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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金某某因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1)静民一(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某某、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某为平安人寿的保险营销员。日,双方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甲方为平安人寿、乙方为金某某),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23号文)的规定,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以下义务:……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第二十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123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日,平安人寿下属东方营业部制定了东方营业部早夕会纪律守则,约定:“……一、按时参加平安人寿公司、营业部组织的大早会、二次早会、夕会及各项培训、各项会议。二、每日按时参加平安人寿公司的早会(含大早会、二次早会),并全程参加早会。如因《基本法》列示的各项除外情况不能参加早会,及时告知营业部经理,并按《基本法》规定履行书面告知手续。三、营业部因业务需要召开夕会,按要求时间准时参加,并全程参加夕会,如因《基本法》列示的各项除外情况不能参加夕会,及时告知营业部经理,并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四、本营业部采用差勤扣款方式(即由平安人寿公司通过佣金系统代扣)进行差勤管理。扣款原因分缺席、迟到、早退。五、扣款额度按此标准下进行:因《基本法》列示的各项除外情况以外的原因不能参加早夕会及各项培训、会议,业务员每天扣款50元;……迟到与早退,业务员每次扣款10元;……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以迟到(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以缺勤论处。业务员当月累计扣款不超过500元……”。在该守则之后的“本人已清楚了解本营业部的早夕会纪律,同意按时参加平安人寿公司、营业部组织的大早会、二次早会、夕会及各项培训、各项会议,并同意遵守早夕会纪律守则中的各项纪律要求。”一栏之后,金某某签名。
  日、10月26日,金某某因两次早夕会迟到,被平安人寿扣款人民币20元。日,金某某早夕会未到,被平安人寿扣款人民币20元。
  又查,平安人寿的基本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业务人员应按公司规定按时参加早夕会,各营业区、部应通过设置指纹机、打卡机等设备进行时间记录,实现早夕会管理”。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保险营销员的有关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后续教育,包括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等;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并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在金某某与平安人寿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中亦明确约定,平安人寿有权按照公司针对代理人的规章制度,对金某某的保险代理行为进行管理、教育、考核、监督、检查,金某某有义务按照平安人寿的规定按时参加平安人寿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所涉约定亦有别于金某某所述的员工管理制度,内容并不违法,双方均应恪守。现平安人寿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金某某以晨会形式进行教育培训,并就教育培训的情况予以监督考核,并无不当,且金某某亦在相应的守则后签名,亦应明确早夕会迟到、早退等的后果,故平安人寿据此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妥。至于金某某提到的日事假扣款的问题,按照双方当事人当天的陈述,金某某亦明确该日扣款是其缺勤所致,故金某某要求平安人寿返还扣款并支付滞纳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金某某要求平安人寿返还被罚扣的佣金人民币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金某某要求平安人寿按代理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7.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金某某负担。
  判决后,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123号文中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制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现平安人寿依据名为纪律守则实为考勤制度的早夕会纪律守则实施罚款,显然有悖于上述规定。2、2005版基本管理办法中有迟到罚款人民币10元的规定,而2008版基本管理办法中已将该条规定删除。2008版基本管理办法下发后,2005版基本管理办法应予废止,本案发生于2009年,理应适用2008版基本管理办法。故平安人寿对金某某进行罚款,缺乏依据。3、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平安人寿逾期向金某某支付代理费,应承担滞纳金。本案中金某某代理费遭罚扣系平安人寿的违规行为所致,故平安人寿理应承担滞纳金。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金某某的诉讼请求,其中滞纳金计算至金某某上诉之日为人民币22.28元。
  被上诉人平安人寿辩称:保险营销员的考勤制度与平安人寿员工的管理制度不同,针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平安人寿专门制定了基本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并未违反123号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金某某自愿遵守平安人寿制定的基本管理办法,并应按时参加早夕会。现金某某违反早夕会制度,平安人寿对金某某作出相应处理合法合规。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将原告两次早夕会迟到的时间误写为“日、10月26日”,应为“日、10月26日”,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平安人寿提供该公司红头文件查询系统截屏一份,旨在证明2008版基本管理办法的发布时间为日。
  金某某对于平安人寿提供的截屏材料认为,平安人寿在日之后才向其宣布2008版基本管理办法,故2008版基本管理办法应于日之后开始实施。
  本院认为,平安人寿与金某某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平安人寿有权对作为保险营销员的金某某进行管理、考核、监督、检查,金某某亦应按时参加平安人寿组织的各项培训及早夕会。同时,早夕会纪律守则亦就保险营销员迟到、早退、未到的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金某某已在早夕会纪律守则签订表中签字确认,理应知晓该项制度内容。故平安人寿按照上述制度的规定对金某某的违规进行扣款于理有据。关于金某某提出平安人寿对其实行罚款违反123号文一节,平安人寿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及有关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章制度,有权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且本案中平安人寿实行的早夕会制度并不同于该公司内部员工的管理制度。虽平安人寿在2008版基本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营销员存在早夕会迟到、早退等情形的后果,但在早夕会纪律守则中已就此作出明确规定,故平安人寿对金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扣款并无不妥。对于金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云波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周 菁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 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早夕会代扣款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帮朋友问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啊扣费? 我是中国平安保险代理人,日与平安保险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从签订代理合同之今,平安保险以早夕会代扣款名义,克扣我的合法佣金所得,共计3190元。
平安保险在中国有大约200000的营销员队伍,很多业务员都有与我相同的被扣款经历,我们与平安保险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平安保险并不为我们提供底薪和投社保,我们不属于平安保险的正式员工,平安保险却对业务人员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即早夕会差勤扣款制度,所扣金额在其内部行销系统中以“早夕会代扣款”为名从我的合法所得佣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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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需要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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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了,不然押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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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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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俯筏碘禾鄢鼓碉态冬卡诉,代理人不是公司的员工,不宜用考勤制度来扣款,你都辞职了,维权还有顾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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