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公司有哪些南京比较好的专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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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金管证四字第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2条;并自发..
七、其它经本会核准得项目。投资事业于国内募集基金投资外国有价证券,其种类及范围由本会定之。第9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其交易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经本会依期货交易法第五条公告期货商得受托从事交易与证券相关之期货契约、选择权契约及期货选择权契约,并应委托期货商为之。二、经本会核准非在期货交易所进行衍生自货币、有价证券、利率或指数之期货交易。前项各款交易之比率及相关规范,由本会公告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应于内部控制制度中订定基金从事上开交易之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及会计处理事宜,提经董事会通过。第10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基金,应依本办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规定,运用基金资产,除本会另有规定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投资于未上市、未上柜股票或私募之有价证券。二、不得为放款或提供担保。但符合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者,不在此限。三、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四、不得对于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之各基金间为证券交易行为。五、不得投资于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与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利害关系之公司所发行之证券。六、不得运用基金买入本基金之受益凭证。但经受益人请求买回或因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续而收回受益凭证者,不在此限。七、不得投资于结构式利率商品。但以其为主要投资标的,并以此为名者,不在此限。八、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及公司债或金融债券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九、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之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所经理之全部基金投资于任一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之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十、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上市或上柜公司承销股票之总数,不得超过该次承销总数之百分之一;所经理之全部基金投资同一次承销股票之总数,不得超过该次承销总数之百分之三。十一、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基金受益凭证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所经理之全部基金投资于任一基金之受益权单位总数,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已发行受益权单位总数之百分之十。但组合型基金,不在此限。十二、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公司所发行无担保公司债之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所发行无担保公司债总额之百分之十。十三、不得将基金持有之有价证券借予他人。但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者,不在此限。十四、不得转让或出售基金所购入股票发行公司股东会之委托书。十五、每一基金委托单一证券商买卖股票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月份买卖股票总金额之百分之三十。十六、每一基金投资于同一票券商保证之票券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并不得超过新台币五亿元。十七、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经本会核准于我国境内募集发行之国际金融组织所发行之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过该国际金融组织于我国境内所发行国际金融组织债券总额之百分之十。十八、不得为经本会规定之其它禁止事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基金投资承销股票额度应与同种类上市上柜公司股票之股份,合并计算总数额或总金额,以合并计算得投资之比率上限;投资存托凭证应与所持有该存托凭证发行公司发行之股票,合并计算总金额或总数额,以合并计算得投资之比率上限。第一项第八款及第十二款所称公司债应包含该公司所发行之普通公司债、转换公司债、交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等债券。第11条 前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利害关系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关系。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董事、监察人或综合持股达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三、前款人员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人与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关系。前项第二款所称综合持股,指事业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持股加计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事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事业对同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持股总数。董事、监察人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职务者,准用第一项规定。第12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外募集基金投资国内任一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及公司债或金融债券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二十,不受第十条第一项第八款规定之限制;其余投资限制应并依国外募集地之基金法令规定办理。第13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外募集基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之种类及范围,悉依募集地法令规定办理。第14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基金出借有价证券,应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相关规定办理,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价证券数额不得超过所持有该有价证券数额之百分之五十。但私募基金之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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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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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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