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383号
原告: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区和孚镇杨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宋石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保税区华欣达紡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鸿海商贸楼515-12。法定代表人:顾军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江市昱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东方市场三分场(商场)一区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保税区华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昱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の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