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经济生活的人的生活方式有两种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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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方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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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第六课 参与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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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意图
1.教学目标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依法治国的内容及意义。
○ 宪法的作用和法律地位。
○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要依法行使自己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 维护国家安全。
○ 引导学生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结合宪法的作用和地位,认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从而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 依法正确行使建议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 自觉履行公民的政治义务,树立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认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自觉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认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
2.内容安排的依据
(1)学生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通过什么途径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怎样行使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意义是什么?在我国,宪法与其他法律是什么关系?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公民怎样行使政治权利?对于九年级学生来说,这些问题并不很清楚。例如,有的同学认为宪法高高在上,离我们很远;行使政治权利、维护国家安全是大人的事,与自己无关;等等。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依法行使政治权利,自觉履行政治义务。
(2)课程标准的依据
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树立宪法意识。知道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树立法制观念。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义,能够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了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保障,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
二、内容结构和整体教学建议
1.内容结构分析
本课由三框构成。第一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国家”,主要帮助学生了解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内容和意义。第二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让学生了解宪法的重要作用和主要内容,树立宪法意识;明确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第三框“依法参与政治生活”,主要让学生知道公民享有建议权、监督权,依法行使建议权、监督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的义务,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引言通过一个小故事,让学生明白作为国家的主人,关心国家的事,参与国家管理,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我们参与政治生活的表现,也是对国家应尽的责任,由此引出本课的内容。
第一框 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国家
本框共设两目,即“人民怎样当家作主”和“生活在法治国家里”。
第一目“人民怎样当家作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大事。那么,人民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行使权力呢?从这个角度出发,教材设计了一个活动,引发学生思考,从而引起下文。接着教材用两段文字讲了三层意思。
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有十三亿多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总要有相应的途径和可以操作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基于两点理由。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方式。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实行基层群众自治,由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等,这些都是实现人民某一方面的权利,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但对广大人民来说,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掌握国家权力,这才是最大的民主,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其他权利才会得到保障。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提供了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的具体制度是多方面的,如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外交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决定和制约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决定这些具体制度的内容和范围,并保证和控制这些制度的正常运作。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一是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同起来,二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理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各种制度。实际上这两种理解都是错误的。首先,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实行国家权力的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二者不是一回事。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规定,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等。
其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并行使着国家权力。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任命)和立法,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包括选举政府行使行政权,选举法院行使审判权,选举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一府两院”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不能违反人大的立法和决定进行工作。
第二目“生活在法治国家里”。这一目讲了四层意思。
第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理所当然是治理国家的主体。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就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特别是没有政治稳定,改革就无法进行,经济就不能发展,什么事情也干不成。
第二,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意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五十多年数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和诉讼法七大门类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这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肃执法、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
第三,任何国家机关都要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凡是涉及管理这些事务、事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第四,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
国家行政机关及政府是重要的法律实施机关。我国绝大部分的法律,包括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都要由行政机关去落实。政府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从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数量看,我国大约有80%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90%的地方性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既然我国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行政部门来执行的,那么,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义就显得十分重要。为了让学生进一步认识这一点,教材设计了一个探究活动。
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顺利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看法,影响人民群众对党的认识,也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依法治国不仅对政府有要求,对公民个人也有要求。法治国家对公民个人的要求,即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第二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本框共设两目,即“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第一目“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本目由一个活动引出。活动以拟人化的写法,把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内容作比较,从各自的分工和职能上,让学生了解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从而引出正文。这一目讲了三层意思。
其一,宪法的重要作用。宪法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其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只能由宪法来规定。宪法还规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其三,树立宪法意识。本目的最后提出宪法对公民的要求。在对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有了初步了解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树立宪法意识。
第二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本目主要说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教材用一个法律金字塔图示,表明与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比,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教材从四个方面具体说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其次,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再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最后,同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为了进一步说明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殊性,教材用相关链接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第三框 依法参与政治生活
本框共设两目,即“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维护国家安全”。
第一目“依法行使政治权利”。本目主要讲了三层意思。
第一,通过一个高中生参加选举的事例导入,引出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概念,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并进一步说明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既可以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也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对于那些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就存在一个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人民实行监督的途径和形式包括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
第二,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途径。公民行使建议权、监督权的渠道有很多,为了不增加学生学习的难度,教材只列举了三种。
第三,公民在行使监督权等政治权利时要注意,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祝,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第二目“维护国家安全”。本目主要引导学生了解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重要地位,增强学生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2. 探究活动操作建议
人民如何行使权力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那么,人民怎样行使国家权力呢?启发学生思考这个问题,从而引出下文要讲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内容。
(1)教师可引用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引导学生思考: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13亿多人要行使权力,总要通过适当的方式,那么,人民是通过什么方式行使权力的?
(2)学生思考、讨论。
(3)教师总结,帮助学生明确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
最好结合有关案例引导学生明确道理。如果有条件可利用多媒体展示有关人大代表选举、人大代表表决或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某项法律时的图片。
某市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
引导学生了解人大代表的职责、权利等内容。
(1)请学生阅读情境材料。
(2)引导学生思考:人大代表体现谁的意志?人大代表履行的职责从何而来?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人民代表大会有什么职权?这件事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怎样的关系?
(3)学生共同探讨,教师归纳总结。
(1)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这在我国各级人大会议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教师要注意启发学生思考其意义。
(2)学生在讨论中可能提炼观点有难度,教师应该做好引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理解,培养学生结合观点链接事物的能力。
(1)教师呈现情境材料。
(2)学生分组讨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体现在多个方面,活动只选取了其中的一项──重大事项决定权,并列举了三件事说明。教师可以在此探究活动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一览图
让学生了解我国近年来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就,思考其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引出依法治国的内容。
(1)引导学生结合图表阅读相关材料,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的现状。
(2)教师归纳总结:经过五十多年来数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和诉讼法七大门类的法律体系,根据“十一五”规划目标,我国将在2010年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取得的立法成就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才有可能落到实处。
(1)引导学生从立法的角度关注依法治国的问题。
(2)引导学生分析图表,培养学生的读图能力。
党和国家领导人强调依法治国的意义
此活动为导入活动,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思考我国为什么实行依法治国。
(1)学生阅读材料。
(2)教师引导学生讨论交流。
&此活动为导入活动,不必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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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从哪些方面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公民可以从哪些方面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09-04-06 &匿名提问 发布
受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制约,目前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政治参与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既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那么,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才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方式。有必要通过扩大公民参与人大的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旁听、听证制度,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和人事任免实行事前公告、公示制度等,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基本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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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正是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时间,江苏、福建、广东等地传来优秀农民工在务工地顺利当选人大代表的消息,广东省还有4名农民工直接当选省人大代表。从众多媒体在重要版面报道这类新闻的现象不难看出,社会高度关注农民工群体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长期以来,我国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面临权利“空转”现象。按照相关选举制度,农民工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才能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然而大量的农民工事实上很难回到家乡去参加选举。这个问题现在引起了重视,并有了解决的实际进展,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前进了一步。
   这一轮人大代表选举,从制度上就给农民工当选留下了空间。首先,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从目前情况看,基层显然积极回应了这个规定;其次,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的层级由县级向省级提升;第三,一些地方采取“居住满两年就可参选”“从输出地转接选举关系”等灵活措施,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参加选举更加便捷。
   农民工作为我国新型产业工人的重要来源,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建设力量。目前这个群体还处在迁徙和变化之中,他们的生活比较艰辛,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伤害。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让更多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高度契合了党的十七大精神。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回应人民的期盼,让农民工群体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生动写照。期待当选人大代表的农民工们珍惜机会,正确而又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为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为所代表群体利益贡献力量。    农民工走进人大代表队伍标志中国民意渠道越发顺畅    “农民工的声音将出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中,这标志着中国社会正不断进步。”南京市社科院院长叶南客表示,“我们的民意渠道正越来越顺畅,这将不断推动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共有2亿左右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他们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基本建设默默奉献着。不过,按照中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和选举法要求,农民工很难进入到其所在城市的人大代表队伍中。
   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的民主含义:是制度的本质要求
   来自福建的“农民工”黄健民日前高票当选为沈阳市沈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为该市首位“农民工”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尹良培认为:让“农民工”堂堂正正、响响亮亮地走进国家权力机关,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10月20日下午1点30分,沈阳市沈河区合兴选区人头攒动,热闹非凡,社区会议室的电子屏幕上打着“合兴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横幅,沈河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代表一场别开生面的见面会正在这里举行,这个选区将从三名代表候选人中选举出两名代表。    两会评论:给农民工群体更多参政议政机会    “应当把更多的参政议政机会提供给日益增长的农民工群体,这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山东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元成准备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再次就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提出议案。
   自从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公布后,农民工权益保护正越来越受重视,一些省市已经宣布提高农民工最低工资,有的省市提高幅度达30%.还有的省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并正在探索关于农民工的其他社会保障方式。
   外来农民工当选省人大代表值得期待
   广东东莞将选出一名农民工作为代表参加明年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11月5日,记者了解到,这名农民工将成为东莞首位省外户籍的农民工身份的省人大代表。(11月6日新华网)
   这一消息让人兴奋和感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农民工群体将不可阻挡地成为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改革开放后经济一体化、人口大流动和社会大融合的必然结果。然而不可否认,一些外来农民工却没有得到公正的待遇,像子女入学、看病就医、养老保险及城镇户口等方面,外来工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歧视”。
   广东省4名外省籍农民工当选省人大代表  在近日举行的广州市十三届人大会议第二次会议和深圳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共有4名农民工代表当选为广东省人大代表,而且他们全部是外省户籍。
   16日上午,广州市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闭幕。会议选出104名广东省人大代表,其中有两位是农民工,分别是来自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质量部的科员马晓凤和来自广州市敬靖保洁有限公司的清洁工贺翕云。两人均为女性。
   南京将直选农民工为区县人大代表  7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今年全市区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在进城务工农民较为集中的地区通过直选等方式选出该类人群中的优秀者作为区县、镇人大代表。
   广东东莞将选出首位农民工身份的省人大代表    东莞将选出一名农民工作为省代表参加明年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昨日(5日),记者了解到,这名农民工将是省外户籍来东莞市务工,工作在一线的农民。这名省代表产生后将成为东莞首位农民工身份的省代表。
   昨日(5日),市第14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东莞市第14届人大第2次会议将于日至16日在市会议大厦召开。会议议程是选举东莞市出席广东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补选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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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影响政治体系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它是政治关系中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中国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实行渐进式政治体制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开辟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与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互动关系中逐步建立起来,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及内容是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传统、民族特性及时代条件密切联系的,任何照抄照搬其它国家政治参与模式的作法都是无益的。我们现在所要扩大的有序政治参与只能是对业已存在的政治参与形式的继承与发展。   其一,目前在中国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是要扩大和加强社会的主体——工人阶级及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具体的形式就是加强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现已形成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配套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如选举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代表法等。通过具体措施保障每个公民选举权的落实,实现基本的政治参与。通过严格执行代表法,保障各级人民代表能在代表大会中自由地代表和表达选民的意志,对事关重大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代表人民的意志进行抉择。   其二,各社会阶级、阶层及团体,各地区代表人士,通过人代会、政协会议、各类听证会、新闻媒体等积极地参与对社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把自己的要求建议传递给政治系统,影响政府的决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单一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新的阶层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利益主体多元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各阶级、阶层在占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资源方面,不可避免地发生竞争。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只有通过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才能稳妥地解决问题。   其三,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扩大公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范围。参与自身利益相关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基本的目的。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实现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公民民主意识、政治文化素养不断提高的历史条件下,基层的自治已经成为现实。基层自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推进公民政治参与和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   其四,通过各种民主渠道,普通公民进入了国家机关,直接参与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自1993年国家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实行了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打破了身份的限制,从形式上保证了各阶层的人员能够进入到政府机构中去,从而实现了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来源的多元化。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我国公民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自治等方面的权利都有了空前的扩大,中国特色的公民政治参与在健康有序地进行。公民的政治参与扩大不仅仅体现在民主投票方面,而且体现在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等方面。通过有效的政治参与,扩大了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公民政治参与是一个漫长的动态的政治发展过程,其参与水平是衡量政治形态中民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要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序地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保证。对于党的领导与公民政治参与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要有利于保证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巩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原则,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为快捷、准确、全面地反映各阶层不断变化的要求。在社会各类基层组织中,要充分发挥群众直接参与管理的作用,多方开辟渠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就要扩大公民的知情权,鼓励公民了解政治决策过程,吸引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党的十六大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和责任制。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成为一个具体的、有序的行动过程,从而加速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有利于实现公民的自我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及对政府的认同感。社会主义政治是人民的政治,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可以使公民形成更为健康积极的政治态度、政治情感,从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采取理智的政治行为,形成稳定和谐的政治关系和稳定有序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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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冲突的解决程序(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各自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冲突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权力冲突)。其他还有议员(人大代表)的质询程序,议会的特别调查程序、法官的弹劾程序等,种类繁多。此类程序的规定既反映了国家机构各个具体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工,也反映了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程序。因此,科学地设计这一“权力流程”,成为宪法制定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已经设立的国家机构能否展开高效、高质量的职能工作。当然,宪法作为“母法”,没有必要对所有这些程序都作面面俱到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一些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尤其是国家一级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或是对各机构职能落实有重大影响的,另外一些不宜在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程序也可写在宪法中,如法官弹劾程序。但是,追求国家机构之间权力分配的日益细致化、明确化已成为宪法规定的趋势之一。(四)宪法监督程序。此处的宪法监督程序是指为宪法的实施提供的一种外在保障的程序,即违宪审查程序,而不包括宪法内部确立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程序。宪法内部所确立的权力制约与监督程序(如国务院撤销各部委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只不过为宪法的外在监督提供了一种逻辑依据(法律上的理由),而不是宪法监督程序本身。宪法监督程序涉及到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哪些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哪些行为)、监督的步骤、监督的方式与后果等。把宪法监督程序条款写进宪法之中实际上具有双重意义,它既为宪法保障提供了一种外在程序,又使这种程序能够因宪法自身的刚性效力而得到保护,因而是外在保障与内在保障的统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列有宪法保障条款,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六条“宪法保障”一节,详细规定了宪法法院的产生程序及其活动规则,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七章关于宪法委员会的规定等。我国宪法第62、67条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确了宪法监督的主体,但是,对于宪法监督的程序却只字未提,因而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难以落实。当前,宪法学界正在对违宪审查的一些制度性问题进行热烈的探讨[9],等将来确定具体方案后,宜将其写进宪法之中。另外,宪法监督必然会涉及到宪法解释问题,因而对于宪法解释的程序,如宪法解释问题的提起、受理、决定及其适用效力等,也应当有所规定。(五)宪法修改程序。世界上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大都将严格的修宪程序写进宪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业已生效的宪法能够真正得到实施,使宪法不至于沦为少数人物或党派的单独意志的附庸而被随意更改。在有些国家,宪法甚至规定某些条款不能被修改,如法国宪法第89条规定:“共和体制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意大利宪法第139条也有类似规定。我国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了修宪的多数通过原则。1975年宪法未规定修宪程序,显属不妥。1982年宪法重新规定了修宪程序,明确了修宪的提议权主体,但对具体程序未有涉及。实际上,一国宪法对于修宪程序的严格程度应当视该国的具体历史状况以及宪法自身内容的科学性强弱而定,同样的修宪程序在该国可能得到良好的运行,而在其他国家则可能起不到任何的限制或保障作用。一般而言,一国为了保证其政体的稳定,应当有十分严格的修宪程序。如有些国家规定宪法修改的决定应当由全民公决通过,但与此同时,对于宪法的某些内容则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如有关经济制度方面的规定,否则,由于宪法严格的修改程序使得宪法本身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总之,有关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涉及到立法技术问题,它既要有利于保证宪法确立的政体的稳定,又要使宪法能够跟得上时代的发展需要。我国从清末开展制宪运动到目前为止,制定的大大小小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约有13部[10],其中还不包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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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政策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施20多年后,其政策效果已经影响和渗透到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使当代中国的社会基本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其主要表现是,利益分殊十分明显,群体分化日益严重,个人、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已经变得极为复杂多样。这些利益和要求必定会通过各种途径或形式表现出来,并或多或少地对政治系统产生影响;同时,政治系统(核心部分是政府)也必须对各种利益要求做出不同的回应,以使系统本身得以正常运转与维持。所以,因利益分化、群体分殊所引发的政治生活中的“利益表达”,就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本文讨论有关利益表达的概念、分类,并运用这些概念和分类就利益表达的有效性作实证考察。笔者期望通过对这一事关基本政治问题的研究,为理解当代中国的政治社会现状和变化前景提供一个认知框架。  一、“利益表达”的概念界定以及影响“利益表达”有效性的两个变量  “利益表达(interest articulation )”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它在民主政治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1]中国经过长期的改革开放,其社会政治生态与改革前有了巨大差别。比如,民主价值观的表达不仅体现在经济社会领域,即使在政治这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民主诉求也日益鲜明。在当代中国社会严重分化的背景下,不同社会群体能否获得正常必要的“利益表达”形式和手段,是社会能否和谐的基本前提。从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利益表达”不只是个有价值的概念工具,研究“利益表达”也是分析政治参与、政府合法性和民主状况等相关问题的一个重要切入点。然而,在国内已有的政治学文献中,涉及“政治利益表达”的研究并不多。多数情况下,研究者们往往把“利益表达”当作“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 )”的某种形式或内容加以讨论。比如,有学者把“政治参与”定义为“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认为政治参与主要有4种方式,即投票、选举、主动接触、结社活动。[2]显然,这种理解将参与行为和意见表达混为一谈了。  德国的中国问题学者托马斯。海贝勒指出:政治参与的内涵存在中西政治文化上的差异;西方的政治参与意味着“个人或组织为自身利益而介入维系或改变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最终促成公共事务,影响政治决策”,而在中国语境中,政治参与仅指公民在“村庄、企业、社区内的参与活动以及学习参与的活动,主要是人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不满,学习如何摆脱政治冷淡态度”,却较少涉及“对政策的形成发挥影响”。[3]海贝勒的意思是,西方的“政治参与”更注重制度框架内的行为方式及行为的效果,中国的政治参与不仅层次较低,而且主要关注意见(利益)表达方面,然而这种表达对政策的形成并无多少有效的影响。这样来看,中国的政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其实主要就是一种意见和利益的表达。  虽然“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这两个术语所指称的行为有明显的重叠与交叉,但它们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别。“政治参与”强调行为本身,即如何通过行动让表达出的利益得以实现(行为与效果):“利益表达”则更关注什么利益需要表达(内容),如何让利益得到表达(形式),尽管不少政治参与行为实际上也是利益表达的具体形式。在多数情况下,利益表达采用言语表达方式,即便是用行为来表达,其行为的内容和意义仍要通过言语来界定;同时,言语或行为的表达都需要特定的时空和情景,所以现实政治中的利益表达往往有多种具体形式。  笔者认为,对“政治利益表达”的理解至少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治利益表达指政治领域中的活动,非政治场域的表达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其次,可以对“政治利益”作广义的理解,只要是对政治系统提出、要求政治系统回应,从而能对这个系统产生或多或少影响的各种利益诉求或意见要求,都可以宽泛地归纳在这一概念中。再次,政治利益表达的主体可以相当广泛,包括具有政治权利的所有公民(个体表达)以及由公民组成的各类团体(集体表达),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表达,其目标都是寻求政府的注意。需要说明的是,这样来定义政治利益表达的主体,可以涵盖当代中国实际存在的、对政治系统和决策产生关键影响的一类表达群体及方式——官僚表达。最后,就其内容、主体和目的来看,利益表达属于对政治系统提出“要求”,而在改革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平均期望值大大高于现存系统的满足能力,于是利益表达就在客观上构成了对政治系统的外部压力。  讨论政治制度和运作两个层面的利益表达对政治系统的影响,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利益表达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对利益表达有效性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结构的基本特性,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判断预测利益表达的未来前景。所谓利益表达的“有效性”,是指表达的内容是否以及在什么样的程度上为政治系统所吸纳并在政策中得到体现;如果利益要求的主要、核心部分被政治系统吸纳并体现在政策中,即被视为“有效”;如果利益表达之后的政策根本不涉及或仅涉及与利益要求无关紧要的部分,则被视为“无效”。  在复杂多变的中国政治生态环境中,影响利益表达有效性的因素极为复杂。笔者从众多的影响因素中析出两个主要变量加以重点考察,并以此构建利益表达的理论模式。第一个变量是“组织性”,指表达主体方面的“自组织性”。它包括两方面:1,表达的内容在多大程度上被表达主体提取过滤、整合组织成为连贯一致的系统表述。显然,有组织的表达内容通常比无组织的、零散杂乱的表达更易于理解和把握,从而更富有效性。2,表达内容的组织性。若表达主体属于个体表达,往往不存在主体的自组织性问题,一般只存在内容的组织性问题。这时,表达内容的组织化程度则主要受到表达主体的受教育水平、尤其是他对中国政治的知识和实践掌握程度的影响。而在集体表达中,主体的“组织性”则变得较为复杂。一般而论,团体成员的内部整合和组织化程度高,其集体表达内容的组织程度也可能比较高;有专门政治人才的团体比那些没有这方面人员的团体,其表达内容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政治性团体比非政治性团体的表达内容的组织化程度要高;常设团体比临时性团体要高;大型团体比小规模团体的表达组织性可能高一些。简言之,那些成员组织化较高的团体一般更易于形成较高组织性的集体表述,从而提升对政治系统影响的有效性。  “组织性”、“组织化”是公民社会理论分析中的重要概念。公民社会理论认为,一种“非国家也非亲属关系性质的次级团体”是现代民主社会的特征[4].换言之,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人们更多地、也更有效地将个体归入特定团体中,以团体的身份和集体行动与政治系统打交道。这些组织往往承担着个体政治利益的表达功能,也由此使政治生活更加有序。用“成本——收益”经济模型也可以分析“组织化”,从而考察利益表达的“有效性”。  笔者把“组织性”作为利益表达有效性的分析变量,乃参考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詹姆斯。R.汤森的相关研究成果。他在研究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政治时提出了“突出组织”的观点。他认为,在理解中国的利益表达现象时,可以“表达”的组织化程度作为考量标准,并以此区分“无组织表达”和“有组织表达”两个类型。“无组织表达”的主体主要是个人或少数人,其特征是“没有什么机会与可能支持同样要求的其他人相联系或交流”,“了解这些要求的公众通常相当有限”;其利益表达方式包括与决策者的个人接触、参与基层自治组织的代表会议、不合作或抵制行为甚至是暴力活动或其它极端行为。“有组织表达”的主体是来自各地、各团体的个人所组成的团体,如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它们“具有与其成员和较广大的公众进行交流的手段”。汤森指出,“组织化”可理解为对利益表达主体的规模大小及其整合程度高低的测度,它能用来判断表达主体是否形成一种稳定的集体行动。[5]汤森并未把“组织性”明确限定在“自组织性”方面,或者说没有区分出“自组织”与“被组织”两种情况,而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是清晰地理解中国利益表达与权力运作实况的关键。  “利益表达”有效性的第二个分析变量是“结构性”,它涉及到利益表达与政治系统的关系,主要指在现存的正式、公开、制度化的程序和专门机构的架构里,特定的政治利益表达内容及方式是否能为政治系统的既定结构所接纳,转化为政策议题并形成相应的政策。如果政治系统具备这样的结构与制度条件,利益表达就是“有结构”的表达,否则就是“无结构”的表达。表达的“结构性”问题也可在关于政治参与的研究中近似地反映出来。例如,“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和“体制内行为”接近于“有结构的表达”,而“非制度的政治参与”、“体制外行为”则类似于“无结构的表达”。有学者认为,前一类才是有效且合法的政治行为,而后一类则被视为是“以超常规的方式向政治系统施加压力,它是一种违反现存法律规范的参与模式”。[6]笔者认为,表达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与其政治有效性并不正相关,虽然“有结构”在很多时候可能同时意味着合法,但合法并不一定意味着有效。在中国,一些被视为“非法”的表达可能是最具影响力的,而一些合法的表达则可能流于某种仪式而失去其实质功效。这也是中国政治理论与现实脱节的表现。  从理论上看,“有结构”的表达不仅指在制度框架内表达,而且制度保证了政治系统有相应反应机制,它通常会降低表达主体的表达成本和系统的接受成本。如果表达内容是有组织的,当然有利于影响公共政策的形成,从而获得更高的政治效用,这在成熟的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而“无结构的”表达则因为缺乏既定的接受机制,表达主体不得不寻找其它的表达途径,表达的后果也具有不可预测性,从而大大增加了利益表达的成本及政治风险,其表达有效性自然也比较低,政治系统本身也将因缺少接受结构而无法对利益表达作出回应,从而增加了系统自身的风险。因此,“有结构”对于利益表达的成本和有效性是个极为关键的影响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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