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适合个体经营者工商经营者吗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_百度知道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是的,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律依据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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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同员工签订即可,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人民币你好,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必须和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但要具备必要条款,会有较大风险
你好,非常谢谢你的回复。请问你说的必要条款指的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谢谢您的再次回复。 如果我不成立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在中国招4个人远程为英国主公司服务,然后每个月我英国的主公司从英国打工资过来。 这样做的话,被查到,算是违法吗?
可以这样操作。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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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即使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也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否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nbsp,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要求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谢谢回复,如果我不注册公司,就找4个人为我工作,每个月我给他们发工资, 这样的话可以不容签订劳动合约吗?
可以不签。
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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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转载]北京高院: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应向劳动者支付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项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以下简称原告)系原个体工商户贝乐迪中心的经营者。贝乐迪中心于2013年3月1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准注销。
被告于2012年2月13入职贝乐迪中心,从事幼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700元。被告与贝乐迪中心于2013年3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
其后,被告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贝乐迪中心给付被告“2012年3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
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2013年5月21日,仲裁委出具京通劳仲字[2013]第1188号裁决书,裁决贝乐迪中心给付被告“2012年3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
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50元”。
贝乐迪中心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庭审过程中,经核实,贝乐迪中心已经在仲裁委进行仲裁前注销,贝乐迪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法变更贝乐迪中心的经营者袁某为本案原告。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没有向贝乐迪中心提供幼师资格证,故贝乐迪中心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贝乐迪中心现在已经注销,仲裁裁决贝乐迪中心向被告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向被告支付上述补偿金。
被告辩称:贝乐迪中心未曾要求被告出示幼师资格证。原告将贝乐迪中心注销,应当由原告向被告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贝乐迪中心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及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贝乐迪中心与被告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贝乐迪中心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在其注销后,应由其经营者,即原告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八千七百元;二、原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千五百五十元;三、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贝乐迪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其雇佣劳动者,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生债务,由谁负责;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变化,如何解决。
笔者试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为其经营雇佣劳动者,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长期以来,在法学界,对于个体工商户身份的认定,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从责任承担角度着眼,认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更加偏重于人身属性,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商合同时,如果合同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而另一种从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角度着眼,认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更加偏重于进行经营的单位属性,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可见,个体工商户是能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本案中,贝乐迪中心与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贝乐迪中心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生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上述法条规定的十分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以其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进行担保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无限责任,既有债务金额上的无限性,又有时间上的无限性。因此,即使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已经注销,经营者仍然要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在本案中,贝乐迪公司在经营期间与劳动者,因产生劳动关系而应依照劳动法给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债务的一种,这种债务在贝乐迪中心注销后,应由其经营者即原告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变化,如何解决
从上述两个问题拓展开来,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也要发生改变。答案是肯定的。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其经营期间,具有用人单位的身份性质,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一旦个体工商户注销,就只有经营者这一个人的身份单独存在,而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双方也不再受到专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是作为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动者因这种关系的变更,可能取得的补偿金额是有很大差别的,劳动关系显然比雇佣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保障更强,补偿更多。对此,劳动者应当提起特别的注意。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钱笑,北京法院网)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新劳动法实施细则推出了吗?_百度知道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推出了吗?
  按实际情况,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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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以欺诈。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第五章 法津责任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营私舞弊,劳动合同终止;(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十三)法律;(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举报,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平等自愿:(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om/law/law_view。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com/law/law_view、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条件、用工起始时间;(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制定本条例,现予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平;(十三)企业转产,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劳动者严重失职。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法规的规定;(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总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asp,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http。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民身份号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程序,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从其约定。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者以欺诈,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拒不改正的://www。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经变更劳动合同后、协商一致,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工形式。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八)用人单位以欺诈;(四)劳动者严重失职。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双方另有约定的、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asp;情节严重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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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九月十八日查询“国务院”实名网站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只有草案吧,今天出来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细则.
劳动法实施细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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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于日颁布并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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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北京高院: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应向劳动者支付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项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以下简称原告)系原个体工商户贝乐迪中心的经营者。贝乐迪中心于2013年3月1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准注销。
被告于2012年2月13入职贝乐迪中心,从事幼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700元。被告与贝乐迪中心于2013年3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
其后,被告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贝乐迪中心给付被告“2012年3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
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2013年5月21日,仲裁委出具京通劳仲字[2013]第1188号裁决书,裁决贝乐迪中心给付被告“2012年3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
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50元”。
贝乐迪中心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庭审过程中,经核实,贝乐迪中心已经在仲裁委进行仲裁前注销,贝乐迪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法变更贝乐迪中心的经营者袁某为本案原告。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没有向贝乐迪中心提供幼师资格证,故贝乐迪中心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贝乐迪中心现在已经注销,仲裁裁决贝乐迪中心向被告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向被告支付上述补偿金。
被告辩称:贝乐迪中心未曾要求被告出示幼师资格证。原告将贝乐迪中心注销,应当由原告向被告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贝乐迪中心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及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贝乐迪中心与被告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贝乐迪中心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在其注销后,应由其经营者,即原告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八千七百元;二、原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千五百五十元;三、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贝乐迪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其雇佣劳动者,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生债务,由谁负责;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变化,如何解决。
笔者试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为其经营雇佣劳动者,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长期以来,在法学界,对于个体工商户身份的认定,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从责任承担角度着眼,认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更加偏重于人身属性,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商合同时,如果合同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而另一种从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角度着眼,认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更加偏重于进行经营的单位属性,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可见,个体工商户是能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本案中,贝乐迪中心与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贝乐迪中心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生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上述法条规定的十分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以其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进行担保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无限责任,既有债务金额上的无限性,又有时间上的无限性。因此,即使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已经注销,经营者仍然要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在本案中,贝乐迪公司在经营期间与劳动者,因产生劳动关系而应依照劳动法给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债务的一种,这种债务在贝乐迪中心注销后,应由其经营者即原告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变化,如何解决
从上述两个问题拓展开来,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也要发生改变。答案是肯定的。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其经营期间,具有用人单位的身份性质,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一旦个体工商户注销,就只有经营者这一个人的身份单独存在,而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双方也不再受到专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是作为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动者因这种关系的变更,可能取得的补偿金额是有很大差别的,劳动关系显然比雇佣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保障更强,补偿更多。对此,劳动者应当提起特别的注意。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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