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是每年征收一次么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深圳于2007年11月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 【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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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 21元 13元 9元 5元 3元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日至12月31日。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2/12
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2007年度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不再征收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减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xls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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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需额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日照楼盘网 &
& 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需额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房地产税立法的初稿已基本成形。未来的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按新规定,以后购房者每年在支付房地产税时,还需要额外支付新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段时间,地方可以自行决定,这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究竟这件事是不是真的呢?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税立法的初稿已基本成形。未来的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按新规定,以后购房者每年在支付房地产税时,还需要额外支付新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现有税种中针对土地和房产的所有人征税的税收,主要是城镇里的国有土地及其房屋附着物。
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那么房地产税袭来,对房价有什么影响?
有房地产商认为,未来房地产税若以评估价为缴税基础,将增加房企的囤地囤房成本。在房地产市场下滑的背景下,将对目前大量囤地囤房等行为产生抑制作用。
有刚性需求者表示,这对于挤走投机客起到关键的作用,估计此时投机客正如坐针毡,不知如何是好。也有人表示,征收房地产税,必然会被屋主转嫁给租客,只会加重租房者的负担,引发他们下定决心买房,房价是涨是跌还不好说。
据相关统计,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60%,建筑成本只占40%。在房价中,目前土地占有的税费太多,是形成房价过高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果将以往在房价当中一次性交纳的税费改成按年收取,那么,改革后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将有大幅度降低。
假如地价和相关税费分70年交,目前售价6000元/平方米的房子,从理论上说,按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即可盈利。今后,房地产税的征收逐渐向“保有”而征税,房产市场若干年后的情况是很可能是接近于买房容易,养房难。
有关部门表示,房地产税立法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拟在房地产相关税费负担总体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保有环节税负,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但理财师认为,这些可能只是前期的一些“说法”,投资者应当关注的是税赋结构的改变。目前来看,房地产税的改革未来是明显不利于多套房、人均面积过大这种持有情况。
对于房地产税的征收,其主要的意义和影响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炒过房的和将要炒房的 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是一个暴利行业,房价越高,利润越高。而房产税的到来,从消费环节的前期一次性征税,逐渐转向保有环节的征税。如此将提高持有成本,降低去收益预期,从而遏制房地产的投资需求。当然,试点地区的做法和全国的统一的方式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毫无疑问,这都是对房地产投机、投资需求的较大打击,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 2、地方利益保障防止过分依赖土地财政 以前,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很多即来自房地产行业,土地出让金即是一个地方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而通过房地产也刺激了地方的GDP。因为地方政府往往无视房地产的暴利,甚至也乐于见到各种“地王”的诞生,除了拿到高额的出地出让金外,剩下的,都由消费者来买单。房地产税的改革征收,将逐渐改变地方财政过于依赖房地产发展的情况,也减少。 3、调节贫富差距 如果把看作房地产税,向保有环节的征收转变,意味着实际上是财产税的一部分。如果开征房产税,就意味着中国开始征收财产税了。财产税的征收,意味着中国真正启动了调节贫富差距的远大计划。在理财师看来,这种脚步正在开始。
对此,投资者未来的投资方向应该如何转变,理财师指出,有房地产投资偏好的,不妨转向REITS房产计划这种海外房产投资形式,以多元化资产配置改变过去部分人群在国内房地产投资较为集中的不利因素。目前,国内的REITS已越来越多的吸引了这类投资人群的关注目光。 linquanxiu关于 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 的新闻相关推荐楼盘知道热门关键词: 热点推荐国家农业部发布第五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楼盘名称价格区域东港区价格待定1东港区2800元/㎡2东港区价格待定3莒县4500元/㎡4东港区3800元/㎡5东港区价格待定6岚山区2500元/㎡7东港区3150元/㎡8东港区5600元/㎡9开发区价格待定10楼盘网是全国首家专业楼盘信息导购平台,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楼盘价格、楼盘优惠、楼盘活动等楼盘信息,让您快速找房,轻松置业。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 
  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实施税务登记制度 
  (一) 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除本条(二)款另行规定的外,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事项自行核定,填报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二) 符合《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各级国家机关,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寺庙、教堂、公园、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单位,福利(敬老)院等单位,可不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以上不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的范围,不包括这些单位将自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 只缴纳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可不发给税务登记证,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只进行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或造册、造卡统一登记。 
  (四)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由纳税人如实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使用税的税种登记包括:土地的所在地点、土地占用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号、适用等级税额、土地用途等内容。 
  (五) 纳税人所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理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六) 纳税人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以及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毁损、报废、折除等变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纳税人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应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凭证办理注销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七)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应当一年验核一次,具体验核时间和办法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八) 土地使用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的管理工作,建立税种登记户的档案管理制度、联系制度和核对制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 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状况。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资料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登记、整理工作,掌握纳税人的住址、土地使用面积、用途,以及其变化情况。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所管理纳税户的具体税源情况,建立土地使用税税源册籍;县(市) 地方税务局应编制每年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册籍。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人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使用的土地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土地的坐落地点,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确定自行申报和委托代理申报。委托代理申报必须出具税务代理资格证件和委托代理证书,经受理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代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享受土地使用税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税、免税金额的统计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根据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况的不同,税款征收可分别由纳税人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 
  自核自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或纳税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应交税款。 
  为便于对土地使用税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经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可采取委托房管、土管、城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代征土地使用税。实行委托代征的,应按《湖北省地方税收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没有确定土地使用面积的。
  (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相符的。 
  (三)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又未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附送有关资料。 
  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按有关税收减税、免税程序报批。 
  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误收、误缴土地使用税的退税,税务机关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退还,也可以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第十六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漏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漏缴税款不足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同时加收税款滞纳金;漏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在十年内可以追征,同时加收税款滞纳金。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税务稽查规程,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稽查工作。对土地使用税的稽查可根据实际,采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以促使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准确自行申报纳税和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隐瞒。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土地使用税的违章案件, 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征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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