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存入10000元钱,定期一年,请问到2012年银行利息6月3日取款时,利息是多少?

中国裁判文书网
&&/&&&&/&&&&/&&
沈明君、沈克河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苍溪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明君,男,生于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初中文化,原苍溪县邮政局新观乡邮政代办所代办员,住苍溪县。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兴国,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小波,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克河,男,生于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大学专科文化,农民,住苍溪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7月9日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唐斌,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清平,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明君、沈克河犯集资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欢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苍溪县邮政局撤销苍溪县新观乡邮政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邮储业务。2008年,被告人沈明君利用他人不知道代办点邮储业务已被撤销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当地村民到他处存款。被告人沈明君采取主动打电话邀约、到新观乡信用社守候、村民到代办点咨询时宣称代办点可以存款等手段,采用填开储蓄存款凭条和书写借据的方式,收取新观乡村民杨某秀、余某海、沈某宗等47户村民共计现金人民币1242873元。被告人沈明君将收取的现金人民币1242873元用于还债、治疗眼睛及购买彩票,现无力退还。2008年12月,被告人沈明君因眼睛失明,遂雇请被告人沈克河(系其侄子)帮忙办理邮政代办点业务。2009年初至2013年5月,被告人沈克河明知代办点不具备邮储资格,受被告人沈明君的安排,为被告人沈明君非法集资填开储蓄存款凭条和书写借据共计48张,总金额为人民币824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明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案金额人民币124287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沈克河明知被告人沈明君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仍为其提供帮助,涉案金额人民币8243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明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克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明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双目失明,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徐兴国、何小波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明君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沈明君采用欺骗的方法以填开存款凭条或书写借条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为1242873元不准确,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被害人部分本金和利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扣除。3、被告人沈明君系盲人,因为种种原因产生了消极心理而犯罪,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在5年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沈克河辩称,2008年12月我到沈明君处上班时,只是帮其收发邮件、投递报刊杂志和填写存款凭条或借据,不知道其没有邮政储蓄业务资格,至2011年12月前我也不知道其是在诈骗。月份,我帮沈明君累计被害人杨某秀处的存款时,才发现沈明君有可能是在骗钱,我提出不干了,沈明君称自己可以把房子卖了还钱,我才继续应其要求为其代写条据。我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唐斌、刘清平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克河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被告人沈克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上也未占有一分钱资金,所有资金全部是沈明君占有。(2)两被告人之间没有集资诈骗共同犯罪的犯意交流与沟通,被告人沈克河发现沈明君吸收了大量存款和借款提出异议后,被告人沈明君明确表示要还,并没有拒绝不还。二者之间没有共同占有存款的意思联络,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建立在推断与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来的结论,是客观归罪。(3)被告人沈克河未实施诈骗行为,只是受雇主沈明君的安排指使完成工作任务,采用哪种方式行骗,沈克河没有决定权。(4)被告人沈克河不清楚沈明君吸收了多少存款,也不知道沈明君是否有其他投资经营,沈克河提出怀疑时,被告人沈明君明确表示卖了房子也要还,沈克河是无法判断被告人沈明君不能偿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从犯罪数额上看,2012年7月份以后被告人沈克河才知道沈明君的资金出了问题,之前其代填开的条据数额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同时,借条、欠条等“白条子”是被告人沈明君与被害人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也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减扣后,其犯罪数额应为22万元。3、被告人沈克河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未获得任何报酬,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明君自1978年开始至2013年一直在苍溪县邮政局新观邮政代办所(以下简称新观邮政代办所)做邮政代办员。2007年3月,苍溪县邮政局决定撤销新观邮政代办所邮政储蓄网点,停止办理邮政储蓄存取款、兑付汇款业务,其它邮政业务照常办理,原该所客户存取款及兑付汇款业务到龙王邮政支局邮政营业厅办理。2008年,被告人沈明君因自建住房、治疗眼疾等原因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和继续治疗眼疾,被告人利用他人不知道新观邮政代办所邮储网点已被撤销、已停止办理邮政储蓄存取款业务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可以随时支取存款,诱骗当地村民到自己处存款。被告人沈明君利用主动打电话邀约、到新观乡信用社守候、村民到新观邮政代办所咨询时宣称邮政代办所可以存款等手段,采用手工填开“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和书写“借据”、“存入”、“欠条”、“收条”等白条的方式,以存款的名义,先后收取新观乡村民杨某秀、余某海、沈某宗等47户村民共计现金人民币1563547元,其中出具“存款凭单”共733900元,出具“借据”、“存入”等白条共829647元。2008年12月,被告人沈明君因眼睛失明,无法继续办理邮政业务和书写“存款凭单”、“借据”等,遂雇请其侄儿被告人沈克河帮忙办理邮政所报刊订阅收发、包裹邮寄、汇款业务以及代书写“存款条据”,约定每月支付给被告人沈克河工资400元。2009年初,被告人沈明君在向村民收取“存款”时,以自己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王镇支行揽储为由安排被告人沈克河代其为被害人填写“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单”或书写“借据”等,条据写好后,被告人沈明君签字并盖上私章,个别“存款凭单”加盖了邮政日戳。月份,被告人沈克河发现被告人沈明君并未将收取的“存款”存到银行,也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遂对被告人沈明君的行为产生怀疑并询问被告人沈明君,被告人沈明君告知沈克河自己从村民处收取的“存款”用于了归还之前所欠债务和治疗眼睛,并称自己有能力归还,可以出售新观场上的房屋,要求被告人沈克河为其保密。此后,被告人沈克河在被告人沈明君的安排下继续帮助沈明君填开“存款凭单”或书写“借据”等白条,并在沈某宗等村民向其咨询时称“沈明君处可以存款,存取方便”。2009年初至2013年5月,被告人沈克河共帮助沈明君填开“存款凭单”或书写“借据”共计48张,总金额为936300元。其中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共开具43张,共计金额为844800元。同时查明,2013年11月,被害人杨某秀到沈明君处要求取款无果,遂告诉了其女,其女发现存单的问题后向广元市邮政局反应了被告人沈明君涉嫌非法集资的事实。同年12月9日,苍溪县邮政局工作人员翁某报案至苍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12月12日苍溪县公安局在苍溪县龙王场将被告人沈明君抓获。至案发前,被告人沈明君将非法集资的资金1563547元,陆续偿还了农户“存款”本金160450元、支付利息70562元,下余资金1332535元主要用于了归还债务、治疗眼疾、购买彩票以及个人挥霍,现已无力退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广元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被告人沈明君“1、双眼视网膜脱离术后;2、双眼继发性青光眼;3、双眼盲”。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苍溪县邮政局工作人员翁某报案致案发,苍溪县公安局于日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明日,苍溪县公安局在苍溪县龙王场将沈明君抓获归案。3、苍溪县邮政局提供的《关于新观乡邮政代办员沈明君借款纠纷问题说明的函》及沈明君揽储时的存款凭单、借条复印件、情况汇总表、《邮政业务委代办合同书》、《关于撤销新观无证储蓄网点情况的说明》、《苍溪县邮政局撤销邮储无证网点风险防范及处置预案》、《苍溪县邮政局撤销邮储无证网点工作实施方案》、《公告》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沈明君自1978年12月开始在苍溪县邮政局从事邮政代办业务,新观乡邮政代办所租用沈明君、李现某夫妻的门面一间作为营业场所;日苍溪县邮政局决定撤销新观邮政储蓄所,停止办理邮政储蓄存取款、兑付汇款服务。停办后,原在该所办理的邮政储蓄存取款、兑付汇款业务的客户,就近到龙王邮政支局邮政营业厅办理,并予以公告。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日,侦查人员从李现某处扣押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本、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一份。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复印件43张,《借条》、《欠条》、《存入》、《收条》等条据复印件39张,证明被告人沈明君自2008年至2013年5月期间共收取47户村民存款的情况,条据上载明了时间、存款或借款金额、约定利息,由沈克河、向某菊等人书写,沈明君签字、盖章。其中由沈克河代写的条据在侦查阶段由被告人签字确认。6、退赔情况统计表及说明,证明本案在侦查期间,沈明君及其妻子李现某同意将新观乡住房出售给苍溪县邮政局,苍溪县邮政局用新观乡建设邮政网点的购房款20万元,按比例退赔给了各农户,总计199453元,其余547元已随案移送。7、沈明君涉嫌集资诈骗案统计表,证明经侦查机关初步查证整理,被害人共50户,条据显示涉案金额为1564047元。8、沈明君及家人沈某平、李现某、侯某福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沈明君在邮政银行存取款交易凭证,证明被告人沈明君集资诈骗款的去向。9、苍溪县房地产管理局证明,证明被告人沈明君及其家人李现某、沈某平、侯某福无房产登记信息。10、广元市烟草公司苍溪分公司说明,证明日至日,苍溪县烟草公司与沈明君签订委托代送新观烟草零售户18户卷烟的协议,烟款结算情况现无法识别、核实。11、广元市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眼科A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眼底数字影像系统报告单,证明日,经广元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沈明君:“1、双眼视网膜脱离术后;2、双眼继发性青光眼;3、双眼盲”。(二)证人证言1、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1)其是苍溪县邮政局工作人员,被告人沈明君与邮政局是委托代办关系,并签订有代办合同,职责是负责新观乡辖区的报刊、杂志收投以及信函、包裹的收投工作,按收投量记发代办费用。2007年以前邮政代办所开展有手工揽储业务,同年8月全面取缔了手工揽储业务。(2)2013年12月初,接到群众向广元市邮政局反映沈明君用存款凭单代替存款单收取老百姓的钱。2、证人李现某的证言,证明(1)其是沈明君的妻子,以前不知道沈明君在骗老百姓的钱。2013年农历五月初二杨某秀找沈明君还钱,其才知道沈明君在外面到处借钱。(2)2006年其家在新观场建修房屋花了20多万元,家里只有2万多元,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贷款,后来是沈明君还的。(3)我们家经济来源少,自己不知道沈明君的工资是多少,我每月有几百元钱的退休养老保险金。沈明君到广元、成都去治疗过眼睛,还动过几次手术,具体花了多少钱,这些钱是哪来的不清楚。沈明君在张某友处买过彩票,没有给两个女儿拿过较大数目的钱。(4)2008年沈明君视力越来越差,便请他侄儿沈克河在逢场天帮他在邮政所上班,工资每月400元。3、证人沈某丹的证言,证明其是沈明君的长女,2006年其父沈明君借给其前男友昝某5万元用于在旺苍开煤窑、办石场。家里修房子还过贷款,父亲喜欢购买彩票。4、证人侯某福的证言,证明日,其岳父沈明君叫其帮忙写两张借条,共借沈某建现金16万元,其按沈明君的要求写好后,他就拿走了,借条上名字是他自己写的。5、证人沈某平的证言,证明其是沈明君的次女,系邮政储蓄银行龙王支行职工,其分别在日、日帮父亲沈明君写过三张条据:欠张某华10000元、借沈某建10万元。其工作、结婚、买车买房,沈明君未拿过钱。其2009年起在龙王邮政银行上班,父亲沈明君在银行交易就多,他在代办烟的业务,由于父亲眼睛看不见,他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一般就是喊我办理的。6、证人向某丽的证言,证明其母亲杨某秀在沈明君处先后存入存款17.2万元,2013年11月底其母亲打电话说在新观乡邮政所沈明君处存的钱取不到,沈明君说没有钱。其让母亲将存单带到广元,才发现全是存款凭条,根本不是存款单,其给广元市邮政局监督科打电话反映了情况。7、证人张某友、周某、赵某岑的证言,三人分别证明沈明君在自己经营的彩票点购买彩票的事实。8、证人柯某洪的证言,证明沈明君的女儿在龙王邮政支行上班,2011年沈明君为其女儿揽储,沈明君以自己的名字给新观石油队刘某明开了一个账户。沈明君两个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都不正常,其没有做任何生意,但交易记录频繁且金额大。9、证人向某菊的证言,证明其是沈克河的妻子,2008年沈明君视力不好,请沈克河到新观邮政代办点帮他收发邮件,每逢当场天上半天班,每月工资是400元。后来沈明君向老百姓集资存款,就叫沈克河帮他填写存款凭单或借据。沈克河不在新观时,沈明君就叫我帮他填写,沈明君叫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其中有20张条据是自己书写的,金额一共是251300元。(三)、被害人陈述1、杨某秀:证实2008年开始其就在沈明君所在的新观邮政所存款,出具的是存款凭条,其先后存款172000元。沈明君说利息高些,取款方便。沈明君先后支付了27000元,不知是利息还是本金,现下欠145000元未支付。2、沈某宗:证实2012年3月其子在外务工赔偿了几万元钱,存在龙王邮政所的。在新观邮政所帮忙的沈克河说转到新观来取起更方便,沈明君说利息要高些,其看到是存入邮政所的,就很放心。同年8月,沈克河就到龙王邮政所将其存款95000元转入了新观邮政所,存了5000元活期,90000元定期,两张定期存款凭条,一张50000元、一张40000元,年利息是5分。5000元活期其已取走用了,2013年其多次找沈明君取钱,沈明君今天推明天,其才知道被骗了。3、李某其:证实2006年其在新观乡邮政所存款2万元,利息是3厘多,2008年其去结算利息时,沈明君说利息提高到了7厘多,给其换了一张红色的存单;日其又存款2万元,沈克河填写了单子,沈明君为其换了一张4万元的存款单。2013年3月,其找沈明君取钱,沈明君说钱取不出来,只能重新换条子。11月之后,沈明君关机了,人也不在新观场了。4、张某伏:证实日其拿了23000元钱存入了新观乡邮政代办所,沈克河填写了一张存款凭单,沈明君盖上了私章,一年利息是1840元;日其又存入了27000元。共计存款50000元,一分钱利息也没有拿到。5、庞某全:证实沈明君一直在新观邮政所上班,其很熟悉,一直在那里存款。(1)日,其妹夫李某明在外务工汇款3000元,其去新观乡邮政代办所取汇款时,沈明君说他那里存款利息高,取款方便,其就以自己的名义存入了5000元钱,以李某明的名义存入了2000元钱。(2)日、11月1日、日、4月4日其又先后在沈明君处存款共计57000元。存款时,沈明君叫沈克河开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并盖上了沈明君的私章。(3)其共计在沈明君处存款64000元,包括李某明的2000元。2013年6月份,其找沈明君取钱,才给了8000元,还下欠56000元。6、胡某芳:证实2012年2月、2013年2月其去新观乡邮政所取汇款,沈明君说新观邮政代办所可以存钱,利息高些,其就将钱21000元存在了沈明君那里,沈克河开的存款凭单,并盖上了沈明君的私章。2013年沈明君给其支付了2400元,不知是本金还是利息。7、周某法:证实2012年12月、2013年1月其去新观乡邮政所取汇款时,沈明君说他处可以存钱,且利息比其他银行高,其先后共存入25000元,是沈克河出具的条子,盖了沈明君的私章。沈明君从未给其付过利息。8、向某华:证实其和沈明君是同学,知道沈明君上班的邮政所可以存钱。日、日其先后在沈明君处存款15000元,沈克河写的红色存单。其本金未归还,也未领取过利息。9、祖某珍:证实日,其到新观乡信用社准备存钱时,沈明君让其将钱存在邮政所,并说邮政所存钱利息高,其就存了21000元钱,一年利息1250元,是沈克河写的红色存单,沈明君在凭单上盖了私章,存单上的名字是其丈夫李仲贵。沈明君从未给自己支付过利息。10、李某金:证实2011年8月,其到新观乡邮政代办所取汇款,沈明君说钱存在他那里,利息高。于是其就存了10000元。第二年8月17日其去转存时,沈明君支付了600元利息,并叫隔壁一个卖货的女的开了一张红色存单,盖了沈明君的私章。11、罗某贤:证实日,其到新观乡邮政代办所去取汇款时,沈明君让将钱存在他处,并说利息高,其同意了,就存入了20000元钱,沈克河开了一张红色存单,利息一年1400元。一直没有支付过利息。12、严某义:证实日,其去新观信用社存钱,沈明君说邮政所可以存钱,利息要高些,其就存了12000元。没有支付过本金及利息。13、沈某其:证实日,其在新观信用社办事时遇到沈明君,沈明君让其将钱存在他处,高利息。于是其就存了30000元在沈明君处,沈明君清点钱后让沈克河填了一张30000元的存款凭单,利息是900元,沈克河在存单上加盖了沈明君的私章和邮戳。存款到期后其去取钱,沈明君先后付了900元利息和10000元本金。14、杨某太:证实2009年,其在沈明君处存了5000元钱,到期后去取钱,沈明君说没有钱,先后三次支付了利息900元,本金转存。2012年7月,沈克河的妻子开了一张存款凭单,并盖有沈明君私章。15、沈某召:证实日,其女儿沈克秀把5300元存在了沈明君处,一年有300元的利息,沈克秀将一张红色的存款单交给其保管,一直外出务工没有回来。16、张某俊:证实日,其听说沈明君处存款利息高,便到沈明君处存款9000元,沈克河写的条子,利息是一年540元。从未给其支付过利息。17、沈某连:证实日,其把卖猪的钱4000元拿到沈明君那里存,沈明君说利息高,一年240元,沈克河写了条子。沈明君从未支付过利息。18、侯某秀:证实其听说沈明君处存款利息高些,2012年4月、2013年3月其先后将卖猪的钱3000元存到沈明君处,沈克河写的条子,沈明君在存款单上盖的有私章。19、李某秀:证实其听沈某连说沈明君处存款利息高,日其拿了6000元钱存在沈明君处,沈克河开了一张存款凭条,存款凭条上的名字是老公王某德,沈明君在存单上加盖了章,沈明君说一年的利息是300元。20、陆某安:证实2012年2月、2013年2月其到沈明君上班的邮政所存款共计9000元,沈克河开了一张存单5000元,另一张不知是谁开的,沈明君在上面盖了章。21、刘某林:证实2009年9月其到新观乡邮政所取汇款,沈克河叫其存到沈明君那里,拿6厘的利息,其就在沈明君处存入了10000元;第二年其去取钱时,沈明君付给了600元利息,沈明君让沈克河换张条子,利息提高到8厘;2011年沈明君又支付了利息800元,2013年5月支付了本金5000元。22、万某林:证实2011年至2012年,其在沈明君处存款共计10000元,条据上盖有沈明君的私章。沈明君共支付本金5000元,利息320元。23、张某德:证实日,其去新观邮政所取钱,沈明君让把钱17000元存在邮政所,每年拿1042元的利息,其觉得利息高就同意了,于是沈明君给其了一张手写的邮政储蓄存款凭单,其问为什么是手写的,沈明君说邮政所没有机器打印。其要求沈明君盖了私章和邮政所的日戳。24、刘某勇:证实年8月其先后两次在沈明君处存款23600元,其中含利息600元,有一张条子10000元是沈克河开的。25、李某荣:证实日,其与妻子文华英将40000元现金拿到新观邮政所问沈明君是否可以存款,沈明君说可以并说利息比较高,文华英将钱交给了沈明君。沈明君让他侄儿给文华英开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条,利息是一年2400元,盖了沈明君的私章。26、罗某芬:证实2012年其听说沈明君处存款利息高,就让庞某全帮其在沈明君那里存了2万元,每年的利息是1200元。2013年又存入13000元,都是开的红色的单子。27、杨某荣:证实日,其到新观信用社准备存钱7000元,沈明君让其将钱存在他处,每月给35元的利息。其同意了,沈明君叫沈克河开了一张邮政储蓄存款凭单。28、余某海:证实2010年其去沈明君的邮政代办点取汇款,沈明君说把钱存在他那儿,利息高,取钱方便。至2011年,一共在沈明君处存款12万,后来其修房子,沈明君分两次拿了16000元钱,但沈明君说只欠96000元,并订了还款计划,其只好同意了。沈克河写了两张借据。29、郑某明:证实2011年3月,沈明君叫到他处存款,说利息要高些,至2012年间,其先后三次到沈明君处存款共45000元,写的是借据,沈明君说要存款凭条,利息就很低,如果写成借条利息就是7厘,其便同意了。30、罗某:证实日,其到新观邮政所取汇款,沈明君说把钱存在他处,给7厘的高息,其就存了5.5万元,沈明君让沈克和填写了一个存款凭单。2011年2月其去结利息时又存了1万元,沈明君将存款凭单换成了借据,说7厘利息只能用借据,怕被人发现。至2013年11月,沈明君共支付本金9000元、利息3000元。31、张某华:证实2008年1月其去新观乡邮政代办所取存款,沈明君说钱不够,只取了8000元,下欠的1万元打了一张欠条,沈明君盖了私章,说利息每年1000元。32、周某李:证实2012年初,其听沈明君说他处存款利息高,其就存了2万元,沈克河写了一张借据。满一年后其去结利息共1200元,沈明君叫凑个整数,存在他那里,其就又拿了8800元,沈克河就写了一张30000元的条子,沈明君签了字加盖了私章。33、祖某地:证实2011年其听说沈明君处存款利息高,4月8日其就存了20000元在沈明君处,沈明君清点后由沈克河写了一张借条。日存款满一年时其去取了1200元利息,换了借条、改了时间。2013年其急用钱,去沈明君处取钱,说了很多次沈明君才拿了10000元。34、李某华:证实其和沈明君是同学,沈明君多次说他处存款利息高。月份,其到沈明君处存款1万元,沈克河出的条据。日其去取钱,沈明君叫其继续存,并付了400元利息。同年3月9日,其又将10000元存在了沈明君处,沈克河写的借条,利息一年700元,盖有沈明君私章。35、袁某洲:证实日,其到新观乡邮政所取汇款时,沈明君叫把钱存在他那里,利息高。过了几天其就从沈明君处将借条拿走,金额是10000元,利息是一年600元。36、蔡某:证实2011年至2012年,其两次在沈明君处存款共计13000元,出具的是借条,沈明君付过一次利息480元。37、刘某发:证实2007年10月,其到新观乡邮政所去取以前的存款,将剩下的2万元存到了沈明君处,写的是借条,沈明君说新观乡邮政所没有电脑,写成借条是一样的,后沈明君共支付利息3900元。38、祖某培:证实日,其拿了10000元去新观乡邮政所存在了沈明君处,沈明君清点后让沈克河写了一张借据,沈明君在借据上加盖了章。39、李某珍:证实月份,其到新观乡邮政所办事,沈明君说如果以后有钱就存在他那里,可以拿高利息。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其先后在新观乡邮政所存款23500元,条子名字是丈夫汪龙明的,其2013年取了本金3000元。40、罗某发:证实日,其新观乡邮政所取儿子罗某军在外的汇款时,沈明君说把钱存在他那里,利息高。至2013年上半年,其共存款123000元,已还本金43000元。41、罗某军:证实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其在外务工汇款后其父亲罗某发共在沈明君处存款145847元,先后支取了本金43000元,沈明君的女婿在日出具欠条一张102800元,47元的利息没写在条子上。这里面含有利息9847元。42、沈某建:证实(1)2008年6月,沈明君说为他大女儿揽储,让其把钱存在旺苍邮政银行,他可以付高于信用社的利息,其拿了36600元交给沈明君,沈明君说付5厘的利息,打了一张欠条,说等他到旺苍邮政银行把钱存了后给正规的存款单,其就外出务工了。一年后回来结利息915元,并加了些钱与之前的存款凑了个整数4万元,沈明君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2)日、日、日、日其又到沈明君处多次存款共计16万元,共领取每年的利息17915元。43、侯某松:证实2011年7月,其在陕西务工时通过邮政给母亲杜于兰汇了10000元钱,母亲去取汇款时,沈明君说把钱存在邮政所,可以给高利息,母亲同意了,沈明君写了一张条子给母亲。2012年7月,沈明君结了利息300元,收回原来条子,重新写了一张条子。44、李某发:证实2010年,其子李某田通过邮政多次给家里汇款61000元,沈明君说将钱存在邮政所,利息比其它银行高。其就将61000元全部存在了沈明君那里。过了段时间沈明君说邮政所现在不能存款了,他把存款单换成了借条,利息是每年3660元。2012年4月,其妹妹又汇款3000元,其中2500元钱被沈明君借走了,打了一张借条。后其多次找沈明君要钱,沈明君分几次还了3万,至今还欠33500元。45、侯某明:证实日,其到新观信用社去存钱,沈明君说钱存在他处,利息比其他银行高,于是其就在沈明君处存了20000元,他让沈克河给我写了一张条子,沈明君说正规手续要到龙王邮局去换,并说利息写在条子上的。日,其又在沈明君处存了10000元,他又让沈克河写了一张条子。46、李某玉:证实日其女儿汇款2500元,沈明君说他那里存款利息高些,其就将2500元汇款存在了沈明君那里,沈克河写了一张条子,沈明君盖上了私章。47、白某贵:证实日,其去邮政所找沈明君存款,沈克河说沈明君去龙王场了,他也可以办理。于是其拿出5000元钱交给沈克河,沈克河说一年的利息是300元,所以条子上写的是存现金5300元,沈克和在条子上盖了沈明君的私章。2013年7月,其准备修房子找沈明君取钱,沈明君分几次归还了3050元,现下欠1950元。(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明君、沈克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明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3253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沈克河明知被告人沈明君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仍为其提供帮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448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计算及认定有误,应予更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明君产生犯意、采用欺骗方法揽储、收取并占有全部资金,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克河受沈明君雇请、接受其安排,为其开具“存款凭单”、“借条”等条据,为被告人沈明君成功完成犯罪起了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明君系盲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明君、沈克河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徐兴国、何小波关于被告人沈明君采用欺骗的方法以填开存款凭条或书写借条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明君以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当地村民的存款,目的就是为了偿还建房、治疗眼疾等所欠债务,其收取村民存款后,进行了大肆挥霍,并未进行任何投资和营利活动,后期其为了还款,将希望寄托在购买彩票一夜暴富的偶然机会上,导致大量集资款现已无力退还,应当认定被告人沈明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徐兴国、何小波关于被告人沈明君在案发前已经归还被害人的部分本金和利息,应当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明君系盲人犯罪,请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五年以下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经广元市中心医院检查,被告人沈明君系“双眼视网膜脱离术后、双眼盲”,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盲人犯罪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但因被告人沈明君现已无力退还下欠集资款130余万元,社会影响极坏,故不予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减轻或免除处罚、在五年以下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唐斌、刘清平关于被告人沈克河没有“非法占有”存款的故意,实际上也未占有一分钱存款,在沈明君向其承诺愿意且有能力归还存款的情况下,不可能得出被告人沈明君有非法占有存款的故意,二者之间没有共同占有存款的意思联络,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建立在推断与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来的结论,是客观归罪,被告人沈克河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克河虽然没有自己“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故意,但其自2008年12月到新观乡邮政代办所上班开始,就明知新观乡邮政代办所邮储网点已被撤销,不再办理存、取款业务,但仍为被告人沈明君收取村民存款书写条据,挣取每月400元的工资,特别是月份其发现被告人沈明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既未存入邮政储蓄银行,也未进行任何投资经营,用于了偿还债务、治疗眼睛和个人挥霍,且当时被告人沈明君已双目失明、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被告人沈克河作为其侄子,“应当知道”被告人沈明君根本无能力偿还、具有“非法占有”存款的故意,而放任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仍然为被告人沈明君提供书写存款凭单、借据等帮助行为,故被告人沈克河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共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克河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沈克河一开始不知道被告人沈明君系非法揽储,月份在为被害人杨某秀兑帐时,被告人沈克河才知道沈明君的资金出了问题,之前其代填开的条据数额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同时,借条、欠条等“白条子”是被告人沈明君与被害人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也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减扣后,其犯罪数额应为2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明君、沈克河在侦查阶段均供述沈克河发现问题、提出质疑的时间为月份,与证人杨某秀当庭出庭作证的证言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沈克河的犯罪数额应自其开始知道沈明君非法集资而仍然继续帮助其代开条据时即2011年8月起计算。辩护人还辩称,借条、欠条等“白条子”是被告人沈明君与被害人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本院认为,不管是存款凭单,还是借条、欠条等“白条子”,被害人到新观乡邮政代办所找到被告人沈明君的目的是为了存款,选择哪一种条据形式完全是被告人沈明君的安排,被害人虽然提出过质疑,但沈明君以高利息为诱饵,被害人仍然同意了沈明君的做法,沈明君让沈克河代开条据时有时也有被害人在场,这些条据累计数额高达80多万元,被告人沈克河完全应当能够判断出这些“白条子”同样是在非法集资。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克河上班之初不知道沈明君在非法集资而代开条据的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述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克河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指控及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明显失当,被告人沈克河虽系从犯,但没有其帮助代开条据的行为,已双目失明的被告人沈明君是无法完成犯罪的,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适合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明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沈克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追缴被告人沈明君违法所得赃款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各被害人应返还数额见附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代荣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人民陪审员  张思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佰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2年银行利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