指导,手把手教会商户现场制售加工制作记录、食品信息公示和食品添加剂信息公示。提高了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档次。&&&&经过工作人员认真细致的努力,11月4日,为开发区第一家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小作坊颁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辖区其它食品摊贩和食品生产加工现场制售商户将以此店为示范店,进行规范提高。
(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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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化妆品的流通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55BBS 我爱购物网
&&化妆品的流通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
化妆品的流通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
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权下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进行了调整。酒类(此前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生产许可审批发证的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食用酒精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现在要办理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以及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办理呢?
最简单的办法是:到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质询。最好请一位资深的酒类专家帮您搞能好一些
9条其他回答
1、一般食品类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还可以办理ISO9000、ISO22000质量体系认证;2、保健食品需要办理GMP认证、生产许可证,也可办理ISO9000、ISO22000质量体系认证;3、化妆品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也可办理ISO9000、ISO22000质量体系认证;祝你成功
生产销售都要办,在当地工商部门办就是许可证没有全国的概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
般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我是运政的
可以办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齐的话,一个工作日就能办好
您没有说清办理那类的卫生许可证
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就可以。不必到质监部门办QS,因为是小作坊
现在已经取消了卫生许可证,食品相关的许可证发放已经移交给了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可以到当地质监局咨询或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QS证。办理费用按申请单元收费,一个单元2200元,增加一个多440元。(各地可能会有小范围浮动)申请办理需要先提交一系列材料,材料审核过关了,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安排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就会拿你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果产品检验合格,就等着拿证了,周期比较长,3-6个月吧。因为现场审查对设备、环境和实验室的要求比较高,所以装修可能需要一笔钱,一般的做法是找咨询公司,让他们帮你整理材料并改造厂房。需要先去工商那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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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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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加工销售,有固定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且不具备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商场、超市和经市、县、区政府批准的有形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作坊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小作坊食品加工销售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加工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监管工作负总责,并将小作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卫生、质监、食品药品、农业、畜牧、商务、城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以小作坊为监管重点的执法监督机构,调整充实执法监管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装备。同级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小作坊违法经营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发现小作坊违法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对小作坊的违法加工销售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小作坊核查、登记的实施机关。
  从事小作坊经营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进行现场核查时,工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正式核发核查表并加盖公章;暂不符合条件的,由工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到期重新核查。&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证照在有效期内的小作坊,可继续从事加工销售经营。
  有关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限,原加工销售经营条件、登记事项没有改变,经核实可核发营业执照。
  对商场、超市和有形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新设立小作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加工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加工销售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盛放食品及其原料的容器、工具应当无毒、无害并保持清洁;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设立小作坊的核查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二)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核查,取得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三)申请人持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现场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向所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四)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现场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依法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小作坊注销登记应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小作坊应当在其加工销售场所悬挂牌匾或标志。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小作坊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加工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当公开向社会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诺书内容包括:
&&&(一)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二)不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三)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质量标志,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四)不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第十九条&&小作坊经营应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等相关制度,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召开有工商、公安、卫生、质监、食品药品、农业、畜牧、商务、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小作坊监管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态势。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推行网格化监管制度,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具体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执法人员同经营者双方签字后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实行小作坊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辖区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在小作坊加工销售场所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食品抽样检验制度,及时公布制售不合格食品的小作坊名单。
  抽样检验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四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规定时限上报。
&&&&第二十五条&&有形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审查入场的小作坊的经营资格,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检查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小作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4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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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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