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电子商务特征的商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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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问题和对策
  一、及其特征
  电子商务,通俗地讲就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的支持下进行的商务活动。它主要涉及网上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货物递交等售前、售中、售后以及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与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开发网络的商业活动。立足于的角度来讲,电子商务也就是将企业的核心商务过程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实现,以此来改善客户服务,减少流通时间,降低流通费用,以便从有限的资源中得到更多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下几点:书写电子化和信息传递数据化;支付手段现代化;存货实现了“零库存”;降低企业间的交易费用;经营规模无限制。
  二、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发展电子商务的认识不清晰
  目前,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晰,在理解上还存有一些误区:
  1.很多企业认为发展电子商务就是建立网站,建了网站就等于能够赢利。而这些仅仅只是向客户提供了商品信息,进一步来说,如果将销售合同、运输、定价甚至于库存信息仍然停留在原始的运作模式上而不实行数字化管理,那么利用数字信息来控制交易和生产过程只能是一纸空谈。2.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为了能在点在商务的发展中成为翘楚,不断加大投资来扩张在业界的实力,孰料陷入了市场经济盲目投资的泥淖,以至于出现尾大不掉的被动局面。
  (二)企业自身发展的水平低下
  企业内部的信息化建设是企业发展和利用电子商务重要保障。目前,中国企业普遍存在信息化基础落后的问题,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了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时值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的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现代化,这使我们必须认识到,企业本身是发展电子商务的主体,企业如果准备参与和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具备发展电子商务的一些基本条件,具体说来就是要具备如下三个基本要素:
  1.完善和加强企业自身素质建设,使企业自身的现代化和计算机化;2.具备强有力的网络支持,企业要具备业务操作的电子化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和发展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连接网络;3.开发电子商务的应用支持平台,首当其冲的就是企业要建立发展电子商务业务的相关应用。
  (三)企业员工的信息化素质不高
  信息素质(InformationLiterary),是指在各种信息交叉渗透、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信息处理实际技能和对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和使用的能力。在信息化经济发展的今天,发展好企业电子商务,必须要大力推动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而培养一支高水平的管理工作队伍则是关键。这不仅是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企业员工自身必须要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根本要求。
  三、企业发展电子的未来选择
  (一)充分把握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机遇
  面对当今全球性竞争空前激烈的严酷现实,一个企业如果要保持发展优势,就必须要利用一切机会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采取诸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不断扩大市场份额。电子商务的发展,异军突起,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全球性,而且还建立了新型的商务通道,弥补了传统贸易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因此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商务活动的水平和服务质量。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
  (二)调整企业发展结构,推进信息化建设
  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存在挑战的同时也蕴含着机遇。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前景是乐观的。目前,国家各部门齐心合力、积极努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诸如建立一系列配套设施和辅助系统、制定“电子商务通则”、电信改革加快进程使得资费大幅度回落,这些都将极大地促进企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企业是发展电子商务的主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诚然是根本需要,但同时更要自觉地改革企业运行模式,以便更好地适应的需要。具体说来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也就是说,企业要由单点管理走向系统管理。所以要将管理层适当地加以精简,已达到缩短信息沟通渠道、提高业务往来速度的目的,同时加强对各个部门的监控;二是构建广泛的商务伙伴网络。紧密联系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现企业业务流程的系统化、便捷化,不断增强商务伙伴网络以及资源配置的能力。三是要加强知识管理。要不断增强企业获取、处理、传递和利用信息的能力,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加快信息共享和交流速度。
  (三)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升信息化能力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员工,特别是高素质的员工。企业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培养和吸引具备信息化能力的电子商务人才是关键所在。目前,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就是高素质电子商务人才的匮乏。电子商务的开展,需要新型的,即那些既掌握信息技术又掌握商务规则的人。因此,企业发展中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就是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和电子商务岗位技能培训,快速提高企业员工的电子商务业务素质和信息化技能,只有提升了员工的信息化能力,才能保障企业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总之,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经济贸易的发展,在21世纪将获得长远的发展。作为一个经济大国,我国应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提高认识,迈步迎头赶上。(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议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家天地,2010,11。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科教文汇(上旬刊),2009/05。
  [3]浅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09。
  [4]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2。
  [5]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6/13。
  [6]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2。
  [7]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情报杂志,2001/08
[ 责任编辑:周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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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段,完成问题。
电子商务张意轩
  10年前,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到美国想募几百万美金却困难重重而今天,电子商务在中国商业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仅淘宝网就有1.2亿用户。回首发展之路,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在西方,企业的商务需求推动了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进步,并促成电子商务概念的形成。在中国,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不断拉动企业的商务需求,进而引导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在当前金融危机面前,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中小企业的”过冬棉衣“。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金融危机中,未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陷入困顿的比例达84.2%,而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陷入困顿的比例为16.8%,两者相差近5倍。为什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交易相比,没有时间、地域限制,不受渠道制约,营销成本可降低55%,可降低16%总成本。金融危机之下买家更需要高效率的采购方法,在我国经济恢复的三五年时间内,电子商务将从一个非主流的商务平台逐渐变成一个主流的商务平台。  然而,电子商务发展的”绊脚石“使不少中小企业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心存忌惮。比如网上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网络信用问题等等。所有电子商务服务商都在为搬除这些”绊脚石“而努力着。互联网高度透明化使新商业文明中的诚信变得越来越重要。如阿里巴巴平台上诚信指数高的商家生意一定好,并且还可以拿到无抵押贷款,而互联网的高度透明使不诚信的企业得到全球性的封杀。  相比国外的电子商务,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潜力巨大,瓶颈还有待突破。目前,对商家进行认证及评级、国家及地方日益完善的电子商务立法、交易金第三方保管等措施都在促进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选自《语文报》有删改)1、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中国与西方各有什么特点?请简要概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交易相比,具有哪些明显优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为什么说诚信在电子商务中显得十分重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你认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前景如何?为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阅读理解与欣赏难度:中档来源:江苏中考真题
1、西方电子商务主要是商务需求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主要是网络和电子技术拉动。2、没有时间地域限制,不受销售渠道制约,成本低。3、诚信可以弥补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某些不足,增加企业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在电子商务活动上,诚信指数高的商家生意会越来越好;不诚信的企业得到全球性的封杀。4、中国电子商务前景广阔、生机无限(或电子商务将从一个非主流的商务平台逐渐变成一个主流的商务平台)。因为,电子商务模式比传统交易更具有优势,发展迅速、潜力巨大;电子商务正努力弥补不足;国家正采取商务立法等相关措施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意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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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阅读下面的文段,完成问题。电子商务张意轩10年前,阿里巴巴创始..”主要考查你对&&说明文阅读&&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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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文阅读
说明文:是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来解说事物、阐明事理而给人知识的文章体裁。它通过揭示概念来说明事物特征、本质及其规律性。说明文一般介绍事物的形状、构造、类别、关系、功能,解释事物的原理、含义、特点、演变等。说明文实用性很强,它包括广告、说明书、提要、提示、规则、章程、解说词、科学小品等。说明文是三大实用文体之一,它是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用来介绍或解释事物的状态、性质、构造、功能、制作方法、发明过程和事理的,使读者对这一事物或事理有所了解,给人以知识。“”。
———— ——
说明文阅读步骤及技巧:首先要明确说明对象、掌握为说明对象所使用的说明方法(列数字、打比方、作比较等)和说明顺序(空间顺序、时间顺序、逻辑顺序),还需要掌握文章中体现说明文语言准确性的词语以及这些词语的表达效果。另外说明文阅读中也会考察说明文的结构形式,如总分式(总—分、总—分—总、分—总)、并列式、连贯式、递进式。
“”“”&“”——
“”另外可抓住说明的顺序弄清说明点。事物事理的本身是有其顺序的,人们认识事物事理也有一定的顺序,因此理清了文章的顺序,也就有助于弄清说明的中心。——
“”说明文阅读结构思路:(一)、把握说明对象,辨识说明方法 1、常见题型:以选择、填空或简答的形式指明说明对象或说明对象的特征。如:本文的说明对象是什么?本文的说明内容是什么?拟标语、提建议等。2、把握说明的对象和特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①看题目,不少题目都表示说明的对象。一般事物说明文的对象可以从标题上找。 ②抓首括句和中心句。好的说明文往往用这种句子来突出所要说明文的事物和特征。(二)、理清说明顺序,分析文章结构&1、常见题型有:以选择、填空或简答的形式,指明整体和局部的说明顺序;或理清说明文的层次,直接划分全文的结构或划分某段的层次.&2、常见说明顺序有三种:时间顺序、空间顺序、逻辑顺序。&3、说明文常见的结构形式:总分式,总分总式,分总式.&4、抓逻辑顺序、空间顺序、逻辑顺序的特征,理清说明顺序。常见方法有以下两种:①看内容,辨顺序。介绍事物的特征、种类、成因、功用等,一般用逻辑顺序;说明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一般用时间顺序;说明事物的形状、构造,一般用空间顺序。②找重点词句辨顺序。空间顺序一般用方位词;时间顺序一般用时间名词;逻辑顺序一般用“因为”、“所以”、“首先”、“其次”、“总之”、“综合所述”等词语。▲理清了说明顺序,说明结构就可根据顺序来划分。(三)、体味说明语言,概括语言特点。常见题型有如下两种:1、说明文中词语作用的认识与辨析:①“ⅩⅩⅩⅩ”词好在哪里?②句中加点词“ⅩⅩⅩⅩ”能否去掉,为什么?③文段中指示代词指代对象的判断。2、分析、体味语言。说明文中文句的理解与品位主要有两种题型:①请找出一句能体现说明文语言准确性、科学性的句子来分析。②“ⅩⅩⅩⅩ”在语言上有什么特点?3.答题时语言要规范:①“ⅩⅩⅩⅩ”词好在哪里?答题格式:用了“ⅩⅩⅩⅩ”词,生动(准确)地说明了……事物的……特征,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②句中加点词“ⅩⅩⅩⅩ”能否去掉或更换,为什么?答题三步走:A.表态,明确表示“不能去掉”或“不能换”;B.结合语境结实该词;C.与改换的词或去掉加点词后的语义进行比较,扣住说明文语言特点——“准确”。答题格式:不能,用了“ⅩⅩⅩⅩ”词,生动地说明了……,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去掉(或更换)就没有这种效果了。不能,删掉“ⅩⅩⅩⅩ”句子的意思就变成了……,显得太绝对化,用了“ⅩⅩⅩⅩ”词,准确地说明了……。说明文写作:说明的目的在于“以知益人”,它在很大程度上显示着一个人的知识水平和思维的精确性、明晰性、条理性。要准确地运用说明方法,必须有清醒的头脑,细微的观察能力和丰富的知识储备。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要抓住特征说明事物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特征,这是这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最本质、最主要的方面。因此,要介绍清楚这一事物,必须把握住它的特征,才有准确性可言;不单写作说明文如此,阅读说明文也同样要把握住事物的特征,才能清楚地认识作者介绍的事物。2.要选好说明角度事物的特征,往往是多样性。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同一事物,就会发现,它的特征不止一个。事物特征的多样性,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正因为如此,要求我们在说明事物时要根据不同的写作目的、读者对象,选好角度,确定重点,有详有略地进行说明。3.要合理安排说明顺序要能把某一事物(或事理)的特点准确、清楚地说明,还必须根据事物本身的条理和它的固有特征,选取合理的顺序来进行剖释。所谓合理,是指在根据事物的特点和符合认识规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一种便于说清楚,也容易使人看明白的说明顺序。常见的说明顺序有:(1)以说明某一事物构造为主的说明文,常按事物构成部分的组合顺序或人们观察事物的先后顺序来进行说明;(2)以说明某一事物发展过程为主的说明文,常按事物形成的时间顺序来进行说明;(3)以说明某些事物相互关系及其特点为主的说明文,往往按照先总体后局部来进行说明;(4)以说明科学实验为主的说明文,往往按照实验本身的顺序进行说明。最后指出,合理的顺序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多实践、勤总结积累。4.要恰当地使用各种说明方法恰当地、灵活地使用多种说明方法,有利于把事物(或事理)介绍清楚、剖释生动。常用的说明方法有:概括说明;定义说明;诠释说明;分类说明;举例说明;引用说明;比较说明;数字说明;图表说明;形象说明等等。选用哪种方法要从需要出发,还要看作者本人的写作习惯,但大都是综合运用各种说明方法,使文章生动形象,便于读者对介绍事物(或事理)的认识和理解。5.要运用准确、简明的语言说明
发现相似题
与“阅读下面的文段,完成问题。电子商务张意轩10年前,阿里巴巴创始..”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1800937702668192854038133598064当前位置: &
&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案例解读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案例解读
&&日09:05&&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6月23日,“互联网+产业”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总结了年度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现状,客观全面地剖析了电商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以下为对年度电子商务典型的解读:
  一:滴滴提供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互联网专车第一案)
  【案例简介】
  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
  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案件审理后,滴滴公司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济南专车第一案的相关情况,暂无法对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滴滴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否合法,所有关注这起诉讼的人关心都是滴滴专车的合法性问题。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
  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势不可挡,法律应与时俱进。关于专车的合法性问题,似乎成了这一电商模式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电子商务以强势的方式介入传统行业,传统行业既得利益者奋起反抗,也可以理解。只是进入听闻运管部门已经正式对专车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这一消息传来,似乎已经给专车电商模式画上了句号。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以运输公司名义和客人发生运输法律关系,并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运管部门的认可。在民事经营领域,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即为允许,既然没有禁止,为何反对之声群起,甚至发生多地出租车司机罢工、停运、上街堵塞交通呢?
  现有出租车运营模式积重难返,出租车运营证天价交易,运管部门作为既得利益部门自身监管不力,出租车司机被剥削厉害无法保证合法权益,这些都是造成强烈抵制专车运营模式的原因。
  但是,市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消费者显然可以在合法的体制下选择不同的服务模式,如果只是一味迎合运管部门和既得利益者的权益,那么消费者的权益怎么获得保障?而且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已经势不可挡,即使存在一些障碍和瑕疵,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得到解决,因噎废食那是野蛮人的做法。
  专车,专业服务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肯定,法律服务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专车第一案”叩响法律之门,互联网专车第一案能否倒逼法律完善。针对“专车第一案”,主要的的矛盾和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享有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是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对非法运营的处罚权应属于交通局,运管中心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
  其次,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按照以往的行政惯例进行裁量,合法运营需要两证,一是道路经营许可证,二是汽车营运证,二者缺一即构成非法运营。但专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裁量惯例。因为专车运营是按照四方协议模式来进行,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之间达成四方协议,专车运营实际上是汽车租赁服务和劳务服务的结合,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专车运营模式。
  专车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用户的好评,当然,新生事物的出现,在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外。在此案之前,技术进步带来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到底应该如何抉择?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于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说法。互联网专车在法律上将如何界定?技术对于经济的推动,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让我们拭目以待。
  (详见快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专车第一案”》)
  案例二: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案(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简介】
  2014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中国雅虎网的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经济参考报社对《畸形消费产业之颓》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阿里巴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权力,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阿里巴巴公司称其对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认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至2014年底,中国网民总数已达6.48亿,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日,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权利的规定,迎接了网络技术发展给著作权法律关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网络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空白。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阿里巴巴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涉案作品并非是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被告的转载并非合理使用,因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雅虎网上使用涉案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就涉案文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三:网购进口巧克力无中文说明诉讼获赔7万元案
  【案例简介】
  67岁的老人杨某宾在上买了东邮贸易有限公司的一批进口巧克力,一共花了3万多元,但这些巧克力从说明、保质期、生产日期到配料表等标签,均没有任何中文说明。老人遂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当当网及东邮贸易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2万余元。
  今年5月,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昨日,记者从东莞第一法院获悉,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获赔10万元。
  今年2月初,杨某宾准备请膝下十多个孙辈到家团聚共度元宵节,于是在当当网购买了345盒费列罗金莎巧克力,订单上显示卖家为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杨某宾收到快递件打开后发现里面所有的产品信息都是英文,并无任何中文说明。
  与两被告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后,杨某宾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东邮贸易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杨某宾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前述两被告承担10倍赔偿款,并赔偿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总计约42万元。
  东邮公司回应,原告并不能证明涉案的产品是东邮公司出售的。当当网法务人员则提出,当当网并非本案网购的买卖一方,只是网络平台服务者,已经审查过东邮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等材料,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杨某宾和被告东邮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宾向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全部案涉345盒、价值3万余元的费列罗金莎巧克力;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向杨某宾支付货款及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当当网的起诉。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对于国内网购的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那么他的来源有问题,有可能是非法产品。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格的进口食品包装有如下特征:一是包装袋印刷精致,生产日期等中文标签清晰可见;二是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成分配料表、原产国、制造商,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及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三是贴有激光CIQ(中国检验检疫)标志;四是具备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本案中,原告在当当网上购买了东邮贸易有限公司的一批进口巧克力,由于这些进口巧克力包装上没有一个中文标签或说明,表明它没有经过海关审核,没有获得卫生证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属于不合格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四:与互诉图片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简介】
  行业的老大和老二现正在图片侵权问题上“打架”。正当网刚刚宣布胜诉网,后者就以同样的原由将前者告上法庭。
  7月17日,美团网销售副总裁杨俊称,关于大众点评网侵权盗取美团图片一案,已经由市徐汇区法院做出判决。本次的侵权案美团网最终胜诉,并将获大众点评网4.94万元的赔偿。
  据了解,美团网因大众点评网盗取前者网站摄影图片,于2013年底向法庭提起诉讼,根据杨俊所述,市徐汇区法院做出了判决,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大众点评网)立即停止侵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即美团网)对90张团购摄影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立即删除90张团购摄影图片;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4万元;以及后者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3万元。
  美团网起诉大众点评网一事刚告一段落,大众点评网又将美团网推上了被告席。大众点评网方面认为,旗下拥有著作权的逾百张图片遭到了美团网的侵权,甚至部分照片是从大众点评网上直接截图使用。现大众点评网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认为:近年来,由于数码摄影的兴起,图片的创作变得简单、成本低廉,以数码形式存在的图片作品大量产生,从店面装修到产品宣传,从个人小店到知名公司,图片侵权行为形形色色日渐扩散,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图片作品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快捷地展示、复制和传播,通过互联网获得并使用图片的侵权纠纷案件大量产生,并有增加的趋势。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虽然网络上大量图片可以免费下载,但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资源,一定要事先获得授权。
  本案中,正是由于大众点评网未经美团网同意使用了美团网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害了美团网的著作权,因此,法院判决大众点评网立即停止侵害美团网的著作权并赔偿损失。至于大众点评网又将美团网推上了被告席,只要大众点评网能够证明美团网未经大众点评网的许可,使用了大众点评网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资源,法院同样可以认定美团网侵害了大众点评网的著作权,判决美团网立即停止侵害大众点评网的著作权并赔偿损失。
  (更多美团与大众点评竞争事件详见快评:《电商中心评美团网恶性“刷单”大众点评》)
  案例五:阿里巴巴起诉人葛甲恶意诋毁案(侵权第一案)
  【案例简介】
  日,备受关注的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一案,在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葛甲作为被告方,就是否卖假货、自己的文章是否对阿里业绩造成损害等问题,对原告方阿里巴巴进行了提问,控辩双方围绕葛甲的自媒体文章是否构成恶意诋毁等问题展开了激励辩论。
  该案件作为自媒体人涉嫌侵权第一案,同时也是阿里巴巴集团后的第一案,备受电商行业、司法领域、自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
  【案例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阿里巴巴诉葛甲案或意在“杀一儆百”。阿里巴巴诉葛甲名誉侵权案倍受关注,不仅仅因为它是阿里巴巴后的第一案,更是因为它是国内企业诉自媒体第一案。与以往很多媒体遇到的名誉权纠纷不同,这次涉案文章不是新闻报道,而是评论。
  评论的基础是事实,被告文章所基于的事实都来自第三方,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已被第三方证实或者被阿里巴巴所认可,二是与实际不符或者不被阿里巴巴认可。
  若是前者,不存在捏造事实,若是后者,存在未尽到核实义务的问题。根据庭审情况来看,涉案的绝大部分文章都属于前者,依据客观事实进行评论。
  这个案件的核心之一是应该区分新闻报道与评论。新闻报道涉及名誉权纠纷,大多与是否属实有关,而评论则不同,只是作者的观点的表达,无论观点本身对或错,只要不使用侮辱性的表述,并不构成侵权。至于评论所使用的语言及写作方式,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即使财经评论也并非不可使用文学修辞手法。
  这个案件的核心之二是侮辱性言论的界定标准。评论只有在存在侮辱内容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批评性言论使用贬义词甚至比较激烈、尖锐的措辞并不必然构成侮辱,只有涉及到人身攻击、贬损人格尊严的措辞才构成侮辱,进而构成名誉侵权。
  作为一家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起诉葛甲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索赔,也不在于仅仅让被告一人禁言,而是在上市前震慑更多的自媒体及媒体,目前来看,战略目的已经实现。但是,以集团之力,通过公关、诉讼甚至其他不当手段去打压一个个人,不仅与其身份不符,更与其一贯标榜的价值观相悖。
  (详见快评:《电商研究中心律师评阿里后第一案》)
  案例六: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微信售假案)
  【案例简介】
  从2013年5月起,何某开始通过两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各大名牌包包手表和高档化妆品的信息。何某接到单子后,转发给其朋友,由朋友从生产工厂直接发货给买家,何某赚取中间的差价。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何某发布的销售动态已达百余条,销售金额高达10余万元。2013年12月,何某被用户举报售卖假货。公安机关在何某住所内搜出了假冒的“路易威登”、“普拉达”牌包包和手表等24件商品。
  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件进行了宣判,微商何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属怀孕的妇女,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从面膜到包包、首饰、服饰、化妆品等,打折低价特供做起了“街坊”生意。但是,微信朋友圈也不能任性,售假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年4月3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1日对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件进行了宣判,微商何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被处罚金6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确相对隐蔽,但该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公开,哪怕是通过更隐蔽的方式进行销售或是只销售给了一个人,只要达到规定的销售金额,亦构成该罪。
  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比如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来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七:“”和“嘀嘀”的商标诉讼战(商标侵权案)
  【案例简介】
  2015年4月,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公司)诉称,公司拥有第38类第号“嘀嘀”和第号“滴滴”商标、第35类第号“滴滴”商标,而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字样为“嘀嘀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字样,该服务包含“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网络用户打车服务、语音通讯服务、出租车司机商业管理”等,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近似。睿驰公司将小桔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小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
  在一审判决中,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标识本身来看,原告的商标显著性不如被告强,因此二者区别明显;第二,双方的服务类别并不构成近似;第三,原告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对商标在核定范围内进行了商标性使用,相对于被告的大量使用所形成的稳定消费群体,二者难以认为构成混淆。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案例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因为商标权纠纷而惹“火”上身的滴滴打车,在已经进行了一次更名后,仍然继续为此烦恼。这缘于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滴滴打车运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滴滴打车”服务过程中包含的通讯手段和其经营行为具有“商业性”、“管理性”的内容,与睿驰公司注册的商标类别中的某些内容是否相近。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除比较两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还应当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性质、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诸多因素。
  首先,从标识本身看,小桔公司没有单独使用“滴滴”文字,而是注明“滴滴打车”,并与黄蓝色出租车卡通形象图案组合使用,显著性较高,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已与其公司提供的服务形成紧密联系,不会与睿驰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
  其次,从服务类别的相似度看,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车”服务的运营方,其服务对象为乘客和司机,服务内容为借助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乘客的乘车需求和司机可以就近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后台进行处理、选择、调度和对接,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通过手机电话联络,及时完成服务。其服务的性质不属于睿驰公司注册的两类服务,而是属于第39类运输类服务。“滴滴打车”虽然利用了电信和等通讯方式的便利,但其与该商标类别中所称“电信服务”明显不同,并不直接提供源于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最后,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睿驰公司此前主营的软件为类,其经营的嘀嘀汽车网主要提供汽车行业新闻及销售推广,其与“滴滴打车”的服务并不类似。而“滴滴打车”的图文标识则在短期内显著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高,拥有大量用户。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亦难以构成混淆。
  案例八:举报滴滴快的合并涉嫌违规及行业垄断案(反垄断案)
  【案例简介】
  日,滴滴打车和宣布合并,之后向中国反垄断局(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并行为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中国《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易到用车认为,合并方之一快的去年3月在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公司司机账户流水达到47.3亿元人民币,月均营收超过千万,仅此一项就远超相关法规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两家合并后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90%,在事实上构成了在线打车行业的寡头垄断。按照相关法规,两家的合并即使不构成反垄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也应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禁止两家的合并。
  【案例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次滴滴快的两家具有极大前景的高科技公司,在西方情人节当天喜结良缘,对于网络叫车市场显然是一件重大事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一件不愿看到的事故。毕竟两家公司占据了叫车软件市场的半壁江山,而且为了培养消费习惯也已经投入了数十亿的真金白银,消费者已经是乐享其中的优惠了。此次合并从市场份额上进行分析,应当是涉嫌垄断的一种行为,因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市场份额,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是由于叫车软件市场份额的不确定性,以及高科技软件产品市场地位的确立,在此前均未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因此申报处于一种模糊地带,也客观上形成了似乎应当申报但最终未曾申报的后果。诚如《从0到1》书上提到的竞争对于高科技、高利润企业而言并非是好事,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的创新企业,应当以十倍的优势超越其他企业而避免竞争。似乎滴滴快递深悟到了此观点,合并只是开始,市场份额调整还需要拭目以待。
  案例九:天搜科技股份假借论坛营销兜售APP涉嫌欺诈败诉
  【案例简介】
  日原告谢峥岭受被告天搜公司电话和短信邀请,参加被告以亚太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研究会及浙江省中小企业研究院名义举办的会议,并在会上与被告签订《移商平台开发及服务开通合同》一份,价款18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原告当场刷卡支付90000元。之后天搜并未按照合同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其向原告出具售后服务卡中“服务约定,享受一次《移商报》专题栏目报道一次”,但经查询合法出版物不存在《移商报》、故被告存在欺诈情形。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天搜公司以亚太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研究会及浙江省中小企业研究院的名义通过发短信的方式,通知谢峥岭参加了《2014转型创新新思维》交流论坛会,经查该两机构均不合法存在。天搜公司虚拟相关机构、假借机构名义召开会议,并且在电脑和手机微信中做的宣传会议内容与会议实际内容不一致,天搜公司的此种营销模式已经涉嫌欺诈。如果天搜公司以此种模式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客户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服务合同,并且在合同撤销后,天搜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十:网站称操作失误拒兑现美团“零元餐”惹官司
  【案例简介】
  2014年7月,美团网推送金易酒楼的团购促销信息一款价值522元的中餐套餐,团购价格为0元,消费者蒋鹏、文亚飞用手机抢购了500份,当他俩去酒楼消费时却遭到拒绝。美团网称,0元价格是一起操作失误的乌龙事件,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蒋、文二人不接受这种处理方案,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500份团购套餐的消费券。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律师认为:
  此类乌龙事件一再出现,说明了人不一定可靠,其实机器也未必一定可靠。正常情况下“零元”套餐除非是大型优惠,否则团购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消费者应当具备的合理怀疑并不能成为网站免责的事由,从网站发布信息的角度来看,只要是以明确的意思表达的内容,均具有可信性。因此,商家与美团平台首先应该内部查查为什么出现“零元”套餐,而非一味指责消费者恶意消费和主体不当,这是个诚信度的考验,对象并非消费者,而应当是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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