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综述摘要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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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共同过失犯罪,不是业务过失犯罪。 只是过失犯罪,不懂的靠边站,给我捣乱我 举报你啊。
会的话就快点,要交了。 本人现在在银川。
补充:这个论文的关键词怎么写?
&&&&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四)过失犯罪的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六)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关于单位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过失,是一个法律概念,从属于罪过的范畴.如果我们只是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也许仅从刑法的规定与刑法学的角度即可解决问题、不必深究.但是,当我们把过失罪过作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负责的主观基础来考察时,就远远超出了刑法甚至刑法学本身狭小的范围,而必须结合犯罪心理学及法理学原理进行内容上与实质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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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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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过失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为切入点,从哲学角度、法律角度及社会学角度对刑法中的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存在于道义上的非难可能性中的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刑事实证学派的社会责任论主张根据行为决定论,即犯罪必然取决于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的观点,以及既吸收了道义责任论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之上的可非难性观念,又汲取了社会责任论将具体行为视为是犯罪人性格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观念的人格责任论的理论研究,使我们认识到,人的意志具有相对的自由,人可以凭借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由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人的意志似乎是不自由的。但是,这种不自由是以能够获得意志自由为前提的,即本来行为人能够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或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慎重从事,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是行为人却在……………
关键词: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人格责任论;过失危险犯;准过失
序言
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大大增加,致使过失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但长期以来,司法界中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而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是不相谐调的。
鉴于过失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增加以及其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加强对过失犯罪的研究和立法,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更好的保障国家、社会、人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主要参考文献: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2]
高铭暄,王作富.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
[3]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
[4]
高铭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论危险犯的立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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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摘要怎么写、
我的关键词是
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的特征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你把你论文的主要内容浓缩一下啊。现在对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的模糊或界限不清状况,本文从过失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重新予以界定以达到清晰界定的效果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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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的特征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补充:&你看好提问在回答好吗?
&& 我问的是摘要 你别起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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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四)过失犯罪的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六)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关于单位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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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是一个法律概念,从属于罪过的范畴.如果我们只是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也许仅从刑法的规定与刑法学的角度即可解决问题、不必深究.但是,当我们把过失罪过作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负责的主观基础来考察时,就远远超出了刑法甚至刑法学本身狭小的范围,而必须结合犯罪心理学及法理学原理进行内容上与实质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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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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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过失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为切入点,从哲学角度、法律角度及社会学角度对刑法中的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存在于道义上的非难可能性中的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刑事实证学派的社会责任论主张根据行为决定论,即犯罪必然取决于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的观点,以及既吸收了道义责任论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之上的可非难性观念,又汲取了社会责任论将具体行为视为是犯罪人性格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观念的人格责任论的理论研究,使我们认识到,人的意志具有相对的自由,人可以凭借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由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人的意志似乎是不自由的。但是,这种不自由是以能够获得意志自由为前提的,即本来行为人能够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或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慎重从事,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是行为人却在……………关键词: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人格责任论;过失危险犯;准过失序言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大大增加,致使过失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但长期以来,司法界中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而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是不相谐调的。鉴于过失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增加以及其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加强对过失犯罪的研究和立法,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更好的保障国家、社会、人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重要的意义。一、过失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一)过失犯罪的概念和特点我国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主要参考文献: [1]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
高铭暄,王作富.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3]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4]
高铭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论危险犯的立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完整原创论文,单号:fll,约8000字,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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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急求!! 不知道的话别给我添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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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吗? 业务过失犯罪也包括吗?
还有什么?
我写毕业论文
大家帮帮忙。。。
跟你玩玩还被扣住10个积分 晕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四)过失犯罪的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六)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至于你所说的“业务过失犯罪”,我不明白你指的什么?你自己再斟酌斟酌吧。
那我这个要怎么样写?
要举什么样的? 摘要怎么写?
关键词要写些什么?
我这是法盲啊。。。
你不是学法的吗?如果不是学法的,为什么写这样的论文。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个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案例,还是自己选为好,因为是用以论文观点的。
你把我QQ加上吧
我直接问你好了 可以不?
我利用工作之余,在网上为网友解答,没有时间和你单独聊,有问题你就问,我肯定为你解答。
这个论文从那方面着手写?
是写后追究其那些相应的刑事责任吗?
从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论述。这个论文的写法有一定难度。
我千挑万选出来一个有难度的啊
我觉得都有难度。。。。
那还要举例子 在进行分析呢吧
可 我不知道举什么样的好。。。
还有关键词你说都应该写些什么?
我已经告诉你从哪入手了,接下来,自己查资料写就是了。我儿子就是学法的,他写是我都是这样指导的。
我觉得你那句话怎么那么别扭?
有不懂的地方我在问你
其他回答 (2)
楼主你去百度上或者你们学校的图书馆找找这方面的资料,论文的话,还是专业点好,以免导师让你返工浅谈业务过失犯
所谓业务过失犯,是指从事一定业务的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尽其业务上应当特别注意的义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日本学者认为,业务过失犯是指业务人员从事具有发生一定侵害法益结果危险的业务时,疏忽了业务上的必
要注意的过失犯。那么什么是刑法上所说的业务呢?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所谓“刑法上的业务”,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一般是以事实上是否执行业务者为标准,也
就是说是以反复从事同种类行为的行为为目的的社会活动而言。从事这类业务,即使缺乏形式上的条件,也不影响业务的性质,只要从事一定业务上的行为且对犯罪
事实的发生有危险性,就足以成立业务上的过失。比如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从事驾驶业务,其虽然不是具有业务资格的司机,但是,由于他从事一定业务上的行为且
对犯罪事实的发生有危险性,仍然可以认定其为业务过失犯。
对于业务过失犯来说,并不是说业务过失犯的过失与一般过失犯的过失有所不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因为业务过失犯的身份不同而已,业务过失犯的身份其实就是
过失犯中的特殊的犯罪主体。关于过失成立的因素并没有因为其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因其认知和意志因素的不同,同样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
就是说存在着疏忽大意的业务过失和过于自信的业务过失。
由于从事业务的人与社会存在着面的接触,他“应注意”的义务比普通人要高:“能注意”的程度比普通人要强:“不注意”所造成的危害也比普通人要严重。这也
就是说,执行特殊业务的人对其业务上的认识能力自然应当比一般人要强,其注意义务也自然应当比一般人大。这样,他的过失责任自然应当比普通人的过失责任要
重。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就是人们认为,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时,对一定的情况所包含的危险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行为人的业务经验、专业智能和熟
练技术,应当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危害发生的预防能力;又由于从事业务的人如果忽视业务上应当注意的义务,其对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比一般过
失所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如驾驶员不尽其业务注意义务而致交通肇事、医生不尽其业务注意义务而造成医疗事故、铁路职工不尽其业务注意义务而致铁路营运安全
事故,其危害性显然比属于一般过失犯的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要大得多。这就要求从事业务的人必须有较高的注意力,时刻保持着较大的谨慎态度,以避
免危险的发生。这样一来,业务过失犯的过失与一般过失犯的过失相比,存在着加重业务过失的责任。因此,也有将业务过失犯称为加重过失犯的。基于以上原因,
外国刑法一般均明确规定对业务过失犯的处罚要比一般过失犯的处罚要重,即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相对要高。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业务过失犯,但是,与业务有关的过失犯罪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方面,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罪等。但是,与外国刑事立法例相反,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对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恰恰比对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要轻,如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
7年,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则为15年,显然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要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危害性要大,业务过失犯比一般过失犯的主观恶性要大,在立法
上应当考虑规定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高于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因此,我国刑法修订后,在维持业务过失犯法定刑的刑度的前提下,相对降低了一般过失犯的法定
刑。我刚帮你找的,你看看
刑法上,过失犯罪都有注明,比如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等等。有的犯罪故意,过失都能构成,有的犯罪只有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构成。过失犯罪一般都要有损害结果,否则不能构成犯罪。另外,具有某种特定义务的不作为犯罪(包含业务过失),大部分也是过失犯罪。
共同犯罪要求其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性,所以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如何都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叫做同时,但没有意思联络的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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