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课前在表姐在阶梯教室上课打架,可以申请校方责任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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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摔伤最高可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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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政府每年将出资300多万元,为700多所中小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学生在校园内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昨日,德阳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了校方责任险实施方案。据
  学生校内摔伤最高可赔20万
  德阳市政府每年将出资300多万元,为700多所中小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学生在校园内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昨日,德阳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了校方责任险实施方案。据悉,政府花钱为学校购买责任险在我省尚属首次。
  校园安全事故频发
  近年来,德阳中小学校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中江县一所乡中学几名男生在课堂上“斗地主”,约定“输家摸女生”,女生拿刀自卫,刀子正好刺中输家心脏,该学生抢救无效死亡;罗江一所初中的9名学生私自下河洗澡,两名学生意外身亡;绵竹一所中学发生食物中毒,有121名学生出现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
  据介绍,德阳公办中小学校共有700多所(教学点),在校学生50多万人,去年用于中小学校意外事故的赔付就有500万元左右。由于没有购买校方责任险,这笔巨额赔偿几乎由各个学校自行承担,学校正常的教学受到严重影响。
  每人最高可获赔20万
  昨日公布的校方责任险实施方案规定,凡是各类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均应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师生人身伤害赔偿限额达到每次每人20万元。根据德阳目前中小学校在校人数,政府每年将出资300万元,帮助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各级政府将设立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专项资金,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全额支付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各级民办教育机构应由举办主体负责全额支付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据保险行业人士介绍,校方责任险的范围包括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出现的事故,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学生自伤、自杀,学生在学校参与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的伤害,学生在自行上下学途中和放假期间发生的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在理赔范围内。
  说法:对素质教育有积极影响
  闻听该消息后,中江一所中学负责人长长舒了一口气,“我平时在学校讲得最多的就是安全,不要说春游,我们上体育课连鞍马都不敢跳了!”德阳市第一小学校长易玲表示,政府出钱帮校方购买责任险,可真正减轻学校压力,有利于学校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
  德阳市教育局副局长胡北表示,将学校意外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素质教育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因为许多素质教育是要学生动起来,或者走出去,这就增加了安全隐患,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学校宁愿把学生死死地关在教室里。政府花钱为学校购买责任险,对推进素质教育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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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政府每年将出资300多万元,为700多所中小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学生在校园内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昨日,德阳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了校方责任险实施方案。据悉,政府花钱为学校购买责任险在我省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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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资料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资料
山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实 施 细 则
&&&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关于推行高等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后勤[2010]19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山西省教育厅所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含民办)均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部门和地方所属的高等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 第二条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通常为一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24时止,期满续保。
&&& 第三条 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年6元,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 保 险 责 任
&&& 第四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以下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 (十一)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第五条 发生导致学生遭受人身伤亡事故,尽管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学校需对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承担:&&& (一)学校、学生为防止或者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承保的保险公司、学校、学生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费用以伤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之和为限,但最高不超过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学校、学生因事故被提起诉讼,应由学校、学生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学生的故意行为;&&& (二)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学校管理范围,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三)学生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四)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五)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六)其他不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 投 保 程 序
&&& 第八条 投保和保险费收缴:
&&& (一)办理投保
学校在开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和注册学生花名册交由省教育厅聘请的全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纪),联合经纪将投保单和注册学生花名册汇总后交承保的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投保事宜。
&&& (二)保费收缴
各投保学校在收到保险费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统一交承保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时出具保险单。
保险费发票和保险单由联合经纪统一送发。
&&& (三)在保险期内,学生发生变动,保险费有增减时,按承保的保险公司约定办理。
&&& 第九条 联合经纪按照投保程序完成投保后将投保的学校分类汇总,于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 理 赔 程 序
&&& 第十条 学校因校方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根据伤害事故情况,要迅速得到理赔。
学校因校方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根据伤害事故情况,要迅速得到理赔。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联合经纪。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赴现场勘查,审查学校提供的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定责定损,出具理赔意见,最后根据协商、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未造成学生伤残的一般校方责任事故,由学校和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造成学生伤残的重大责任事故,由学校、承保保险公司和联合经纪协商理赔。
联合经纪报案电话:&&&&&&&&&&
联合经纪全国报案服务电话:&&&&&&&&&
联合经纪投诉电话:
&&& 第十一条 发生造成学生伤亡较大的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学校和承保保险公司因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发生纠纷的,各学校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鉴定领导组做出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执行。
如对决定有异议的,学校或保险公司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二条& 学校在获悉学生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未经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意,学校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第十三条& 本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 第十四条& 学生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承保的保险公司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 第十五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收到本条款第十一条所列单证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学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学校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 第十六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自收到本条款第十一条所列单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赔偿或者付给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承保的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者付给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十七条& 学生的索赔申请,从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项目
&&& (一)普通伤害事故赔偿:
&&&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费;(3)监护人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
&&& (二)伤残事故赔偿:
&&& (1)-(5)同上;(6)残疾用具费;(7)残疾生活补助费;(8)残疾护理补助费。&&&&&&&&&&&&&&&&&&&&&&&&& &&&&&&&&&
&&& (三)死亡事故赔偿:
&&& (1)-(5)同上;(6)丧葬费;(7)死亡补偿费;(8)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 第十九条 索赔所需单证
&&& (一)出险学生学籍卡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 (二)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
&&& (三)单据及证明材料:病历卡原件、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原件(如有其他保险,需提供单据复印件和赔款分割单);如有误工费,需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如有伤残,需伤残鉴定报告;如发生死亡,需死亡证明。
&&& (四)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需“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
&&& (五)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其 他 事 项
&&& 第二十条 山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鉴定领导组组长由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各1名,联合经纪代表1名,校方代表1名,承保的保险公司代表1名,法律顾问1名组成。
&&& 第二十一条 其他部门和地方所属的高等学校如参加投保校方责任险,请于每年8月20日前向省教育厅学校后勤处提出申请。
&&&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将此项工作与学校综治工作、安全工作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
&&& 第二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校方责任保险经费收支的审计制度,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实施细则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组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保险法》和国家保险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介绍
&&& 1.险种释义
&&& 高等学校校方责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附加无责险),顾名思义,其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投保,只能作为主险(校方责任保险)下的附加险种来投保。也就是要想投保附加无责险,必须先投保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同时,当主险保险合同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 2.保险责任
&&& 在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项目同其主险。
&&& 3.保费和赔偿限额
&&& 附加无责险保费为每生每年2元,赔偿限额每生每年累计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 4.办理投保
&&& 投保附加无责险无需单独填制投保单,只需在主险投保单上附加险种栏注明附加无责险即可。具体填写方式,依照相应承保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填写。
&&& 5.索赔流程
&&& 附加无责险索赔流程与其主险一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投保学校首先拨打联合经纪报案电话或者相应承保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报案,待认定为理赔范围后,按要求提供手续,保险公司给付赔款。
校方责任保险相关问答
1.什么是保险经纪公司?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主要经营下列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2.投保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各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 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是保险产品的买方和卖方的关系。
&&& 投保人与保险经纪公司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保险经纪公司熟知保险市场特点,拥有丰富的保险和特定行业(如教育行业)专业知识,是投保人的保险顾问,接受投保人的委托,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在保险市场帮助投保人选择合适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并在出现纠纷时,站在投保人立场进行中间协调。
&&& 如果用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来描述他们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保险公司好比是药店,而保险经纪人就好比是医生。
3.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 答:校方责任保险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疏忽或过错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 值得提出的是,只有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才属于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是否有责任,都由校方责任保险赔偿。
4.校方责任保险保什么?
&&& 答:通俗地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要对校方责任事故中受伤的学生进行经济赔偿,由此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校方责任保险来获得补偿。(详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5.学生已经有了其他保险,学校再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是不是重复?
&&& 答:目前我国学生普遍有了“学生医保”、“新农合”、“学平险”等保险。但是,这些保险都是以学生个人为主体的险种,有了这些保障并不意味着免去了学校因其自身的管理职责过失,而依法对学生承担的赔偿责任。
&&& 学生在获得学平险等保险的赔偿后,对未报销部分仍可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学校进行民事赔偿,尤其是造成学生残疾或死亡的重大事故。
6.校方责任保险如何投保?
&&& 答:一般情况下,由学校统计本校在册学生人数后,填写投保单,交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学校根据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缴纳保险费。
7.校方责任保险个人可以购买吗,如何购买?
&&& 答:校方责任保险个人不可以购买。目前购买方式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课件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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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三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webadmin&&&&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
【字体: 】
闽教直〔2013〕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
我省自2006年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以来,特别是经过2009、2011年两次对保险方案的补充完善,在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地工作开展得还不够平衡,少数学校对规范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认识得还不够到位,民办学校投保率还比较低。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2012年9月开始实施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提升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校园安全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3~2014、2014~2015、2015~2016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当前,校园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全面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对于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引入社会力量来提高学校的风险处置能力,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刻领会三部委《通知》精神和明确《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和覆盖面。凡我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各类民办学校)均在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工作范围内,要按规定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有关工作。
二、经公开招标、专家审定等程序,我厅确定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纪)为我省2013~2014、2014~2015、2015~2016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经纪机构,同时聘请其为我省教育风险管理和保险咨询的顾问。经纪公司代表投保人利益,办理投保手续,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及相关风险管理知识培训,提供有关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等工作,协助学校索赔,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经纪中介服务。
三、2013~2014、2014~2015、2015~2016学年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中标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标资格有效期至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的前一日止。在中标资格有效期内,各地、各校在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时,原则上应与中标人所属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在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过程中,根据《保险法》和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确保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省教育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将适时对各地执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管理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通知》(闽教直〔2011〕15号)等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2013~2014、2014~2015、2015~2016学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均设三档,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均设两档,详见附件1(保险条款见附件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投保方案时,应尽可能选择保障程度较高的档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保费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其他学校的保费由学校主办方解决经费来源,均不得向学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为辖区内学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联合经纪与承保机构将共同制订《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服务手册》,投保和出险索赔按照其中要求的程序办理。
五、我厅组织开发的“福建省学校风险管理数据信息系统”经试用并完善后已正式投入使用。该系统可从多角度呈现我省教育风险转移、安全事故的发生及保险理赔等情况,为我省教育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数据信息支撑。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各地、各校应及时准确录入投保、理赔等相关信息,实现风险管理数据信息网上报送。我厅将依据该系统的数据信息不定期通报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情况。该系统登录方式:登录福建教育装备网(.cn ),点击左下方“相关链接”中的教育保险网站――选择福建省学校风险管理数据信息系统,即可进入登录界面。
六、为便于工作联络,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相关信息于2013年8月15日前上报至省教育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省教育生供办,电子邮箱:)并及时告知有关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应于新学年开学一周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至当地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省属及厅属学校报至省教育生供办。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生供办联系(电话: 0);有关投保、理赔及数据信息系统使用等技术方面的问题请向联合经纪咨询(电话:0、)。
附件:1.2013~2014、2014~2015、2015~2016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方案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福建省教育厅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718;&#80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7月4日
闽教直〔2013〕4号附件1:
2013~2014、2014~2015、2015~2016学年
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方案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方责任险保险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方责任险保险&
2.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注:1、以上赔偿限额均不含学生财产损失金额;2、无免赔额。
闽教直〔2013〕4号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456号)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四)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
(五)学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九)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十)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十一)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条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学生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提供全部在册学生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 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学生,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学生名单发生变动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人数变动幅度在全校学生人数的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学生报到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如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被保险人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上述批改手续的,如新增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损失清单、事故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 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受害学生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受害学生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学生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个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释义如下:
普通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以及各类专科、本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层次的教育机构。
学生:是指在被保险人所在普通教育机构注册就读的受教育者。
教师: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实习:指被保险人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统一组织或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顶岗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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