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地图,去年发生工伤现在公司上的保险低于我的平均工资,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谢谢

2016年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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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待&遇备&注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用人单位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医疗费用实际发生100%工伤保险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伙食补助统筹区内20元/天/人;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工伤保险基金&交通费用市内交通: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实报实销。条件: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乘卧铺、乘飞机须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实报实销。食宿费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仙姑及费用限额标准表》100%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领取方式:按月计发&条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工伤保险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16个月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六级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个月工伤保险基金&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六级3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22个月用人单位六级16个月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用人单位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因工死亡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为28844元×20=5768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其它亲属30%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
中工网讯 日前,省建设建材工会联合省人社厅,在唐山建设集团第七土建施工分公司建筑工地举行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宣传咨询活动。活动以“工伤保险与你风雨同舟”为主题,以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宣传对象。这标志着我省工会系统建筑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正式启动。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李国悦出席活动仪式并讲话,唐山市总工会有关领导及部分建筑职工和农民工参加了活动。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旨在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为将国家四部门《意见》落到实处,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及时转发了《意见》,组织召开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视频会议,提出了开展“同舟计划”
中工网讯 日前,省建设建材工会联合省人社厅,在唐山建设集团第七土建施工分公司建筑工地举行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宣传咨询活动。活动以“工伤保险与你风雨同舟”为主题,以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宣传对象。这标志着我省工会系统建筑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正式启动。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李国悦出席活动仪式并讲话,唐山市总工会有关领导及部分建筑职工和农民工参加了活动。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旨在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为将国家四部门《意见》落到实处,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及时转发了《意见》,组织召开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视频会议,提出了开展“同舟计划”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赔偿标准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张家口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注: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张家口市清水河中路10号  电话:  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蔚州镇和平路67号  电话:
 2016年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1、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项目享受条件计发标准发放单位备注医疗费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工伤保险基金1、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因工负或患职业病住院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者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1、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2、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工伤保险基金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辅助器具费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者报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工伤保险基金1、&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2、&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1、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2、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4、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医疗机构确定需要护理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工伤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1、社平工资50%2、社平工资40%3、社平工资30%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不能自理程度分三个等级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参考:各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工伤保险基金1、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4、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工伤保险基金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工伤保险基金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工伤保险基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44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1、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38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七级伤残26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八级伤残20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九级伤残14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十级伤残8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22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六级伤残16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七级伤残10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八级伤残8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九级伤残6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十级伤残4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工伤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者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死者的近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者按照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工伤保险基金1、按月支付至失去被供养条件为止。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3、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4、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者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标准为21810元。)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死者的近亲属
 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省会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将由原来的1000元上调到1174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将由原来的4998元上调到5868元。同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将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免工伤保险费。  月最低缴费基数变为1174元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是由于2008年石家庄市职工平均工资有所上涨。据市统计局统计结果显示,石家庄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346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这个统计结果作为今年计算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标准。  因此,自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为1174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为5868元。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日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及时按规定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费费率有不同浮动
河北省日前再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范围为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河北省规定,自日起,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增加260元、240元、220元、200元。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津贴增加额分别不低于180元、16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另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及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分别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河北省标准:100元/天/人。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河北省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河北省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河北省标准: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河北省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七)护理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毕后,需要由省级储备金支付部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支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河北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 待遇计发就高不就低   今年1月1日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缴费管理、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实现&六统一&。  费用缴纳 全省一个标准   工伤保险缴纳多少,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来确定。从日起,全省统一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各设区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在核定工作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已公布的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532元。   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政策,由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在新的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基金完成上划之前,各市应在确保本地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暂执行本地原费率政策;为确保全省基金收支的平衡,各地费率一律不得下浮。   工伤保险缴纳的费用有了全省统一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全省一个样。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和法定时限、工作流程,以及全省统一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内容、格式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认定、鉴定、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之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期限和可追溯的方式相互转递、送达文书档案。今年起,河北省还要建立工亡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工伤认定前向省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联席会和案例分析会制度。  待遇计发 就高不就低   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   为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地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以2016年全省和各市社平工资为基点,按照就高原则,凡是高于全省社平工资标准的,仍按本地2016年度社平工资核定标准,直到全省社平工资超过本地2016年度社平工资标准。   当然,工伤保险的宗旨不限于工伤的救治和康复,无论是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角度看,工伤预防更为重要。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今年起,各地不再提取工伤预防费。已经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未经省人社、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原则上应当到经省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试点机构进行。   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石家庄市还要求,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职工发生工伤时,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伤情。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辖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应当到签署了服务协议的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就医就诊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管理规定,原则上能选用常用药、国产药和国产内置材料的,不直接使用特种药、进口药和进口内置材料。
  河北邢台市日前开始推行工伤保险预登记制度。发现由于工伤发生的意外性和随机性的特点,如果企业没有及时给职工办理参保缴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就很难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直接给企业带来负担。   对这一难题,市社保局联合各相关部门,从保障职工和用工单位的立场对业务流程与政策制度进行的优化和完善,决定在全市推行工伤保险预登记申报,将工伤保险的申报期由原来的每月1~10号延长至整月申报,即1~10号申报期结束后有新招录职工仍然可以预先为其登记申报工伤保险,次月由工作人员及时为其办理补费手续,新招录职工自单位为其登记申报的次日零时起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了企业和员工的后顾之忧,实现全月工伤保险申报无缝隙办理。
  河北承德市2015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   1月2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获悉,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问题的通知》,我市将对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据了解,新标准自日起执行,今年3月15日之前补发到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0&21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调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按2016年度承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该局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力争把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足额发放到位。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毕后,需要由省级储备金支付部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支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记者从17日召开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河北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同时积极探索有弹性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选择部分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降低费率试点,降低新创业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参保门槛。
  记者从17日召开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河北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同时积极探索有弹性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选择部分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降低费率试点,降低新创业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参保门槛。   据了解,实现省级统筹的同时,河北工伤保险将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此外,会议还提出,河北将在国家顶层设计指导下,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调研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巩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健全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推行居民医疗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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