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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浙江省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扶持政策
支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原则上是本省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经主管部门评定的省、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具体由县级政府规定),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的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支持政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在享受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保[号)规定的相关政策的同时,可再享受以下政策:  
(一)省对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连续补助3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保障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制定财政补助政策。   
(二)各级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相关现代农业扶持项目。   
(三)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报考事业性质的县(市、区)和乡镇农技(农经)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从事基层农技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群众满意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充实到县乡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五)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富民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及时满足大学毕业生农业创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农业小额担保方面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支持对象生产的品种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七)县级农业等主管部门优先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确定人员联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创业创新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搞好创业知识培训。   
(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凭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免费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其户口关系可以转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的集体户,也可以转到当地城镇亲友处。
——摘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号)
宁波市大学生现在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聘用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承担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参照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额度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助,下同),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各县(市)区农业小额担保公司要对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小额贷款担保方面提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农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对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招考事业编制农技、农经人员时,对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及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满两年,且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对到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代理集体户口挂靠等服务。各级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技术和政策培训,建立农业专家与农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制度,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技术和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予以政治上关心和生活上帮助。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创造条件推选为各级各类代表人选,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平台。乡镇(街道)要安排好高校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落实单位,并切实帮助农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解决生活上遇到的困难。
——摘自《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
温州市大学生现在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在市区创业、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满1年的,市财政按照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大学生农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创业初期,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信用担保贷款,若干大学生合伙生产经营或达到一定规模的,可适当放宽信用担保贷款额度。温州市、县(市、区)农信担保公司要提供创业信贷担保。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助。
每年评选出一批大学生优秀创业者,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每年组织一批大学生农业创业者到高校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研修活动。
应聘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就业的大学生,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其第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由单位缴纳部分,当地财政按30%以上的比例补贴,保险费不得低于当地同期社保标准。市级示范性合作社每招聘1个大学生(聘期在1年以上),前3年市财政给予示范性合作社每年1万元的补助,对各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的补助一般累计不超过5万元。
加大事业单位面向农业生产第一线招聘大学生的力度。对应聘到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工作满3年的大学生,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测、农技推广、林业专管人员聘用招考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要优先招聘农林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
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基地。依托农业功能区、生态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组织及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发建设一批大学生农业创业园和农业创业就业基地,为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平台和就业机会。
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推行农业技术专家与大学生结对帮扶制度,为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融资、技术、营销等咨询和指导服务。
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学生村官从事农业创业活动。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工作的领导,落实组织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建立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的日常工作。
符合扶持条件的大学生向创业项目或就业所在乡镇(街道)农办或农业推广机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农办审核后,报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摘自《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温政办〔 2010 〕71 号)
泰顺县大学生现在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凡在毕业后5年内通过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体并从事农业综合开发(规模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特色服务(旅游、仓储物流、对外贸易、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与应用等行业生产、服务的泰顺籍大学生(即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列入创业扶持对象(以下简称自主创业大学生)。在我县范围内创办企业实体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以下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100万元设立泰顺县大学生自主创业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县创业基金),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实施。主要用于奖励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模、诚实守信、业绩突出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办企业和投资信贷贴息。
自主创业大学生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创业地农业信用社申请创业贷款。农村信用社对符合创业贷款条件并无不良记录的,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期限1年,并享受优惠利率。取得贷款后,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按期向农村信用社还本付息。如还款后确实还存在资金困难的,可申请续贷,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规定条件创业项目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凭收贷收息凭据向县创业基金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创业基金给予5()%贴息。
——摘自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8)72号)
湖州市大学生现在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向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发放《自主创业优待证》,凭证可以享受相关创业优惠。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一次。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新增加就业岗位,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充分利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凡大学生直接承包土地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承包面积在50亩以上,承包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每年每亩土地200元的土地流转租金补助,连补三年,并提供产业发展所需的贷款贴息。对于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包括兴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且为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费。对于登记失业、具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助。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湖就学的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提升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
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在湖高校和各县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服务,积极推行高校毕业生创业联审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选拔200名左右在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的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是湖州开发区和各类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对选拔的高校毕业生实施补贴制度,按照本科生每人每月300元,硕士以上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1年,所需经费由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安排。
组织未就业的湖州籍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进行为期3-6个月的见习活动。认定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全市建立100家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组织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对于到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由政府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提供见习生活补助,并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的标准给予工伤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摘自《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9〕20号)
嘉兴市大学生现在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就业,对创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定创业资金补助;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并履行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摘自《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5号)
秀洲区大学生现在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大力培育新型农民,鼓励创业创新。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农业创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政策支持。
——摘自《关于秀洲区发展生态高效都市型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秀洲政发[2009]17号)第二十条
平湖市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符合条件的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扶持政策。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等服务。大中专毕业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1年的,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摘自《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平政发〔号)第四条
嘉善县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大学生“村官”创办农业实体流转20亩以上的,连续三年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从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对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创业的大学生“村官”,优先安排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项目资金。
全县建立1500万元的大学生“村官”专项创业贷款授信额度,为每位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10万元以下,执行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到期后,大学生“村官”向县大学生“村官”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贴息手续,由各镇(街道)给予贴息,第一年给予100%的贷款利息,第二年给予80%的贷款利息,第三年给予50%的贷款利息。
——摘自《嘉善县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善委组[2009]88号)
海宁市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是扶持对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以下同)学历(农林类专业为中专学历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在本市范围内经工商登记组建农业生产企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本市籍创业者(法人代表)。市级以上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聘用、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专职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合同期5年以上,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每个专业合作社最多2人)及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基本条件。扶持对象从事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导向的农业生产,其经营规模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种植业: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常年种植粮油等作物;种植水果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面积25亩以上;大棚等设施栽培面积10亩以上。
养殖业:从事具有引领作用的生态畜禽养殖业;承包鱼塘从事特种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其中养殖生态鳖面积20亩以上)。
从事其他种养业也都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三是扶持办法。凡符合扶持对象及基本条件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等,每年分别给予每个扶持对象如下标准的创业补助:
年补助标准
水果等多年生作物
其他特种水产
生态畜禽养殖
转变传统养殖方式,从事生态养殖达到一定规模
改造传统养殖,生态养殖达到一定的水平
从事的生态养殖业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
合作社聘用的技术人员
聘用技术人员的合作社
2、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在交纳的保险费中,除个人应交部分外,企业交纳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合作社除外)。
3、在农业各类项目申报、农业成果奖励、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市、镇农技人员同等待遇。
4、优先为创业者提供农业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贷款及贴息按创业创新扶助相关标准执行。
5、在土地流转、技术指导、农业继续教育等方面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服务。
四是扶持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新创业者连续扶持五年。对已从业的,经营规模达到标准条件的,连续扶持三年。
——摘自《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扶持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57号)
绍兴市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在经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大学毕业生,在省补助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0.5万元,连续补助3年。
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大学毕业生,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
市和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相关现代农业扶持项目,对已列入省、市创建点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予以重点支持。
大学毕业生创办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且当年技术、设备投资完成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3万元奖励。
大学毕业生到市外地市级以上城市设立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配送中心),主营我市农副产品,且已经营2年以上的,按其经营规模和销售业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大学毕业生创办“农资、农技、农机”综合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服务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摘自《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号)
金华市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给予补助。市区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新兴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优先招聘高校毕业生。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除特殊情况外,均应优先面向高校毕业生。
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市区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每人不超过600元的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专科以上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市高级技工学院或本市范围内有相应资质的技工学校参加为期一年的技能培训,市区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与我市制造业产业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50%的培训费补助,培训后在本地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100%的培训费补助。
——摘自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9〕61号)
金华婺城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对符合下述扶持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和“农二代”,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连续补助3年: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一下,婺城区户籍,且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
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的现代农业扶持项目,对项目规模、总投资额度等硬性条件按照当年文件要求的50%执行,并优先安排。
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产业技能培训、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优先参加市、区两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培训。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可提前1年。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论文、获奖等可适当放宽要求;业绩特别吐出的,对专业论文、获奖等可不作要求。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富民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及时满足大学毕业生农业创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农业小额担保方面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支持对象生产的品种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扶贫小额贴息贷款优先安排。
区农业主管部门优先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确定人员联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创业创新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搞好创业知识培训。
区人劳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凭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免费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其户口关系可以转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的集体户,也可以转到当地城镇亲友处。
——摘自《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新生代农民和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扶持意见》
东阳市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除省规定部分外,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分别补助0.5万元,连续补助3年。  
大学毕业生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建立规模化基地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优先给予立项扶持,其基地规模起点可降低50%,补助标准按同类项目增加30%;  
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报考事业性质的岗位和乡镇农技(农经)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从事基层农技服务工作3年以上、群众满意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充实到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富民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及时满足大学毕业生农业创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农业小额担保方面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支持对象生产的品种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农业等主管部门优先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确定人员联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创业创新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搞好创业知识培训。  
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凭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免费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其户口关系可以转到本地人才交流机构的集体户,也可以转到本地城镇亲友处。
——摘自《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1〕13号)
浦江县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对经县以上规范化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以上种养殖农业龙头企业,聘用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农口专业]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一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专职农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
——摘自《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浦江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办发(2011)37号)
磐安县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毕业2年内的本地高校毕业生在本地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合伙经营的,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按期还款的,可申请同期基准利率100%的政府贴息(展期不贴息)。高校毕业生符合农村青年创业循环贷款条件的,团县委、信用联社优先给予推荐和创业贷款。
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工业、农家乐及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经纪等实体。对创办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建立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和种植业、养殖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磐政〔2007〕65号文件要求的,经农业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外,视情再给予1-2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从县农业产业化扶持和技术推广基金中列支。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考试费用。对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现行就业促进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磐安籍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经核准后,可享受以下补助政策:对接收5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凡吸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本意见第11条规定奖励,不重复奖励);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新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2000元。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就业,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档案落实在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经县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合同期满后一次性给予3600元补助。
——摘自《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磐政〔2009〕80号)
衢州市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项目扶持。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相关现代农业项目;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评价与推广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中,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参加评审。
社会保险缴纳。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由市人劳局负责抓好落实。  
创业融资支持。由市人行牵头负责,引导各农村金融机构落实好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富民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农业小额担保方面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支持对象生产的品种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土地流转支持。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农业部门优先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确定人员联系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人才培养和流动。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切实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做好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将其纳入创业创新实用人才培训计划,搞好创业知识培训。要建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岗位需求库,搭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农业经营主体招聘信息,举办面向农业领域岗位的专场招聘会,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服务。
人事代理和户籍管理。市人劳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凭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要免费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其户口关系可以转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的集体户,也可以转到当地城镇亲友处,由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摘自《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的通知》(衢政办发〔2011〕26号)
丽水市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鼓励农林水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每吸纳一名毕业2年以内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
加大全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拿出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鼓励我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无论以何种形式聘用,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摘自《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47号)
台州市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共同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情况,由当地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对毕业生利用自主科研成果,个人或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鼓励高校和市、县(市、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对粮食种植大户或种粮企业招纳粮油专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粮食种植面积200亩可以配1名毕业生的标准,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补助。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农业创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2-2.5 万元补助资金。以上2项补助年限为3年,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 1000 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其中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培训费在15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资格证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
——摘自《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36号)
温岭市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对粮食种植大户招纳种养殖专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粮食种植面积200亩可以配1名毕业生的标准,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补助。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农业创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2.5万元补助资金。以上2项补助年限为3年。
对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事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缴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计算;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由用人单位申请,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的岗位补贴。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摘自《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意见》(温政发〔号)
桐庐县大学生现代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县财政每年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无偿资助大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县内创业。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无偿资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鼓励全日制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和贴息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待遇享受,并给予1800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办理录用备案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经申报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的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退役士兵、大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及农村劳动力参加S(I)YB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在我县成功创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
——摘自《中共桐庐县委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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