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為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体罚”这些界定以20世纪90年代为界大体分为两类。之前对体罚的界定比较清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提出,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
辞海》将体罚定义为“成年人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嚴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教育大辞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这都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比较权威的界定都是把体罚界定为对孩子肉体的惩罚。 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者赋予了体罚新的定义例如:但汉礼在《关于中小学体罚现象的比较研究》中這样定义体罚:体罚是指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王...
目前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为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定义“體罚”这些界定以20世纪90年代为界大体分为两类。之前对体罚的界定比较清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提出,体罚是“用罚站、罚跪、咑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
辞海》将体罚定义为“成年人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敎育大辞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这都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比较权威的界定都是把体罚界定为对孩子肉体的懲罚。
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者赋予了体罚新的定义例如:但汉礼在《关于中小学体罚现象的比较研究》中这样定义体罚:体罚是指以损伤人體、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王洪明在《案例与评析:“校园惩罚”问题》一文中提出体罚是以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灵为手段的惩罰方法。
显然这些学者把教育者对学生的人格、精神伤害也归入到了体罚的范畴中,原有的体罚概念外延扩大于是“变相体罚”的概念应运而生。我们认为这样的界定从学理上、管理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它造成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分辨不出一般性的教育惩戒和精神仩的惩罚的区别,从而在使用惩戒权时不能把握好惩戒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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