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我说的是真实的、我们这里的老百姓被村上、镇上、女人当官第二部的整得都无法生存了啊、我们老百姓好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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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李庄案―“制度腐败”的又一例证兼与周立太律师商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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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制度腐败”的又一例证兼与周立太律师商榷(三) 作者:tianjinxyf 三、周律师在周文第三点还提到:“我们律师更应该以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促进民主政治的努力不是喊口号,更不是骂街,也绝不是与司法机关作对,与政府唱反调。”“有人就可能认为我周立太会是反党、反政府的。我说你们错了,我作为律师只认一点,事实和法律,任何机关的任何人乱来,我都敢告他。” 周律师:你的这些话表明你对现行法律、社会制度的认识是肤浅的,幼稚的。同时也与你提出的人生目标,与你的所作所为,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相矛盾。不是这样吗? 第一、周律师你一定记得:你曾在北京,因为北京市公安局和司法局规定,外地律师查询户口,必须先由司法局审核律师身份后方可进行。为此,你在北京状告北京市公安局和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是司法机关,北京市司法局是政府机关,二者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要问:你这样做,算不算反党,反政府,与司法机关作对呢?当然,我是赞成你这样反党,反政府,与司法机关作对的。 第二、从律师制度设立和律师执业的特点的角度来看,律师执业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正是通过“反党”,“反政府”,“与政府唱反调”,“与司法机关作对”,来实现律师制度所要求的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不是这样吗?律师代理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就是要纠正政府的违法的、错误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这不是“反政府”,“与政府唱反调”又是什么?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虽然针对的是对方当事人,但如果法院违法、错判,当事人要上诉、申诉,律师如果代理的话,一旦纠正错判,做出错判的法院、法官是要检讨,对法官和负责任的人员要加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算不算“与司法机关作对”?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面对公检法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审判,被告可能要被定罪,要被关进监狱,甚至刀都架到被告脖子上了,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应当积极地行动起来,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去阅卷、去会见被告,去尽可能地向被告、向有关人员了解案情,去调查、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能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去依法申请鉴定,去依法申请证人出庭,去从程序上仔细检查公检法在侦查、调查、收集证据、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过程及受理、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上,是否遵从了法定的程序,保证程序正义,排除非法证据,去质证,去依据事实和法律从各个方面,包括程序上,事实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上,犯罪的构成上等等方面,替被告辩护,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律师所作的这一切,都是在与“司法机关作对”。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不论是政府,还是司法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错误,作为执政党肯定要概括承受。律师“反政府”,“与政府唱反调”,“与司法机关作对”,难道不是“反党”吗?如果周律师不愿做上面这些工作,我真难想象你还干得了律师吗?我也不知道是否还有当事人找你代理案件及做辩护人! 第三、不知道周律师是否清楚,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在实践中,即便你作为律师或者作为一个公民只认一点:事实和法律。但并不是任何机关、任何人乱来,你都能告得了的。不是你光有胆告就行了的。这里我给你举些例子: 例子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出了问题你告得了吗?有受理的机关和切实可行的审理启动的程序吗?比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早在1976年3月23日就生效,截至2006年11月1日已有16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该公约。我国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时至今日已经是第十三年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今没有启动对该公约的审议批准程序。完全是不作为!而该公约规定应当给与缔约国公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没有超出我国宪法规定给与我国公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什么不批准加入呢?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公约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对缔约国落实该公约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互相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规定给予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在目前是受到很大限制的,甚至被剥夺了。我国绝大多数公民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政治权利。一旦加入该公约,就要真正落实这些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这对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是很大的威胁。又如:据报道,最近在日内瓦召开的人权会议上,我国政府代表拒绝了19个国家对我国人权状况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实行“新闻自由”的建议。“新闻自由”权利是由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是这两项权利的自然延伸,是为公民真正享有这两项权利的提供条件、保证的,也是检验公民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的检验标准。拒绝新闻自由,实际上是剥夺了人民享有的这两项政治权利。这是违宪的,是谁给了他们这种权力?执政党这样做能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吗? 例子二、各级人大常委会不作为你告得了吗?有受理的机关和切实可行的审理启动的程序吗?比如: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有权任免除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法官、检察官,有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质询的权力。可是,面对现今社会严重的腐败,面对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了吗?进行了质询了吗?在实际工作中有任何体现在这些方面,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化的机制、启动程序吗?有吗?可以说,仅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方面的作为来讲,他们基本上都是吃人饭,不干人事儿,他们从人民手中拿走了权力,却不尽对人民的义务! 例子三、最高法院越权、违法、违宪的行为你告得了吗?有受理机关和切实可行的审理启动程序吗?例如:1、最高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和《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不论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或者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均不能申请再审。2、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的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或者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做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本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申请再审事由之一的,并且申请时间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依法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当说除非法律对某些法院裁定明确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和明确限制检察院不得提出抗诉,否则,最高法院不能自行做出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限制检察院抗诉权力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宪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现实中法院的裁定出现错误、滥用权力和严重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况还少是吗?我在法律论坛发的帖子“制度腐败案例一至四”,在那四个案例中法院的裁定百分之百是错误的就是证明。对法院错误的、严重违法的、滥用权力做出的裁定,不准申请再审,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其目的就是要剥夺广大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各级法院错误的、违法的、滥用权力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裁定的诉讼权利。因为申请再审,法律是有程序规定保证和审限限制的。而一旦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那就是作为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处理,法律对此没有审理程序规定的保证和时限限制。最高法院:你这么规定是何居心?你是要鼓励司法腐败、保护司法腐败、助长司法腐败,制造司法腐败,充当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制造者的保护伞吗?你剥夺了当时依法应当享有的诉权,你要让当事人等到何年何月呢?正义何时得到伸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体现在哪里? 周律师:我举的这三个例子都是你、我无法告的,没有启动和审理程序的。顶多你可写信提提建议,但用处不大,不起作用。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实践中法律既不支撑律师,也不支撑广大人民的道理。虽然告不了,但我们每个人都要表明坚决反对的态度、立场。一旦人民联合起来共同表达诉求,上述所有的问题都能解决。 第四、周律师:我要告诉你,在现今,在经历了多次运动,尤其是文革后,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的水平,在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在人们思想解放的今天,反党、反政府、与政府唱反调、与司法机关作对,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不要看得那么重,不要拿此来吓唬别人和自己。不是吗?这些事儿,全国的很多人,全世界各国的很多人现在每天都在做嘛!只要是党做错了,政府做错了、司法机关做错了,怎么办?就是要“反党”、“反政府”、“与政府唱反调”、“与司法机关作对”。如果不这样,人民是要付出代价的!个人不论你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也一样要付出代价的!不是这样吗?长期以来,我国的人们一提到“反党”、“反政府”、“与司法机关作对”这些词,就充满了恐惧,从上到下的人都不敢有这样的言行,生怕被戴上这些帽子。即便知道党做错了,政府做错了,司法机关做错了也不敢反,或者装聋作哑,或者事不关己,或者保留意见,服从多数,或者跟着一起干,有个别反的人就一棍子打死。结果如何呢?土改出现了把很多劳动人民错划成了地主、富农,使这些人成了长期专政的对象,并殃及子女;反右将对党和政府提意见的人打成右派,戴上右派的帽子,送去劳教、劳改,并殃及子女;大跃进中的浮夸风、高指标、吹牛皮,盲目冒进,共产风,结果饿死了几千万人;文革更是造成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倒退,文革中非正常死亡的人估计有几千万人。 另外,前面提到:我国宪法规定给予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在目前是受到很大限制的,甚至被剥夺了。我国绝大多数公民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是非常严重的侵权,非常可怕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以往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我国的人权状况发表报告,我国政府总是斥之为干涉内政,强调我国注重的是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种将人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与人民应当同时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对立起来的宣传、政治主张是极端错误和别有用心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生存权、发展权的前提和保证。反过来公民自身不断改善,不断增进,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教育等生存权利、状况,又为公民更广泛、更深入地享有政治权利、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物质保证。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一个不享有政治权利,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公民,他的人格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比奴隶的状况强不了多少,随时会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这是无数历史和现实证实了的。请看:现在社会上存在的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而且长期得不到纠正,这不是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最好的证明吗?这难道不严重影响和侵害了他们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吗?土改时被错划成地主、富农的劳动人民,他们被长期剥夺了政治权利,成为专政的对象,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有保证吗?反右时被划为右派的人们,他们不享有政治权利,被送去劳教、劳改,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谈得到吗?文革时一大批人,其中包括执政党的许多高级干部,国家领导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结果呢?不要说生存权、发展权了,很多人不是被迫害致残、致死吗?这些血的教训难道还不足以发人深思,还不使人感到震撼吗?令人感到痛心的是,文革结束至今已近三十五年,那些曾经在文革中被打倒、被迫害的人又从新走上了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岗位。可这些人干了什么呢?时至今日,为了自己的和执政党中一小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仍然限制、甚至剥夺了人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无法遏制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各级党政部门官员、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公检法的警官、检察官、法官的缺乏和不受监督、不作为、滥用权力现象,与人民的政治权利被限制、被剥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前面提到:“当官的要夹着尾巴当官,有权的要心存畏惧的用权”。人民就是要营造出一个社会氛围,要将当官的、有权的一举一动随时置于人民的监督下,要让当官的、有权的人明白,你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是你的衣食父母,你是替人民办事儿,你有义务做好工作,在行使你手中的权力时要十分谨慎、要有所顾忌,心存畏惧,要依法办事,不能错用、滥用权力,否则,一旦出错就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应有的代价。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使人民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政治权利。所以,“反党”、“反政府”、“与政府唱反调”,“与司法机关作对”应当是人民针对他们的错误,利用自己享有的政治权利,进而保证自己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的不受侵害必然举动,应当成为生活中的常态现象。 错误的东西就要反对,而且反对要从自己做起,要马上反对,坚决地反对,坚持地反对,公开地反对,联合起来一起反对,不然的话,以后吃亏的是自己!是人民!是整个国家!当刘少奇手拿宪法对红卫兵讲:我是国家主席,受宪法的保护。又怎么样?不还是被打倒,被迫害死了吗?我在对他同情的同时,脑子里总有疑问:你对土改中的错误,对反右中的错误,对大跃进中的错误,对文革的开展,坚决地、坚持地,公开地反对了吗?你有没有责任呢?那些在文革中被打倒的党政干部,对文革以前运动中的错误,对文革的开展有没有坚决地、坚持地、公开地、联合起来反对呢?当看到各种媒体上报道的一些公检法人员,成为被告时也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有的也被屈打成招时,我总是想:他们在位时,对刑讯逼供是什么态度?坚决地、坚持地、公开地反对了吗?这些都是血的教训啊!(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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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本文】:四、周律师在周文中最后说:“重庆开展打黑除恶到底该不该,还得老百姓说了算。但不管怎样,一个李庄有罪无罪都不可能毁掉中国的律师队伍;重庆追诉李庄余罪合不合法,都抹杀不了重庆打黑除恶的正义和成就,更不会影响中国的民主进步历程。”周律师:你自设了一个假的议题加以讨论。关于打黑除恶,至少早在日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就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中又做了司法解释。不仅是在重庆,在全国都应该打黑除恶,不存在该不该的问题,这是早就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了,用不着讨论。我相信没有人会质疑该不该打黑除恶问题。不仅是重庆的老百姓,全国的老百姓都赞成打黑除恶,这早就是不争的事实。另外,你对李庄无罪被判刑,无罪被指控犯罪,司法机关追诉李庄余罪不合法的行为,抱着一副无所谓,一副玩世不恭的态度。这与你所称:以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与你声称:我作为一个律师只认一点,事实和法律,任何机关的任何人乱来,我都敢告他。你的态度和你所说的完全是自相矛盾的。我想问你:究竟哪句话是真的?此外,我还想告诉周律师,没有人想抹杀重庆打黑除恶的正义和成就。重庆的打黑开展得如此轰轰烈烈,加之媒体的广泛报道,自然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人们只是从李庄案第一季,从李庄作为辩护人的龚刚模案,从重庆打黑的过程中,看到了重庆打黑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如刑讯逼供问题;侵害辩护人的权利问题;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问题;公检法之间不分彼此,联合办案,重大案件公检法的大三长开会协调,违反宪法和刑诉法规定的检察权、审判权独立的准则等等问题,并加以议论、评判和质疑。这完全是合法的,是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利的体现。而且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据丁金坤博客所记载:去年李庄案之后,重庆检察系统一并蒙羞,但随后重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打黑案件,据说有40%左右被退回,没有起诉,直接纠错。再看李庄案第二季,据报道有115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及来自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记者参与庭审旁听,而网上关注的网民人数更多。毫无疑问,社会的强烈关注,是最后促使控方撤销起诉的重要因素。没有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还真不好说李庄案第二季会有什么结果。可见人民的监督,社会的关注是完全必要和必须的。李庄案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是因为重庆公检法机关在李庄案第一季和第二季,从侦查立案到审理宣判的整个办案过程中,严重地违法,严重地侵害律师、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使本应无罪的人被判有罪,使本应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指控,滥用权力,有法无天。李庄案是“制度腐败”的又一个例证。人们从李庄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了解到我国律师的现状,尤其是刑辩律师所面临的会见难、取证、调查难、自身安全没有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可被任意剥夺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对李庄案的关注,对于促进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律师队伍的发展建设,促进中国社会的民主、进步是有积极意义的。李庄案第二季以控方撤销起诉结束了。许多人对此欢欣鼓舞,称之为“法治的胜利”,陈有西律师甚至在第一时间听到这个消息时而流泪。我却不这么看。我以为与其称作“法治的胜利”,不如称之为:人民行使监督权的胜利。因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被限制、被剥夺的情况下,“制度腐败”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法律不会自动地支撑被告,支撑当事人,支撑律师。只有当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得到切实地落实,真正完全地享有政治权利;只有当人民行动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氛围,使当官的夹着尾巴做官,有权的心存畏惧的用权;只有当消除了制度腐败现象,对现有法律进行了改革,使冤假错案能得到及时的纠正的时候,才能称之为“法治的胜利”。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我想讲五句话。第一句是对执政党讲的:我希望执政党能够顺应历史的潮流,遵循经济基础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这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立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步,首先要使人民真正享有政治权利。第二句是对薄熙来书记讲的:李庄案第一季是个错案、冤案,要知错改错,不要硬拗,在我国,强权即公理只能是一时,不会是永远,我希望通过你自己的手改正这一案件,这并不丢脸,相反会赢的人们的尊重,不然,这将是你一辈子的耻辱。第三句是对广大的网友和人民讲的:改革是一场革命,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第四句是对那些欺压人民,鱼肉百姓,干尽坏事,贪污滥权的人讲的:别看你今天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第五句是对周律师讲的:虽然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说明:1、本文授权各位网友在各种媒体上转载;&&&&&&2、我的发帖:制度腐败案例一,已在今年4月26日解决(这与我在今年开人大会时上网发帖有关),但这一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仍普遍存在,而且我对这迟来的正义并不感到满意,因为类似的案件仍很多,主审法官并未对她滥用权力的行为负责,受到应有的惩处,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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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石市桥西公检法杜国江、徐继平和啜增义等包庇刑事&&&&罪犯逃脱法律制裁!&&&&&&&&&&我叫霍俊惠,是一个双腿严重残疾,只能依靠双拐行走之人;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靶场街25号小区“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主要受害人。&&&日凌晨4点,石市交通局“公路处党委会一致决定”,&副处长张莉指挥“黑社会”歹徒持刀,非法侵入民宅,从被窝中把残疾人强行拖出家门,洗劫,砸毁全部家庭财产后又拆了我的家。此案其他受害人是邻居张国家,刘洪斌和王兰涛。&&&&&石市桥西公安分局科苑派出所距案发地仅一条马路之隔,二十米距离。案发时,所长吴富才先是接警不出警;而后出警不制止,眼睁睁看着“黑社会”实施刑事犯罪:抢劫,毁灭百姓财物和房屋后,任由歹徒从容离去。&&&此案涉及以张莉,杜计河(书记)和王建伟(处长)为首的多名“公路处党委会”成员严重刑事犯罪;案值高达几百万元以上;同时涉及四户受害人家庭无家可归,无法生存。可是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石市桥西公安分局杨子华,副局长张刚却拒绝立案,理由是:“无犯罪事实”;桥西检察院杜国江副检察长答复是:“公司犯罪,不是犯罪!”&&&&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6年7月和2007年4月两次下立案通知:要求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捕张莉,杜计河和王建伟等多名“党委会”成员;四户一案公诉上述罪犯,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可是桥西公安分局和检察院的渎职人员杨子华,张刚,杜国江和徐继平却执法犯法:拿民工郭书峰顶罪,对张莉,杜计河和王建伟等多名刑事罪犯不抓,不捕;一案分做两案办,漏罪漏犯:把同一个案子分别以石西检公刑诉(号和387号起诉书分案处理;四户受害人四套房产及霍俊惠全部家庭财产价值数百万元以上,在起诉书中却以“数额较大”来减轻罪责。利用手中公权力公然包庇张莉,杜计河和王建伟等多名刑事罪犯。&&&&此案移送法院后,桥西法院主管刑庭副院长啜增义强压受害人只进行民事调解,不开庭,不公诉罪犯,而且超过法定期限两年多不开庭;并且于&2009年7月底以“证据不足,补充侦查”为由,公然撤销刑事案件。&&&&啜增义说:“此案我们研究过,不能开庭。如果开庭,因为是“公路处党委会一致决定”抄家。不仅要追究张莉,而且还要追究多名“党委会”成员的刑事责任”。因此,“补充侦查”是假,包庇罪犯是真。啜增义为包庇罪犯,同时规避法律,对案件既不作有罪认定,也不作无罪认定,玩弄如此伎俩,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包庇罪犯。&为了推托渎职责任和被害人的控告,啜增义等渎职法官现又声称不公诉刑事案件并非法院责任,而是桥西区检察院杜国江和徐继平所为:为了包庇张莉等刑事罪犯逃脱刑责,将已经移送法院的公诉案件进行了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桥西法院有何法律依据裁定桥西检察院撤诉?撤诉的直接后果就是免除了被告人的刑事制裁!非法剥夺了被害人依法申请抗诉的权力和依法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啜增义和杜国江、徐继平狼狈为奸的渎职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了包庇张莉等多名罪犯,践踏国家法律,公然把”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进行撤诉。&&&&桥西公检法渎职人员为何如此竭尽全力包庇罪犯?王建伟的坦白为此做了最好的交代:“因为此案,我们给公检法送出了多套房子!交通局有钱,一切用钱摆平!”&&&&杨子华,张刚,杜国江,徐继平和啜增义等人收受交通局王建伟等人的巨额贿赂和多次宴请,用党和政府赋予的司法权公然包庇张莉,杜计河和王建伟等刑事罪犯逃脱法律制裁!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为了既得利益,不惜出卖国家法律,贱卖执法者的良知,卖尽公平正义!他们和交通局刑事罪犯蛇鼠一窝,是执法机关的蛀虫和败类!!!&&&&金钱+权力+法律=为所欲为。中国正是有了杨子华,张刚,吴富才,杜国江,徐继平和啜增义这样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才使得国家法律蒙羞;人民受苦受难;没有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本质是:有罪必究,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张莉,杜计河和王建伟等人犯下如此严重的刑事重罪就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桥西检察院为何至今不公诉罪犯?桥西法院如此玩弄国家法律就可以永久不追诉张莉等人的刑事责任了吗?&&&&霍俊惠拄着双拐、坐着轮椅,多年来历尽艰辛泣血进京控告刑事罪犯和司法贪官!可是时至今日依然邪恶在狞笑,正义在哭泣!&&&&请求上级领导:&&&&1.&对此案尽快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张莉,杜计河和王建伟等多名“公路处党委会”成员的刑事责任!&&&&&2.&依法查处杨子华,张刚,吴富才,杜国江,徐继平和啜增义等人的渎职责任。贪官不除,祸国殃民。&&&&3.&依法查处桥西法院和交通局打击报复受害人问题(不给办房产证问题,补偿款的问题,律师费的问题)。&&&&&&&&&&&&&&&&&&&&&&&&&&&&举报控告人:霍俊惠&&&&&&&&&&&&&&&&&&&&&&&&&&&电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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