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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是国内B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2004年10月被委派到国内的另一家C事业单位任职,但相关人事档案均在原单位--B事业单位,在此期间,A某分别在B单位取得正常工资3000元,同时在C单位也取得工资1000元,那么在此期间A某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计算的基数是多少?是做合并收入计算呢?还是将B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将C单位按劳务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p:1]
1 楼我认为A某属于B单位,B单位以其正常工资3000元为基数进行所得税扣除,而C公司对其取得的1000元工资按劳务报酬扣除。不知对否?
2 楼那为什么不做合并收入核算呢!C单位是B单位的下设单位啊!
3 楼从两处于上取得所得的人,要自行申报纳税哦
4 楼同意1楼的说法
5 楼那1楼的说法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啊!现在我所查到的资料只能证明为合并计算。
6 楼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所以A在C事业单位任职应该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  2.个人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除免税的奖金外,不论其来源于何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A取得的是属于工资性收入,所以也不能算偶然所得。&&3.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有扣缴义务人(B、C事业单位)并在支付时已经扣缴了税款,个人也应自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时,已扣缴的税款可持完税凭证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综上:A应该自行申报B、C的薪金收入。
7 楼[s:4]6楼有理
8 楼同意楼上观点
9 楼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元后,3000元部分由B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另1000元由C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或由A自行申报,但不再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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