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人口

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小额信贷扶贫的“先手棋”
  编者按:过去由于受交通、自然等条件制约,吉首沉寂在武陵山的大山深处,贫困也成了群众戴在头上的“紧箍咒”。进入新世纪,随着扶贫开发深入推进,这个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城市上演了一场突围大幕,一股参与产业扶贫开发的热潮在吉首山城涌动。    红网吉首站10月29日讯(通讯员 杨丹)无需抵押,没有利息,只要讲信用,身无分文也能贷款,还可以在贷款周期内享受技术等多方面的免费培训。眼下,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已经被农村群众亲切地称为“咱们的穷人银行”。    在农村,想发展产业能不能贷到款,对贫穷的农民来说,直接关系到来年一家人的温饱。吉首市双塘镇周家寨社区的周明忠对此深有体会,周明忠家里并不富裕,但他有着强烈的致富欲望,自己和家里人对养殖有着一定的技术,但由于一直贷不到款,借不到钱,买不起种苗,购置不了设施。    今年9月,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的小额贷款项目发展到双塘镇后,在了解了信贷知识后,周明忠拿着户口簿和申请资料,申请了“中和农信”小额贷款项目,并用贷来的5万元钱修建了羊圈,打算购置山羊,开始发展养殖业,这也让他成为了全市第一户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农业养殖户。    为什么农户自立服务社受到大家的如此欢迎呢?一直以来,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强烈,但金融部门不愿贷、贫困农户贷不起的现状却是制约金融扶贫贷款的瓶颈问题,几万元对想脱贫却又缺乏生产启动资金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就是一把打开致富之门的金钥匙。    个体户李青春在城郊开了一家药店,当初由于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他立即就拨打了贷款电话,经过资料调查核实,没几天他就顺利申请到贷款,当问及农户自立服务社小额贷款项目与其他信贷项目相比有何优势时,他介绍说:服务到家,不抵押,给老百姓没有压力。    吴云波是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的一名信贷员,由于她几乎每天都在基层工作,所以感触很深,谈起工作,她特别激动,表示自主创业但缺乏资金的农户数不胜数,现在中和农信放宽了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了政策的优惠,开启了更多人的创业之门,自己工作之余又能帮助大家解了燃眉之急,觉得特别有意义。    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作为中国扶贫基金会与湖南省扶贫基金会、吉首市扶贫办共同设立的小额信贷扶贫县级试点单位,于日成立,也是湘西地区首家农户自立服务社,为贫困农民提供关于养殖、种植等小型投资项目的小额贷款,申请人年龄要求为20-60周岁,本地常住人口,正当经营,有劳动能力,信用良好均可贷款,由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服务社组织审查,把资金直接投入到贫困农户的手中。根据贫困农户微型项目实施情况和还贷表现,评定一、二级农户,分别为5万,10万元,还贷期限分为6及12个月。    吉首市扶贫办副主任肖艳红介绍,习总书记到湘西考察之后,湘西州把我们吉首市作为展精准扶贫的一个金融扶贫点试行。对我们贫困农户来讲,他们在在银行需要抵押而到我们这里不需要抵押,能够给他们一个自立自强的发展空间。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今后造成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将不是基础设施落后,而是由于缺乏生产资金、致富信心及技能。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农户自立能力建设和扶贫项目的有效实施,为吉首市农村扶贫攻坚工作开拓了一条新途径,它有利于调动贫困户积极性,培养农户的诚信意识,发挥他们的最大潜能,除放款、收款外,农户自立服务社还对贷款扶助项目进行选择、跟踪和综合管理服务,根据农户需求,在贷款周期内无偿为农户提供多方面的培训,包括法律常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公共卫生以及市场信息等,帮助农户选择适合自己的致富项目,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使贷款能够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截至日,吉首服务社已经向30位农户,发放97.5万元的小额信贷资金。    编后语:产业扶贫是扶贫开发的重要形式,以培育壮大贫困地区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如何在稳定脱贫的基础上实现富民,吉首市农村扶贫开发通过龙头带动、产业推动、金融拉动,创造出“造血式”扶贫开发的”样本。
( 15:07:55) ( 15:06:14) ( 14:29:43) ( 14:29:38)中国扶贫基金会:贫困地区企盼公益性小额信贷
中国扶贫基金会:贫困地区企盼公益性小额信贷
来源:你我贷
如何破解贫困农户难题?中国扶贫会会长段应碧表示――贫困地区企盼公益性小额信贷本报记者顾仲阳发展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满足贫困农户贷款需求记者:扶贫开发进入新阶段后,贷款难成为制约贫困农户稳定实现脱贫致富的一大瓶颈。谁能为贫困农户提供贷款?段应碧:贫困农户居住分散,单笔贷款额度小,又缺乏合格抵押品或公职人员担保,成本高,大,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都不愿意、也很难为他们提供信贷服务。即使是这几年迅速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商业性特点,出于盈利考虑,也只是在县城给一些大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单笔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显然受贷主体不是贫困农户。国内外实践证明,必须发展一些专门以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来解决他们的贷款难题。记者:正规的商业银行都解决不好贫困农户贷款难题,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行吗?段应碧:自1996年以来,中国扶贫基金会一直在农村贫困地区开展小额信贷扶贫试点项目,探索出了一套为贫困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创新模式。项目累计向贫困农户发放36万多笔23亿多元小额信贷,累计还款率高达99.93%。项目有效贷款农户10万余户,户均贷款余额6409元。据统计,项目农户每贷款1000元,还本付息后可获净利润600元以上。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服务模式是在贫困县建立一个直属的小额信贷操作机构――农户自立服务社,由北京总部负责人员招聘、技术培训和监督管理,各县操作机构按照总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向贫困农户发放无需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基金会还与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北京银行和渣打银行合作,从这些大银行批发资金,贷给贫困农户。记者:小额信贷风险和成本是如何控制的?段应碧:中国扶贫基金会采取了很多创新措施和方法。首先是为贫困农户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项目严格坚持单笔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非优惠利率、妇女客户、五户连保、现场集中发放和整贷零还等规则,无抵押、无担保、低门槛,使贫困农户可以获得贷款,同时又能有效排除非贫困户从中借款,因为额度小、利率高、贷款手续繁琐,富人嫌麻烦看不上。项目坚持上门服务,农民足不出村。项目还免费为贷款客户提供法律、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客户的增收还款能力。此外,项目还给贷款客户免费赠送保险,一旦贷款客户出现死亡或意外伤残,保险公司可以代为偿还剩余债务。各分支机构人员都在当地公开招聘,特别是基层信贷员都是当地农民,对当地农村情况了如指掌,再加上农户组成5人小组的互相筛选机制,确保了贷款发放到讲信用、肯劳动的农户手中。基层信贷员实行承包责任制,薪酬与实际回款挂钩。各分支机构人员较少,综合运营成本仅占其发放贷款额的6%左右。政府、银行、公益组织三方合作,破解贫困农户贷款难记者:中国扶贫基金会的这套为贫困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创新模式可以推广吗?段应碧: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小额信贷模式可持续,可推广,但需要政府、银行和公益组织三方合作。政府出资本金作为杠杆撬动更多银行资金,银行贷款给我们这样的公益组织,完全按照商业流程操作,不吃亏;具体操作必须交给公益组织去做,如果交给小额贷款公司等商业机构去做,为了赚钱,必然会选择服务较大额度的客户,偏离服务贫困农户这个方向。让县里的扶贫办去做也比较难,难以控制风险。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参照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经验和做法,在贫困地区发展类似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以适应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为贫困农户稳定脱贫致富提供信贷支持。新阶段扶贫开发主攻连片特困地区。可以考虑在每个贫困片区建一个试点机构,来推行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小额信贷模式,政府用扶贫资金作资本金,指定一家银行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负责提供批发贷款,中国扶贫基金会可以负责招聘、培训、在初期全面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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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模式问题的研究.pdf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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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模式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模式问题研究 摘 要 小额信贷是减轻贫困的重要的金融手段之一,并且具有还贷率高、资金到户率高、
项目成功率高的特点。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创办的格莱明乡村银行在该国推行贫困
农户小额贷款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被推广到很多国家和地区。自从我国上个世纪
90年代引入小额信贷以来,经历了较为快速而又曲折的发展。 本文在导论部分对小额信贷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作了概要性的介绍,
对小额信贷研究进行文献回顾,指出小额信贷是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贷款的持
续信贷服务的活动,由于它在一些地区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没有
解决的问题,因而被众多的发展援助机构和发展中国家视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第
二章介绍了小额信贷的基本内容,包括内涵、特征和类型,然后结合信息不对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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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
时间:日&&|&&作者:徐利锋律师&&|&&关键词:小额贷款&&|&&浏览:2284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微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机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正在处于试点之初,运营过程中各个方面都不成熟,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如资金来源匮乏、法律地位不明确等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得到解决,会阻碍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总结分析我国小额公司目前的发展现状及法制现状,从根本上找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中文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微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机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正在处于试点之初,运营过程中各个方面都不成熟,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如资金来源匮乏、法律地位不明确等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得到解决,会阻碍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总结分析我国小额公司目前的发展现状及法制现状,从根本上找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国外相关模式的比较,运用比较分析法,从我国体制出发,通过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并从中总结出共同规律,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监管体制、法律地位、管理机制等方面),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AbstractMicro-lending&company&is&an&important&component&in&the&micro-credit&services&to&rural&residents&and&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SMEs).&It&provides&small&loans&to&low-income&groups&and&SMEs.&Due&to&many&immature&situations&at&the&pilot&phase,&many&serious&and&urgent&problems&and&issues&have&emerged&in&this&field,&such&as&the&shortage&of&funding&and&the&lack&of&legal&status&and&etc.&If&not&solved&timely,&these&problems&will&surely&hinder&the&development&of&Micro-lending&companies.&Therefore,&in&order&to&identify&the&root&causes&of&those&problems,&it&is&necessary&to&summarize&and&analyze&the&current&development&status&of&Micro-lending&companies&and&the&relevant&policies&and&regulations.&By&comparing&with&foreign&models,&analyzing&Chinese&social&system&and&drawing&on&international&experiences,&this&paper&tries&to&find&a&common&mechanism&for&Micro-lending&companies.&It&suggests&a&special&legislation&to&complete&and&perfect&the&relevant&legal&system&(including&the&monitoring&system,&legal&status&and&management&mechanism,&etc.)&so&as&to&promote&a&health&and&long-term&development&for&Micro-lending&companies.Keywords:Micro-Micro-lending&Legal&regulation绪&论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小额贷款公司已在世界很多国家存在。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是农民、中小企业以及微型企业,它的战略目标是扶助“三农”。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不但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有促进作用,而且更好地解决金融弱势群体的融资困难,对引导民间资本的合法流向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但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期,由于发展不成熟,在发展中也渐渐暴露出一些令人担忧的、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匮乏、监管机构不明、公司运营存在风险;贷款利率相对较低、贷款风险控制能力差以及与营业税率相对较高的冲突所导致的盈利能力弱;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化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人才不专业和相对不足等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从小额信贷的概念和特点出发,引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地位和意义,这一章从理论上让我们对小额贷款公司有了整体的认识。第二章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先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里程与现状开始,第二节通过介绍一个具体案例,让我们对我们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有了更深的认识,第三节是通过案例,笔者总结出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缺陷、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第三章是介绍了境外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及借鉴,第一节介绍目前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首先介绍了孟加拉乡村银行,还有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通过对这些模式的介绍,在第二节是国外相关小额信贷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是我国小额贷款律制度的完善,第一节讲的是完善法律制度,第二节讲的是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督管理,第三节讲的是完善,减少行政干预,第四节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一)小额信贷概念和特征1.小额信贷的概念由于世界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比如经济发展水平程度、人均收入水平、贫困程度等因素存在差异,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表述不一。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因而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对其并没有标准、统一的定义。如今,有些媒体报道甚至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内部文件在提及小额信贷时概念都比较混淆,将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和微观金融混淆在一起。程恩江认为小额信贷是存款和贷款两方面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它的服务对象是城乡低收入阶层。[①]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小额信贷是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的活动。综上所述,本文所提到的小额信贷是一种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的对象,包括城乡低收入个人、小企业主等发放的期限较短、数额较小、主要用于生产与经营活动的信贷服务方式。[②]2.小额信贷的特征小额信贷机构与一般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较,在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运行机制方面却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具体来说,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服务对象是低收入群体。与其他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不同的是,小额信贷的客户往往是贫困人口或者中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这是由小额信贷产生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机构,它的设立目的是减少贫困、扩大就业、增强弱势群体的能力,以及改进社会福利。而小额贷款公司则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形式正好为这些群体解决了这个难题,为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2)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比较低。与一般正规的金融银行相比,小额信贷的利率较低。正因为如此,小额信贷的信贷风险要较高。所以各国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很多国家采用控制利率来控制风险。这样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就会向贷款人征收较高的贷款利率,无形增加了贷款人的负担。但即便如此,对于很多低收入群体,更愿意选择小额信贷。因为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信贷的风险和利率都是比较低的,最重要的是帮他们解决了融资困难。(3)贷款额度较小。对于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来说,它本身的资金需求就比其他的群体小。而且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除了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更重要的是要降低贷款风险。(4)小额信贷放贷形式和程序较为宽松。在程序和形式上,通过与正规金融机构放贷比较小额信贷放贷程序及形式简单,在在贷款条件以及期限上也更为宽松。[③]3.小额信贷的产生历程与特点该业务起源于1970年,孟加拉国有位著名经济学家名叫穆罕穆德?尤努斯,他首次做了小额贷款试验。[④]到了19世纪,数量更多、规模更加规范的存贷款机构在欧洲出现这些机构首先出现在城市和乡村的穷人中间。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实验性项目在孟加拉国、巴西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进行。这些实验项目以贫困妇女为对象,帮助她们贷款用于做一些小生意。时间推进到20世纪初,小额信贷的实践者们根据当地的情况对进行了改良和尝试。20世纪90年代,小额信贷被奉为一种消除贫困的手段而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小额信贷机构在许多国家遍地开花,催生出更多的形式来为贫困家庭和小型创业者服务。[⑤](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信贷组织的一种具体的组织形式。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看,人们容易将小额贷款公司和一般正规的金融机构如银行等相混淆,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比较模糊。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据设立目标的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则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印尼银行为代表的制度主义;另一类为福利主义,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它主要以促进社会福利和促进农村经济为目标。[⑥]2.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1)贷款程序简便,审批时间较短。传统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在信贷运作上程序上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般程序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持续的时间长,手续非常繁琐,贷款的速度很慢。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其基本模式也基本与上述模式相类似,但是,相对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则体现了“短、平、快”的显著特点。具体来说,贷款人在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信息,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抵押(贷款人是个人的,只要提供担保、用自己的房产证抵押或有稳定收入即可,中小企业只要有担保公司即可);然后小额贷款公司则开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誉、职业、经营范围、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条件而考虑放贷。也就是说,从开始调查到最后审批放贷,最短时间是半天,最长也只需不到三天。(2)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中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通过利息创造收益。只有通过利息的收入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它具有市场化和商业性。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具有商业性外还具有“扶贫”的公益性。所以,在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背景下,同时坚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及促进“三农”的发展。(3)服务对象具有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它的目标客户往往是那些金融机构排斥的低收入群体,正是因为如此,才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的作用。但是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它既要兼顾服务对象的融资需要,还要努力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就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追求的目标。因为只要实现自身的持续性发展,才能进而持续帮助融资弱势群体的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反则也有着自身的特点。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原则及业务范围都已经被限定,所以它的营业及运行具有区别于其它公司或法人的特点。[⑦](4)风险管理机制比较特殊。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正规金融银行,所以它的风险控制相比的风险管理有别于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它主要有以下三种特殊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奖励机制,即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表现,从而决定是否继续放款和房款的金额,并且对表现良好的借款人适当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务;二是团体贷款,即要求贷款人自己组合成一定规模的贷款小组,在这个贷款小组的各组员之间,他们互相具有监督义务,他们之间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三是定期还款制度,即要求贷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定期还一部分的贷款。3.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地位尽管从2008《指导意见》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可知,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并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从组织形式来看,也与一般的公司相似。与正规商业银行相比,额贷款公司从贷款程序和形式上,都是非常的快捷和灵活的,有利于客户更快捷的获取贷款。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展开,一些小中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有更多的可贷资源。但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尴尬,小额贷款公司首先是公司,由于主要经营贷款业务,所以具有商业性和金融性。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属于金融机构还是属于非金融机构。目前国际上金融机构通常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别。本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首先定位是金融机构,而且由于其不吸收公众存款,这样就有别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4.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由于我国金额市场还处于过渡时期,尚未完全开放,对于民间融资,我国法律法规对其持否定态度。但现实实践中,由于中低收入群体的融资需要,且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过高,导致民间金融活动处于相对活跃的阶段。像私人钱庄、农村合会、民间借贷等形式十分普遍。又由于这些组织不规范,又潜藏着很大的风险,严重的扰乱了正规的金融秩序,容易形成不良贷款。那么此时就需要一个正规的机构去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如果不加以引导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由此可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第二,有利于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向。随着“三农”在我国的出现,国家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建设“三农”,鼓励自主创业。这个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使很多农户看到了曙光,通过自主创业来奔小康,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他们对投资资金的需求。但正规的金融机构门槛较高,把他们拒之门外,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正好解决了这一重大难题。[⑧]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的格局,使得金融市场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既对现有的金融机构的缺陷和不足有弥补作用,比如银行贷款程序繁琐,程序严格,而且就其自身也有正规金融银行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比如放贷速度快,程序简便。[⑨]第四,有利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中小微型企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目标客户群。从贷款的发放要求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不强求提供担保、抵押,而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时,对于个人或者企业都是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抵押的。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从贷款程序和形式上,都是非常的快捷和灵活的,有利于客户更快捷的获取贷款。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展开,一些小中型企业将有更多的可贷资源。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将使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见表1)[⑩]总之,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理论知识的了解,有助于进一步对其存在的意义的认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机构,它不但弥补了国家现有的金融机构存在的不足,而且对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巨大,其优越性显而易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及增长率年份贷款余额(亿元)贷款余额增长率(%)251.7893.9857.708.21表1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与现状1994年,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于国际规范接轨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引入了中国,成立了以扶贫合作社为形式的扶贫项目组。最初是由县级政府所管辖的扶贫办公室指导扶贫合作社小额信贷项目,渐渐地,随着其发展壮,扶贫合作社成为独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也从县级政府扶贫办中分立出来,具备社团法人资格,而此时中国社会科学院为其上级主管单位。1994年,联合国与中国扶贫项目组在全国18个省的52个县推行以小额信贷为内容的扶贫项目。到1997年底,联合国组织的以小额信贷为内容的扶贫项目涉及43个贫困县,援助资金达到了290多万美元。[11]2000年,农信社根据央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开始以农信社存款的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了农户小额信用社贷款和联保贷款。2006年,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仪陇惠民贷款公司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省第一个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据相关数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从开始试点到现在,全国各省市已经成立了29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的格局,使得金融市场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既对现有的金融机构的缺陷和不足有弥补作用,比如银行贷款程序繁琐,程序严格,而且就其自身也有正规金融银行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比如放贷速度快,程序简便。但小额贷款公司也面临重重困难。由于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一直处于一种灰色地带,金子匮乏、身份缺失、监管虚设等成为了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难题。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12](二)案例介绍1.省县小额信贷机构在我国早期,定西就以“陇中苦疾甲天下”而闻名于世,从古至今定西一直都是我国扶贫的重点地区之一。在1996年,国家有个扶贫项目叫“扶贫与可持续发展方案UNDP”,该项目以小额信贷为重要内容,定西作为扶贫对象的试验点。在这个扶贫项目中,小额信贷资金投入2766310元。该扶贫项目是由扶贫办操作,其管理模式是按照人口资金会的扶贫信贷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的。具体管理模式是:乡政府管理小额贷款发放和回收,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500元,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名义上为9%。而且在这个操作过程中,当地政府还充分利用信用社的作用,甚至有时贷款是以信用社的名义发放,而乡政府和扶贫办一般把循环资金存放在信用社。然而,UNDP扶贫项目结束以后,经过国内外专家的评估,包括定西在内的48个扶贫县中,都是以失败告终,没有一个信贷机构可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1999年,另一个扶贫项目“可持续小额信贷扶贫(SMAP)”启动,同样经过评估专家的筛选,定西作为重点示范区之一。经过三年的调查和财务审计发现,定西县的小额信贷机构存在资金挪用、大量拖欠等严重问题。SMAP项目组决定暂停定西该项目活动,要求定西县政府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2、定西县小额信贷机构存在的问题根据上述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定西县小额信贷机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贷款拖欠严重;根据鲁家沟镇项目办公室提供的数据,乡政府交上交县政府的还款数据与调查组的调查数据不一致。截止到2001年9月定西县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余额为226万,拖欠的贷款数额为196万。另外还有一部分是贷款50万,其中只有20万是按期还款,其余的30万不能按期还款。其次是贷款挪用严重;根据扶贫办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11月和2001年4月农业推广站曾两次向小额信贷项目办公室借款50万,2000年8月,御风乡的经营管理站借款17万,这些资金大部分被乡政府用在财政开支上,这些借款基本都是有去无回,因为借款全是白条。最后,政府直接操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定西县是政府作为直接的参与者,人为的编造统计数据。比如,镇项目办担心一些大户贷款到县项目办会被拒批,就编造了200多农户的假名册,存在冒名顶替的现象。[13](三)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1.立法存在重大缺陷,法律依据不充分由于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现存法律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运营过程中的很多方面存在缺失。立法的缺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无法解决,且在维权方面无法可循。2008年的《指导意见》是小额贷款公司最高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由于效力低,没有上升到法律,比如2010年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紧靠《指导意见》、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来规范其的运营,对其指导和监管作用有阻碍作用,且各地各省的省情不同,没有相对应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阻碍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14]甘肃省定西县的小额的信贷机构的案例就是体现出这一点,立法的缺失导致其试点的失败。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急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各地各省省情的对位阶的法律法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治理结构。法律既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保护伞,也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武器。[15]2.运营资金无保障小额贷款公司遇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资金匮乏。当前实践中呈现出小额贷款供不应求的现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无法满足众多微型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308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账面亏损,亏损比率7.2%,同比下降了1.6个百分点。在“只贷不存&的法律框架下,光依靠股东的资本金是难以维持其持续发展的。但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从哪来?这既事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事关其公益目的的实现。尤努斯在关于小额信贷讲座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既存又贷,否则等于砍断了它的一条腿。”因此,小额信贷公司必须开展存款业务。[16]另外社会捐款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另一部分来源,而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接受捐赠必须要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沉重的赋税无疑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17]]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的金融机构相比较,因其贷款金额小、速度快,平均每三个月就周转一次,导致流转税也是非常高。甘肃省定西县小额信贷机构在运营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不良行政行为,挪用信贷资金,用于行政开支,导致资金的匮乏。3.公司运营存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是中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其自身的资金流向和收益来源与贷款业务密切相关。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如何保障贷出去的款怎么收回来。那么现有的商业银行的固有模式,是无法消除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的。松江龙欣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陈欣欣说“我们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小企业和“三农”,所以我们的风险要比一般的商业银行要大一些”。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这就严格的限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区域内开展业务。但是一旦该地域发生灾情或者其他的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影响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一步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几方面:(1)信用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是农户和小企业,所以在贷款方面与正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不同,就是“无担保,无抵押”。这也是引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最大诱因。从理论上来讲,信用贷款是必须有严格的信用制度来制约和管理的,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体制不完善,农村地区的信用制度普遍缺失。因此,按照现有的信用系统是很难来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经营的风险。(2)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缺乏专业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导致在经营过程中操作失误、越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损失的产生。目前,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很多都不是金融业的专业人员,对金融业的运作缺乏专业知识。另外,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现有工作人员也从未从事过金融业务,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而且,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设立风险管理的部门和岗位,或者是设立了部门和岗位,但是没有配备专业人员,而形同虚设。(3)法律风险。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也只是处于一种探索的状态,设立了很多试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善。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监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导致其经营造成了风险。4.监管机制不健全当前,2008年《指导意见》是我国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其次是地方性的规章。由于位阶比较低,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效果不高,缺乏强制力的保障。所以政府监管部门只能在原有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监管。[18]由于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的作出规定,导致的结果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严重缺失,而且极易造成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形。虽然银监会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但是各地政府都是参照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这样极易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陷入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两种矛盾之中。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论是业务方面还是风险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一味的参照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内容和措施,又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某些方面的不足。甘肃省定西县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失败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直接操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总之,通过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现状的了解,让我们对其存在的问题有个大概的认识。再通过定西县的小额信贷机构这个案例,让我们更加直观的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西小额信贷机构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政府的过渡干涉,导致贷款拖欠问题,还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贷款挪用,政府擅自挪用资金作为政府的财政支出,导致资金流失。通过案例以及结合现状,我们总结出我国小额贷款存在立法缺失、运营资金无保障、公司运营存在风险及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急需解决。三、境外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及借鉴(一)目前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1.孟加拉乡村银行这种模式是成员合作制模式。成员合作制模式不同于以地缘联系为纽带的社区合作制模式,其合作范围不局限于特定地区,而是将范围限定在参与业务的客户之间,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根据机构规定,通过业务参与的方式,加入小额信贷组织。这种模式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吸收合作伙伴,形式上也更加灵活。这种模式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很大,很多国家都引进了这种模式,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改良,无论是机构效益还是扶贫效果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其中最成功的的机构之一,也是最具有影响力的模式代表就是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格莱珉银行是孟加拉小额信贷的典型模式,又被称为孟加拉乡村银行。这种模式针对的服务对象是特别贫困的农民,而且这种担保是无抵押、无担保。[19]孟加拉在1985年的时候颁布了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乡村银行进行规范和监管,并规范了乡村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孟加拉乡村银行这种模式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被多个国家借鉴和模仿。2.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跟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不同,其采用的是商业性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小额信贷的运作主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资源。无论是资金的融入、人员的配置、平台的搭建等各方面都可建立在银行原有已经建设好的平台之上。因此,这类小额信贷机构的运作相对更加规范。但同时,也受制于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和运作模式的限制,这类小额信贷机构可能存在其他机构在发展后期才会出现的官僚化的倾向。并且,由于其本身的性质决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偏离扶贫目标的倾向性更强。到2005年中期,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达到了54000家,共为2900万人口提供贷款服务、4300万人提供存款服务。[20]在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发展中,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不仅给与政策上的支持,而且通过商业银行改革,使印度尼西亚人们银行成功转型,印度尼西亚政府为了让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成功的进行了转型,由原来国家所有的银行转型为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银行。后印尼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成功的使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成为很多国家借鉴的小额信贷的典范。(二)国外相关小额信贷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我国的小额信贷历史有十多年之久,在全国的各个省市经历了各种试点活动,但并没有获得预期的效果。近年,随着国际小额信贷的推行,我国又掀起了一次小额信贷试点活动的热潮,并将此作为金融建设,尤其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通过对孟加拉乡村银行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这两种典型模式的分析可知,每一种成功模式的运作需要和各个国家的国情相结合,是适应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经过实践和调整逐步形成适合本国运作的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还处于试点之初,运营的各个方面还不成熟,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照搬国外的成功模式,而是通过分析这些典型模式,总结出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发展有借鉴意义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第一,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经营、管理模式。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地域广。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可以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因为根据孟加拉对这一模式的实践经验可知,孟加拉也是贫困人口众多,而且这一模式针对的对象就是贫困人群,特别是贫困的妇女。而我国的“三农”政策针对的就是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这样以来可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公益性,通过向农民融资,帮助其脱贫致富奔小康。这样的结果,就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相一致,既服务于农业生产,也加快了城镇化的速度。第二,采用小组合作形式进行贷款。根据孟加拉和印尼等国典型模式的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取这样一种经营模式:即几个农户可以协商组成小组联合贷款,这些农户在小组内部互相进行监督,而贷款公司与小组定期进行沟通,如果发现有贷款能力降低,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出现,小额贷款公司可与小组协商解决困难。第三,适当放宽利率。由于农户属于低收入群体,本身正规的金融银行门槛过高,将之拒之门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具有公益性的扶贫机构,应该降低门槛,适当放宽利率限制,吸引更多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保护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对国外典型模式的分析与比较,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孟加拉的发展模式。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密度大,贫困人口多,这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只有降低门槛,放宽利率限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建设,实现其公益性的目的。总之,通过对国外两大典型的模式“孟加拉乡村银行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有存在的优势。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我们可以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比如,我国是人口大国,贫困人口较多,就可以很好的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而这种借鉴不是一味的照搬,而是要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完善法律制度现今,我国有很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法规文件,主要有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银监会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因此,提高立法层级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首要任务,可以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考虑单独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或者指定小额信贷法,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中一章。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性质、融资方式等内容都加以明确。并且,在立法中应注意不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过多和不必要的限制,要确保在对其进行专门规制的同时使其能够健康的发展。在制定这一专门法律时,应当扩大到对小额信贷这一类进行规范,使小额信贷走上正轨,从而发挥出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在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方面,法律应当比照商业银行适当降低准入标准。[22]此外,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立法。任何监督制度有效的实施都是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的,特别是行政处罚的保障。在缺乏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地方政府只能依照原来的法律法规罚款和警告两种行政处罚。监管手段的缺失,极易导致政府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到位,甚至是监管无效。因此,有必要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体系,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更好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二)明确监管主体小额贷款公司能不能健康发展,监管至关重要。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不仅会指导其健康有序的竞争,而且一定程度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监管多度和监管不足都会影响和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完善立法,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督管理。[23]实践中,由于监管的对象非常的复杂庞大,环境复杂多变,银监会并没有能力和资源去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也仅限于在县开展业务,其贷款的对象也只是“三农”和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对全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比较小。因此,中国银监会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但是,对于在省市的试点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当地的经济和农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当地政府对其监管也更为的便利,更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此,省级政府对其来监管具有合理性、有效性以及现实性。但在各地的实践当中,会将监管权逐级下放至县级政府,虽然这样便于管理,但是极易造成监管不到位和监管缺失。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例如授权省级政府在工作小组或者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省级政府金融办,作为对小额贷款的监管的常设机构,并明确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权,赋予其必要的监管权力,如规则的制定权、行政处罚权等。同时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衔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委员会受银监会的指导。[24]从运营模式上,小额信贷有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具体而言就是公益性小额信贷和商业性的小额信贷。公益性小额信贷就是单纯的追求社会效应,只是一种简单的扶贫工具;而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是以持续的发展目标为追求,对其进行商业化的运作和管理。从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模式来看,无论是福利主义还是制度主义,都不是充当一个送钱的行政机关,否则这样的机构是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成功的商业化经营可以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可以为贫困人群提供持久的资源获取渠道,帮助其脱贫,实现两者的“双赢”。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公益性和商业性之间的平衡,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实现。首先,在法律定性方面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性。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未被规定为金融机构,可是注册资本却与金融机构要求相同。因此,在随后的立法中应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确定性给予进行金融相关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次,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市场主体中的地位而言,应当对其相对其他一般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在严格要求的同时也应当适当减少一些限制或者给予它一些权利。[25](三)完善法律法规,减少行政干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我国金融改革的新生产物,政府都应该给与极大的关注与扶持。政府应该在宏观方面进行调控,及时的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而不应该是过多的进行行政干预与限制。甘肃省定西县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失败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直接操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那么政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给与扶持:1.给与税收优惠或者补贴对于创新企业、创业企业、“三农”企业等政府扶持项目发放的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的税收优惠。除了给予税收优惠以外,政府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部分省市已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补贴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安排。如市规定,2010年年底前,符合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一亿,就由财政部资助15万元。[26]2.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进行组织培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这样一个新型企业而言,从业人员从整体上说数量少,专业水平不高。政府可以通过组织金融业的工作人员,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操作性问题,提供专业的辅导和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水平。并且指导制定各项内部治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政府还可以搭建平台,促进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交流,促使整个行业的共同进步。3.构建小额贷款公司良好的生存环境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对地下钱庄进行积极打击,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一种良好的生存环境。虽然近几年各种金融机构为民间提供广泛的资金来源,但是地下钱庄仍然大量的存在。一些地下钱庄的利率比银行的同期利率高出好几倍,甚至一些高出20倍,即使这样民间融资仍然需求强烈,使地下钱庄有广泛的市场。由于地下钱庄不受任何的监督和限制,而且盈利的空间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力严重受损,影响其生存的空间。所以,这就需要政府积极行动起来,整治地下钱庄,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解决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利益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制度框架。首先,在法律上对小额贷款公司产权不明现象予以规制,明晰其产权。立法层面,将小额贷款公司中出资者的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给予明确规定。执法上,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明确股东资本,划定出资者权益范围,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明晰产权。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公司内部机构的管理。(1)在董事会、监事会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发起人投入的自有资金,因此,使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保持意志独立,将大股东或者部分股东的联合而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降到最低就至关重要。要达到这一点,就需要强调董事会的规范和有效运作。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和规模,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规模均不需要过大,董事会可以由3到5人组成,监事会可以由1到3人组成,或者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到2人。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在章程中授予董事会较大的职权,再辅以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能够独立、高效的运作。同时,倘若赋予董事会的职权过大,而没有必要的手段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也容易导致董事会滥用职权侵害股东利益。(2)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较多,并且多数股东系实业法人,不具有金融及相关行业经验。最后,在对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和人数限制以及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和股东最低持股比例方面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进一步放宽主要发起人与其关联方控股比例的限制,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使主要股东的投资更加积极,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更具持续性。在经营当中,公司可以随时根据经营状况作出吸纳新股东出资或扩大经营规模与否的决定。同时,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各种工作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考核,并与职务晋升及工资挂钩。总之,笔者认为,法律是小额贷款公司立身之本,要想其健康持续发展,完善立法是首要任务。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能不能健康发展,监管至关重要。甘肃省定西县小额信贷机构的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监管的严重缺失,挪用信贷资金,而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使得定西的信贷机构只是空壳和形式,最终导致失败是必然的结果。最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解决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利益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制度框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完善这几方面,希望可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结&语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其现实意义,它的战略目标是扶助“三农”,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它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具有促进作用。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的格局,使得金融市场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既对现有的金融机构的缺陷和不足有弥补作用,比如银行贷款程序繁琐,程序严格,而且就其自身也有正规金融银行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比如放贷速度快,程序简便。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试点之初,各个方面还不成熟,在运营的过程中暴露出如资金匮乏、立法缺失、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国外的相关成功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些有益建议,从而实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陈岱松.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的实践与探索[M].法律出版社,2010.[2]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3]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编.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4]陈方著.小额贷款公司[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5]杜晓山,白澄宇,孙同全,何广文.小额信贷发展概况国际研究[M].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12.[6]吴晓灵,焦瑾璞.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7]夏灿华,王灿,夏启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与业务操作实务[M].人民出版社,2010.[8]谢玉梅,郭建伟,朱群芳.小额信贷发展比较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9]程恩江,刘西川.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10]李直,朱忠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与发展[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11]杨菲,李卓.国外小额信贷机构[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12]杜晓山.中国公益性小额信贷[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3]刘文璞.小额信贷管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4]张转方.农村信用建设与小额贷款[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著.农村小额贷款案例选编[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16]徐国民.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商业,2009,(15).[17]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J].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18]杜晓山.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农村金融研究,2009,(2).[19]王曙光.小额信贷:来自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启示.中国金融,2007,(4).[20]焦瑾璞.探索发展小额信贷的有效模式探[J].南方金融,2007,(2).[21]陈颖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思考.金融与法,2010,(3).[22]任娜著.浅析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管理.财政金融,2011,(6).[23]李远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研究及实例分析[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24]陈立洲.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25]赵冬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学硕士论文,2011.[26]谢海.浅析小额信贷的理论与实践[M].农村金融,2005.[27]朱金海.国外小额信贷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浙江金融,2007,(6).[28]崔德强,谢欣.有特色的BRI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剖析[J].农业科学.2010[29]何文广.农村金融学[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30]孙家骏.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0.4[①]程恩江,刘西川,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页.[②]谢玉梅,郭建伟,朱群芳.小额信贷发展比较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6页.[③]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编.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第44页[④]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年,第66页[⑤]陈方著.小额贷款公司[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86页[⑥]徐国民.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大学法学版,2009,(15).[⑦]吴晓灵,焦瑾璞等.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76页.[⑧]夏灿华,王灿,夏启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与业务操作实务[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2页.[⑨]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J].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⑩]李直,朱忠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与发展[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年,第76页.[11]李直,朱忠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与发展[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年,第113页.[12]陈岱松著.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的实践与探索[M].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43页.[13]吴晓灵,焦瑾璞.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56页.[14]程恩江,刘西川.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页[15]陈立洲.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16]李直,朱忠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与发展[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年,第78页.[17]李远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研究及实例分析[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8]徐国民.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商业,2009,(15).[19]杨菲,李卓.国外小额信贷机构[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42页.[20]焦瑾璞.探索发展小额信贷的有效模式探[J].南方金融,2007,(2).[21]赵冬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22]陈岱松著.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的实践与探索[M].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92页.[23]陈岱松著.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的实践与探索[M].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01页.[24]陈颖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思考[J].金融与法,2010,(3).[25]夏灿华,王灿,夏启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与业务操作实务[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2页.[26]陈颖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思考[J].金融与法,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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