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期会怀孕吗问题

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怎么办_百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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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怎么办
使用ie7、ie8、ie9访问某些网站时出现: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 的警告,是网站的问题吗,如何解决?
简单的说,出现此问题多是因为网站内容使用了特殊的脚本程序和未经微软认证的证书所致,并且以https访问居多。
详细错误提示内容如下:
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 & 此网站出具的安全证书已过期或还未生效。安全证书问题可能显示试图欺骗您或截获您向服务器发送的数据。 &建议关闭此网页,并且不要继续浏览该网站。 单击此处关闭该网页。 &继续浏览此网站(不推荐)。 &
解决办法:如果你确认此网站是安全的,你可以采用如下办法解决。
方法1、若有电子证书。
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不推荐)”链接即可访问网站,让后点击地址栏后面的“证书错误”按钮,打开弹出窗口,点击“查看证书”,然后单击“安装证书”,出现警告消息,单击“是”安装证书。
方法2、若没有电子证书。可以将该网址设为信任站点的方法解决“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的提示问题。
打开ie7、ie8、ie9浏览器,单击“工具”菜单上的“Internet 选项”,单击以选择“安全”,单击“可信站点”,然后单击“站点”按钮,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文本框中输入出现“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的提示的网站地址,然后单击“添加”,依次点击“关闭”,“确定”,即可。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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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正明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1. 什么叫安全?
  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一种状态和过程。
  2. 什么是安全生产?
  答: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3. 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
  答: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们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4. 什么是&三违&现象?
  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5. 我国当前努力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6. 什么是事故?
  答: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7. 什么是事故隐患?
  答: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8. 什么是危险?
  答: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9. 什么是本质安全?
  答: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包括&失误&&安全&功能(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和&故障&&安全&功能(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者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两个部分。
  10. 安全生产&五要素&分别是什么?相互关系如何?
  答: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1)安全文化,即安全意思,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支配人们行为是否安全的思想;(2)安全法制,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执法;(3)安全责任,主要指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心;(4)安全科技,是指安全生产科学与技术;(5)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经费。
  安全生产&五要素&既相对独立,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甚至互为条件。
  11.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的组织措施。
  12. 什么是安全技术措施?
  答:安全技术措施是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的措施。分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两个方面。
  13.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答:(1)消除危险源;(2)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3)隔离;(4)故障&&安全设计;(5)减少故障和失误。
  14.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1)隔离;(2)设置薄弱环节;(3)个体防护;(4)避难与救援。
  15. 安全投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1)建设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防爆工程、通风除尘工程等;(2)增设和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5)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预案等。
  16. 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答: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工人进行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17. 入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入厂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工人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厂的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文件,企业内不安全点的介绍,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
  18. 车间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车间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再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
  19. 班组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班组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进入工作岗位以前的教育,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教育内容包括本工段、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新工人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管理等。
  20. 什么是安全生产检查?
  答:安全生产检查是指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的安全。分为(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3)季节性及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5)综合性安全生查检查;(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等六种类型。
  21.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的检查。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22.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1)常规检查法;(2)安全检查表法;(3)仪器检查法。
  23. 什么是劳动防护用品?
  答: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的个人防护装备。
  24.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1)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2)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3)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监测不达标的产品;(4)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5)不能随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6)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25. 什么是安全评价?
  答: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个方面。
  26. 什么是安全现状评价?
  答: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27.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答: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8.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有哪几部分组成?
  答:(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9. 什么是职业病?
  答: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0. 职业病发生的条件有哪些?
  答:有害因素的性质、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和人体的健康状况。
  31. 何谓法定职业病?我国规定了几类几种?
  答: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我国共规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其中职业中毒56种,尘肺13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32. 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关联。 
  33. 职业性有害因素分哪几类?
  答:(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3)与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如厂房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
  34. 什么叫职业禁忌?
  答: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病症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5.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答:(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6. 职业病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答:凡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此外,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
  37. 什么是职业性健康体检?分几类?
  答:职业性健康体检是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职业性体检包括就业前体检、在岗期间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三类:
  (1)就业前体检是指职工从事有害作业前(包括调到有关工种工作前)进行的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可以预先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也为今后进行定期体检提供参考比较的基础资料。
  (2)在岗期间定期体检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的体检,通过定期体检,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者(观察对象),从而可进行及时治疗处理。
  (3)离岗时体检是指职工在离开从事有害作业时进行的全面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38. 什么是生产性粉尘?有何职业危害?
  答: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定微粒,称为生产性粉尘。分成引起的职业危害主要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病态反应性、致瘤性和尘肺。
  39. 什么是生产性毒物?
  答: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40. 职业性致癌物主要有哪些?
  答:(1)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2)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3)潜在致癌物。如鈷、锌、铅等。
  41. 对女工健康造成危害的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有哪些?
  答:常见的有铅、汞、锰、隔、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氯丁二烯、苯乙烯、己内酰胺、汽油、氯仿、二甲基甲酰胺、三硝基甲苯、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和重体力劳动等。这些因素可引起月经变化或具有生殖毒性。
  42.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种类有哪些?
  答:(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有毒作业分级;(3)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4)高温作业粉剂;(5)噪声作业分级。
  43. 什么是应急救援?
  答: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所采取的一种反应行动。
  44. 什么是应急预案?
  答:作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和实施指南。
  45. 什么是应急救援预案?
  答: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
  46. 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故影响范围继续扩大,并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3)消除危害后果(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防止对人和环境的继续危害),做好现场恢复。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47. 国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或要求有哪些?
  答:(1)危险化学品单位、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包括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预案报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8. 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是什么?
  答:(1)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
  (3)成为各类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基本应急预案,可保证应急预案足够的灵活性,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也可以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针对特定危害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急措施、进行专项应急准备和演习;
  (4)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与上级应急部门协调;
  (5)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风险防范意识。
  49. 为什么要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答:通过演练能提高参演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通过演练可对应急预案本身进行检验,发现其不足之处以便进一步完善。例如通过演练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包括人力和设备等);通过演练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增强公众应对突发重大事故救援的信心和应急意识;进一步明确应急人员各自的岗位与职责;提高各级预案之间的协调性;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等。
  50. 什么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答:为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5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答:(1)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3)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等。
  体系文件要能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52. 事故分为哪些类别?
  答:在我国,将事故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20个类别。
  53. 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
  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4. 什么是重大事故?
  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5. 什么是较大事故?
  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6. 什么是一般事故?
  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7.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四不放过&的原则;(3)公正、公开的原则;(4)分级管辖的原则。
  58. 事故调查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59. 哪些情况造成事故的,应当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答:(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60. 哪些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答:(1)由于安全生查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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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日
法释〔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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