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问题 利润分配表方面

Scientific
China's income distribution research center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分析
来源:中国收入分配研究中心 &&&编辑:佚名 &&&时间: &&&点击数:
高亚军 李永佩
摘 &要:本文就企业并购的重组形式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探讨,从并购对象的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选择、并购后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三个方面,对我国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和具体筹划方法进行了系统分析。
关键词:并购;税务筹划
并购是企业一种重要的资本经营方式,企业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达到多样化经营的目标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使企业获得更大和更多竞争优势。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和重点规划对象。企业的并购决策不能不考虑当前的税收政策,从整个并购过程来看,税收筹划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减少企业在并购重组业务中的税收负担。在并购活动中,税收筹划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选择目标企业、并购支付方式、并购资金的融资方式以及最后的企业整合。
一、选择目标企业并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确定最佳目标企业是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它是整个并购过程的基础。在这一环节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并购成本,甚至减轻并购后存续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这样的结果将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促进并购后存续企业的发展。
1、选择并购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为目标企业
之所以选择并购企业的上游或者下游企业为目标企业,不仅在于发挥企业的专业化合作的优势,也在于利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避税收负担,尤其是规避流转税。在选择上下游企业作为并购目标企业时,能从以下方面规避税收:
(1)利用并购行为规避增值税。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具有环环相扣的特征,无论企业各期缴纳多少增值税,其总体税负不变;但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能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可以让企业获得节税利益。并购对企业应纳增值税的影响主要在于增值税税法规定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在同一县、市,而且双方存在相互联系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则实施并购后,并购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在并购后则被视为货物在企业的内部移送,不被视同销售货物,无需缴纳增值税。
(2)利用并购行为规避消费税。如果并购企业属于消费税纳税人,若能选择与其有供销关系的消费税纳税企业进行并购,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移送环节,从而获得节税收益。首先,原销售原材料企业需缴纳的消费税将递延至最终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其次,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税率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由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亦为增值税应税货物,这种并购方式不仅可规避消费税,同时也可规避增值税。
(3)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在并购业务中,如果购并企业和目标企业双方,某一方所提供的主要应缴营业税的业务是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而且并购双方存在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那么在并购以前,这种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行为是应该缴纳营业税的,而在并购之后,由于变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这样通过并购达到了节省营业税的目的。
2、选择税收优惠地区的目标企业
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在地区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的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以获得不同的收益。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地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在对目标企业所在地的税务筹划中,主要是对区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把握。但是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后,地区间的差异逐渐减少,但是税收优惠逐渐倾向于产业政策,因此,还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
3、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的重心转移到产业优惠上,鼓励环保节能产业的发展和环保节能设备的运用以及高科技产业。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的税收优惠;采用符合国家再生资源生产的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农业生产所得享受的免税恶化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等。使得兼并企业在选择被兼并企业时,可以根据行业性质和受益程度选择恰当的目标企业。
4、选择累计经营亏损的目标企业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是兼并方,目标企业是被兼并方,所选择支付方式的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了目标企业的合作态度,进而影响到并购交易能否顺利完成。在税收方面,表现为支付方式对目标企业有没有税收利益的吸引。因此,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目标企业税收利益的筹划;同时要考虑合并后续存企业的税收负担问题。
(一)并购支付方式的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税法对不同的并购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通过对支付方式的税务处理的比较,可以看出目标企业的税收利益之所在。
1、流转税的税务处理分析
(1)现金购买方式。包括购买资产式与购买股票式两类。对于购买资产式,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征增值税货物的转移应当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被并购企业,应从被购买的当天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或者13%)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已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采用简易的征收方法,对于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已纳消费税固定资产,从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固定资产无论是采用购进扣税法还是简易的征收方法,都不再享受免税(即无售价与原值的对比以决定是否应税或免税)。对于购买股票方式,并购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并购。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股票交换方式。分为以股票换取资产式与以股票换取股票式两类。对于股票换取资产式,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对于应征增值税货物的转移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被兼并方,从资产投入的当天缴纳增值税。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关于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问题。
(3)承担债务方式。如果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原则上讲,当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为零,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时,合并企业不需要对被合并企业支付股票(或只支付很少的股票或其他财产),承担债务属于非股权支付额范畴。很显然,承担债务式合并既不符合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票票面价值25%的条件,也不符合权益连续性的要求。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分析
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后上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企业重组业务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1)通常情况下,被收购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确认股权、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和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条件和比例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除此之外,对于符合不以推迟纳税和免除纳税义务为目的、重组中达到税法规定比例等条件的,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也就是上述所指(2)、(3)、(4)几种情况,除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方式不同外,还就股权支付部分所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不缴纳所得税。
(5)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基建工程、管理部门,不再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仅作为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一种形式。对于企业并购以后,如果以总分支机构的形式存在,涉及到以上的自用行为,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企业内部进行了资源整合,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相应的涉税事务。
3、不同并购支付方式的税负比较。如表1所示,采用现金购买方式、股票交换方式、承担债务方式三种并购方式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目标企业及目标企业股东的税负也有很大不同。
表1:不同并购方式下的税务处理方法
(二)三种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1、现金购买方式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现金购买方式是获得最少节税利益的一种。从并购企业角度看,它不能带来抵减目标企业亏损的好处,但是当目标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可享受由于增加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础而带来的税收利益。对于目标企业而言,它是税负最重的一种,目标企业必须就转让的资产缴纳相应的税款,没有筹划的余地。采用购买方式并购对于被并购企业股东来说,几乎没有节税利益。被并购企业股东收到并购公司的现金被视为转让其股票的收入,由此产生资本利得,要就这部分收益缴纳所得税(考虑到我国股市的实际情况和股票转让收益的特殊性,国家在近年内,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我国企业股东来说不存在此项负担)。再者这种支付方式存在一个获取节税利益的变通办法,即通过分期支付以减轻税负。采用分期支付主要有两方面优点,一是可以减轻现金收购给并购方带来的短期内大量现金负担。二是可以给目标企业的股东带来税收利益,可以推迟支付税款。
2、股票交换方式
与现金购买方式相比,股票交换方式对并购双方税负较轻。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可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绝对节税利益。对目标企业来说,当并购的股权支付比例达到规定标准时,不用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不必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对于目标企业股东来说,采用股票交换式进行并购,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目标企业的股东未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因此,这一并购产生的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其股票时才征税。
3、承担债务方式
无论对于目标企业还是目标企业股东,承担债务方式在三种并购支付方式中是税负最轻的一种。采用承担债务方式并购,目标企业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目标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很显然,对于这种并购方式目标企业及其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另外,由于并购企业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如果目标企业的债务中有相当数额的计息债务,那么并购企业就可获得债务利息抵税的节税利益。
三、并购后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当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目标企业通常成为并购企业的从属机构。从属机构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对从属机构形式的不同选择,决定着并购后企业总体税负的高低。对并购后企业组织机构的筹划可从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组织机构的静态筹划
子公司和分公司这两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税收上各有利弊。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们存在着不同之处。如图所示:
表2:分公司与子公司法律责任和义务比较
由上表分析可见,并购企业在选择从属机构形式时,应该充分对比筹划成本和优惠获利的大小,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决策。
(二)组织机构的动态筹划
在上面分析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进行动态筹划,即考虑目标企业的生命周期阶段进行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若目标企业初建阶段及成长阶段初期,可以选择分公司的形式,若目标企业已进入快速成长时期,则可以选择子公司的形式。因为在初建阶段,固定资产投资和广告费用支出使初创公司盈利可能性很小而亏损的可能性较大。这时组织机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用其产生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降低并购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而当目标企业快速成长并逐渐进入成熟期,企业出现盈利或者盈利增加时,将其变更注册为子公司,则可以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充分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动态税收筹划的合理安排可从两方面着手:
1、动态筹划的时间安排
即在目标企业盈利之初便设为子公司,还是等到经营利润足够大时再注册为子公司,其所能达到的税收效果不同。如果等到经营利润足够大时在注册为子公司,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享受到的优惠也会因为利润的增加而增加。而在盈利之初便设为子公司,其实际享受到的优惠则会因为利润较少而非常有限。但这样可以最快地利用优惠政策少缴税款,这对于缺少资金的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另外,如果等到利润较大时再改设,企业可以已经进入了衰退期,享受到的优惠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变少。况且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各时期实际获利的优惠不能直接从数字上进行比较。再加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投资机会的不断变化,也使得后期获得收益的有效程度受到挑战。
2、动态筹划的资金投入安排
一般认为,经济主体的投入越大,产出也就越大。这种筹划的核心就在于选择分公司形式,在生产经营初期大量地投入,比如加大广告费用、科研费用等开支,使得总公司的盈利最大程度地减少。而如果选择选择子公司形式,则将最大利润项目设在子公司,由于总公司的盈利情况不会发生较大变化,也不会导致母子公司之间实行转让定价而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筹划合理,前期的高投入一般带来后期的高收益,子公司的高收益马上会因为税收政策优惠而实际筹划效果较好。
总之,在企业的并购活动中,所要进行的税收筹划应是全方位的考虑,不仅要从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考虑,而且要考虑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不仅要考虑短期内的税负问题,更要考虑长期内税负问题以及资金时间价值的利用;不仅要考虑并购的静态效果,还要动态地看待税收筹划效果。对于企业并购成功与否,效果如何,税收筹划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对于企业最终如何实施并购,还要从企业的发展意图、目标方向进行全盘规划。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经查实,该公司2009年出于竞标的需要,急需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由于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公司账上也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于是,该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代为撰写股东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增资。账务方面,在2010年9月有83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时,该公司作出了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账务处理,其余70万元挂往来账。
根据税法规定,上述个人股东以利润转增资本,构成从公司取得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扣缴。另外,该公司还存在以套取的现金方式,在内账中向个人股东发放股息、红利,向员工发放奖金和提成,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对此,税务机构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33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在该案件中,该公司以利润分配形式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将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本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实质是对以利润分配方式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当涉案公司办妥工商登记和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公司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利润分配,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并不要求股息、红利以现金形式进入股东账户。因此,个人股东企图通过非现金分配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在此,税务机构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经营,莫因一时便宜而触犯税法,招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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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而且纳税筹划是合法的,具有超前性,这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原因。那么,是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很好地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进行合法的纳税筹划?下面就来研究纳税筹划的条件和主要方法。
  一、纳税筹划的条件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条件是指外部及企业自身的一些条件。目前,尽管很多企业都希望少交税,但是有些企业却根本不具备条件来进行纳税筹划。那么,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究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具备下面几个条件,将会更方便地开展纳税筹划活动。
  1.企业规模较大规模较大的企业适合进行纳税筹划。例如,企业集团下面有很多子公司、分公司,企业通过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更有利于开展纳税筹划;其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之间进行资产流动,分摊费用,而且一些合同订单的转让都可以起到很好的纳税筹划效果。
  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的企业,由于其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应比较小。所以,他们的重点一般应放在日常的管理、日常的采购和销售活动中。
  2.企业资产流动性强企业运营中,首先要对各种和经营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这就必然要对资产、车间、设备进行安排,这些资产的安排既包括将资本从企业内部分离出去,也包括从外部购买进来。因此,资产流动性越强,企业对适应纳税筹划方案的要求就越灵活机变;反之,如果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差,则不能很好地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公司想在某地区设立一家子公司,却无法流动公司的设备,那么这就势必会阻碍了纳税筹划的开展。
  3.企业行为决策程序简化企业行为决策程序的简化有利于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的行为决策程序比较复杂,即使企业在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方案,但最后的落实可能会在比较复杂的行为决策程序中出现这样或那样料想不到的问题。
  假设公司的行为决策程序比较复杂,比如纳税筹划方案需要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负责财务的总经理、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等进行研究,每个部门对决策越负责,最后纳税筹划方案的落实就会越难。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尤其明显,即使提出了很好的纳税筹划方案,由于各个部门的审批,最后会造成落实上的困难。对国有资产使用的受限,也就限制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相反,在民营企业、企业、集体企业之中,由于决策程序少,纳税筹划决策的速度相应的也随之会比较快。
  我国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适时地进行调整的。企业如果不能及时地迅速抓住这些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带来的机遇,就很可能会丧失掉纳税筹划的空间。因此,企业行为的决策层越是简化,纳税筹划的效果就会也随之而越好。
  4.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该条件具体指企业采用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案以及实施的过程应尽量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相一致。企业的发展由各种因素来合力共同推动的,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企业减轻纳税并不能等同于企业的长足发展,企业的发展更取决于企业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的质量、市场营销、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所以企业采用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案和实施的具体过程,必须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各种因素都发挥更大的力量,以便协力地共同促进企业能及早地实现其长远发展目标。
  二、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纳税筹划的方法非常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总结出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纳税主要是根据收入指标和费用成本指标,通常的筹划方法就是分散收入法、转移收入法、针对费用采用费用分摊法或增加费用法。
  从大的方面来讲,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五种。
  1.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
  (1)税收优惠政策概述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遵守国家为前提,如果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得当,就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企业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充分了解、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对产品的优惠、对地区的优惠、对行业的优惠和对人员的优惠等。从税收政策角度来讲,税收优惠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税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少。这样才能国家的税收总量保持不减少;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较多。这种政策也能够确保国家税收总量的完成,但是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支出。
  我国现在的税收政策大都属于第二种,税收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多。企业不能改变税率高的法律事实,但可以通过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来自觉地采用一些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纳税负担的纳税筹划方法。
  (2)税收优惠政策举例企业在更新设备时,在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性能、质量差不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购买国产设备,因为国家有关于购买国产设备免征的照顾,外资生产型企业如果购买国产设备,还可以享受退还征收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不同地区注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企业在开发区、高新区、沿海经济特区或中西部地区注册,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各自不同。
  2.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纳税筹划的第二个方法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企业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之前,需要有很多的替代方案。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概念,使得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纳税筹划遵循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的经济活动安排对应不同的交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3.充分利用税法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条款尽量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特定的条款是纳税筹划的第三种方法。采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法要求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要有充分的了解。
  4.充分利用财务会计规定纳税筹划的第四个方法是指企业应当充分地利用财务会计的规定。如果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根据法律的规定,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那么,利用财务会计规定有什么意义?如果税法做出规定,企业运作就要满足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税法就要自动地服从于会计的规定。我国目前颁布了新的会计制度,这些新的会计制度如果没有与税法相冲突的,那么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相应的税务政策,就需要服从财务会计规定。
  5.税负转嫁纳税筹划的第五种方法是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一种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操作原理是转移价格,包括提升和降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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