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三支一扶报考之后还可以申请创业贷款和创业待遇吗?

2014年青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_创业贷款_贷款攻略 - 融360
公积金政策
2014年青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青海高校毕业生想创业,资金问题怎么解决?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 〔号),推出了16项政策措施,鼓励引导高校生面向基层就业、扶持高校生自主创业等等。其中,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青海省财政在严格执行各项就业政策的基础上,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近期出台3项新的财税政策扶持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这三项新的财税政策,一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小型企业实体,3年内给予按每人最高5200元的减税;对在3年内从事个体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9600元的减税;二是增强担保能力,补充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3000万元,使全省担保基金增加到2.5亿元。同时,加强财政贴息管理,明确财政分级分担比例,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三是完善补贴制度,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补贴政策力度,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补助范围。将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两年内70%的社保补贴,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原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我省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加、压力增大,就业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 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大就业 帮扶援助,着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有新的提高,确保就业局势的稳定。
&&&  二、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2〕16号),及时兑现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等政策。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及时兑现培训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和六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免试职称外语。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特岗教师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省内研究生以及评定职称、计算工龄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畅通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渠道。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要结合我省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不断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严密组织实施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机关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做好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
  三、引导扶持自主创业
  (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制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方案&,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 进社区、进乡镇等专项活动,大力实施未就业毕业生创业培训,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继续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结合循环经济试验区和东部城市群建设及玉树撤县建市的需要,鼓励海东、德令哈和玉树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
  (五)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减免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人社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六)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四、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
  (七)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各地要深入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人社、教育、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提供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加强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八)强化专项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掌握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就业见习机会。加强与援青省市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争取援青省市提供更多的大学生实习、就业见习、技能培训机会和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和实现异地就业。加强与东部发达省市、西部邻近省区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合开展网络招聘、举办现场招聘会、组织人才输出等形式,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
  (九)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各地要深入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按照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3类8项培训,切实提高毕业生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等高校毕业生相对集中的城市,要加快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步伐。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加强就业帮扶援助。各地、各高校要对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从 2014年起,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范围,给予每人一次性求职补贴9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其实际缴费70%的社会保险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在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和招聘中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五、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十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用人单位不得设定歧视性招聘规定,各类招聘活动和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也不得将院校和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努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从2014年起,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 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 业生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坚决纠正,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 权益。
  (十二)消除就业障碍壁垒。进一步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州)、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六、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十三)继续深化教育改革。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布局及学科专业结构的意见》(青政〔2013〕74号),积极调整教育结构,明确高校和职业院校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自2014年起,省属各高校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建立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建立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七、加大宣传力度
  (十四)重视就业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将就业宣传工作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同策划、同部署、同推进,在充分利用报纸、 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现代新媒体的作用,通过政策宣传、典型事迹报告、转变就业观校园行、专项服务、专题讲座、实地观摩等形式,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要强化舆论导向,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毕业生以理性、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先就业、再择业,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认真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分工协作,定期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六)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逐项督促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按不少于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的10%安排市(州)、县配套资金,并根据地方公共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投入,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
  本《通知》自2014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9日。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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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健康报创业就业篇
创业就业篇
一、现阶段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基本制度是什么?
现阶段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基本制度。
二、什么是职业资格?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它有哪些用途?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制度,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格书是表明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国家对毕业生报到期限有何规定?
毕业生报到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一旦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遇特殊情况未归等,不能按期报到,应采取书信、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接收单位请假说明情况。如逾期不报到,又未向接收单位请假者,用人单位有权拒收。毕业生只有办理了报到落户手续后,用人单位才可以为其办理相关的人事、组织关系手续;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才能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四、对毕业生见习试用期和定期服务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大学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一般实行见习试用期一年的制度。原则上安排在基层见习试用。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考核不合格的,待遇比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经见习合格后(毕业研究生无见习期),毕业生必须到就业的工作单位连续服务一定期限(一般为5年,但签约时双方有具体期限约定的,依约定期限)。服务期满后允许合理流动。服务期满要求流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办理。
五、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有哪些政策?
依据《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前或毕业时未获出境的,学校照常为其办理派遣和离校手续,并将其户口及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能够出境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其户口,档案由学校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时未获出境的,学校照常为其办理派遣和离校手续,并将其户口及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六、应届毕业生参军有哪些政策?应届毕业生考入军队院校读研究生有哪些规定?
根据原国家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1997年联合通知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军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2)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
(3)本、专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毕业研究生的年龄视具体情况而定。
(4)身体健康,具体条件参照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身体检查标准执行。到军队基层指挥岗位的毕业生还应具备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毕业生视力和身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为吸引地方高校毕业生到军队工作,《通知》中明确将实行鼓励政策,参军的毕业生,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享有同等待遇。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可定为副连职,中尉军衔;硕士研究生可定为正连职,上尉军衔;博士研究生可定为正营,少校军衔。如上学前有工作经历,将另行考虑。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凡是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任职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自报到之日起即确定职务级别,授予军衔;实行轮换制度,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需要优先调整到内地或驻地条件较好的部队工作。毕业研究生的配偶或恋爱对象是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参军、接收范围和条件的,也可根据需要接收入伍。
为保证部队接收地方高校大学毕业生计划的落实,高校应根据部队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优先予以支持和保证。凡是志愿到部队工作,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部队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高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都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鼓励。
地方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的程序是:毕业生报名;部队对其进行考核、体检,与合格者签订协议;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纳入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手续、到接收部队(单位)报到;统一办理接收入伍手续;组织入伍的毕业生军训,见习锻炼;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定岗位任职。
招生时已经确定为国防生的毕业生,按照部队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并由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七、国家和辽宁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哪些项目?
(1)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的,财政部、人事部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支持。从2003年开始,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招募选拔的应该是那些思想过硬、品学兼优、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毕业生参加,尤其是鼓励西部高校和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积极参与。&西部计划&规定的省(市、自治区)有: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的贫困县乡镇。在西部地区招募的志愿者原则上在本省(市、自治区)服务;在中东部地区一个省招募的志愿者主要集中派遣到西部一个省(市、自治区)开展服务,同时也会考虑志愿者本人的意愿。
(2)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从2003年开始实施。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2008年在全省继续实施,由团省委负责。
(3)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每年选派优秀大学生到村级组织工作,到2010年实现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
(4)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
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的普通高校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纳入干部管理,到基层培养锻炼,在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及时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原则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5)推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
各地区参照&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措施和办法,有计划地选拔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社区居委会补充调整人员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择优录用、任用高校毕业生,准许高校毕业生异地参加社区选举。2010年,每个社区中至少要有一名大学毕业生。到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薪酬要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6)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辽宁决定从2008年起每年有计划地选聘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连续选聘5年),累计选聘1881人。此项工作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负责。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八、辽宁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哪些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待遇和保障政策: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比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符合选调生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省、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的选聘高校毕业生,放宽报名条件,笔试总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两级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
(7)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辽西北地区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9)在村任职期满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资金扶持、创业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0)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6]10号)中有关优惠政策。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不含大连市)(大连市由地方财政支付&编者注),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贫困县原则上不承担。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
九、辽宁省对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毕业生有哪些政策待遇?
省财政按照每名志愿者每年1万元(包括: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体检费、保险费、培训费、各级项目办管理费等)的标准,支持该项工作。2008年招募的志愿者在为期两年的志愿服务期间,省财政每年拨付资金总额度为500万元,由省项目办按照计划资金使用标准统一支配和管理。招募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大学生志愿者主要从事乡镇(村)的教育、农技、卫生、扶贫、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服务需要兼职或专职担任&乡(镇)或所在单位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医院副院长、社区主任(书记)助理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
(2)服务期间,大学生志愿者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至受援县(区)团委。志愿者的户口和档案在服务期间由省教育厅毕业办统一免费管理(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到省毕业办或落回原籍)。志愿者的毕业派遣手续统一开到&省教育厅毕业办(辽西北计划省项目办)&。服务期满后,大学生志愿者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经省项目办审核确认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大学生志愿者享受一定的生活性补贴(其中专科生500元/月、本科生600元/月、研究生800元/月),以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商业保险。
(4)服务单位向志愿者免费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服务于社区的志愿者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5)服务期满,省项目办对志愿者作出服务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6)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三年,均享受加分政策。
(7)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辽西北地区机关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只考一科的加2.5分)。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要将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招考计划用于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8)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笔试成绩加分
(每考一科加2.5分)等优惠政策优先招聘申请扎根受援地的
大学生志愿者。
(9)鼓励服务期满的专科生志愿者参加当年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其文化课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
(10)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按照一定标准和名额,每年在完成志愿服务的本科党员志愿者中选拔优秀大学生志愿者纳入省选调生队伍,并派到基层培养锻炼。
(11)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授予辽宁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辽宁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辽宁十大杰出青年、辽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及团中央有关奖项的评选。
(12)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优先安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就业。人事部门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要有针对性地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1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大学生志愿者,其两年服务期计算为工作年限。其中,到乡镇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就业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在乡镇工作可高定两档工资;在县工作可高定一档工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如需要人事代理,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14)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乡镇就业的大学生志愿者,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
(15)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各级组织部门要从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的志愿者中选拔培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要大力加强&推优入党&工作,培养和发展优秀的大学生志愿者加入党组织。&
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各方面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工作、生活、学习、就业和创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省项目办将对各受援市、县(区)项目办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各市、县(区)财政要比照省项目办对市、县(区)项目办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支持。
十、辽宁省关于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援助政策?
2008年5月,辽宁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8]54号),省政府继续设立3000万元就业援助资金,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贫困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和免费技能培训,并在省内大中专院校设立200个公益性岗位等。
援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使用标准:
(1)为贫困生提供求职补助。按500元/人的标准,用于补贴辽宁籍省内普通高校贫困生求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为未就业贫困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按600元/人&月的标准,用于支付贫困生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长不超过6个月。
(3)为未就业贫困生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生活补贴。按500元/人&月的标准,用于支付贫困生培训期间的生活费用,培训时长不超过6个月。
(4)购买公益性岗位。重点在全省大中专院校设置就业信息员岗位200个,主要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搜集和相关服务工作,工资标准1.5万元/年(含五险),岗位工作年限为1年。
十一、对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和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规定?
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在择业期内两年内治愈的,并且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如两年期满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学校可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毕业生派遣后发生疾病不能报到的,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请假在家休养,用人单位如不再接收,出具退函,退回《报到证》和三方协议,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派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退回学校,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
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残疾毕业生的就业,仍按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85)教学字004号文件精神处理。即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后应按其所学专业,由学校帮助推荐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十二、&大学生创业工程&和&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对大学生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1)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各市政府也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高校毕业生可向各级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创业资金扶持金额为每个项目2&20万元。
(2)省教育厅建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市县也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系统平台、提供指导和服务。高校毕业生有创业项目可申请进入各级孵化基地进行项目孵化,并享受各级孵化基地提供的相关政策和服务。
(3)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不足的,还可以申请各市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以享受财政贷款贴息。
(4)省内高校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能力,建立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在校园创业的大学生给予扶持。
十三、什么是《自主创业证》?《自主创业证》是如何申领发放的?
(1)《自主创业证》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2)《自主创业证》发放的对象是在辽宁省内就业(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3)申领《自主创业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毕业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报到证。
(4)申领发放程序
①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持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
②毕业生在大连市创业的,到大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自主创业证》,享受大连市的创业政策。
③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人事局办理。
④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
⑤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
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5)《自主创业证》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四、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
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十五、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
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实名制管理的见习计划,选择千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引导万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达到增强实际经验、促进市场就业的目标。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发放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省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以上有关政策均摘自于沈阳市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0号)文件
十六、如何登陆辽宁中医药大学就业网站?
辽宁中医药大学就业网于2008年11月正式开通,是以促进大学生就业为目标,以政策宣传、就业指导、创业培训、求职招聘为主体,为广大用人单位和我校毕业生提供各种就业服务的综合性信息网站。网站开通至今累计发布需求岗位达1300余个,为广大毕业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辽宁中医药大学就业网以&帮学生就业、助企业选才&为宗旨,以促进毕业生就业为目的。
1.免费发布供需信息
2.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发布
3.校园招聘会信息发布
4.全方位的信息资讯及报道
1.公告通知&即时通知、快速传递
2.就业指南&教育&就业、动态监测:即时报道就业政策、就业新闻
3.校园人才库&毕业生求职登记、方便快捷:毕业生将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能力及求职意向发布到网站毕业生信息库,通过网上市场双向选择
4.招聘信息&最新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5.招聘会信息&众览招聘会、选择你我他
网站注册登陆说明
网站注册登陆的方法步骤说明如下:
辽宁中医药大学就业网(网址为
http://www.job100.com/university/universityIndex.action?
univid=2584925)&&院系设置或学生注册&&&院系(点击自己所属院系)&&&专业(点击自己所属专业)&&点击&注册进入&&&&学生本人按要求进行注册&&&创建简历(点击快速创建简历)即可建立个人的求职简历。
注册成功后的学生以后再进入辽宁中医药大学就业网后可用注册时的用户名与密码以&学生帐号&身份进行登陆,然后可随时对自己的简历进行管理,查看是否有企业的用人意向。
十七、辽宁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国办发〔2003〕49号文件、教育部教学〔2002〕16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3〕26号文件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确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以稳定与发展为大局,完善集管理、教育、宣传、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和规范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以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工作目标。
第二章&&就业政策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办法: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放开毕业生的择业范围,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取消进入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它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第三条&&户口迁移: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毕业后(含择业期两年内),可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户口迁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鉴证制度: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我校毕业生继续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鉴证制度。毕业生就业鉴证是规范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人行为的重要措施,各级、各学校和有关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鉴证手续。中直和省直单位以及由省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业务的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地(含辖区)属单位由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属单位由县(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由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毕业生的择业派遣期: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派遣期为二年(自毕业之日算起)。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派遣手续;未落实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交生源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第六条&&就业代理服务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为适应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符合就业代理条件并自愿参加就业代理的毕业生提供如下服务:
  1.将毕业生档案转至就业中心,户口落入沈阳市内(可落入就业代理部集体户口或其亲友家)。
2.依据档案,为升学、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 
3.依据档案和有关材料,为出国(出境)的毕业生出具政审等证明材料。
&&&&4.档案代理满一年,根据毕业生申请,可为其办理职称评定、转正定级的申报手续。
&&&&5.档案代理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省人才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6.依据户口,为毕业生提供失业证和养老保险代办业务。
  7.依据户口,协助毕业生办理沈阳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
  8.依据户口,协助毕业生办理生育指标卡、婚育证明。
9.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党员考核、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  
10.提供用人单位需求信息(请及时登陆&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cn)及就业咨询服务,并优先为参加代理的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
11.提供职业指导或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服务。
12.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工作,为毕业生提供职业基本能力、职业倾向、个性特征测评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等服务。  
13.毕业生就业代理期限为两年,两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为其免费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14.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辽西北计划的志愿者,免费为其保管档案、落实户口。  
第七条&&优生优分政策。坚持毕业生的优生优分政策,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  
第八条&&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小城镇、城市社区、生产第一线、农村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商管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服务辽西北政策:省财政按照每名志愿者每年1万元(包括: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体检费、保险费、培训费、项目办管理费等)的标准,支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主要从事乡镇(村)的教育、卫生、农技、管理、金融和棚改新区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大学生志愿者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至受援县(区)团委。志愿者的户口和档案在服务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省里统一免费管理。 &
3.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性补贴(其中专科生500元/月、本科生600元/月、研究生800元/月以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  
4.服务单位向自愿者免费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5.服务期满,对志愿者做出服务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6.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三年,均享受加分政策。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辽西北地区机关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只考一科的加2.5分)。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要将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招考计划用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8.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按照一定标准和名额,在每年完成志愿服务的本科党员志愿者中选拔优秀大学生志愿者纳入到省选调生队伍,并派到基层培养锻炼。
9.有空编的事业单位,优先考录或安排申请扎根受援地的大学生志愿者。
10.志愿者中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就业时可不受编制限制。
11.受省里表彰且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可参加1次辽西北地区机关特殊职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录用人数按基层服务工作期满大学生总数的1%确定。  
1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辽宁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辽宁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辽宁十大杰出青年、辽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13.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优先安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就业。  
1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15.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16.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乡镇就业的,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  
17.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各级组织部门要从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计划的志愿者中选拔培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要大力加强&推优入党&工作,培养和发展优秀的大学生志愿者加入党的组织。&
在此基础上,学校将进一步提高志愿者的政策待遇,内容如下:&  
1.通过选拔上报,审查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学校将奖励人民币3000元(每人)。
2.对大学生志愿者申报、招募、审查和培训阶段,学校将提供各种方便,帮助学生做好此项工作。
3.对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积极要求进步的入党积极分子,学校在其毕业之前,可推荐和培养其加入党的组织。
4.学校将加强与志愿者在服务基层期间的各方面联系,为其将来考研、就业等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就业规定
第十条&&毕业生的签约管理: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维护学校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毕业生的签约作如下规定: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计划。  
2.毕业生加盖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之前,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毕业生&一栏的所有内容,并签字盖章;各院负责审核毕业生所填写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写&院(系)审核意见&一栏内容,并由各院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3.毕业生对就业后的工资待遇、使用培养方向等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如实客观地向应聘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岗位和待遇。供需双方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外的有关承诺、要求可以附加书面约定负责人签字盖章。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和鉴证机关盖章后生效,或其他情况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认定后视为生效。  
5.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于5月10日-25日第一次上报:仅限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符合派遣要求的毕业生。6月4日-10日第二次上报:与用人单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以被录取为研究生、参加就业项目就业、申请出国、申请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等。6月20日第三次上报:灵活就业、合同方式就业、就业代理的毕业生。
6.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之后,又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7.毕业生违约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研究同意,持原接收单位或鉴证机关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再签订新的就业协议。
8.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人一份,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毕业生因损坏等特殊原因需重新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每名毕业生只能换发一次),否则按违约对待。以旧换新时,需交纳协议书成本费。&
9.毕业生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向学校交纳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10.未生效的就业协议书,如果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毕业生想申请新的就业协议书,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不按违约处理,但毕业生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已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11.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应及时通知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不按违约处理。  
12.毕业生离校后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已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凭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果在两年择业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凭就业协议书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一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户口),自谋职业。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后的补办:《报到证》是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重要材料。《报到证》如不慎遗失,在择业期(两年)内经由毕业生本人提出补办申请,毕业生所在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学生处或招毕办)证明属实后,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辽宁省教育厅毕业办)批准后,可为其补办报到证,在补报的报到证备注栏内要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对已超过择业期的往届毕业生,凭本人申请和毕业学校证明到省毕业办办理报到证遗失证明,不再补发报到证。  
第十三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与各学院的考核、与各学院学生工作经费及其它有关经费挂钩,以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95%为基准,达不到95%的学院,在评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初次就业率在95%以上的学院,学校将按奖励规定予以奖励。因就业工作失误给学校和毕业生造成重大损失的学院,取消就业指导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取消责任人就业指导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面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指定单位或部门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十五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采取欺骗,伪造就业协议书或其它违反就业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就业程序
第十六条&&生源审核。毕业生生源是指毕业生的资源,指毕业生高考时考点所在的省、地区(市)、县(区)、专业等其它基本情况。每年7-8月份由学校统计、汇总下一年度毕业生生源,最终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毕业生派遣资格。 &&
第十七条&&收集信息。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收集社会各界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信息,并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外发布。毕业生应积极地通过以下各种渠道获取就业信息: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毕业生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各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站、自己的老师和校友、其它高校的同学、家长和亲戚朋友、社会实践与毕业实习、各地各高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各类双选招聘活动、有关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
第十八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每年11月20日至来年5月底之前,各地、各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举办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大会。毕业生可通过参加&双选&会达成就业意向,落实就业单位。 &
第十九条&&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按规定办理协议书鉴证手续。于每年5月底之前完成。  &
第二十条&&编制就业方案。学校在5月底凭毕业生所签订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要出具履行鉴证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就业的要出具符合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批准手续;考取研究生的学生按通知书自动减员;未落实工作单位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鉴证手续的毕业生,外省生源的,按来源省要求办理,本省生源的,一律将就业去向列到来源地市。
  第二十一条&&就业报到。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协议书及户口迁移证到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二条&&调整改派。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调整改派时间为8月至两年派遣期结束。单位属本市地,由所在市地直接办理;跨市地的由市地间协商办理;地市和省直间的调整改派以及出省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档案传递。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周内由学校集中整理,并通过机要邮件等形式转发到报到证所写的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严禁毕业生自带档案,对于不按规定范围、时间、办法转发和交接毕业生档案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毕业生报到后应主动到单位人事部门落实档案接收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或学生处联系。&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校就业工作。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机构,负责全校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五条&&各教学单位成立以总支书记或院长为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章&&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年级,要有计划、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把就业指导课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就业指导工作,认真准确地宣传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具体规定,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
  第三十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教育部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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