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取定期储蓄存单上标志转存,到期后未领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上的密印写的是无密是不是说没有密码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上的密印写的是无密是不是说没有密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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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该存单是没有密码的只能到开户行支取
是的。无密的存单是凭印鉴支取的,只能在开户行办理,不能通存通兑。
您好,如果邮政储蓄银行的定期存单上的密印标志是无密说明是没有密码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邮政定期无密存折什么时候改成不可以代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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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与肖勇、原审被告李雯惠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赵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风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勇,男,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鸿赟,男,日生。系肖勇姐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肖勇、原审被告李雯惠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日,原告肖勇在定西市邮政局永定路邮政储蓄所存款30000元,被告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出具户名为肖勇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1份,约定存款期自日至日,年利率3.6%。日,客户签名“肖勇”申请挂失该存单,同年7月20日定西市邮政局永定路邮政储蓄所核准予以挂失。定西市邮政局永定路邮政储蓄所于同年9月7日、9月30日分二次向他人李雯惠(客户签名为“肖勇”)支取该笔存款30000元及利息。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立即支付定期存款本金30000元,利息5400元,合计35400元及存单到期后至被告支付本息之日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中,被告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追加李雯惠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挂失申请书中“肖勇”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中国邮政储蓄挂失申请书》上挂失后续处理结果处客户签名栏“肖勇”的签名笔迹,不是肖勇书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存单、被告提交的储蓄存单、挂失申请书、利息清单、调查笔录、安定区法院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决定书。原审认为,原告肖勇在定西市邮政局永定路邮政储蓄所存款30000元,被告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出具户名为肖勇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约定存款期自日至日。且存款单位为被告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的分支机构,故原告肖勇与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而由于被告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的审查失误或出于其他缘故,致他人将储蓄客户肖勇的定期存款冒名办理挂失并被他人支取,应由被告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承担按约定返还存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称原告委托办理挂失的辩解理由,因申请挂失签名为“肖勇”,并无委托人签名,且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但原告的存款本人并未得到,故其辩解与法相悖,不予采信;因原告与被告李雯惠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存款的挂失、领取均无其签名,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二被告的其他辩解理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勇存款30000元,利息按约定年利率3.6%计算,自存款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雯惠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3元,鉴定费1800元,均由被告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负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上诉的主要理由及请求:(一)原判对部分主要事实未全面客观认定。1、将肖勇日办理整存整取业务时留存了密码的主要事实未认定。2、将日和同月20日办理存单凭证挂失和补发新存单业务时提供了肖勇身份证、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住址及留存密码的主要事实未认定。3、认定日和9月30日上诉人分二次向他人李雯惠支取存款及利息违背客观事实。事实是肖勇之妻连淑萍持肖勇的身份证及存单,并提供了留存密码,委托李雯惠支取。(二)判决理由错误。1、认为上诉人“审查失误或出于其他缘故,致使他人将储蓄客户肖勇的定期存款冒名办理挂失并被他人支取”纯属模棱两可违背客观事实的想象认定。2、认为上诉人称“原告委托办理挂失”纯属歪曲。3、认为“原告与被告李雯惠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存款的挂失、领取均无其签名”违反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4、认为上诉人辩称的肖勇在离婚诉讼时,明确该笔存款已支取,不应再主张的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不应适用于本案。(三)判决错误。被上诉人明知该笔存款早已支取,根据权利不能重复主张的原则,上诉人不能为同一笔存款再承担支付义务。原判由上诉人支付存款30000元及利息是完全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一审鉴定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肖勇服判并答辩,李雯惠服判未答辩。二审查明,日中国邮政储蓄挂失申请书中客户须知:“3、正式挂失的后续处理应由账户所有人到原挂失网点办理(不能代理),若不能在挂失受理网点办理后续手续,请办理临时挂失。”在该挂失申请书下方的挂失后续处理结果客户签名栏有“肖勇”的签名,但经原审委托鉴定该签名非肖勇书写。二审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称:申请挂失时可以由别人代理,但正式办理挂失必须要求本人办理。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肖勇在定西市邮政局永定路邮政储蓄所存款30000元,定西市邮政储蓄银行出具户名为被上诉人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约定存期为五年,自日至日。存款单位系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的分支机构,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上诉人在办理储户挂失手续时,违反正式办理挂失必须要求本人办理的有关规定,致他人将被上诉人的定期存款冒名办理挂失并被他人支取,侵犯被上诉人合法的权益,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应由上诉人应承担按约定返还被上诉人存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提出原判对部分主要事实未全面客观认定,判决理由错误,处理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仅有陈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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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丢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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