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规下进行的税务筹划试题

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责任编辑:chinesetax&&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一、的概念与特征&&&&(一)的概念&&&&从税收的起源与本质考察,税收在任何时期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然而,在这一特定的征纳关系中,市场法人主体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总会采用各种方法来使自己的纳税最优化。不管这种欲望和要求在政府看来是多么不正确,但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税收和犹如一对孪生姐妹,几乎同时降临于这个世界。其中,国家税收早已形成一门学科而被广泛传播,并且得到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在国外企业中广泛运用,在我国尽管被一些纳税人所尝试和实践,但由于种种原因,以致长期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暖昧地位。究其原因有:(1)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范畴及内涵没有真正理解,长期把与避税、偷税混为一谈,视为非法,使众人对其敬而远之;(2)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人员素质低下,征纳双方对各自权利与义务,以及依法治税的认识模糊不清;(3)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法人主体缺乏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欲望,无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其实,是自然人和法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它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事先计划地安排合理减免税负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由于是一门新的学科,许多问题还在探讨之中,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以下是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2)税收筹划是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3)在纳税义务发生前,有系统地对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少量缴税的过程即为税收筹划。(4)又称节税,是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当同时存在多个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有意识地选择税负最轻或利益最大的一种纳税设计行为。(5)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以上几种对税收筹划的表述,都揭示了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即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然而,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这些表述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税收筹划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准确,要么界定过窄,仅把其理解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要么界定过宽,主要包括节税筹划即将税收筹划外延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多缴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欠税筹划都包括在税收筹划的概念中;要么干脆避而不谈。我们认为,税收筹划,除了对政策的完全使用外,还包括对其他选择性条款的比较和运用。归纳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税收筹划的概念表述为:是市场法人主体在遵守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依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和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获取最大税收利益。&&&&(二)的特征&&&&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经营筹划行为,其最本质的特点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采用了经济学中常用的比较分析法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减少税收支出,取得最大税收利益。其具体特征表现如下:&&&&1.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它是市场法人主体在对现行税法及其法规进行研究比较,对纳税进行的一种最优化选择,即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法及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越税法及其法规之外,逃避税收负担,则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二是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而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有些避税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它与国家立法精神相背离,也是政府所不允许的。而税收筹划却常常与国家的立法意图相一致。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功能,政府为了某种(些)经济或社会目的,依据经营者、消费者希望减轻税负,获取最大利益的心态,有意识地制定一些政策和税收规定差异引导投资者、经营者实施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的经营行为,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充分利用税法中所给予的优惠是税收筹划重要方式之一。税收筹划在考虑税收利益时,还必须顾及其他法规、经营条件、投资环境等问题,使其选择的纳税方案与国家法规相符合,起到有效筹划的作用。可见,不仅合法,而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这是最本质的特征。&&&&2.超前性。&&&&筹划是计划、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的英文Taxplaning就可译作税收计划。税收筹划的超前性是指投资者或经营者在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之前,就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进行投资、经营决策,以期获得最大税后利润。税收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就对自己的纳税方式和规模做出了规划、设计和安排,它可以事先测算出的效果,因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偷税、逃税一般都是在事中或事后进行的。投资经营者进行投资或经营调整前有许多纳税方案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形成税负的轻重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调整无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而投资经营者应从实际出发,依法事先周密细致地进行计划、比较,选择出最佳的纳税方案,并以指导经营活动的开展,使纳税人最后形成税负最轻,以达到扩大税后利润,无碍国家税收完成的目的。&&&&3.目的性。&&&&税收筹划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那就是尽可能地获取得税收利益。税收利益有两层意思:一是减少纳税的绝对额,即直接以减税免税形式减少应纳税数额;二是延迟纳税时间或获得税务的时间价值,以减少利息支出,或减轻税收负担,改变纳税时间有可能降低纳税人边际税率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不仅是投资者经营的根本准则,而且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投资者进行的目标非常明确,即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和道德的基础上,做税优化选择,使税收负担的最小化来达到所得的最大化,以增强市场法人主体的活力。&&&&4.方式多样性。&&&&各税种在规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及纳税期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尤其是各国税法、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寻求低税负的众多机会,也就决定了税收筹划在全球范围的普遍存在和形式的多样性。总之,国家税收法规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异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方案就越多。就税收筹划实施的方式归纳起来就有两大类:一是单个税种的筹划,如筹划、商品与劳务税筹划等等;二是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进行的筹划,如跨国经营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税收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税收筹划等。的内容也具有多样化,既有政策的充分运用,也有财务、、税收等方向选择性条款的比较运用。&&&&&二、与有关的概念&&&&&&&&避&&&&税&&&(一)&避税的含义及由来&&&&避税(Tax&Avoidance)自古有之。但如何定义,则众说不一:&&&&(1)避税“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通常含有贬义。例如,此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目的。法律中的规定条款,用以防范或遏止各类法律所不允许的避税行为者,可以称为‘反避税条款’或‘对符合法避税的条款’”。&&&&(2)“避税则是对法律企图包括但由于这种或那种理由而未能包括进去的范围加以利用”。“为了少缴税或完全避免承担纳税义务,自然人或法人要相应地选择一种合法的经营方式,这种选择行为或是选择过程中有对纳税义务的疏漏可定义为避税。&&&&(3)“国际避税就是指跨国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通过合法方式跨越税境,逃避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管辖而进行的一种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4)“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5)“国际避税可以认为是跨国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进行税务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从上述可见,避税定义固然各有不同,但或多或少都强调避税的合法性。我们认为,避税应是纳税人在熟知税法及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研究避税最初产生的缘起,不难发现当初纳税人是为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收,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各种偷税、逃税、抗税等受到政府严厉的法律制裁后才为寻求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的结果。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顺利过关,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聪明的纳税人(包括法律顾问)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纰漏和缺陷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规避纳税或少纳税而又未触犯法律。这就使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趋之若鹜,大大加快了税收制度的建设,使税制不断健全和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避税是一种高超的智力竞赛、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我国对避税问题尚未引起重视,更确切地说尚未正视它,纳税人羞羞答答不愿谈或不懂得避税,政府也不愿给其“名分”。但避税毕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早已存在的经济行为。&&&&(二)避税的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两种类型。顺法意识避税活动及产生的结果与税法的法意识相一致,它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收的职能作用,如纳税人利用税收的起征点避税等。逆法意识的避税是与税法的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应当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及未规定、未明确的内容进行选择与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舆论来反对削弱和责怪避税。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应是不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三)避税的特征&&&&避税筹划作为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知识,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特征有:(1)非违法性。逃税是违法的,节税是合法的,只有避税处于逃税与节税之间,属于“非违法”性质。(2)策划性。逃税属于低素质纳税人的所为,而避税者往往素质较高,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策划性。(3)权利性。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4)规范性。避税者的行为较为规范,往往是依据税法的漏洞展开的。&&&&避税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各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避税将逐渐演变成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营艺术。&&&&(1)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相互交织、相互促进,使避税实践与避税理论将有长足发展。当今避税活动已不是社会少数人的偶然经济行为,它已成为有理论依据、有操作方法的社会经济活动。&&&&(2)因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而产生的避税港、低税区的日益增多,被纳税人认识和利用,从而使避税具有国际普遍性特征。&&&&(3)由于避税活动越来越普遍,又因各国政府的反避税措施越来越有力,避税不再只由纳税人自己来运作,而是要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例如、律师事务所、都将成为市场法人主体避税的主要依靠力量,越来越多的财务人员、法律工作者也加入这一队伍,成为避税专家,把为市场法人主体进行避税筹划当作一种职业。&&&&(4)最初的避税都是通过财务手段,但随着避税条件的不断变化,税法、、税收等方面避税机会已日益被广泛利用。因此,以财务手段的避税已变成为财务手段与非财务手段并用,避税日渐成为市场法人主体的一种经营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存在税收,就会有避税。税收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不断实现国际协调,避税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入,也在既着眼于国内,又着眼于国际。&&&&&&&&节税筹划&&&&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税收支出,但绝不能与节税筹划画等号。所谓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少地支出税金,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节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节税又称为积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生产、理财决策之前,把税收作为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予以考虑,从而选择能获得最大税后利润的方案的经营筹划行为。广义的节税包括积极性节税、消极性节税和的充分运用。&&&&消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尽量减少疏忽或错误,以避免因行为不合法而遭受处罚或缴纳原可不必缴纳的税额。因此,消极性节税与积极性节税在性质上似同差异,积极性节税是原本应缴纳的税款,经过节税策略的运用,在多种方案中选择了有利的一种而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的的一种行为;而消极性节税则是依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或可以少缴税)或不必受处罚、因纳税人疏忽或错误而造成须多缴或须受处罚的结果。纳税人只要使疏忽或错误减少,就可以使上述情况尽量少地发生。&&&&税收优惠的运用也是广义节税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系列税收优惠能够直接减少或免除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符合节税的一般目标。然而,税收优惠的运用并不完全符合积极性节税的特征。积极性节税的一个显著特征,即达到节约税收支出目标时要经过筹划选择。在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中,有部分涉及筹划选择问题,如对两种税收优惠规定的选用,或对税收优惠规定与非税收优惠规定如何选用等,属于积极性节税范畴选择。只要弄清该项税收优惠规定,且内容符合该规定要求的条件就可享用,就能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标。因而经选择方能运用的那部分税收优惠规定运用归入积极性节税一类。其余的称作为一般性运用。以上所表述的内容可用表1加以说明:&&&&表1&&&&&&&&&&&&&&&&&三者的区别&&&&种&&&&类&&&&&&&&&&&&&&&&&&&特&&&&点&&&&积极性节税&&&&&&&&&&&&①要经过筹划选择才能达到目标;&&&&&&&&&&&&&&&&&&&&&&&&&&②使原应缴的税少缴或免缴。&&&&消极性节税&&&&&&&&&&&&①通过减少疏忽或错误达到目标;&&&&&&&&&&&&&&&&&&&&&&&&&&②尽量避免税款的额外支出。&&&&一般性运用&&&&①不须经过筹划选择就能达到目标;&&&&&&&&&&&&&&&&&&&&&&&&&&②使原应缴的税少缴或免缴。&&&&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税收筹划并不等于节税。只与积极性节税在内涵与外延上是一致的,与广义的节税相比较,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要小得多。&&&&节税与避税都属范畴。在实践中,两者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很难分得清楚。因为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只要能够减轻税收负担,而且又不违反税法,企业都是乐意为之的。然而,节税与避税尽管联系密切,但在理论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节税筹划与避税筹划最大区别在于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也就是说,顺法意识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仅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并使政府利用税法进行宏观调控更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因此,可把节税筹划归结为以下几个特征:&&&(1)合法性。避税不能说是合法的,只能说是非违法的,逃税则是违法的,而节税是合法的,是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2)政策导向性。若纳税人通过节税筹划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固有的来享受其利益,其结果正是税法中优惠政策所要引导的,显然,节税本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载体。&&&(3)策划性。节税与避税一样,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策划。没有策划就没有节税。&&&&总之,所有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但有一条界限不可逾越。即不能违反税法。在合法、不违法与违法之间,纳税人如何减轻税负,其相互关系可用表2说明:&&&&表2&&纳税人行为&纳税人目的&&&与法律关系&&与立法意图关系&&政府立场&&&逃&&税&&&&&减轻税负&&&&&违反法律&&&&违背立法意图&&&取缔处罚&&避税筹划&&&&减轻税负&&&与法律不抵触&&违背立法意图&&&&反&&对&&节税筹划&&&&减轻税负&&&&&完全合法&&&&符合立法意图&&&鼓励默许&&&&(三)税负转嫁也是&&&&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与变动,把所纳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是直接税收分配过程的延伸,其实质是国家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不论税负转嫁采用何种方式,都表现为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可以归为一体,也可以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即为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有广义和狭义概念。狭义税负转嫁仅指纳税人转嫁税收负担的过程,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易于转嫁的税种、转嫁方式、转嫁条件、转嫁途径等,并不关心全部税收负担最终落到何人头上。广义税负转嫁除了包括转嫁过程外,还有税负归宿。税负归宿是指经过或长或短税负转嫁过程后,国家所征税款由谁、以什么比例最终负担。其中涉及的问题除了上述转嫁要素外,还包括负税主体分布、负税比例、税收分配的社会影响等。转嫁的判断标准有:(1)税负转嫁和商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与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范畴;(2)税负转嫁是个客观过程,没有税收的转移过程不能算转嫁;(3)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与纳税人主观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明确税负转嫁的判断标准,有利于明确税负转嫁概念与逃税、避税及节税的原则。&&&&一般来说,税负转嫁策划与逃税、避税和节税的区别主要有:(1)税负转嫁筹划不影响税收收入,它只是导致归宿不同,而逃税、避税和节税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多少;(2)税负转嫁筹划主要依靠价格变动来实现,而逃税、避税和节税的实现途径是多种多样的;(3)税负转嫁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更没有法律责任,而逃税、避税和节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麻烦和法律责任问题;(4)商品的供求弹性将直接影响税负转嫁程度与方向,而逃税、避税和节税则不受其影响。&&&&就转嫁筹划与避税筹划而言,两者的共同点:(1)减轻税负,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2)没有违法,税务当局不得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加以干预或制裁。两者的区别:(1)基本前提不同。转嫁筹划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而避税筹划则不依赖价格。(2)产生效应不同。转嫁筹划效应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一般不直接影响税收收入;而避税筹划效应将对税收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对价格则不产生直接影响。(3)适应范围不同。转嫁筹划适应范围较窄,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避税筹划适应范围很广,灵活多变、方法多样。(4)转嫁筹划有时对纳税人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有时纳税人会主动放弃,避税筹划则不会。转嫁筹划受市场价格制约,明显会引发市场占有率下降,有时与最大利润原则相悖,从而会被纳税人主动放弃。&&&&总之,税负转嫁、避税筹划、节税筹划都属于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一种筹划,由于税负转嫁不涉及法律责任,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能常被采用。&&&&(四)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绝不是&&&&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绝不是税收筹划。要正确进行,一定要认清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不法行为。&&&&1、偷税(Tax&Frand)&&&&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都具有故意性、欺诈性、恣意性,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的损失。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对偷税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处罚条款。我国对偷税行为根据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给予两次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漏&&税&&&&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非故意)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固然是无意识地少缴或不缴税款,但它仍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因为有意、无意往往是难以正确判断,偷税与漏税有时也难以界定。因此,漏税也称为非有意偷税。但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对确属漏税,即非有意偷税,应不属刑事裁决范围,而与故意偷税有所区别。一般应限期补缴税款(包括应付利息),不应处以罚金和追究责任。即使通过法庭裁决,也应有区别对待。&&&&3、逃&&税(Tax&Evasion)&&&&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就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逃税与偷税具有共性,即都有欺诈性、隐蔽性,都是有意为之,因而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逃税在操作上更具有直接性,是企图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从而达到逃避纳税,即不纳税的目的。各国对逃税一般都没有单独的处罚规定,而是归入偷税范围,按偷税处罚。我国也不例外。&&&&4、骗&&税&&&&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应退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或将小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即事先根本没有向国家缴过税或没有缴过那么多税,而从国库骗取了退税款的违法行为。&&&&骗税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责任,并处骗取税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责任”。&&&&5、抗&&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采取聚会闹事、威胁围攻和殴打税务干部等,均属抗税行为,唆使、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也属于抗税行为。&&&&对抗税行为,《补充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借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6、欠&&税&&&&欠税是纳税人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造成欠税的原因较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若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故意欠税;若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非故意欠税。前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开户,用现金进行货款结算,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并非真正没有钱,而是有钱不想按时缴、足额缴,甚至根本不想缴;后者是由于确实无款或没有足够的款按期缴纳税款(原因也是很多)。但不论故意欠税,还是非故意欠税,都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对欠税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指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手段,致使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对欠税行为,除了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为了减少或杜绝欠税的发生,还应正确界定故意欠税与非故意欠税,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或措施。如对故意欠税者,不能获得减税、免税待遇,停止领购专用发票(改由代开),等等。而对非故意欠税,除了进行法制外,应分清原因、区别对待,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欠税,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减免税款或缓缴税款,因购方拖欠货款而造成的欠税,除应做好货款催收外,今后应改变结算方式(工具)、销售方式等。&&&&缓缴税款不是欠税,《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就是说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只要在核定的纳税期内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者,即可获得不长于3个月的延期纳税期限,并且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但关税的缓缴则需要由纳税人在关税纳税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缴税计划和由其开户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纳税函件。经批准后,在缓缴期内按月支付10%的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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