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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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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质押贷款的试行意见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拓宽农户融资渠道,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加快现代农业进程,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我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农民持续增收为落脚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初步构建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信贷方式创新,激发农民创业热情,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拓创新,自愿有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二、实施形式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服务对象,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流转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质押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申请人向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质押贷款申请后,由各镇农经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并作出价值认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农村商业银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和发展再生产。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工作组织。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农工办、国土局、财政局、商业银行、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镇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二)设立风险基金。县政府按照1:7的比例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风险基金,县财政与金融机构各半负担;县财政按照贷款额的1%安排奖励补贴资金,以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安全性。
(三)严格审核把关。借款人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申请,由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借款人家庭经济状况、从事的经营项目、个人的道德素质、信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然后交所在镇农经服务中心复审,最后报农村商业银行所在镇支行再次审核把关后,依照有关资料和程序,办理质押贷款相关手续。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广播、电视、会议、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目的意义、实施办法和成功典型,使全县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质押贷款工作,调动农民自主创业积极性。
附件:1.阜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2.阜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阜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质押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切实保障质押人的利益,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县范围内已经依法登记并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阜宁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质押。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是指质押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的担保行为。
第二章& 质押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申请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一定收入来源,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办理质押: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阜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三)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四)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且有效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
(五)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七条& 贷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开发。
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质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第四章& 质押物价值认定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由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共同确认,并经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或镇农经服务中心认定。
第五章& 质押登记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部门为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或镇农经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合同等);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质押决议文件;
(四)质押合同;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材料;
(六)质押人与质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七)质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向质押权人出具质押登记证明,交由质押权人保管,同时将质押情况告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县委农工办。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质押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登记部门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县委农工办。
第十五条& 登记部门以认定的质押物价值进行登记,不得要求另行进行评估,但质押物认定价格明显低于合理价格的除外。农村商业银行在取得相关质押登记权证后,根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认定价值的60%。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但不超过有效承包经营期限前一年。贷款利率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质押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期间,未经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质押物再次质押或流转,登记部门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质押人在质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的,必须由质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第十九条&& 质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质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质押合同。
第二十条& 质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押权也消灭。质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质押登记。
第七章& 质押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质押物的,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其价值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质押人清偿。
第二十二条& 处置质押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流转。质押权人根据协议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将质押物依法进行挂牌流转,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现。质押权人与质押人依照协议依法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诉讼。当质押权人与借款人、质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质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阜宁县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
质押贷款登记表
权利种类:质押&&&&&&&&&&&&&&&&&&&&&&&&&&&&&&&&&&&&&&&&&&&&&&& 收件编号:
姓名(单位名称或法人)
户籍(单位地址)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质押土地经营权情况
 ○承包&&&&&&&& ○流转
土地经营现状
地上附属设施
&& ○全部&&&&&&&&&&& ○部分(面积):&&&&&& &年限:&&&
质押土地经营权初估价值
大写:&&&&&&&&&&&&&&&&&&&&&&&&&&&& 小写:
&&&&&&&&&&&&&&&&& 年&& 月至&&&&&& 年&&& 月
土地经营权共有人意见
土地所在地村委会意见
镇(区)农经中心意见
&& 签章:&&&&&& 日期:
&& 签章:&&&&&& 日期:
&& 签章:&&&&&& 日期:
阜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规模化种植、养殖经营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拓宽农民贷款担保渠道,增强信贷支农的广度和力度,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阜宁农商行向服务区域内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经营农户发放的,以其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质押担保的短期农业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收入来源,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
(二)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证明,即阜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阜宁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四)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且有效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含);
(五)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提供质押:
(一)有权属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到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被列入征地折迁范围的。
第三章& 经营权价值认定及质押登记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
(一)价值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由阜宁农商行经办支行与贷户共同确认,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确认书》,并经所在镇农经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认定;
(二)认定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上限公式: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前年度纯收入的均值×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下限公式: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租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按实际支付租金年限计算);
(三)认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应坚持审慎认定原则。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
(一)所在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质押应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相关事项的决议》。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认定价值的60%。贷款额度应根据经营期限的减少而逐年递减。如贷户追加其它担保措施,可相应提高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户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但不超过有效承包经营期限前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必须由农户自己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
(四)××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相关事项的决议书。
第十一条& 贷款受理
农商行信贷人员接到贷款申请后,应检查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确定是否贷款,如同意贷款还应明确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并按总行的授权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经审批程序同意发放的贷款,农商行应与贷户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如贷户追加自然人保证担保的,还应签订保证合同,并在保证合同条款中追加“保证人放弃要求我行先行处置质押资产的优先抗辩权”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柜面人员接到贷款资料后按会计程序进行贷款发放,对质押物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
农商行信贷人员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贷户在贷款到期前应准备款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提前向我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贷款归还后,如贷户不再需要贷款,农商行应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以注销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违约处置
当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农商行应及时与贷户做好协商,并可向所在镇“农经服务中心”申请处置,“农经服务中心”应根据协议依法通过流转等方式及时处置,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阜宁农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其他银行的贷款发放办法可参照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确认书
甲方: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 支行
乙方(借款人):&&&&&&&&&&&&&&&&&&&&&&&&&
丙方(见证人):&&&&&&&&&&&&&&&&&&&& &&&&&
为进一步拓宽规模种植农户的贷款担保渠道,加大对高效农业的有效信贷支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双赢”的原则,对乙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确认。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该承包土地位于&& &&&&&&&&&&&&&&镇
&&&&&&&&&&& 村&&&&&&&&& 组,地块四址:东至&&&&&&&&&&&&&&&&& &、南至&&&&&&&&&&&&&&&&&&&&&&& 、西至&&&&&&&&&&&&&&&& &&&&&&&&&&&、
北至&&&&&&&&&&&&&&& &&&&,面积为&&&& 亩,承包期限&& &&&年&&&&& 月
&&&&&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剩 &&&&&&年。
2、该土地已承包经营&&&&&& 年,期间年均收益&&&&&& 元/亩,按甲方土地经营权价值认定上限规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人民币(大写)万元。
3、该土地年租金&&&&&&&&&& 元/亩,乙方已交纳&&&&&& 年,按甲方土地经营权价值认定下限规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人民币(大写)万元。
4、现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人民币(大写)万元(此价值确认仅限于乙方向甲方申请贷款),甲乙双方对上述价值认定事项无异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村民代表大会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
相关事项的决议书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
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 年&&& 月&&& 日会议决议,一致同意我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承包人&&&&&& &&&&&&以我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阜流证字&&&&&&&&&&&&&&&&& 号)作为质押物, 向阜宁农商行&&&&&&&& 支行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
 &   镇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 (质押登记部门):
质押人&&&&&&&&&& 于&&&&&&&& 年& &&&月 &&&&日为债务人&&&&&&&&&&&&& 向债权人借款进行质押担保,设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号为:&&&&&&&& &&&&&&,面积&&&& 亩,已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合同编号:阜农商&&&&&&&&& 字第&&&& 号。
至&&&&&&&& 年&&& 月&&& 日,债务人已清偿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质押关系已告终结,请给予注销。
质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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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到当地政府办理采矿证,据说现在很难再办理了。国家正在对矿山进行整治,特别是小矿山。一、先到工商部门核名,二、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三、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四、到环保局进行测评。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一、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适应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六、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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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不需要名称字号的此步可省略);二、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非许可项目的此步可省略);三、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交资料:1、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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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2015年第11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挂牌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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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阜国土资告(工)〔2015〕字第11号
经阜宁县人民政府批准,阜宁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四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土地   位置
投资强度(万元/亩)
规划指标要求
年限(年)
竞买 保证金
增价幅度(万元/次)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
开发区新丰四、五组
澳洋张庄一组、孙郑五组
纺织服装制造
板湖镇板湖六组
0.8≤R≤1.3
开发区新丰六组
一、环境保护要求:以上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一级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对已提交预申请用地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预申请承诺的价格。否则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日至日,到阜宁县政务中心二楼阜宁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申购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日至日,到阜宁县政务中心二楼阜宁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日17时,报名截止时间日17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日17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阜宁县政务中心二楼阜宁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挂牌时间为:日8时30分至日15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有意竞买者必须在日17时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到指定帐户,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持竞买申请书、自然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凭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联合竞买的凭合伙协议到阜宁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阜宁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申请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参加竞买,逾期不接受报名。
(二)本次挂牌只接受书面报名,挂牌文件每份400元。竞买人自行踏勘现场,出让方不统一组织。
(三)成交者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所缴付的竞买保证金或是预申请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时缴纳的定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自动转为出让金,未成交者的竞买保证金于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在《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规定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五)竞得人须按属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六)挂牌报价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七)有关情况可访问下列网站:
江苏土地市场网:
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网站: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1、 、
联系 人:曹先生 许先生
开户单位:阜宁县财政局
开户 行:江苏阜宁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账  号:
开户单位:阜宁县财政局
开户 行:阜宁工行营业部
账  号:0101637
开户单位:阜宁县财政局
开户 行:阜宁县建设银行城东分理处
账  号:
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21日
阜国土资告(工)〔2015〕字第11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阜宁县人民政府批准,阜宁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以下四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阜宁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阜宁县政务中心二楼阜宁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位置:G-号地块位于开发区新丰居委会;G-2015-20号地块位于澳洋工业园张庄一组、孙郑六组;G-2015-21号地块位于板湖镇板湖六组;
(二)地块范围:详见宗地图;
(三)出让面积:G-2015-19号地块26354.42平方米;G-2015-20号地块10000.06平方米;G-2015-20号地块6666.7平方米;G-2015-22号地块3092.88平方米;
(四)土地用途:工业;
(五) 建设规模: G-、22号地块 ≥230万元/亩;G-2015-21号地块 ≥180万元/亩
(六)规划容积率: G-2015-19号地块 ≥0.7 ;G-2015-20号地块 ≥1.0 ;G-2015-21号地块 0.8≤R≤1.3; G-2015-22号地块 ≥0.8;
(七)规划建筑密度: G-号地块 ≥ 40%;G-2015-20号地块 ≥ 45% ;G-2015-21号地块40%~55%;
(八)绿地率:;G-2015-19号地块≥ 13%;G-、22号地块 ≤15%;
(九)环境保护要求:该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一级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十)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 ≤7%;
(十一)土地开发周期: 1年;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50年;
(十三)开工及竣工时间:动工时间按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算,竣工时间按设定的土地开发周期计算。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日17时30分前。
G-2015-19号地块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肆佰壹拾肆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4140000元);
G-2015-20号地块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1620000元);
G-2015-21号地块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1020000元);
G-2015-22号地块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肆拾玖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490000元);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日至日,到阜宁县政务中心二楼阜宁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授权委托书;
(8)出让合同(样本)。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日至日,到阜宁县政务中心二楼阜宁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报名时必须对竞买宗地报价,且价格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如竞买人所报名的宗地挂牌价格已更新,新报价必须高于已更新价格。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日17时30分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我局咨询。竞买人自行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为10日。具体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日8 时30分;
2、挂牌截止时间:日15时;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4时30分至15时。
七、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G-2015-19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肆佰壹拾肆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414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50000元)或50000元的整数倍;
G-2015-20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162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50000元)或50000元的整数倍;
G-2015-21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102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50000元)或50000元的整数倍;
G-2015-22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肆拾玖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49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万元(大写)(人民币小写:50000元)或50000元的整数倍;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
1、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2、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3、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成交价款时间
竞得人自签订成交确认书起10 个工作日内与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自《(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竞得人应在下列时限内向阜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有权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估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3)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阜宁县阜宁县政务中心二楼国土资源局窗口和局网站以及江苏土地市场网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必须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挂牌报价截至时,未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的取消竞买资格。
(四)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五)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六)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报价低于起始价或低于等于上一轮已确认价格的。
(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我局也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挂牌为无底价挂牌。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投产后年纳税额等相关事项)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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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地址:盐城市毓龙东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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