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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中心公共服务网 - 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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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 号
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号)精神,推动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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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运用市场手段深挖节能潜力,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运用市场手段深挖节能潜力,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自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在国家引导和国际合作项目推动下,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经过孕育发展,规模不断壮大。截至目前,本市共有448家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备案,数量居全国首位,节能服务范围已广泛涉及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然而,与本市发展阶段及能耗特点相适应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市场尚未有效形成,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量有限,用能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性有待提高。节能服务产业仍然处于培育形成期,大多数企业规模不大,综合实力不强,节能服务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氛围仍需进一步规范促进。
  随着本市城镇化步伐加快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能源消费仍将处于持续增长的阶段,依靠工业领域&以退促降&的空间进一步缩小,全市已由&结构促降&转向&内涵促降&,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依托专业公司的集成服务,可以加快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与行为的协同作用,真正实现以降耗促发展,是本市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内在要求和确保完成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首都新时期深入挖掘节能潜力的要求,以扩大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市场机制为根本,加强政策引导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利益主体的统筹促进,进一步强化对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各领域的细化覆盖,有效提升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积极主动性,规范提升节能服务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
  到2015年,形成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节约的主要方式之一,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发展,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培育形成10家以上年收入过亿元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和年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带动节能服务产业规模超过100亿元。
  三、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支持
  1.提高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配套奖励。
  对符合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力度。对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
  2.拓宽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奖励范围。
  拓宽市级财政奖励范围,对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500吨(不含)标准煤,非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100吨(不含)标准煤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给予36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
  3.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
  对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核定年节能量在300吨标煤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本意见所称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能源管理外包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管理用能单位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费用。申请财政奖励的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必须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项目合同周期必须大于一个会计年度,财政奖励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予以审核拨付,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
  相关内容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项继续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号)规定执行。此外,为提升用能单位主动参与相关节能改造积极性,本市将出台政策,参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对用能单位主导开展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支持。
  四、加强节能服务公司监督管理
  1.实施备案公司动态管理制度。
  修订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报备管理,凡在北京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获得政府财政奖励资金一个月内(包括外地项目),到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报备。建立企业备案资格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绩效挂钩机制,对每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小于1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逐步取消备案资格。
  2.完善节能服务公司名录管理。
  每年度开展优秀节能服务公司评选活动,综合考虑实施项目节能效果、技术水平、信用评级和综合实力等因素,建立北京市优秀节能服务公司名录库。纳入名录库的优秀节能服务公司,给予典型案例推介、供需专场会对接等多方面支持。
  3.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根据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特点,继续拓展节能服务公司的审核备案范围,支持地铁、公交、供热、民航、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重点用能单位内部节能服务部门公司化运营。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开发、引进重大节能技术、装备,实施具有重大示范引领及规模节能效益的项目。鼓励节能服务公司联合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综合性系统节能改造项目。
page  五、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服务
  1.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企业管理。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备案节能量审核机构。强化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的动态管理力度,适时增补和清退节能量审核机构,具体办法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京发改〔号)有关规定执行。按年度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工作质量与业绩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2.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标准与程序。
  研究制定工业、建筑、交通等分类审核方法学,加强节能量审核方法和程序的认定和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节能量计算与审核方法学,确保节能量审核工作的公允性。
  3.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经费管理。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费用支出管理机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审核经费,用于支持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工作。
  六、激发合同能源管理市场需求
  1.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率先垂范作用。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计量、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制定和实施公共机构能耗使用定额标准和用能支出标准。强化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下达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的部门预算按照《关于本市公共机构试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一〔号)有关规定执行。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约束。
  全面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鼓励用能单位开展用能测评,进行能源审计,提出节能改造项目需求。支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并给与政策指导服务。建立用能单位诚信备案制度,对用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3.加强合同能源管理细化指导。
  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典型用能系统,组织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典型案例集。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组织力度,研究下达本领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指标。加强对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支持,加强精细化计量监测管理,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
  1.完善节能融资服务机制。
  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介。推动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融
  资、用户诚信风险担保、项目保险担保等金融支持。推进金融机构运用节能收益权质押、能效融资、节能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介咨询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评估服务。
  2.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务运作,完善相关会计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地方各级税务机
  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贯,制定本市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性规定和流程规范,做到依法征税和依法监管。
  3.提升社会认知度和认同感。
  继续加大力度普及节能服务产业和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知识和政策,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示范推广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技术,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张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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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税收之外的优惠政策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我公司即将创办能源合同管理服务企业。据我们了解,国家对该项目有不少的优惠政策,对相关的税收政策我们也进行了学习,但我们听说除此之外,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还有其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请问,这些政策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呢?
  答: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十分重视,先后把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写进了&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发后,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其中除采取优厚的政策之外,还有从中央到地方的财税奖励政策。如《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号)等文件。各省也相应下发了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文件,这些文件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奖励办法作出了安排。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
  (一)对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主体要求。
  《办法》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成本及其合理利润。享受财政奖励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支持对象、范围和项目条件。
  《办法》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的范围是: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其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而对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他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奖励标准和支付主体。
  《办法》规定: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及支付主体。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申报方式与监督管理。
  《补充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二、地方相关政策简介
  根据国务院的布置,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并于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各地政府按照《办法》要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本地的相差奖励政策。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在具体奖励办法上是有区别的,这里不能一一列举各地的政策,现简单介绍一下北京市相关配套细则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号)规定:
  1.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北京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2.申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条件。
  北京市将奖励申报分为国家级和北京市两类,其中国家级的,应符合《办法》的要求,申请北京市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2)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5)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6)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7)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8)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3.奖励标准。
  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
  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北京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
  (2)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按可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万元。
  4.政府管理平台的建立与分工。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1)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
  (2)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
  (3)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4)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
  (5)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
  (1)组织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审结果;
  (2)承担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3)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的基础管理工作;
  (4)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5)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6)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咨询、信息、融资等配套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节能诊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分为国家审核备案和北京市审核备案。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审核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执行。
  5.奖励申请与审核。
  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备案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进入国家审核备案范围;未获得国家审核备案的,按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北京市审核备案范围。已获得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继续申请国家审核备案资格,获得国家审核备案资格后自动取消北京市审核备案资格。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含)以上,须通过经审核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前审和终审。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号)执行。
[责任编辑: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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