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在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中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资产评估程序中存在着什么问题呢?_百度知道
我国资产评估程序中存在着什么问题呢?
3编制评估计划;5收集评估资料: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我想问下每一个基本程序中存在的问题;2签订业务约定书;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4现场调查;6评定估算;8工作底稿归档资产评估基本程序有以下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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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上多少回有些瑕疵。如果你对此觉得义愤填膺,那么请告诉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看对方脸色的办法。资料也分影响评估结果和不影响评估结果的、评估工作完成前签订,虽然有计划通常认为是好的。这个不是问题,这里就不成问题,比如说被评估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合情况,资料就一定收齐了,但是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有时会在现场调查和后期工作过程中适当调整。(我这里理解的“问题”是、个别资料暂未收齐等原因(不要觉得项目结束了、不及时整理归档。7,但是双方承诺函会在评估过程中,但也确实属实,也有部分询证函之类未到。(当然只要你照着车个程序来做)1、3存在业务约定书不在评估项目之前签订情况、正常一定不会出问题,没有时间整理、评估范围,还有其他一些非主观的问题)6。5,项目就难做了,因为现场调查再出问题;客观上有时工作确实忙,风险也会加大,有些特殊情况完全无法预测。主观上一方面,评估工作就不能正常进行了,因为没有评估资料。8、评估内容这一步正常都不会缺失、要看人家脸色的、正常一定不会出问题,还要根据每次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反映,因为每次评估必然有一些特殊情况。报告是人写的,通常都是大致确认一个进场调查的日期和持续的天数(借口就是“计划跟不上变化”、前面的不走能完成。特别是国资委项目。实际工作中会有被评估单位工作人员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明确评估事项,被评估单位故意造假(评估人员配合造假做例外)提供虚假资料,以约定双方的一些义务很难说每次都做一个具体的计划,某些数据不易获取或者无法获取的情况,评估工作人员主观上的问题,而且风险也会加大,不做调整反而是问题、某些公开数据如政府数据是否易于获取 等等)4。2,因为每次评估必然有一些特殊情况,明确评估目的正常都没什么问题,构成评估结果支撑的正常都能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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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计划任务、推动政务、事业发展无偿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相应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也在逐年地增加。但与此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重复购置、闲置及随意处置的现象也普遍地存在。不少行政事业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产管理意识淡薄、产权关系不清、财产账实不符、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等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谈点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意识淡薄。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受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习惯的影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限不够明确,相当一部份单位没有建立或健全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约束机制,造成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还各自为政,认为财政资金不用白不用,盲目购置、重复购置,并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益,导致部分资产长期闲置,甚至浪费与流失;此外,就目前而言,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绝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购置或无偿调拨的,但相关的管理部门对这部份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约束机制。
2、固定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楚,流失现象严重。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有权对国有资产的存在、变更与处置进行监管与调控。但在实际工作中被各使用单位或部门据为己有。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办实体、搞“三产”的过程中,单位的房屋、车辆、办公家具等设备都被占用和使用,非经营性资产变成了经营性资产――牟利,造成资产流失;有的单位原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转制后变为企业,而原有的固定资产却没有很好地清理;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目无法纪,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而随意处置;对淘汰、更换下来的无账物资,没有建立处置、收回残值制度,或私自作价处理,或送亲朋好友;还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因受规定限制,购了高档小汽车,却将小汽车的产权又转到下属企业,有的则把下属企业的车辆调到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导致产权关系不清、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只注重完成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发展计划任务、推动政务、业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而忽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使用制度;账、物、卡核算制度;调入、调出、处置制度;相关责任赔偿及追究制度等都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导致单位资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具体表现在: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即: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行政事业单位虽有规定每年必须盘点固定资产,但一到年底,财会人员忙于年终结账和决算,一般都不和实物管理部门去逐项清点财产。有些单位的空调、计算机淘汰后,往往急于打报告更新重置,旧的却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有些单位将一些尚未销账的家用电器、照相机、家具等固定资产,随意地赠送或调拨,等等,则造成单位固定资产的有账无物。时间一长,往往就难以查清;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高档物品不及时入账,长期被个人占用,则也造成了单位固定资产的有物无账。所以,有账无物也好,有物无账也好,这只是一种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订得比较低(有些易损物品,其实应该作为抵值易耗品来处理);其次,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的年限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也不计提折旧(虽然方便了会计的核算,但其负面影响则造成账实不符);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就目前而言还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途径及建议
(一)要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促进公共资产的合理配置。
随着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拨款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怎样来管好资金?又怎样来管好资产?”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科学测算定员定额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的基础上,又怎样合理地测算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一是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的目标,在充分考虑现有存量资产现状的同时,根据需求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事业的发展要量力而行,不能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大型设备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等专项支出,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论证,建立项目库。同时,各部门在编制与执行经费预算时,财政部门还要加强对专项购置经费的立项和审批工作;第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性资产不同,它使用的目的在于服务、在于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顺利开展,依赖的重心是使用价值,所以,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中,应执行以实物管理为主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大维护和保养,谨慎处置。第三,鉴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既是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所以,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要下大力气做好资产的调整、调拨、处置工作,使行政事业单位国定资产的占用与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效率相匹配,避免闲置浪费。促进和完善公共资产的合理配置。
(二)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制订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得以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健全和完善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并利用计算机和先进的固定资产软件来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一是要建立国定资产的登记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自制、基建投资、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登记入账(包括登记总帐、分类明细帐和填制实物登记卡片),不得有账外资产;二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制度。对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财务部门参与。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三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制度。每年度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四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损失、损坏、浪费和严重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五是要健全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变动、使用以及资产的占有和管理情况,都应纳入单位资产统计报表。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与防止流失。
(三)要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强化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谁出资,谁拥有”。所以,理顺产权关系,强化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首先,要从账上分清是否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对不在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建议报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拨;占用外单位的,应予归还;被尚未改制、转制的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可通过国资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划账调拨;其次,要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权属关系。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组织收入,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事业发展的角度来说,是符合改革方向的,但在管理中必须坚持国家所有的原则。所以,对这部分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明确:1、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和资本金,并以此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2、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其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家所有;3、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纯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租金等,无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应纳入单位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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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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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观念和措施有待加强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中介服务行业,对资产评估业的管理应以行业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为主,但比照目前情况,资产评估业离这一目标尚有不少差距,一是由于过去长期采取部门管理模式,导致资产评估协会―――这一行业自律组织的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二是资产评估协会对行业自我管理的认识有不当之处,行业自律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其例重点应从过去对行业机构、人虽、项目的直接管理,过渡到通过制定科学、严密的资产评估准则、标准以及相关工作规范,进而指导评估过程的间接管理上来;三是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不健金,资产评估协会缺乏行使行业管理职责的足够权利,奖惩力度不强,难以对本行业的从业机构、人员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   (七)行业风险意识淡薄,评估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机构、组织,依赖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决策和交易,这既体现了资产评估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加大了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责任风险。然而,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从业人员,其行业风险意识长期淡薄,很少思考如何应对因自已执业不当或无意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此外,我国资产评估专业责任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虽然评估行业和公众利益急需专业责任保险的保护,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因对该行如具体情况把握不准而不敢贸然推出相关责任保险,评估机构也不愿承担过高的保险费率,使这一市场存在较大空白。   二、促进我国资产评估键康发展的几点具体构想   (一)完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健全与统一资产评估标准   1.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理论的开拓,我国当前资产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深层次上看都与理论研究滞后和理论体系不健全相关。所以,在努力推进实际工作前进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理论研究。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体系的构建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确定适用于市场经济的评估方法。评估理论研究要使评估人员明确行业的地位,明确评估方法的内在机理,这样才能使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科学评估;二是解决评估的准确性问题。资产评估的结果是静态的,它只能反映某一时点上资产的价值,但资产评估的前提必须是对市场做出动态的分析,评估理论就是要解决这一动态分析前提与静态评估结果相结合的基础问题;三是为制定统一的评估准则提供理论基础。制定评估准则,既需要实践经验,又需要理论指导。如果资产评估基本理论模糊不清,就无法形成科学的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体系,就难以处理好资产评估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关系,资产评估准则也就经不起时间的检验。   2.规范、健全的评估准则和标准是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必要保证。在制定我国统一的资产评估准则和标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评估准则的定位要准确,要有利于评估行业的自我管理,实现评估业务的规范运作,提高评估工作效率,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证;二是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同时牢牢把握我国资产评估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中国国情的评估准则;三是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从资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出发,来构建资产评估准则框架。   (二)积极推进资产评估业的综合发展 &&&&中国的资产评估业最初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合资企业评估,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资产评估行业要主动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战略,努力拓展服务领域,全方位地参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要像知名的国际同行那样,随时向客户提供全面、长期、持续的服务,这既是一个市场问题,也是一个观念问题。就具体业务范围而言,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都可以成为评估客体;企业改制、并购、政府纳税、保险公估、土地估价、抵押信贷等都可以成为资产评估服务领域。   (三)加强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减少行政干预,确保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今后资产评估业的取向应该是政府监督下的行业自律与行业自我管理模式。因此,有两项工作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对评估血的多头管理以及行政干预,确保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超然、独立,还资产评估业本来面目,使之真正成为客观、公证、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落实评估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从制度上和体制上解决资产评估业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发挥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二是要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改革管理方式。建立起具有高度权威和高超管理芝术的行业自律性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的管理是在为管理对象提供服务基础上的管理,与一般行政部门的直接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资产评估协会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明确自身职责,科学定位,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依托社会需要,高效开展行业服务与管理。具体而言,资产评评协会要实现以下主要功能:   1、制定和健全全行业自律条理,并严格执行,确保评估活动有章可依,出现问题可以分清责任,这既是对从业机构、人员的一种约束,又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2、严格监督,确保执业客观、公平、公正。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督促执业机构、人员务必独立开展评估工作,要保持行业内部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防止恶性竞争以及操纵评估市场的行为,对于违规者,要按照行业条例,首先在内部严肃处理,以取信于社会,对于问题性质严重者,要移交司法机关。   3、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坚决取缔不合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并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后续教育、培训,保证人员素质和质量能够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4、做好协调工作。具体协调好行业与政府的关系,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如会计、审计等的关系,评估机构、人员与客户的关系等,以得到他们最大的理解与文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发展。   5、做好本行业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工作,努力扩大资产评估业在社会中的影响,树立形象,为培养潜在客户,扩大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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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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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袁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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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本期专题】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债权处置等资本运营行为的日渐活跃,企业价值评估越来越受社会关注。为了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2004年财政部相继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指导和约束企业价值评估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企业价值评估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急需解决。
一、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1.企业价值评估概念的歧义与多解增添了实务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企业价值取决于其未来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能力又取决于企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通过权衡资产未来收益能力与可能承受风险的大小,投资者或资产评估师就可对企业价值大小作出评估。由此观之,企业价值是指企业的内在价值,它等于企业资产未来收益的贴现值。根据MM理论,企业价值是指企业的市场价值,等于债券价值与股票价值之和。不过,企业内在价值决定了市场价值。从产权交易、企业并购的角度看,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股权价值评估,是企业部分价值的概念,它等于企业资产价值与负债价值之差。从企业破产角度看,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价值评估,是企业整体价值的概念。2004年 12月 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从评估实务的角度指出: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因此,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概念的认识还是有差别的,这对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务操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不够具体和深入。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健全,资产评估起步较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资产评估制度还不完善。在此条件下,如何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仅靠资产评估准则是不够的,还应建立一套比较成熟的、科学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
(二)企业价值评估法律法规及准则内容过时或不健全
1.《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赋予资产评估师相应的权力,也没有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司法》规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或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的法律责任。《证券法》不仅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规定了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但这两部法律都没有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定价的资产评估问题、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力及对上市公司价值评估的资格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内容陈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针对评估而专门颁布的法规,该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国有产权主体的经济活动,企业价值评估是其主要内容。其缺陷是它在于只侧重于国有资产的评估规范,而忽视了其他产权主体的企业价值评估,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立法的要求。其中,有些规定已经废除,如资产评估的核准制和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制度;有的已经过时,如对评估方法的分类及评估方法内涵的表述。
3.行业规范、准则体系不健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在颁布之时虽对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务经验的丰富,《规范意见》中的很多规定已经不再适用。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后来出台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部分权益价值三个方面。同时《操作意见》规定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是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但第一百一十五条又规定:在对整体企业进行评估时,应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的评估值,同时采用收益现值法分析验证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帮助判断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并为收益现值法的运用积累数据、摸索经验。可见《操作意见》反映了当时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的现状,很多的规定现在看来已经过时或需要修正。2004年12月《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对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实务操作的影响是革命性的,体现了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在理论研究方面的先进性。首先,它明确了企业价值的评估对象,其次,肯定了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合理性,打破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一统天下的局面,但它仍是从原则性方面进行的规定,很多规定高度概括且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存在障碍
1.重“成本法”,轻“收益法”和“市场法”。成本法是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求得企业整体价值的方法。它因具有客观、便于操作、评估风险小、评估成本低等优势而成为我国资产评估实务常用的方法。但其也存在缺陷:忽视了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及表外资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忽视了企业未来成长机会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具有静态性;适用于破产企业价值的评估,适用范围较窄。自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期,我国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发育不健全,资产评估业处于起步阶段,国有企业非盈利资产较多,采用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是应时之策,也是明智之举。但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与产权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成本法的缺陷就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2004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时出台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价值评估的三种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但由于试行办法对收益法和市场法的规定过粗,在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滞后的条件下,收益法和市场法的可操作性较差。
2.收益法具有较强主观性,容易导致企业评估价值的人为操纵。收益法以现值理论为基础,动态反映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预期收益水平,是理论上最为成熟的评估方法。但实务中,由于企业未来收益的预测和风险评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对资产评估师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大大限制了该种方法的使用范围。虽然在企业价值评估试行办法中提及了收益法,但要更全面地规范收益法的使用,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健全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3.信息搜集成本较高限制了市场法的使用。市场法(或称“比较法”)通过将目标企业与参照企业相关财务指标的比较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使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是选择一家与目标企业类似的参照企业后,搜集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料,确定比较的指标,进一步分析、调整后确定评估企业的价值。如果目标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一家与之所处行业、规模及产品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参照企业。此时,由于上市公司的信息资料需要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搜集成本相对较低。但如果目标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参照企业相关信息的搜集就比较困难。此时,资产评估师一方面难以搜集参照企业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搜集信息的成本也比较高。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资本市场虽然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沪深A股上市公司不足2 000家,更多的目标企业仍是非上市公司。所以,信息搜集的难度及成本大大限制了市场法的使用范围。
(四)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环境有待改善
1.行政干预仍然比较严重。虽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基本完成,但公有制经济仍居主导地位,许多产权交易、企业并购行为会涉及到国有资本,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在选择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时,无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1995年原国资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试行办法中就规定对整体性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方法采用成本加成法。原国资局之所以偏好成本法,主要是因为成本法所依赖的数据资料比较可靠、证据比较充分,这虽有利于规避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但却忽视了制度创新假设条件下资产的未来盈利能力以及企业商誉、土地使用权等看涨资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另外,我国许多企业并购是在政府行政干预下达成的,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或招商引资的政绩,往往只考虑收购企业的承受能力,忽略被并购企业的实际价值,甚至授意评估机构低估企业价值,或者不予评估而主观决定资产价值。
2.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不够发达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市场规模较小、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价格具有可操纵性等缺陷都大大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市场法的使用。第一,选择上市公司作为参照物,其价格可能存在泡沫或被严重低估,即市场价格不能客观反映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开披露的相关数据资料可能存在被人为操纵的状况。第二,市场规模较小,可选择的参照企业不多,使得资产评估师无法寻求满意的参照企业。
二、改进或完善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资产评估师的综合业务素质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和技能要求很高的工作,要求资产评估师不仅懂得资产评估、会计等专业知识,还要懂得财务管理、金融、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我国资产评估师之所以偏好成本法,和许多资产评估师的会计出身有关。但成本法可能与评估目的、对象不相符合,并不能真正满足委托人的需要。因此,应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拓宽资产评估师的专业知识面,通过案例教学来提高资产评估师的综合业务素质;改革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增加综合测评考试环节,有针对性地考核考生的行业分析、企业战略、财务分析、资本市场等方面的知识;修订和完善高校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提出一个有指导意义的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加强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体系研究
理论上,中国目前缺乏一套比较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体系,应充分发挥政府、协会、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组织人员对此进行研讨,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接受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体系。
(三)修订或完善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法律法规及准则体系
1.制定《资产评估法》,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法律依据。与我国评估行业的蓬勃发展相比,评估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律,大量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这些相关规定有的过于原则,有的不符合评估行业的特点,有的已经过时,这不仅影响到我国评估行业的地位及其发展,也影响到国家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为提高评估在行业中的地位、促进资产评估的有序发展、提高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出台《资产评估法》,规范评估主管部门、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机构与评估师、评估行业组织等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资产评估法》进一步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对资产评估或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通过《资产评估法》约束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过多干预。通过《证券法》和《公司法》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在企业发行证券中的作用,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被评估企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制定《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南》。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和《企业价值评估指南》,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及方法体系进行重新修正和完善,并通过指南予以细化,以提高可操作性。《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可以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目的、原则、方法、适用条件、范围、假设、数据来源、影响因素等内容进行规范。并借鉴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2010年颁布的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国际评估指南4》的做法,通过制定、颁布《企业价值评估指南》进一步明确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及方法,对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使用的程序、参数的设定及选择、验证以及评估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详细、系统的规定。
(四)改进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
1.根据评估目的和对象的不同,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随着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资产评估市场日渐成熟,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及其方法会越来越被理解和接受,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准则体系将逐渐成熟和完善。片面理解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及方法将成为过去,但要实现这种转变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理论上,需要对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及方法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实践上,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企业价值评估试行办法,形成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进一步规范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和程序,以及评估假设、数据基础、影响因素等。 &
2.深入研究收益法和市场法,完善评估准则,提高收益法和市场法的可操作性。收益法的关键包括收益概念及预测、预测期限及划分、贴现率选择。关于收益的概念有净利润、自由现金流量、经济增加值等三种表述。净利润与自由现金流量比较,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具有主观性和可操纵性,而自由现金流量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而且提出了企业资本支出及营运资金垫支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具有客观性。而经济增加值虽然是在净利润的基础上扣除了所有者权益成本,但仍然是利润的概念,具有净利润无法回避的缺陷,而且还会造成贴现率选择的混乱。因此,收益的概念及计量应以自由现金流量为准。贴现率选择有风险和资本成本两个标准,根据目标企业预测期风险的大小,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或套利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调整计算确定贴现率,或根据投资方(或并购方)资本成本的大小来选择贴现率。预测期的划分应考虑所处行业、成长周期及影响因素,不能简单地划分为两阶段或三阶段。
成本法的关键包括参照企业的选择及参照指标的选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参照企业的选择可以从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中选择,选择的标准应考虑企业规模、市场份额、产品结构、管理水平、所处地区等方面。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选择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为参照企业,如果参照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应是能够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获得相关信息的公司。参照指标的选择应能反映目标企业与参照企业的主要差异,可以选择一个指标或多个指标作为比较的基础。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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