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报批占用未利用地如何填写农转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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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征收)报批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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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申请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由本人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地点、用地面积、拟用地类等内容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7天期满后无异议的,报经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审查。
  (二)审查审核
  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核完毕),并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在城镇规划区外,使用非耕地的镇(街)国土房管所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再报区局完善手续。
  (三)审批
  自日起,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用地申请及有关资料由镇(街)管理所送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颁发《江津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许可证》。
  (四)宅基地经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批准后,由镇(街)国地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公示并到实地丈量、放线。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办地权属登记。
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
  一、 严格宅基地审批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接件受理
  村民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村、组签署书面意见后,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到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现场勘测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入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权属是否清楚,并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
  (四)、填表公示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 所土地利用员填写公示内容,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同时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所长及镇政府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及镇政府公章。
  (五)、审核、审批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派专人将申报宅基地材料统一报县局土地利用股,由规划股、地籍股、土地利用股分别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六)、下发证件
  经县局审批后,由县局土地利用股向建房村民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由分局或所在镇国土资源所统一领取,然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发给建房户,申建户方可用地。
  (七)、组织验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县国土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县局地籍股,由地籍股按照地籍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审批材料
  农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公示材料
  (3)、宅基地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四邻签字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标明位置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翻建、扩建、改建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公示材料
  (3)、宅基地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四邻签字
  (6)、房屋产权证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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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浏览次数:4136次 |问题来自: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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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位置、。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用地呈报表》和《申请书》。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和一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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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申请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由本人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地点、用地面积、拟用地类等内容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7天期满后无异议的,报经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审查。 (二)审查审核 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核完毕),并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在城镇规划区外,使用非耕地的镇(街)国土房管所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再报区局完善手续。 (三)审批 自日起,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用地申请及有关资料由镇(街)管理所送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颁发《江津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许可证》。 (四)宅基地经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批准后,由镇(街)国地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公示并到实地丈量、放线。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办地权属登记。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 一、 严格宅基地审批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接件受理 村民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村、组签署书面意见后,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到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现场勘测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入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权属是否清楚,并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 (四)、填表公示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 所土地利用员填写公示内容,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同时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所长及镇**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及镇**公章。 (五)、审核、审批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派专人将申报宅基地材料统一报县局土地利用股,由规划股、地籍股、土地利用股分别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六)、下发证件 经县局审批后,由县局土地利用股向建房村民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由分局或所在镇国土资源所统一领取,然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发给建房户,申建户方可用地。 (七)、组织验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县国土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县局地籍股,由地籍股按照地籍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审批材料 农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公示材料 (3)、宅基地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四邻签字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标明位置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翻建、扩建、改建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公示材料 (3)、宅基地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四邻签字 (6)、房屋产权证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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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不太一样查询一下你们地区的审批办法举例: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申请宗地,履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村庄,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村庄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庄,乡镇**(街道办事处)首先确认申请宗地是否使用耕地。对确需使用耕地的,经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规划选址确定后,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及相关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实地丈量面积,确定四至范围,绘制宗地草图,组织相邻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 第十六条 对经全面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整理上报申请报件。报件包括: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报件指定栏目填写意见,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内上报的申请宗地情况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报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对20%以上的申请宗地实地抽查,经审查无误后,报市**审批。 对市**批准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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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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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占用农转用计划指标和旧村复垦增加耕地面积挂钩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
  自6月24日起,莆田市政府对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实行占用农转用的计划指标和旧村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的办法,以有效遏制“两违”,确保节约集约用地。这是莆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内容之一。
  《通知》要求合理控制新增农村住宅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每年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农村居民每平方米的标准下达各县(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乡镇按照各村庄宅基地需求统筹安排。鼓励乡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实行农村宅基地占用农转用的计划指标和旧村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核定后,可在年度计划指标中按旧村复垦增加耕地面积的50%追加新增建设用地给乡镇,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建设。农村居民住宅使用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经营;没有条件调整原承包地的,村(居)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用不得低于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由村(居)委会收取,住宅小区内的土地补偿费用由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个人建房的由建房户缴纳。
  《通知》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居)委会收回或由居民承诺拆除复垦。被收回旧宅基地的,居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旧宅基地置换新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由乡镇组织村(居)委会,按照“一村一案”的方式制订,逐级上报县(区)政府审批后执行;置换宅基地的,旧宅基地等面积抵换新宅基地,超过部分按面积支付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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