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关农村养老制度的相关制度有多少项

2014政府在养老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哪些重大举措_百度知道
2014政府在养老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哪些重大举措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月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月6日下午民政部官方网站发布了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两部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养老服务业的综合试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落实措施;2014年养老产业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政策将开始逐步细化完善落地,养老产业的运营模式、商业模式将逐渐清晰,并将基本形成养老产业的市场格局!通知确定全国42个试点城市。
二月 定调养老保险并轨 2月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欢迎您!
关于加强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几点思考
  经贸审计科课题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社保基金也在逐步壮大。一项公众调查表明,早几年,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是反腐败,而今关心的头等大事却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朱镕基总理曾多次强调,加快建立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并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九亿多农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实现现代化目标,难度最大的就是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自1992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工作的试点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逐步完善。下面,我将就我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状况及如何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强资金管理谈几点看法。
  一、 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状况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 ,
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我区自1987年就开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工作,1992年起实行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镇按标准向个人和集体收取保险费和统筹金后,将其中个人保险费及统筹金中计入个人名下的投保补贴全额上解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由其负责管理、运营和增值。上缴后的积余基金则留在各镇农村社会养老所,用于支付养老补助金、补差金、退养金、丧葬费等。
  至2003年底,我区共有122328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区积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为64576.54万元,各镇欠解基金总额3205.75万元。
  二、 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是迎接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对此,我区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自1997年以来每年委托我局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金进行审计。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区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的仍然是 92 年出台 的 ( 试行 )
方案、办法和规定。在保险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增值渠道、经费来源等己不太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保事业的发展。如在投保的对象上局限于农民,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打破了城镇户口与农业户口的界限,农保的服务对象应加以调整,服务领域也应拓宽。在模式的设置上采用了诸多商业保险的做法,社会保险特征不明显。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能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
, 现行的政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水平偏低,达不到" 老有所养"的初衷。
  政策作用不明显。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集体积累削弱,
保险补助落实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集体补助部分可税前列支。而大部分以种田谋生的农民,则享受不到这一待遇。目前,有相当部分村组集体积累实际是"空壳子",即使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公益金积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农保中的集体补助为辅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累积累保险。另一方面,养老金给付利率不稳定,养老保险扩面难。94
年养老金个人帐结付年复利率为12%, 后经5次下调,从
99年起仅为2.5%,下调幅度偏大,利率偏低,从而造成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收益低于银行同期存款收益,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造成发展难。
  农保机构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吃饭靠提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3%的管理费。提取管理费实际是侵占投保人的利益,提取管理费也是违背了"非盈利性"的初衷。就3%而言,是远远不能解决各级农保机构正常支出的。加之近几年停止接受新的业务,经费更是无从着落,财政又不补贴支持,致使农保机构生存面临危机,甚至无奈动用基金应付日常开支。在基金收支问题上,
财政不兜底,赤字责任无人负。目前农保基金尚未进入兑付高峰,
农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问题尚未完全显现出来,还看不出问题的严重性,积重难返将会给农保事业带来十分严重后果。况且,农保基金长期游离政府财政,不仅不利于管理,而且各种隐患也不易被及时发现,最后不良结果还得由各级政府兜揽。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一的来源渠道和单一的投资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筹集与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采用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办法。目前,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是主要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统筹、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集体统筹主要是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由于大部分企业已转制,征收有相当大的难度,另外,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政府扶持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没有真正体现社会性,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只限于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表面上看,这种投资是安全的,而实际上却存在着贬值的风险。在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之初,银行存款利率比较高。资金依靠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获得利息,基本能实现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正常运行。但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从1997年以来,我国连续多次下调利率,使存入银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很难保值,更谈不上增值。其次,国债现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渐降低,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也会面临亏损。如2003年,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增值率在5%左右,增幅偏小,不能满足其支出需求。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有一定的随意性,管理不严
  根据规定,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保险基金。但事实上,超范围、超标准支付有关费用以及临时调用资金的现象仍存在,虽然经过几年的审计,以上现象有所改观,但有的镇仍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城镇居民养老金、社会老人补助金及干部工龄补贴等,致使镇农保基金已出现入不敷出现象,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挫伤了投保人的积极性。
  三、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
  鉴于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民问题,其次要将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以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发挥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特殊作用。对此,提出如下几点思路:
  1、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城乡制度一体化的原则。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性增加,加之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的界限,从而使得农保服务对象无法定位。原服务对象中的"乡镇企业"也与"城镇企业"在概念上差别己不复存在,继续以"乡镇企业"和"城镇企业"来界定农保与城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象,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平等对待每一个劳动者的要求。另一方面,城保比农保享有政府
更多的优惠政策,若继续保持这一差别,就会形成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国民待遇"不相同的情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时代的呼唤、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是要给予农保重新定位。如将农保定位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城保的初级阶段,服务对象为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所有人员。二是合理设置农保制度向城保制度过渡通道,即在设置新制度的框架中留有"接口",待条件成熟时,以便与城保制度相对接,最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2、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式是个人自我平衡。但对农保机构来讲,则要实现全区农保基金收支平衡。而解决农保基金保值增值问题,是解决农保基金收支平衡问题的金钥匙。目前,农保基金个人帐户结付利率已经很低了,在解决农保基金支付风险单纯依靠降低个人帐户利率是十分消极的做法,不利于调动参保农民的积极性,化解基金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拓宽基金增值渠道,提高运营效益,在增收上下功夫。其次,要在降低成本上做文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保经办机构是政府社会保险职能的经办机构,系全公益性事业,农保经办机构经费、人员工资应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农保机构应由自收自支改为全额拨款,不再从农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降低经营成本,让利于农民,不以赢利为目的,使农民真正感受到是党和政府为他们办了一件实事好事。同时,兑现要有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付利率紧跟着银行利率变化而大幅度调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毕竟是解决10亿农民养老问题,没有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就没有解决中国的养老问题,从这个高度讲,国家完全有可能制定一个比较稳定的利率政策,必要时财政补贴一点也是情理之中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早己享受这一待遇)
。我们不能只把农村人口视为现代化、工业化的贡献者、劳动者,而不是分享现代化成果的人群,社会保险政策的差异,只应体现在公民从事的职业特点不同,保障的具体内容、具体项目可有差异。在社会保障、就业、受教育的机会等方面应予以农村人群更多的公平待遇。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基金收支应由各级财政兜底,记帐利率同企业职业养老保险一样由国家有权部门确定,
定期向社会公布,记帐利率与实际增值利率的差额由各级财政兜底,确保农保基金收支平衡。
  3、政府支持引导的原则。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应坚持"个人缴费为主,单位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的原则。三者合一,缺一不可,而政府支持引导是关键。因为,既然将农保界定为社会保险,就应按照社会保险机制来运作。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人,要对农保负有指导、管理、监督的责任。一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农民自觉投保,"群众自愿"不等于放任自由,要有一定的约束措施。要把推行农保当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提高到"三个代表"的政治高度来抓。否则在白发浪潮到来时
,达不到"老有所养"的目的,失去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意。当然,制度化本身要有足够的吸引力,起码要达到投农保比存银行来得划算。政府也可以结合新一轮农村扶贫,注入一定量的扶贫资金,启动贫困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二是健全约束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办法等。规范农保工作行为,特别是对基金、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逐步将农保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制定扶持农保基金增值优惠政策,如政策亏损补贴、大额高息储蓄、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增值等办法。同时积极借鉴商业保险的成功经验,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的新领域。当然,在农保制度完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如何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接轨问题,还要考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与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相结合等一系列问题
,只要坚持上述四个原则 , 就能够制定出更切合农村实际,更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的制度新框架。
  4、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必须将审计监督贯穿始终
  经过十来年的努力,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初步形成,审计工作也走上了正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得到了加强。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不再是对资金的挤占挪用,而是如何筹集足够的资金和如何使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得到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以满足支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要。应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面临的审计环境和审计工作的发展现状,要求我们对此资金的审计重点从原来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变,即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将审计监督工作体现在社会养老的业务工作中。审计监督工作要介入到财务计划、预算、费用开支分析、研究资金动态,检查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不正当行为;要对主要项目收入、支出按国家规定作出合理、正确的计划安排,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审计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查看资金利用效果,并通过审计各期财务报表,监督检查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资金的运行效果,审计核实管理部门的成本、效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所以社会保障牵涉的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接受者大多是最基层、最贫穷和最需要关怀的特殊群体,体现出来的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这项工作开展得好坏、资金使用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审计业务水平,更应具备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两个务必"的深刻内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必备素质。其次,注重培养和提高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就目前与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方针相当多,而且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出台当中,要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就必须理解和吃透这些文件精神,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政策、法规。再次,要培养较强的敬业精神,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审计工作本身就很清贫和辛苦,加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涉及面广且大部分为最基层、最贫困的弱势群体,所以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具有不怕困难、敢于碰硬、甘于清贫、乐于奉献的精神。
  综上所述,我们不否认,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尚存在缺陷,这是由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国情所决定的。但我们坚信,只要有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投入,管理营运机构的科学管理,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会不断完善和健全。
::: 版权所有: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字体:】
川府发〔2014〕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总结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14年末,在全省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根据各县(市、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扩权试点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和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标准,具体办法、资金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全省将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日
相关链接>>
相关新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养老制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