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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结算风险通知银监鲁办发〔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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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结算风险通知银监鲁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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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银监局面试由哪个部门直接负责??
想问下今年公务员考试山东省银监局面试是由山东省人事厅还是省银监局具体负责譅谢促鞠讵角存携担毛呢?公不公平呢?请知情人告知一下啊!!!
提问者采纳
楼上的答案是错误的。首先要看你报的是省局机关的职位还是辖内分局的职位。省局机关的是银疚烁斑固职改办爽暴鲸监会统一组织的,辖内分局面试由山东银监局组织。银监系统的面试和人事厅一丝关系都没有。时间地点面试内容都是银监会自己定的。银监系统面试相对公平
提问者评价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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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人事厅 地方公务员就是人事厅出的题看招的人数来决定公不公平吧 人多就公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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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监局姚飞局长助理、山东银监局王朝弟副局长在山东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更新日期:
鲁保监发〔2012〕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
2012年7月5日,山东保监局与山东银监局联合召开了山东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联席会议,现将山东保监局姚飞局长助理、山东银监局王朝弟副局长在本次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切实提高对当前银保业务发展形势的认识,切实增强推动业务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的责任感,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银保发展模式转型的紧迫感。各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及时组织广泛、深入的学习传达。
二、明确重点,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对照讲话要求,认真梳理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银保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把讲话精神切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促进我省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明确责任、逐级落实、不走过场。各单位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实现共同规范、双赢发展,确保我省银保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山东保监局联系人:高飞
山东银监局联系人:蒋洪灿
附件:有关商业银行名单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规范经营 防范风险
推动银保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山东保监局 姚飞
(2012年7月5日)
今天,山东保监局和银监局共同召开银保业务监管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规范银保市场秩序,防范银保经营风险,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推动我省银保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和平稳转型。下面,我代表山东保监局讲三点意见。
一、银保业务快速发展,客户、银行、保险三方共赢局面初步形成
近年来,我省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已超过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40%,通过银保渠道销售的产品涵盖长期储蓄、意外保障及健康保障等品类齐全的保险产品,银保渠道不仅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客户的综合理财保障需求。同时,银保业务的快速发展,增加了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丰富了银行的金融产品体系,客户、银行、保险三方共赢局面初步形成。
(一)业务快速发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提升
截至2011年底,人身险公司银保业务保费收入达到264.4亿元(不含青岛,下同),与2004年相比,年均增速近24%。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局大力推动寿险结构调整,研究建立了业务结构调整评价指标体系,同时综合运用窗口指导、分类监管等措施,引导各公司加大结构调整力度,2011年,人身险公司银保业务新单保费的期交业务占比为19.8%,在银行代理保费前8位的省市中最高。银保业务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产品社会认知度和覆盖面,提高了保险产品的渗透性。
(二)市场环境持续向好,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我局高度重视银保业务的规范发展,始终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几乎每年都会集中力量对银保业务开展专项整治,并不定期对银邮网点等进行调查或检查。2008年以来,我局对银保业务领域累计开展现场检查41家次,累计罚款84万元,暂停接受新业务1家次,严厉打击了银保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
2008年,我局与山东银监局共同建立了银保联席会议制度,就规范发展银保业务达成了共识,2011年,保监会、银监会共同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对银保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今年,我局和山东银监局进一步健全了银保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双方商议,近期我局和山东银监局联合对烟台、济南等市银保业务进行了检查式调研,摸清了市场情况,提出了相应的银保监管思路。
通过对银保业务的综合治理和多部门联合规范,银保双方意识明显增强,银保渠道依法合规状况明显好转。
(三)银保合作不断深入,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根据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银行保险根据融合程度从低到高分为销售协议、战略联盟、建立合资企业、金融集团四种融合模式。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省多数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以“销售协议”形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部分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实现了资本层面的合作。随着银保合作不断深入,代理银行对保险法规的掌握、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对销售技能的运用更为成熟,保险公司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不断加强,保险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银保业务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积极实施差异化经营策略,力推保障功能较强的期缴产品,银保产品不断丰富,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并注重与银行业务、服务和营销渠道的结合,受到合作银行、保险消费者的认同。
二、银保业务面临转型,发展中的风险和挑战将更为突出
虽然银保业务在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多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仍处于浅层次,发展方式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较为突出,销售误导、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问题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出台以来,银保双方尚未及时适应监管政策的变化,市场明显处于振动期,转型滞后,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今后一段时期,银保业务仍将面临增长困难、退保增加和市场秩序反弹的多重考验。2010年10月银监下发90号文及2011年1月份保监下发10号文以后,市场明显处于振动期,合作模式的转型没有太多亮点。
(一)退保形势严峻,防范退保风险的压力较大
2011年下半年以来,全国普遍出现了退保大幅增加,退保率明显上升的情况,其中银保渠道退保问题尤为突出,今年1-5月份,银邮渠道保费占比40%,但退保金占比达56%,银保渠道成为退保的高发领域。特别是前一段时间媒体对银保业务的负面宣传和报道,进一步放大了退保风险,如山东生活频道生活帮栏目播出了银保代理渠道的负面信息,5天内有7家寿险公司的41个网点都出现了3人以上的投诉和退保事件。
当前严峻的退保形势,是银保合作中长期积累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的结果,特别是在原有合作模式下,银保双方职责不清晰,定位不明确,双方对业务品质管控缺位、对风险防范缺位,加大了银保风险处置的难度。前不久,四川泸州等地已经发生了几起群体性的退保事件,退保金额巨大,引起了监管高层的关注。这几起事件全部都是发生在银邮代理渠道,事件起因是多方面的,如前期销售行为不规范、对产品条款讲解不到位等,制度内化和执行均不到位。但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作为第一时间接触客户的银邮网点,没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纠纷和矛盾,甚至简单推卸责任;作为承担给付退保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其应急机制不健全,没有与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处理机制,双方在行动上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
(二)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面对市场形势的变化,一些公司没有从制度机制的角度解决自身产品、培训以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又回到非理性扩张老路子,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又有所抬头,这些苗头和问题若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会加大行业发展的困难程度,破坏持续向好的市场局面。
一是销售误导问题。市场上许多关于银保市场销售误导问题的负面评价,其问题关键在于对销售过程把控不严,尽管《监管指引》明确了银保双方的责任划分,银行负责销售,保险公司负责培训,但很多公司银保培训队伍建设刚刚起步,培训力量不足、培训技能较差,对银行代理业务员的培训不论从时间、内容还是人数上都远远不够,甚至一些公司培训讲师本身对监管法律法规不熟悉,培训课件存在销售误导类的违规内容,银行柜台代理人员对所代售的保险条款一知半解,一方面难以主动向客户介绍推销产品,另一方面误导情况时有发生,如销售保险时只谈收益不谈风险,夸大投资回报,用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利率直接进行比较,对条款解释片面,特别是对退保金和保单的现金价值阐述不清等。
二是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涉嫌商业贿赂问题。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是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的源头,既造成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不真实,也是商业贿赂行为滋生的温床,已经成为影响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中纪委去年转发了保监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利用保险进行商业贿赂问题已经引起国家高层的关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从我们查处的情况看,当前银保业务领域仍存在一些“账外暗中”给付行为,已经涉嫌商业贿赂。
三是保单信息失真问题。我省银保业务的新单犹豫期内回访率、回访成功率均低于个人营销业务,回访不成功的大部分原因在于客户联系电话等信息失真。客户信息失真一方面在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审核功能不完善,不能对客户信息真实性进行系统自动识别和控制,另一方面在于代理银行或邮政销售行为不规范,存在个别网点和个别柜员为逃避保险公司回访而故意录入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行为。这些问题尽管反映在个别代理单位,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保险公司、银行、客户三方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危害性很大。
(三)银保产品结构不合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银行客户的消费偏好倾向于储蓄替代型产品,过去保险公司在销售银保产品时,往往持被动适应的态度,扎堆销售条款简单、易于讲解、属性同质的3年期、5年期的趸缴型分红、万能、投连等产品,保险期限短、保障功能低、产品内涵价值低,既不能满足客户迫切需要的保险保障需求和差异化的储蓄需求,也不能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形成互补,可替代性较高。趸缴型短期银保产品不但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还加大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不能发挥保险公司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不利于银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银保业务持续下滑,银保发展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状况差距较大
山东作为经济大省和人口大省,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基础好、底子厚,上半年,我省人身保险保费排名居全国第5位,与我省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基本相符,但银保渠道保费全国排名第8位,较我省人身险保费排名低3位,较我省GDP排名低5位,银保发展水平滞后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在银保转型期间,我省银保业务暴露出对监管政策落实不完整、业务下滑持续时间较长、下滑幅度大等问题,如今年1-5月,我省银保同比负增长14.8%,除1月份以外,负增长幅度一直高于全国。
银保业务面临的以上问题,无论是退保风险问题、银保领域不合规问题,还是银保业务持续下滑问题,都是现有银保合作模式不符合市场变化的问题,是银保双方对新形势和新政策不适应,也就是银保转型滞后的问题。银保转型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退保风险还将不断积累和进一步放大,业务的规范发展也无从谈起。
三、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推动我省银保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和银保转型是我局近期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银保监管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是决定我省银保发展的三大主要问题,当前银保业务处于转型的阵痛期,随之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客观上有利于我们提前介入、及早处置,防范风险积聚和放大,同时有利于我们回顾总结一个时期以来银保业务发展的问题,对银保业务的发展作战略性的思考,利用市场困难的倒逼机制,走出一条创新发展的道路。下一步,全行业要以全面落实《监管指引》有关要求为出发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风险,转变发展方式,推动银保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推动银保转型
银监会90号文及《监管指引》明确了银保业务转型的基本原则。对于转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各公司应正确看待、积极应对,处理好短期业务减速和长期可持续增长的关系。业务转型,的确会在一定时期内对保费规模增长产生影响,但是符合银保业务长期发展趋势,是规范银保业务、提升业务和服务质量的战略举措。首先,银保转型是摆脱现行业务低增长的必由之路。当前的银保业务步入了低品质的负增长通道,过去高投入、高增长的快速扩张模式已难以为继,银保业务必须顺应这种转变,通过银保转型,增强银保创新的内生性,促使公司积极开展销售模式创新和银保产品创新,推动银保业务从规模扩张型向生态效益型转变。其次,银保转型理顺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权利关系和责任划分。保险销售工作由保险公司转向银行,不仅有利于强化银保双方的管理责任和合规意识,规避消费者对驻点销售模式的诟病,而且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将工作重心转向加强培训和提升服务等方面,有利于银保业务实现精细化、专业化运作。第三,银保转型夯实了银保业务快速发展的基础。银保转型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正面形象,强化保险消费信心,提升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度,同时有利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品质,符合银行业综合金融的发展方向。
银保转型的核心和总体方向应该是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好保护,销售误导、服务不到位问题等得到有效解决,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理发展诉求得到满足,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得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下一步,银保双方要按照深化合作、优势互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大合作力度,提升合作层次,创新经营方式,稳步推进银保转型,促进双方的互利共赢发展。一要进行产品转型,要更加注重与其他领域产品的差异化,更加注重客户群的细分,推动产品结构由趸缴向期缴转变、由短期向长期转变,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真正体现寿险业的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竞争优势。二要进行销售模式转型,要按照“商业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责在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总体原则,加快推进和适应销售模式转型。各公司应尽快适应角色转变,将工作重心从销售回归到提供培训和售后服务上,在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的基础上,加快队伍转型。三要开展银保创新。各公司要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来突破业务发展困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种类齐全、特色各异的保险产品和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保险需求。
(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
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是银保业务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法律法规是红线,防范风险是底线。各单位在经营中务必坚守底线,不越红线,推进银保业务更加规范发展。
一要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合规经营的制度约束力。《监管指引》对银保合作中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查找银保合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制定管用、有效的制度,强化合规经营的制度约束力。今年,我局将稳步推进访后付费工作和改进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工作,访后付费即客户回访成功后再行支付手续费,不能成功回访的保单不得支付手续费,访后付费有利于加强对销售人员不规范销售行为的利益约束,有助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改进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可以发挥信息披露的风险防范作用,减少因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销售误导问题。
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全力防范非正常集中退保。各公司要有高度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把防范化解退保风险,特别是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重要工作来抓,前段时间,我在一季度全省人身险市场运行情况通报会上,专门就防范化解退保风险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在此我重申,各公司要把防退保风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把防范化解退保风险摆在今年工作的突出位置,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
保险公司和银行要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这里强调一下首问负责制,在客户提出投诉、退保等要求时,无论客户先找到保险公司还是先找到银行,保险公司和银行均应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妥善接待客户,不得相互推诿,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导致事态扩大。
在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处置过程中,造成事件蔓延失控的,我局将对相关高管人员严肃问责、撤销任职资格直至行业禁入,将撤销发生群体性退保事件保险机构的经营许可,吊销银行邮政的兼业代理资格,事态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吊销某家机构一个地区乃至一个省的兼业代理资格。
三要规范销售行为,杜绝欺诈误导。销售误导会为经营埋下风险隐患,日后带来合同纠纷,甚至会引发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不仅会对保险公司造成危害,而且也会严重破坏银行的形象。今年起,全行业将要集中力量打一场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攻坚战,银保双方应围绕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严格执行投保提示、风险测评、客户签名、客户回访、信息披露等监管政策,明确销售禁语,确保销售人员清楚销售、消费者明白购买,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前一段时间,保监会及我局集中出台了一系列治理销售误导的监管政策,这是打基础、管长远的措施,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尽快将监管规定内化为公司制度。下一步,我局将建立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评价各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成效,择机向社会公布,及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相关信息,通报查实的销售误导问题及处罚情况,让销售误导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
四要规范手续费支付,杜绝商业贿赂行为。银保双方要更加理性对待手续费问题,在综合考虑银行盈利需求和防范银保业务费差损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手续费支付标准,为长期合作打好基础。同时,双方要引起高度重视,从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角度,来认识手续费支付方式问题,本着对单位、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规范支付和收取手续费。近期,保监会通报了寿险公司向代理银行进行商业贿赂的案件,涉案的银保双方工作人员均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些案件为全行业敲响了警钟,各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管理和防范。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去年底中纪委转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10〕38号),加强内部管控和责任追究,防范打击银保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三)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优化银保服务
“抓服务”是今年保险监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保险业的工作重心之一,项俊波主席多次指出,“抓服务”就是要抓服务质量、抓服务创新、抓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延伸、拓展和深化服务领域。
一要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各公司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和考核监督机制,不断改进、提升服务水平,保险公司或者代理银行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当将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作为重要标准,重点选择服务意识强、服务水平高的单位,对那些重销售轻服务、客户投诉和问题突出的公司,我局将严厉查处直至采取市场退出的监管措施,净化市场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各公司要加强客户关系管理,认真对待客户的咨询与投诉,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敷衍了事,防止矛盾激化。
二是大力提升银保服务质量。各公司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大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解决的力度,向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保险产品和高质量的保险服务。要探索建立一套优质客户增值服务制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让客户应得的利益归于客户,而不是成为恶性竞争的资源。
展望“十二五”,随着居民财富快速增长,社会公众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银保合作具备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志们,银保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和转型,需要保险业和银行业双方齐心协作,共同努力。山东保监局和银监局将继续深化监管合作,在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为银保市场发展和创新转型创造良好的环境。我们一定要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的精神,推动我省银保业务在规范发展、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稳中求进,进中求好,为促进山东保险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王朝弟同志在山东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2012年7月5日)
今天的这次会议,是山东保监局与山东银监局联合召开的第三次专项会议。在国务院部署开展行业纠风、银监会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下,我们组织召开此次会议,不仅非常有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刚才,保监局张处长通报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运行情况,姚局长提出规范监管的意见,我都完全赞同,希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代表山东银监局,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角度,讲三点意见。
一、全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监管规范中呈现良性发展态势
近年来,随着我省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的主要渠道,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成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辖内20多家商业银行与各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在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产品的代理方面开展了广泛而富有成效的合作。截至2012年5月末,全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达到111.2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39.17%,可以说,全省保险行业四成的业务规模是由银行业代理完成的,近3年中,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年均12.5%的增速,高居理财、基金等各项中间业务增速之首。今年以来,在山东银监局“严格审慎、规范发展”的监管政策推动下,全辖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业务发展的后劲得到进一步增强,各项业务活动实现一定程度上地理性回归,并呈现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态势,代理保险业务在银行经营多元化、产品丰富化、盈利最大化和服务便民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监管部门的引领推动。监管和规范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务持续、健康、科学的发展。近年来,山东银监局始终把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整顿不规范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点工作,《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下发后,山东银监局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引导督促商业银行从改进完善体制机制入手,严格遵守落实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去年两次组织大规模抽查暗访工作,切实把打击商业银行代理保险驻点销售、误导销售、捆绑销售等作为检查重点。今年上半年,又结合银监会统一部署的“不规范经营”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包括“贷款与保险捆绑销售”等在内的不规范经营和收费行为。山东银监局还积极推进与山东保监局的沟通合作,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采取了信息交换与共享、联合开展检查式调研、举办监管工作会谈等多种监管合作方式,完善了监管合作长效机制。通过监管引领,推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法、稳健、审慎经营,在全面规范基础上促进了辖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科学发展、合规发展、健康发展。
二是违规行为的强力整纠。山东银监局高度重视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坚持“以建机制促发展、以抓规范促发展、以防风险促发展”的原则,针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抽查暗访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通报,将存在的13类问题逐一通报落实到具体机构网点,责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省级管辖行或法人负责、分级自查、跟踪问责”的原则进行整纠,要求各银行建立严格的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层层抓好落实,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整改结束后,各银行机构以省级分行或法人为单位,向山东银监局上报了自查整改报告。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的交易行为初步得到规范,市场秩序得到维护,保障了业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是银保双方的积极合作。各商业银行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与保险公司重新修订合作协议。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各保险公司也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产品种类和销售模式,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为商业银行拓展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了较好支撑。
四是商业银行的规范发展。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和山东银监局相关要求,按规定积极清退保险公司驻点销售人员,不断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监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二、正视当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
在看到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全辖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仍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刚才,张处长通报了代理保险业务中的一些问题,姚局长从监管角度作了一些评价。从我局近年来的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及日常监管掌握情况看,辖内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还存在“十种违规或不规范经营行为”,不利于业务规范经营和持续稳健发展,具体包括:一是有些银行网点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或者采取变相方式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二是部分机构以送实物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个别机构销售宣传时人为将存款和保险模糊混淆,在介绍保险产品时,把银行作为经营主体或宣传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推出;三是部分机构利用授信业务捆绑销售,保单上面设计有“贷款发放机构签章”栏,已代理销售的部分保单上盖有贷款发放银行业务公章;四是有的银行销售人员未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是有的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六是有的银行营业网点合作保险公司家数超出监管规定而未及时报告;七是个别银行保险兼业代理协议超期;八是部分网点未悬挂投保提示或悬挂的投保提示已过时废止,没有对最不利的投资情形进行说明;九是个别保险宣传材料上存在“储蓄”、“银行”、“银行存款”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个别保险宣传材料投保风险提示不醒目,很难被发现;十是较多网点未采用提示书、告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客户相应的投诉渠道、方法及程序,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电话以及方式等。
除辖内发现的以上违规现象外,其他有关省份还发生了大范围的群体性退保事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这些不规范经营行为和问题,表面上是个别区域、个别机构、个别员工的问题,但从上半年消费者投诉和媒体曝光的情况看,问题具有普遍性,后果也相当严重,不仅给整个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声誉风险,而且已成为制约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科学、稳健发展的毒瘤。这些违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屡查屡犯,集中反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理念、合规文化建设、考核激励导向和消费者保护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和根源性问题:
一是合规意识不强,审慎经营理念尚未有效确立。由于代理保险业务不涉及到银行的资金,在银行属于中间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经营意识普遍相对淡薄,更谈不上树立有效的审慎经营理念。部分商业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了重规模、轻质量,过分追求发展速度的偏差,对代理保险业务粗放型经营的隐患认识不深、警惕不够,造成对违规行为的容忍和漠视;有的银行甚至利用销售上的优势地位,将合规经营责任全部推给合作保险公司,对监管政策存在简单化执行、表面化执行、被动性执行、递减式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抵触性执行的现象。从银监会通报的银保渠道群体性退保事件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着严重的风险传递倾向,因保险产品引发的纠纷,也会演变成客户群体围堵银行网点的事件。
二是经营管理粗放,销售行为尚未得到有效规范。当前,部分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开展中,在经营理念上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单纯追求经营规模与短期效益,忽视风险评估和提示,忽视精细化管理和风险防范,忽视经营行为规范和长效机制建设。如对保险业务柜台和银行业务柜台未进行有效分离或设定明显标识,在保险产品的营销过程中未能如实向客户揭示风险,有的则是故意混淆或模糊保险与存款的概念,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明显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在投资出现亏损时,客户无力承担,从而引发投诉和纠纷,代理风险变成了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的不规范,与其他业务的不规范一样,反映出了银行业整个经营理念的粗放和销售行为的扭曲,也说明银行业转变经营理念和增长方式的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三是绩效考核失当,合理激励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绩效考核犹如“指挥棒”,对银行经营行为会产生导向作用。目前,有的银行单纯将绩效奖励与销售规模、增长速度和市场份额等指标挂钩,忽视对内控管理、风险防范的考核;部分银行将代理保险业务收入纳入了前台柜员的绩效工资考核,加之隐藏的商业贿赂(如支付额外的代理费用、以培训名义组织的旅游等)对银行员工产生较强的诱惑作用,导致“注重考核收益、漠视客户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捆绑销售、误导诱导销售、夸大宣传等问题屡禁不止。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方式,已经成为经营方式粗放、经营目标短浅、违规行为频发的重要诱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四是风险管控弱化,正常纠错机制尚未有效形成。由于机构及员工对经营指标及收益的过度关注,不能正确摆正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关系,导致众多内控管理制度存在“被迫”、“被动”执行的问题,没有将严格制度约束、强化风险管控作为代理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缺乏自觉、主动强化风险管控的意识和氛围。有的银行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少,董事会、行长办公会也极少研究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发展问题,出现制度执行不力和风险管控放松等问题时得不到快速处置,责任追究也不到位。有的银行没有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代理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解决。
五是应对措施缺失,舆情处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尚未有效构建。当前部分银行忽视客户投诉处理及负面舆情化解,没有与合作保险公司建立不良舆情和客户投诉联动处理机制,没有制定处置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银监会通报的其他省份几起银行代理保险群体性退保事件,就暴露出部分银行、保险公司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缺乏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办法,不仅给事发银行、保险公司带来声誉风险,而且有损银行业、保险业整体社会形象和业务合作。山东辖区尚未发生较大范围的群体性退保事件,并不代表我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和舆情处置工作做得到位,现阶段发生的一些投诉、信访、媒体曝光的事件,就说明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如果防范不力或处置不当,也有可能引发此类事件,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三、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代理保险业务作为一项传统的银行业中间业务,其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并不复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也比较健全和明确,经过近几年的整顿规范,却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且成为新形势下引发消费者投诉、诱发媒体关注、加大银行业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不引起整个银行业,特别是各级高管和管理人员的深思。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贯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落实银监会整治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的高度,从构建合规文化、创造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环境的高度,从履行行业社会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高度,从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代理保险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代理保险业务长期以来存在的痼疾,下大决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代理保险业务违规行为多、投诉高、风险大等问题。近期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代理保险业务合规发展。银保业务合作的基础是行业自律,原则是平等、透明、互利、共赢。此次联席会议,是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延续和补充,也是规范银行服务收费项目的重要方面,目的就是要为银行业和保险业提供一个平台,推动两类机构进一步拓宽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为双方的共赢创造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代理保险业务科学发展、规范发展、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树立高层合规、全员合规、主动合规和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共同抵制不规范经营行为,营造业内公平竞争和合作共赢的良好环境。
(二)落实监管政策,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的内控制度是做好业务的基础。目前,绝大部分银行已经从总行层面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的规章制度,各省级管辖行要抓好贯彻落实。对于辖内的法人机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统一规范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涵盖该项业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同时,各商业银行要修订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激励考核办法,不得硬性将代理保险业务量完成情况与职工的绩效工资挂钩,特别是与柜员挂钩,已经建立挂钩制度的要尽快进行调整;考核激励机制要充分考虑代理业务品质因素,防止基层销售人员为片面追求业绩而发生误导销售、捆绑销售等问题,真正起到引导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合规发展的作用。
(三)强化风险控制,实现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将风险管理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风险控制,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法、合规发展。一是要规范银保合作协议,各代理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总行与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省级分行与省级分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代理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授权;省级以下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二是要按照“了解你交易对手”的原则,审慎选择保险公司,要优先选择有品牌优势、老百姓信得过、有良好公司治理架构的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三是要按照“了解你业务”的原则,审慎选择保险产品,在业务代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创造价值。四是要按照“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在这里我特别强调向老年人推销代理保险的问题,某电视台记者向我局的采访提纲中第一条就是“为什么代理保险业务的投诉人主要是老年人?”,我想这一问题应由银行来回答,也应该由银行来解决。这一问题起码说明以下几点:一是没有将合适的产品以合适的方式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二是存有误导销售的嫌疑;三是银行客户细分与选择有误,银行需要在老年客户与年轻客户、低端客户与高端客户之间,作出战略转型和选择;四是金融消费者宣传和教育不足。对于老年人客户和低端客户,一定要充分揭示风险,严禁向其销售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严禁误导、诱导或模糊销售,要做到真实代销、诚实守信,努力减少纠纷,最大程度履行好社会责任。
(四)规范销售行为,严禁误导销售和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充分向客户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和风险,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要严格分离,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不得将保险产品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存款、基金等产品混同推介,也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基金收益等进行简单类比,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严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据我局掌握的情况,目前部分银行采取将原保险驻点销售人员转聘为银行大堂副理的方式,继续承担保险营销工作,且收入与保险营销情况直接挂钩,这种方式尽管规避了保险公司人员不得驻点销售的监管规定,但所聘用人员的销售行为、销售习惯是否转变还有待于观察。按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对代理保险产品营销过程承担全部责任,履行行为管理职责。因此,各银行要切实转变销售理念,规范销售行为,加强对正式和聘用员工的管理,不要满足于表面符合了监管规定而留下更多的风险隐患。同时,既然银行对代理业务销售环节负全部责任,就要逐步建立健全销售场所的监控机制,全程记录销售过程,能有效证明自身所履行的告知和提示义务,以便厘清责任,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山东银监局将关注各银行的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一旦银行在处理投诉中,不能举证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和提示业务,将被认定为银行有过错,我们将进行严格问责。
(五)加强监督指导,不定期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清查工作。各商业银行要注重加强内部管理,省级管辖行和法人银行总部要对各自营业网点的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强化系统内的监督指导,要坚决杜绝各种违规现象,对于本行网点的违规问题,要采取系统内统一整改的方式,由省级管辖行或法人机构总部举一反三、严肃处理、引以为戒,并统一将整改结果报告山东银监局。今后若因合作伙伴选择不当而出现重大合规风险、声誉风险,或发生系统性、群体性等重大风险事件,被媒体曝光或发生案件的机构,山东银监局将依法采取停办该银行一定范围直至全省范围代理保险业务的重大强制监管措施;对允许保险人员驻点销售、误导诱导销售、未获取代理资格开展业务等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山东银监局将依法采取停办该银行事发二级分行代理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在依法依规叫停代理保险业务的同时,对银行高管也将进行严格问责。
同时,各银行要对业务有瑕疵的保险公司实行名单式管理,对于保险公司因自身产品设计缺陷、客户投诉多、理赔机制不畅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各行要及时将名单报告山东银监局,我局将与山东保监局启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向全省银行业下发风险提示,要求银行审慎开展与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工作是我们每次开会都会强调的问题,但始终是一个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当前大多数营业网点仍不告知客户相应的投诉渠道、方法及程序。这次会议,我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明确要求:一是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机制,加强客户回访和投诉管理工作;二是要注重客户投诉处理的时效性,积极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防范媒体曝光所导致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并采取突发事件及重大事件报告机制;三是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前,应就客户投诉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制定客户投诉问题处理应急预案,从本着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得相互推诿。今后对舆情监测应对不到位、客户投诉处置不及时而引发的群访、越级上访的机构,山东银监局将依法采取暂停代理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的责任。
(七)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维权作用。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应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大力宣传公平竞争,积极提倡共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会员单位自觉遵守自律公约。积极调查了解各银行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情况,主动向山东保监局以及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反映银行同业的困难、意见和合理要求,在整顿规范的同时,努力维护银行业的正当权益。
同志们,山东辖区代理保险业务已经呈现出了良好发展的趋势,这与各商业银行与各保险公司的努力紧密相关。希望大家再接再厉,以合规发展为原则、服务金融消费者为导向,树立大局意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我局与山东保监局将继续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协作与沟通,为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促进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双赢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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