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问题!

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检公诉二处办理的李某等六人涉嫌贷款诈骗、骗取贷款一案已经审结,并提起公诉。该案具有犯罪时间长、涉及银行多以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等特点。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涉案的多家银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违规操作,掩饰不良贷款     涉案的北京市四家大银行虽然采取了不同的风险控制操作手法,但是都没有真正控制风险,有些手法明显违反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更有甚者,在已有不良贷款的情况下,仍然扩大授信,最终造成巨额资金被骗。例如:北京市某商业银行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掩饰不良贷款;某银行北京分行采取找新人贷款偿还他人不良贷款的方式,掩饰贷款不良;又如某银行北京分行在发现贷款难以清偿的情况下,采取压缩转贷的方法,虽然损失得以减少,但是犯罪却得以延续,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某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虽然采取还旧才能借新这一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但是未能审核偿还贷款资金来源,没有发现企业的真实状况,造成了最后一笔贷款的损失。当前一些企业在还贷前借高利贷短期周转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一方面给正常的企业增加了负担,一方面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信贷风险制度形同虚设,贷前调查、贷后检查流于形式     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是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然而,涉案的所有银行在这两个关键环节上均没有做到位,贷前信贷人员做不出有深度的调查,对于企业提供的报表数据轻易采信和运用,未调查核实企业的真实状况、未审核企业提供材料的真伪。贷后未查明企业的实际情况,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使得犯罪能够延续。涉案的某工贸集团及关联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根据银行的要求,调整财务报表,虚构或者夸大资产规模、资金流水、经营利润等内容,连根本没有实际经营的企业都能全部通过银行的贷前审核。在取得贷款后,贷款企业都没有按照贷款申报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企业在没有任何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全部依赖贷款运转。对此各家银行均没有发现或者给予足够的关注。     (三)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通过对李某等六人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的审查,虽然最终未能认定有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里外勾结、构成刑事犯罪的共犯责任问题,但是却发现各家银行信贷人员责任淡化,为保证个人的业务绩效或者单位的声誉,盲目追求贷款发放量。大量到期、逾期、呆滞贷款经过“借新还旧”方式改装后,直接变成正常贷款,而部分此类贷款事实上早已成为不良贷款。这就为不良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推卸责任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利于界定有关贷款责任人,使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在贷款发放人岗位发生变化后,后续的信贷人员在对“借新还旧”贷款管理上思想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影响了贷后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化解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上述问题在目前的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为不法分子实施贷款诈骗犯罪和骗取贷款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是“借新还旧”,严格说来,这种借新还旧合同是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制度的。《贷款通则》中对贷款合同的展期有明确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申请展期,但对展期期限有严格的限制,如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满后不能归还的贷款要转入逾期账户管理。借新还旧的做法明显与这些要求相背离。但是,“借新还旧”如今已经成为银行注射给企业的一剂强心针,银行希望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使贷款能顺利回笼。在金融实践中,它已经由一个无效的地位逐步走向合法有效的地位,被视为原合同的更新。但这对于银行来说将承担巨大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银行必须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地去防范、去化解。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贷前调查     特别是以交易名义申请的贷款,对交易的相对方的调查必须进行,从源头上控制“借新还旧”行为。     (二)严格坚持标准,从严办理“借新还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是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 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四是贷款担保手续有效。笔者认为,发放此类贷款,除了严格坚持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密切注意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的“状态”。如果拟办理此类贷款的企业,其他债权人正在或准备对其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强制性退出,那么显然再办理“借新还旧”是十分危险的。     (三)明晰借款用途,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     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无论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应在合同项下载明“借新还旧”条款,而不应似是而非或像发放正常贷款一样简单地写上“购原材料”、“进货”或其他虚假的内容。同时,一份借款合同不得既有“借新还旧”贷款,又有新增贷款,否则应当分开办理。另外,在借新还旧合同签定中如果担保人发生变更,在重新签定担保合同时如果没有写明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人可能确实不知道贷款真实用途,或者故意以当事人双方合谋欺诈来抗辩承担责任,则极大程度上造成担保从合同无效,银行将不得不面对相当于无担保人的法律风险。     (四)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     目前银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贷款期限定为一年。在当前基层银行对客户日常监管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所有的“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均设定为一年是有风险的。一年的时间相对目前市场的巨大变化来说,充满很大的变数,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贷款行在一年的期限里将无法向“借新还旧”企业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贷款期限应主要参考企业的生产周期来确定,但对A 级信用以下企业贷款期限应以半年左右为宜,贷款再次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办理,担保方式尽量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保证方式,为再次办理提供手续上的便利。     (五)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     (六)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     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七)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于已经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管理,密切注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动态与现金流量变化。对借款人在“借新还旧”贷款到期前,发生新的欠息行为、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银行此时就应当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加速贷款到期,行使提前收回贷款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以避免“延缓之债”真的变成了“死亡之债”。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股票/基金&
关于农户贷款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 刘天铎
  农民贷款难是农民最关切、政府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也几成为“”热点问题。破解难题,不仅对全面服务“三农”意义重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
  农户贷款信贷抑制成因分析
  农户贷款信贷抑制问题,并非宏观调控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所致。宏观调控是有保有压,“三农”恰恰是需保证和需重点倾斜的对象。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据笔者了解,农户贷款发放少,甚至出现渐减趋势,许多地方并非因农户贷款安排的规模、计划不足,恰相反,有不少金融机构是没有完成投放计划。问题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促成:
  农户贷款风险难控。信贷资金有偿、有期、有息的本质要求,决定贷款发放必须以有效防控风险为重要前提。不良贷款超过一定比例,不仅金融企业自身利益受损,难以生存发展,信贷支农、惠农、富农的资金运作也不可持续。有效防控风险的管理要求,在操作层面必然要形成具体的控险条件、“门槛”,落实防控风险责任,必然会将防控风险的结果与操作者的利益相挂钩。毋庸讳言,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商业风险与自然风险高、收入水平低等因素,决定农户贷款第一还款来源一般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而农村中按防控风险所必要的贷款条件衡量,真正具备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数量十分有限。目前,许多地方采取“三户联保”或“五户联保”的方式向农户发放贷款(这种方式本质上仍是信用贷款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随贷款风险暴露周期,一些风险问题往往集中暴露,“联而不保”,一户不还,联保户索性都不还而“火烧连营”问题已时有发生。
  主要由偿还能力和还款意愿决定的第一还款来源风险难控时,其他贷款主要靠第二还款来源,即合法有效的担保、抵(质)押手段来实现对信贷风险进行控制,而农户贷款投放难的症结恰在于,能为贷款设定合法有效担保、抵(质)押的物品及权益严重缺乏。首先,缺乏有效担保。“三户联保”、“五户联保”,实践已证明控险效力有限;而针对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有一定担保实力的担保机构,在广大农区也数量有限;保险机构也基本不办理对农户贷款的履约保险。其次,缺乏合法、有效的抵(质)押物品和权益。林权质押,由于自然条件等因素决定有林权的农户有限,加之交易市场不成熟,处伐林木操作难等问题,尚难在广大农区开展;以农业机械抵押贷款,也因拥有较大型农机具农户仍不多及贷后难以有效占管等问题存在,也尚难在较大范围展开。如省对本省近30万农户贷款中,以农业机械抵押的也只寥寥数笔。而广大农户最普遍拥有,也是最适于为农户贷款设定有效和相对足值(如吉林省中部农区土地转包费,旱田达每公顷1万元,水田达1.3万元)质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现行规定却又不能质押。农户的住宅和宅基地也同样由于法律方面的障碍也不能抵(质)押。
  缺乏合法、有效抵(质)押,是农户贷款投放难的症结,甚至是症结中的症结。因一些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一般也要求借款人提供合法、有效抵(质)押为反担保的保障措施。
  经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的抑制。农户贷款虽利率上浮水平较高,但由于额度小、笔数多和管理半径等因素影响,耗费的人、财、物力要远高于发放同样数量的法人客户贷款。由于风险难控,和一般其他贷款比,需要提更多的风险拨备和占用更高的经济资本,扣除风险成本后,实际最终创造的经济增加值,即最终经营成果往往并不理想;如果贷款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不良贷款出现较大幅度上升,很容易出现经营性亏损。农户贷款要面对千家万户,不仅贷款对象方面易出现更多风险事件、案件,还因是贷款品种中劳动最密集的品种,涉及员工管理、教育培训,不仅费用更高,而且出现道德风险事件、案件的概率也更高。由于涉及面广,也容易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农户贷款风险难控,使基层金融机构不敢放、难于放;也由于其经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也促使其不愿放,更不愿多放。
  有关部门及各行对涉农贷款,在统计口径以及相应的考核监测、优惠政策匹配等方面不够细化。总体看,“涉农”、“县域”贷款比非农、城市贷款,要风险高、收益低、管理难度大,但同是“涉农”或“县域”的贷款,往往也存在较大差异。如有些“涉农”或“县域”客户可能是信用等级很高的大客户,是各商业追逐营销的对象,和同样“涉农”的农户贷款是很难相提并论的。由于目前在考核监测、政策倾斜等方面多只把“涉农”、“县域”作为统计口径,金融机构为追求更好经营绩效,便很容易在涉农”、“县域”中做出抓大放小、追强避弱的选择。
  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农户贷款风险联防分担机制。农户贷款数额小、笔数多,具有天然分散风险的优势,宜于利用担保、保险机制发挥作用。应在现有基础上更多发挥担保、保险机构的功能,增强其担保、保险实力,尤其应引入再担保、再保险机制,包括利用城市内有实力的大型公司机构,对农村中实力较弱的机构进行再担保、再保险。
  应适时对《担保法》、《物权法》进行修订。对现行法律上规定关于“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条款进行修改,解除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户贷款设定质押的法律障碍。禁止性条款实际是对农民权益的限制,阻碍了农村中最主要的资产资本化,使农村中最主要的资产不能资本化而“沉睡”、浪费,进而阻塞了农民财富扩大化渠道,也使商业运作的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方面很难施展。那种怕农地流转、抵(质)押而使农民失去生存保障的过分担心,其实是已无必要的。现今农民的状况已与过去有很大区别:广大农民生存门路、生存技能已不只局限于传统种植业;收入水平已有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已建立并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以及农民文化水平、理性程度的提高,已为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提供了可能。农地抵(质)押权的实现与农地流转权的实现并无本质差别,都是一种对价,而非单方面获取,拥有抵(质)押权与拥有流转权一样,可以帮助农民致富,为改善他们生活、生产条件提供更多便利。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在农村中实际已相当普遍,而实践证明,尚鲜见由于土地流转、转包,而出现农民由此而难于生存等担心的问题出现。以农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发放贷款,有些地方的金融机构也已有试办,实际情况也证明,所担心的农民生存保障问题也很少出现。而真让放贷金融机构担心的,是由于法律上尚未能名正言顺,贷款仍有违法放贷之嫌而仍怕被查处,而且也怕一旦借款人欠贷不还,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维权,也难胜诉。其实,法律上消除禁令,为稳妥起见,有关部门仍可设定些开办此种贷款的限制性条款,规范放贷金融机构,促使其理性放贷。诸如要求借款人第一还贷来源要达到一定充足度,规定贷款用途,以及要求借款者要有更高的社保参保额度,拥有对土地优先赎回权等等。
  农户贷款是小贷款,却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农户贷款问题反映在基层,解决问题,有些却关系到需从法律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的改进。
  对风险偏高、收益偏低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补偿。国家有关部门从总体上对服务“三农”金融机构,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优惠的同时,还应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涉农”贷款风险、成本、综合收益水平等情况,对优惠政策进行进一步细化,使发放风险偏高、收益偏低类涉农贷款多的机构,给于相对多的补偿。此外,有关部门和上级管理行,不应只按贷款品种测算,是农户贷款都要占用很高的经济资本,而应按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实际风险形态,测算其经济资本需要耗占的额度,这样更能起到鼓励发放农户贷款和鼓励控制好农户贷款风险的作用。总之,要在经济上,不使放农户贷款多的金融机构吃亏。
  适当提高农户贷款的容忍性。在从严查处农户贷款中以贷谋私等违纪违法问题前提下,在考核监测、内控评价、处罚处理相关责任人等方面,也应考虑农户贷款笔数多、管理半径大、风险点多等特点,适当提高农户贷款出现一般性问题的容忍度。考核评价不仅要看违规违纪违法事件、案件发生的绝对数,也还要以一些相对数指标衡量,使考核、评价和处罚更客观、合理。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机构协调力度,更好地整合有限的农村金融资源,使金融部门既有竞争更有合作。应根据辖内金融机构各自的业务特点、人员网点状况、资金能力等方面情况,设法使金融资源尽量合理分布,防止因资源分布不均而造成某区域农民贷款难问题更加突显。
  加强政策性金融扶持力度。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不能仅靠商业金融包打天下,还应加大政策性金融、真正的合作金融介入力度,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引导,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作者系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
04/17 15:0804/17 12:4604/17 00:1404/16 10:0504/13 11:4904/13 07:1804/13 06:1204/13 02:52
银行精品推荐
特色数据库:
精品栏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专题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2015《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2015《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2015《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来源:社保频道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跟yjbys小编一起看看吧!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相关推荐& 关于银行贷款承诺书的问题
注册时间:-
关于银行贷款承诺书的问题
想咨询下银行批出的&银行贷款承诺书是直接通知和交给卖家还是买家,还是中介呢?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
看样子你是购房者,购房者才会有银行贷款承诺函。&银行贷款承诺函既然是银行给自己的,那就是购房者自己持有。不必交给谁,只是要给业主看而已。业主看到这个贷款承诺函才会答应去国土局过户,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手续。[风雨同路/1/15 10:46:16)想咨询下银行批出的&银行贷款承诺书是直接通知和交给卖家还是买家,还是中介呢?
注册时间:-
我是卖房的我是担心这份承诺书不知道会不会有假啊!&[房网淘房哥-江小鱼]( 13:01:36)看样子你是购房者,购房者才会有银行贷款承诺函。&银行贷款承诺函既然是银行给自己的,那就是购房者自己持有。不必交给谁,只是要给业主看而已。业主看到这个贷款承诺函才会答应去国土局过户,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手续。[风雨同路/1/15&10:46:16)想咨询下银行批出的&银行贷款承诺书是直接通知和交给卖家还是买家,还是中介呢?
注册时间:-
贷款承诺书原则上是给卖方的,也是给卖方的一个承诺。具体也要看银行这么写的。[风雨同路/1/15 10:46:16)想咨询下银行批出的&银行贷款承诺书是直接通知和交给卖家还是买家,还是中介呢?
注册时间:-
现在所有交易资金都在银行三方账户监管,您担心的是哪些方面?[风雨同路/1/15 13:21:33)我是卖房的我是担心这份承诺书不知道会不会有假啊!&[房网淘房哥-江小鱼](&13:01:36)看样子你是购房者,购房者才会有银行贷款承诺函。&银行贷款承诺函既然是银行给自己的,那就是购房者自己持有。不必交给谁,只是要给业主看而已。业主看到这个贷款承诺函才会答应去国土局过户,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手续。[风雨同路/1/15&10:46:16)想咨询下银行批出的&银行贷款承诺书是直接通知和交给卖家还是买家,还是中介呢?
注册时间:-
我的承诺函是交给卖方了,我都没看到写什么,因为卖的人要拿这个的,担心收不到款呢
注册时间:-
请问,如果银行已经出了贷款承诺函,期间征信上新增了其他贷款,会影响银行的贷款尾款发放吗?中介说,银行在尾款发放前还会再审征信。
注册时间:-
一般情况下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再查个人征信报告,只要没有出现逾期,就不会有问题。[viennatsm]( 19:15:16)请问,如果银行已经出了贷款承诺函,期间征信上新增了其他贷款,会影响银行的贷款尾款发放吗?中介说,银行在尾款发放前还会再审征信。
& 关于银行贷款承诺书的问题
请输入链接网址:
请输入链接文字:
@您关注的人,我们会通知他来围观,每次只能@3个人我的关注
电话:(新房业务) (二手房业务) (生活论坛业务) (家居装修业务) (亲子教育业务) (客服) 传真: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 ICP备案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关于银行贷款五户联保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