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gb7258 2012什么时候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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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89、GB7258、GA406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前 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 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 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 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 车辆。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idt ISO )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要 求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4.1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4.1.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4.1.2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4.1.2.1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 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 mm。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 mm。4.1.2.2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 mm。 4.1.2.3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4.1.2.4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 值)T 不得大于0.80m(单铰接客车的车辆外摆值T不得大于1.2m)测量方法见附录A。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表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单位为毫米车辆类型 三轮汽车2)、3)车长1) 46004)车宽 车高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007) 8 120007)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最大设计总质量 &3500kg, 货车 及半挂牵 引车5)、6)二轴且≤8000kg最大设计总质量 &8000kg,且≤12000kg 最大设计总质量 &12000kg 最大设计总质量≤20000kg 最大设计总质量 &20000kg 四轴 乘用车及二轴客车 三轴客车 单铰接客车汽车25008)4000三轴乘用车及 客车 1800011) 12)25008)40009)半挂车 挂车1一轴 二轴 三轴中置轴(旅居)挂车其他挂车 汽车 列车最大设计总质量≤10000kg 最大设计总质量 &10000kg 铰接列车 货车列车 25008)400000025008)400015)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1)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2)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3)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 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车长、车宽、车高的限值分别为5200mm、1800mm、2200 mm; 4)指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5)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6)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 7)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 8)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货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 厢式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000mm的客车,车宽最 大限值为2550mm; 9)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10)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宽限值3000mm;车长限值不适 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 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11)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以及组成五轴汽车列车 的罐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12)自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 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自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100mm; 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000mm;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最大限值。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 单位为千克车辆类型 每侧单轮胎 挂车及二轴货车 每侧双轮胎 最大允许轴荷最大限值6)每侧单轮胎客车、半挂牵引车 及三轴以上(含三轴) 货车 非驱动轴 每侧双轮胎70001)100002)驱动轴115001) 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 不得超过规定的各轮胎负荷之和,且最大限值为10000kg; 2)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为11500 kg。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4.2.2 并装轴(结构相同,承载连接方式相同,双转向轴除外的桥)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3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 单位为千克 车辆类型并装双轴的轴距 <1000mm最大允许轴荷 最大限值 11500) 汽车并装双 轴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且<1300mm 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且<1800mm 并装双轴的轴距 <1000mm并装双 轴 挂车 并装三 轴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且<1300mm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且<1800mm并装双轴的轴距≥1800mm 相邻两轴之间距离≤1300mm 相邻两轴之间距离&1300mm,且≤1400mm18000 240001)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为19000kg。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4.2.3 其它类型的车轴对于其它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该轴轮胎数×3000 kg。4.3 车辆总质量限值 4.3.1 最大允许总质量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 和,且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最大限值。4.3.2 最大设计总质量货车、挂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得小于表4规定的最小限值。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表4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 (单位为千克)车辆类型 三轮汽车 乘用车 二轴客车 三轴客车 单铰接客车 二轴半挂牵引车 三轴半挂牵引车 二轴货车 三轴货车 具有双转向轴的四轴汽车 一轴半挂车 二轴半挂车 三轴半挂车 二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单轮 胎 二轴挂车,一轴每侧为单轮 胎、另一轴每侧为双轮胎 二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双轮 胎 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 汽车列车 二轴汽车和二轴挂车组成的 汽车列车 具有五轴的汽车列车 具有六轴的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 量最大限值 最大设计总质 量最小限值客车 汽车 半挂 牵引车 货车2 0 0 0 1)
2 5 0 0 0 2)
2 5 0 0 0 2) 1 6 0 0 0 3)、4) 2 5 0 0 0 2) 3 1 0 0 0 5)
0 0 0 7) ――――半挂车――――
0 0 0 6) 2 8 0 0 0 6)
14000挂车 其他挂车汽车列车――――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1)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 物品放置空间时,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3000kg; 2)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 为26000kg; 3)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 为17000kg; 4)对于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 4500kg; 5)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 为32000kg; 6)不适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 7)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 1800mm的铰接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37000kg。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4.4 其他要求4.4.1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得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 量的25%。4.4.2 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t)不能超 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4.4.3 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 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 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附录A(规范性附录)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 测量方法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A.1 车辆通道圆A.1.1 汽车或汽车列车以直线行驶状态停于平整地面上。A.1.2 汽车或汽车列车起步,由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D1(按照车辆最外侧部位计算,但是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为25m的圆周内行驶, 至少在圆周内行驶1/2圈(半个圆周),在此过程中车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间。A.1.3 在此圆周内运动的车辆,最外侧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 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外圆。A.1.4 在此圆周内运动的车辆,最内侧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内圆。 A.1.5 上述过程左右各进行一次。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A.2 车辆外摆值A.2.1 汽车或汽车列车以直线行驶状态停于平整地面上。A.2.2 沿车辆最外侧部位向地面做投影,并做与车辆纵向中心线平行的投影线。 A.2.3 汽车或汽车列车起步,由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D1(按照车辆最外侧部位计算,但是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为25m的圆周内行驶,至少在圆周内行驶1/2圈(半个圆周),在此过程中车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 间。A.2.4 上述过程中车辆外侧任何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形成外摆轨迹,该轨迹与车辆静止时车辆最外侧部位形成的投影线的最大距离即为车辆外摆值T。 A.2.5 上述过程左右各进行一次。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图A.1 (汽车)车 辆 通 道 圆 与 外 摆 值 示 意 图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图A.2 (汽车列车)车 辆 通 道 圆 与 外 摆 值 示 意 图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GB7258 ― 2004文件的其他相关说明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一、标准文具实施日期的确定原则GB7258规定了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因此,自2004年 10月1日起,除了标准前言中有实施过度期规定的条款外,原则上本标准的其他条款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包括新注册车和在用车)都适用。但是,考虑到车辆产品的特殊性,某些涉及到装置或结构要求的条款对在用车的实际上难以实施。 为使机动车的生产、使用和管理部门尽可能按相同的尺度执行GB,结合 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确定标准条文具体实施日期的原则作以下建议: (1)要求较GB放宽的条款,自日起对所有机动车(包括新 注册车和在用车)实施。 (2)要求较GB加严的条款及新增加的条款,自日起对新生 产车实施;但是,对于“4。5核载”这一类管理性条款及“7。13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7。14台试检验制动性能”、“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这一类根据在用机动车现 状要求有所调整的条款,自日起对所有机动车(包括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实 施。 (3)涉及到引用标准的条款,其实施日期按所引用标准最新版本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上述两款原则确定。 (4)前言中有实施过渡期规定的条款,按实施过渡期规定执行。考虑到实施过渡期 是从标准发布之日开始计算,为便于操作,在确定此类条款的实施日期时,标准发布之 日按日计算。 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二、新车注册登记与GB 7258按照上述原则,针对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确定的标准条文实施日期如下: 1、自日起,对新注册车,⑴不再要求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装置能 识别车型的标志;⑵不再要求“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⑶执行GB中 外廓尺寸限值放宽的一些要求(如三轴客车的车长限值、部分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 部分汽车和挂车的车宽限值等);⑷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车长限值放宽至2.0m;⑸封闭式 车厢的低速货车的后悬按“不允许超过轴距的65%”计算;⑹比功率按4.6的规定执行; ⑺不再要求“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设置对前、后轮分别操作的行 车制动装置”;⑻废止“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的规定;⑼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他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 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9.1.8);⑽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 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的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⑾不再要求“无驾驶室 的低速货车在货厢前部安装高度高出驾驶员坐垫平面800mm~1000mm的安全架”(因 GB只规定了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应在货厢前部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并且,实际现在市场上几乎没有“无驾驶室的低速货车”)。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2、自日起,对新生产车执行以下要求:⑴4.1.2关于“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标牌应标明的内容”、“改装车不应 拆除原底盘的产品标牌”的要求;⑵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变更、改动(4.1.3);⑶GB(注:仅指日以后新定型的车辆产品);⑷车轮定位值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6.11);⑸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8.5.2);⑹10.2.2关于“分 动器档位标志”的要求;⑺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 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他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 险的防护装置(10. 3);⑻11 .6.2关于“对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还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 法”的要求; ⑼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70% (11.6.4);⑽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 (11.8);⑾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的要求(12.6.2);⑿7.2.12(汽 车列车行车制动协调性)、8.2.9(挂车标志灯)、10.2.3(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的说明 10.2.4(电动汽车防止误挂挡的要求)、11.6.3(安全玻璃)、14.5(客车车内噪声)。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3 、自日起,对新注册车执行以下要求:⑴4.8.3(进口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⑵7.2.11(大型客 车和重型货车、挂车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⑶7.12.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 车应具备液压传动装置部件失效报警功能);⑷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 车及车长大于6m 且不大于10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8.2.5); ⑸8.2.7(重型货运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⑹车长不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功能,相应技术要求符合GB/T1规定的 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8.5.5);⑺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9.1.8);⑻10.5(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⑼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11.2);⑽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 GB且放置妥善的三角警告牌(12.12)。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4、自日起,在日以前定型的新生产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轴荷及质量参数应符合GB的规定。 5、自日起,新生产的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 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新生产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 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新生产的长途客 车和旅游客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椅前面沿座椅纵向 不大于600mm 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拦或其他物体时,该座椅应装 置汽车安全带。 6、自日起,新进口车产品标牌标明的项目如有项目名称(项 目是否必须有项目名称根据项目及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则必须有项目名称; 新生产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 椅除外)均应安装汽车安全带。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7、自日新生产的低速货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8、有关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原农用运输车)应标明(打刻)车辆标识 代号的要求,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有关车长小于等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 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 录装置的要求,具体实施日期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公安部、交通部等 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9、其余标准条文自日起对所有机动车(包括新注册车和在用 车)实施;标准条文要求与GB一致的条款其实施日期按现有规定 执行。 10、国家有关部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新注册车登 记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粘贴技术规范一、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同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 二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50mm、 75mm、100mm,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宽的车身反光标 识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三、N2、N3类车,全挂车和半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 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四、汽车列车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载货汽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 光标识。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个连续段长度应大于 300mm、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个单元。侧面车 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 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对于侧面可用于粘贴车身标识的平面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专用载货车,在满足长度要求的前提下,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可小于0.2m2。 五 、每辆车上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总面积应小于2m2。 六、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影响车辆原有照明及信号装置的 性能。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七、对于油漆表面完好的,可对表面作清洁处理后将车身反光标识 直接粘贴在油漆上,对于油漆已经松、粉化的,应除去油对底材作防 锈处理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八、车辆有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上可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九、车身无法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先粘贴在衬板上,再安装到车身上。 十、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应对车身反光标识的边缘进行防水 处理。长春一汽轻型车厂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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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理解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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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理解与实施
商品名称: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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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理解与实施
原价:98.00元
作者: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字数:1115000
装帧: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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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GB的修订,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
该标准于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使该标准的使用者能够正确地理解、执行该标准,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要求,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人员编写了本书。
本书由GB第一起草人应朝阳同志负责编写,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概述即标准修订情况简介;第二部分是标准条文理解;第三部分是其他相关说明;第四部分是与GB相关的标准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书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定,适用于机动车管理、制造、维修、商检、质量监督、安全检验等部门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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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培训讲义
标准的附录推荐性与标准条款的强制性
对比国标 的主要技术变化
归口管理部门
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
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机动车查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新车出厂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次标准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
明确适用范围
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定义和运行安全管理的
技术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管理的主要环节
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加严卧铺客车
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 ...
看不清楚,换一个备受业内普遍关注的上汽依维柯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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