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噺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導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请问要带什么资料,能具體的列出来吗
答复:您好!资料主要是企业逐笔填写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及外管局需要的其他材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茬江苏会计网()平台上提问,谢谢!
辅导期企业业务情况说明 (模板)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我公司现将辅导期业务报告如下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有效: 一、辅导期基本业务情况: 本企业辅导期内共收外汇金額 美元,出口金额 美元多收汇付汇差额 美元。 二、收付汇或进出口不匹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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