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小于零可以计提公益捐赠扣除限额额吗

税务稽查中调增的利润(企业记错账)是否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提数?_百度知道
税务稽查中调增的利润(企业记错账)是否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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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调增的利润归属于当年利润,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计提基数;如果归属于以前年度,则不能作为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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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税务稽查中调增的利润不应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提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税〔号文第一条则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所以,捐赠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稽查调增的利润,而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如果调增后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就更不能计提了。同时由于税...
可是,既然是企业记错帐的话,不是说明他并没有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核算吗? 可能还是因为个人的理解不同吧!如果那句“年度利润额,是指……”重点是“企业……”,那估计就不用调整,如果是在“依照……”那就应该调?
举个例子吧,税收与会计差异形成的调整很多,比如简单的交际应酬费列支,企业实际发生交际应酬费30000元,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这其中交际应酬费列管理费用30000元,但按税法要求只能列支.8万元,稽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这1.8万元不能作为计提公益性捐赠的基数,原因在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这1.8万元已经作为计提公益性捐赠的基数,不能够重复计提。像其他按税法规定属于多列支出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都不能作为计提公益性捐赠的基数。假如企业故意隐瞒收入,造成其利润减少而被税务机关调增,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同时扣除调增收入部分所对应的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等,计算比较麻烦,这部分似乎可以作为计提基数,但并不是直接将税务稽查中调增的利润作为计提基数,原因仍是上例中调增的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包含收入和允许税前扣除的加总。再用交际应酬费这个例子,收入增加,允许扣除的交际应酬费需要重新计算,对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不好估计。假如增加100万元收入,按销售收入0.5%应扣除1.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应扣除1.8万元,本次因收入增加而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3万元。假如收入增加数值发生变化,对允许税前扣除数的影响会有所不同。所以一般而言,税务稽查中调增的利润不应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提数。
应当作为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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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计提的几点疑问_百度知道
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计提的几点疑问
计提依据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但是关键是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我知道应该把实际列支的捐赠支出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那其他的审增、审减项目需不需要加或者减?我看2007年税法2中说“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税所得不作为计提基数”,那么审增的应税所得可不可以作为计提基数?有点糊涂吧?我觉个例子例:收入100万(已扣除回扣支出20万),成本50万,费用1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广告支出3万),营业外支出10万(公益救济性捐赠5万,税款滞纳金5万)。很明显:需要调增的项目1、回扣支出20万
2、业务招待费按120万计提,应计提0.6万,审增4.4万
3、广告支出 按120万计提,应计提2.4万,审增0.6万
4、税款滞纳金不得列支,审增5万
5、那么计提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应纳税所得是100+20-50-10-10+5= 55万么?(除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只审增了回扣20万)还是 100-50-10-10+5=35呢?(未作任何审增)或者是 100+20-50-10-10+5+4.4+0.6+5= 65呢?(全部审增)看明白了吧?告诉我吧,谢谢了,对了我是税务局的,这都不会够丢人啊。不过也说句实在话,全世界税法,中国是最难得,单行文时最多的,条例是最复杂的。我的qq:7517879。谢谢指教~!对了,写答案是一定要列明法律依据,或者你的思路订海斥剿俪济筹汐船搂思维,怎么想的,否则还以为你是杜撰的呢。谢谢~!
to回答者:livingthing可是注税税法教材上明确写明“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税所得不作为计提基数”,那么怎能以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作为计提依据呢?那税务机关审减的应税所得可不订海斥剿俪济筹汐船搂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的答案是:捐赠的扣除限额是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依据纳税调整后所得=100+20-50-10(费用)-10(营业外支出)+4.4+0.6+5(滞纳金)+5(公益救济性捐赠)=65可扣除限额=65×3%=1.95应纳所得税=(65-1.95)×33%与会计利润相比,纳税调整后所得没有调整的内容1.订海斥剿俪济筹汐船搂尚未把国债利息等免税所得剔除2.尚未对投资收益进行还原3.作出没有捐赠的假设(将捐赠暂时从扣除项目中剔除)4.税务查补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捐赠限额的基数5.尚未弥补亏损6.尚未加扣“三新”费用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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