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投资组合定义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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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准备从证券市场购买A,B,C三种股票组成投资组合。已知三种股票的β系数分别为0.8. 1.5,2。现行国库券的收益率为8%,市场平均的必要报酬率为1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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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等三个方面。
(一)证券市场参与者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证券发行是把证券向投资者销售的行为。证券发行可以由发行人直接办理,这种证券发行称之为自办发行或直接发行。自办发行是比较特殊的发行行为,也比较少见。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在发行中的应用,自办发行开始增多。证券发行一般由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又称承销,或间接发行。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及手续费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2.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证券投资者类型甚多,投资的目的也各不相同。证券投资者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1)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指相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拥有资金、信息、人力等优势,能影响某个证券价格波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投资目的、投资方向虽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具有投资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可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以分散投资风险、对市场影响大等特点。
(2)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居民,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主要投资目的是追求盈利,谋求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所以十分重视本金的安全和资产的流动性。
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连接证券投资者与筹资人的桥梁,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中介机构的活动。通过它们的经营服务活动,沟通了证券需求者与证券供应者之间的联系,不仅保证了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还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承销、经纪,自营、投资咨询、购并、受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证券公司一般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
4.自律性组织
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
(1)证券交易所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竟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主要职责有: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中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协会应当履行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制定规则,组织培训和开展业务交流,调解纠纷,就证券业的发展开展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5.证券监管机构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它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行业性法规的起草,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秩序的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交易工具
证券市场活动必须借助一定的工具或手段来实现,这就是证券交易工具,也即证券交易对象。证券交易工具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企业)债券、股票、基金及金融衍生证券等。
(三)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形式。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这是证券交易场所的规范组织形式;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它包括柜台交易市场(又称店头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等形式。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第一,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价值的直接代表,其本质上只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虽然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
第二,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它们本身仅是一定量财产权利的代表,所以,证券市场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场所。
第三,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出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把该有价证券所特有的风险转让出去。所以,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证券市场也是风险的直接交换场所。
证券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交易对象不同。一般商品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各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某种特定需要的商品。而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
2.交易目的不同。证券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投资收益,或为了筹集资金。而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某种消费的需要。
3.交易对象的价格决定不同。商品市场的价格,其实质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实质是利润的分割,是预期收益的市场表现,与市场利率的关系密切。
4.市场风险不同。一般商品市场由于实行的是等价交换原则,价格波动较小,市场前景的可预测性较强,因而风险较小。而证券市场的影响因素复杂多变,价格波动性大且有不可预测性,投资者的投资能否取得预期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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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我国银行间市场投资人结构及监管原则研究(10月)
在我国,银行间市场则具有更加复杂的内涵,并且其概念也存在一定模糊性。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定义,银行间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对于我国银行间市场来说,需要不断完善市场有形和无形基础设施、投资人、交易产品三方面,其中投资人结构优化更是重中之重,直接决定着银行间市场能否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发挥众多基础性功能。
一、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人结构分析
1.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该市场是货币市场的核心,主要参与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等。从投资人结构来看,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存在几方面问题。一则,市场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大银行的资金较为宽裕,中小银行及其他机构往往是资金需求者。这与国外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供求特点有所区别,既表明我国现有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存在缺陷,也说明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利用率不高,而中小金融机构则面临相对的竞争弱势。二则,就市场参与者来看,到2012年6月7日总共有874家机构,其中银行类机构有648家,占据了交易的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普遍不够活跃,也限制了市场效率。三则,根据统计来看,每日拆出、拆入资金量的前几名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等东部地区,这一方面与金融机构的地区设计和内部组织结构有关,另一方面与内地金融机构数量少、业务不活跃也有关。四则,由于市场环境不完善,使参与主体普遍偏好回购交易,而拆借交易的规模不断下降,以2012年一季度为例,信用拆借成交10.1万亿元,而回购交易成交约30.7万亿元(参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研究部,“2012年1季度银行间市场运行报告”,《中国货币市场》,2012年第4期)。
2.银行间债券市场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管理规定,只要是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及经授权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均可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但管理规定对不同机构可以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类型作了约束,而不同的账户类型决定了不同的市场参与模式。目前,只有金融机构和集合性资金,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社、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才能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直接参与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其他机构,如大量非金融企业投资人,只能通过结算代理机构进行交易。从投资人结构来看,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存在某些明显问题。一则,银行类机构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的规模和比重相对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活力。二则,实体企业还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与运行,这并不符合国外债券市场的发展规律,也使得债券市场的规模和效率难以充分体现出来。三则,做市商制度尚未真正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包括做市权利义务不平等、做市商的价格发现功能不够显著、做市商机构类型难以满足市场要求等。
3.银行间外汇市场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三类,且目前市场投资人主要以做市商为主,但普通会员市场地位迅速提高。就其投资人结构来看,一则,虽然监管层已经允许非金融企业进入外汇市场,但是截至2012年6月,在334家外汇即期会员中只有30家财务公司,这使得外汇市场投资人结构少了重要一环。二则,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的逐步放开,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需求,外汇市场应逐渐体现国际化特点,而境外金融机构也应引入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但这一改革还尚未实现。三则,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同样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做市商的权利义务规定有待明晰、缺乏做市商竞争机制、做市商行为还需规范管理、做市商自身的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亟需提高等。
4.银行间衍生品市场
2005年以来,随着银行间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其投资人结构也不断得到规范,尤其是监管当局推出《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之后,从事衍生品业务的投资人所遵循的原则得到了统一,投资人行为更加符合市场监管规律。银行间衍生品市场的投资人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市场准入严格,参与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成为主要交易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其他参与主体比较缺乏,这弱化了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二是投资人的定价能力还有所不足,由于金融产品设计和创新能力不足,缺乏专业化的金融人才,使得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还难以对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主导作用。三是投资人的行为还不够理性,与国外同类市场投资人相比,我国银行间衍生品市场的投资人行为还具有短期化特点,在风险约束和内部控制方面仍然有待加强。
5.银行间黄金市场
当前我国场外黄金市场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市场主体结构还不够健全。总的来看,国内投资者介入黄金市场的渠道包括:传统的金店和商业柜台、商业银行、交易所市场、非规范的黄金企业平台。应该说,银行间黄金市场作为典型的场外市场,在我国尚未形成基础市场构架,2012年初五部委发文规范黄金市场,更使得场外黄金市场发展进入了低谷期。而在当前萌芽阶段,投资人结构呈现几方面特点:一是商业银行是主要参与者;二是存在大量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尚未成为市场核心力量;三是存在一些承担黄金现货和期货做市商功能的企业,但由于缺乏监管和规则约束,往往在其经营中会产生很多风险及问题。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人监管状况分析
近年来,管理层为加强银行间市场监管,适时发布了各种办法、协议等制度规定,有效控制了系统风险,促进了市场稳健运行。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典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还有待协调。就我国银行间市场的发展过程来看,自律监管在市场运行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如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作为主要市场自律组织,也在促进市场健康良性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如何在银行间市场发展中,继续合理地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也是一个尚待解决的新课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着重推动市场发展,包括对自律规划的确认和业务指导。而自律组织可以做好对市场的自律管理,制订有关的市场自律管理规范。在此方面,如何进一步发挥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补,目前还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
第二,监管主体还需要进一步协调。目前,我国银行间市场的监管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但它们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网状”布局,还存在多头监管、低效监管的问题。例如,在债券发行方面,国家发改委主管企业债、证监会主管公司债、央行则主管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在市场运行方面,除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行业自律监管之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事实上也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另外,2009年末成立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也是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宏观审慎监管的一部分。由此看来,与银行间市场相关的一系列监管主体,还需要在多个层面进一步优化和协调。
第三,监管核心思路还有待完善。一方面,优化监管的基础,在于能够充分把握所监管的市场及其主体的内在特征。银行间市场近年来虽然不断发展完善,但是对于其基本定位还存在模糊性,包括其作为场外市场的基本属性、所包括的子市场内容等,这也使得总体监管思路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与国外同类成熟市场的差异是,我国银行间市场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除了投资人结构之外,市场产品、基础设施、规则都在不断变化和完善,这也对监管原则提出了更多要求,尤其要在创新发展与风险约束之间实现有效平衡。
第四,监管的国际化协调还有所不足。银行间市场作为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重要载体,也代表了中国金融创新最具活力的领域。长远来看,场外市场的国际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在此类市场上,应该有更多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资本、国际化的产品出现。由此来看,在银行间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仍然步伐缓慢的同时,市场监管在此方面也有待完善。一方面,应该逐渐加强与国外不同层次的监管协调与对接,另一方面应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同类市场的经验,避免金融危机中国外出现的监管教训。
三、优化我国银行间市场投资人结构的对策分析
1.优化投资人结构的总体思路
我们认为,优化我国银行间市场投资人结构应该坚持如下思路:
第一,按照场外市场特点构造投资人结构。中国银行间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并非是准入门槛较高的封闭型市场和场内市场,而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作用越来越重要的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投资人具有更加灵活丰富的特点。我国真正应大力发展的场外市场,并非只是未上市公司股权的交易市场,而是按照国际惯例所定义的、针对各类金融要素展开交易的场外市场。因此,要充分借鉴国外市场特点,结合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特色,重点打造银行间市场的场外投资人体系。
第二,坚持多元化的思路。场外市场最大的特点,在于市场深度和广度较大,能够开展丰富的市场交易。与此相应,场外市场的参与者通常涵盖了所有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因此,我国银行间市场要真正发展成为场外市场,从而成为多层次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入投资人方面,就需要坚持多样化的原则,在适度控制风险和市场发展节奏同时,尽可能地促使各类有条件、有积极性的主体都参与到市场中来。
第三,努力实现国际化。在金融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与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更容易实现全球一体化或区域一体化。银行间市场在加快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实现国内外金融资源更有效地流动和配置等方面需要承担重要的功能。为此,其投资人结构改革应该加快国际化步伐,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的同时,积极引进各类国际投资人,不断增强市场交易的国际化特征。
第四,构造均衡的市场参与人体系。对于银行间市场的各类子市场来说,市场主体中除了投资人之外,还有其他各类必需的机构或组织参与,如产品提供者、资金需求者、经纪中介机构、评级机构等,这些不同的机构都成为促使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因此,除了要不断健全市场投资人结构,还要根据不同子市场的特点,完善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人体系,保障交易链条的完整性,激发市场活力。
2.优化投资人结构的改革重点及建议
(1)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第一,稳步推进市场投资人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人越多,则市场流动性和覆盖面就越广,就能够增加市场交易规模和效率,在资金定价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此,一方面,应该逐步推动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小型金融机构加入市场,同时探讨如何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也能够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另一方面,为了支撑人民币国际化和市场定价的国际影响力,还可以考虑逐渐引入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赋予更多境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资格。
第二,积极培育和引入中西部地区的投资人。受到现有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与区域分布的影响,中西部地区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主体相对较少。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政策运行的重要传导载体,这种现象不仅使得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更难以向资金匮乏的中西部进行配置,也使现有市场反而加剧了区域金融失衡的矛盾。由此,为了使同业拆借市场更有效地服务于货币政策与区域金融协调发展,应该在培育和引入中西部金融机构方面有所着力。
第三,培育经纪人制度,更好地支持投资人结构优化。在各国同业拆借市场中,经纪人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效地撮合市场交易的完成。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一直没有建立有效的经纪人机制,市场主体主要是依靠直接交易。同时,大量中小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市场准入,只能委托大银行进行融资,但大银行的相关代理业务却并不发达。因此,加快建立和发展市场经纪人制度,引入货币经纪中介组织,不断完善交易代理行制度,才能对于投资人结构的优化形成基础支撑。
第四,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优化市场资金供求结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掌握了更多的头寸,而小银行则基本上是资金的需求者,这与国外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有一定差异。这某种程度上既说明了金融资源在大银行和小银行之间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也表明大银行的资金运用效率还有待提高。当然归根到底,这也是由于某些体制因素所造成的。例如,一方面,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受限,事实上鼓励了商业银行保留过多的储备头寸,用于同业拆借等低风险的金融活动,这也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小银行并非致力于零售业务,而是不断争取“做大做强”,因此总是体现出“资金饥渴”。对此,一方面应该不断促进金融创新,加快商业银行业务的现代化转型,使得大银行能够更有效的利用资金。另一方面,则在促使小银行进行更好地的职能定位同时,也需不断拓宽其运用拆借市场等多种方式融入资金的渠道。
(2)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一,坚持场外市场的发展原则。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最终应建设成为符合国际标准的场外债券市场。当然,一方面虽然各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都是场外市场,但是也都有场内和场外之分,其共同构成多层次债券市场,同样在我国,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适应不同特点的债券发行交易,因此保持适度分离也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当前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在很多方面也应该推动统一,重点包括使投资者自由选择不同市场,以及统一登记结算等后台服务。在此过程中,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整个市场的核心部分,在坚持场外市场原则的同时,需要不断强化场外债券市场投资人结构的广泛性、灵活性等基本特征。
第二,不断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和投资主体。根据国外经验,作为典型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向不同需求的机构投资者开放的公开市场,参与主体应该包括所有愿意进行债券投资的法人和自然人。只有市场投资者的数量、规模和类型都非常充足,才能有效地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和债券的流动性。因此,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和投资主体应当逐渐扩大到所有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个人以及非居民。对此,一方面需积极培育和引入各类机构投资者,另一方面也要为个人投资者和非金融企业参与市场投资创造条件。具体而言,应该逐渐推动符合标准的非金融企业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另外小金融机构不仅承担了金融体系的“零售”功能,而且能够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因此适度降低其准入门槛,也是促进投资人结构多元化的重要选择。
第三,持续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国际化。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际化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开始进入。应该说,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的国际化,是实现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基础。一方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可以增加债券市场的广度和覆盖面,激发市场投资与创新效率,使得人民币债券产品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者的资产配置品种,不断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人民币债券产品的国际定价能力。另一方面,允许相关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为境外机构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一定的回流和保值渠道,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必要配套举措。
第四,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其重点一是选择有实力、有信誉、多类型的合格机构,二是推出做市商制度配套的政策支持,包括完善融资融券制度以及卖空机制等,三是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监督,促进做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对此,应该重新拟定合理的做市商选择标准,放宽要求,进一步明确申请程序和核准流程,使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地域和类型的金融机构有机会成为做市商。还应促进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力度和宏观效率,同时增强做市商之间的互补性,丰富做市商机构类型,促进做市商充分发挥其活跃市场的作用(时文朝,2008)。
第五,增加发债主体和创新债券交易品种。这是整个市场规模和效率提高的基础,也是健全投资人结构的前提。一方面,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已经逐渐拓展,但为了建设与国家经济规模相适应的场外债券市场,还需要继续扩大发债主体,例如重点探索和推动合格的地方政府、中小金融机构和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进入市场发债。另一方面,还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债券交易产品。例如:当前市场上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占据较大规模,而商业信用债券的规模仍显不足;中长期债券产品较多,而短期债券产品相对较少;面向中小企业需要的债券产品、国外债券市场流行的新型产品还有缺失等。只有着力推动债券产品创新,才能吸引更多投资人参与市场,增加债券市场流动性。
第六,健全和完善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了构造一个功能健全的场外债券市场,还需要有其他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共同促进市场交易效率和债券流动性的提升。一则,应该培育和发展信用评级机构。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债券品种的增加,债券发行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商业信用类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增加,建立和完善资信评级制度将成为债券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二则,与做市商一样,经纪人也是帮助银行间债券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重要主体,对增进市场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由于缺乏专业的经纪商,特别是做市商之间的经纪商,这对市场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三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代理主体,努力对尚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小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代理业务。
(3)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一,积极促进市场投资人的多元化和国际化。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规模小、交易品种少、市场广度和深度不够,从宏观层面看还难以支撑金融要素的跨国流动与人民币国际化,无法有效配合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在微观层面也与企业要求有明显差距。事实上,增加市场参与主体、平衡市场投资人结构,能够使投资者在交易时形成不同的预期和交易行为,从而进一步活跃市场。就此角度而言,一方面要着重引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则应适度引入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制度让外汇市场交易更为活跃,更好地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长远来看,为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做市商制度同样也需要继续加以完善,如加强对做市商的激励扶持、完善配套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发展做市商的内部市场等。
第三,完善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与其他银行间市场的子市场类似的是,外汇市场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类主体,例如经纪人机构。目前的外汇市场也缺少了国际外汇市场常见的经纪人制度。随着我国外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外汇金融产品创新不断增加,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量将会实现巨大飞跃,这就要求有一个高效率的外汇市场,而适时引入经纪人制度是很有必要的(粟书茵,范莹莹,2008)。
(4)银行间衍生品市场
第一,把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发展成为场外金融定价中心。从各国衍生品市场发展历史可见,通过促进该市场的发展,一国可以更容易获得金融定价权,并且在应对金融危机和风险转移方面获得主动。因此,应该发挥银行间市场优势,促进市场参与者不断提高自身的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和推出创新产品。如果衍生品市场缺乏足够的交易对象,那么即使引入众多投资人,市场也会缺乏流动性与活力。虽然近几年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保持着较快发展势头,但与现货市场比较,衍生品市场的规模还非常小、流动性较差、市场弹性不足。在产品创新方面,如期权类产品、信用衍生品的发展还严重落后,对此应该尽快完善创新机制,加快相关基础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
第三,促进投资人的多元化。首先要进一步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解决市场参与者同质化问题。再就是改善投资者的治理结构,引导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使其金融投资运作能力不断提高,拥有更完备的专业衍生品交易人才。另外,可以积极建立合格机构投资者认可制度,研究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商”制度,按照核心交易商、其他交易商和非交易商进行有序分层,促进市场运行效率提高(包香明,2011)。
(5)银行间黄金市场
第一,构造以场外市场为特征的银行间黄金市场。在我国,场外黄金市场还处于无序和自发状态,例如,目前所有涉及黄金业务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都有通往海外的黄金交易渠道,我国场外的灰色黄金交易量远大于场内交易。对此,应该致力于建立统一的、规范的、监管明晰的场外黄金市场,这不仅不会对场内黄金市场形成冲击,而且能够共同促进整个黄金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二,银行间黄金市场应该以现货交易为主。根据国际黄金市场的发展经验,未来的银行间黄金市场应该以现货交易为主,而场内市场则应该大力发展各类黄金衍生品。通过构造更加广泛覆盖的场外黄金现货市场,使得黄金厂商、机构投资者、个人都能够充分参与市场,不断增强市场活力,间接为监管更严格的场内黄金衍生品交易奠定基础。
第三,尝试推出银行间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国内已经出现尚未规范的做市商模式的萌芽,主要由银行纸黄金和一般金商的做市商模式组成。应该说,建立做市商机制不仅从结构体系上能够完善国内黄金市场,更有助于筛选和整合国内市场资源、帮助有实力的做市商做大做强,活跃金融投资市场。当然,交易所市场也亟待构造做市商制度。在改革初期,选择的做市商应该是一些大的商业银行和黄金生产商,从而保证改革的稳健型。
第四,不断增加市场参与主体,整体推动黄金市场的全面发展。在构造规范的银行间黄金市场同时,还应努力提高市场的开放性,积极扩充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数量。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发展黄金信托业务和黄金投资基金,从而降低投资者直接参与黄金市场投资的风险,吸引更多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市场投资。
四、完善市场投资人监管机制的核心原则
第一,完善银行间市场监管所依据的法律体系。在银行间市场致力于建设成为场外市场的过程中,不断需要进行市场主体、市场结构、交易模式、交易对象的创新,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市场监管,就必须构造一套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一则,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活动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而且参与机构和交易产品日益变得复杂,因此需要有统一的、基于场外市场特点的用于规范银行间市场的法律规定,来促使整个市场发展获得坚实的制度基础。二则,银行间市场涵盖多个子市场,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子市场特点,及时修正已经不符合发展要求的规则,并且尽快推出存在空白的法律制度,例如在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就亟待推动制度创新和完善。
第二,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层面推动改革。在强调二者并重的前提下,一方面,在银行间市场的监管机制建设中,需要在政府层面加强监管职能协调,其中包括“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经济管理部门,防止其在市场监管中出现职能重叠、冲突或矛盾。另一方面,还需要协调不同自律组织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除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之外,中央国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也都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自律功能,对此应该根据不同自律组织的特点,构造一套监管互补和协调机制,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准则。
第三,市场监管思路由“严进宽管”模式转变为“宽进严管”。银行间市场要成为场外市场的核心,应该适度调整监管思路,合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更加强调“宽进严管”。从市场监管来看,重点应从发行的额度、利率等各项审批转向建设更透明有效的市场,还应该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和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促使发行人、投资人、市场中介都逐渐完善内部风险控制。
第四,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估机制。一方面,通过在市场发行和交易的不同环节,强制要求被监管方和监管方的市场交易信息报送和披露,有助于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制度,使市场投资人能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另一方面,应该结合不同子市场的特点,逐步促进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着力推动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评估机构发展,使得市场信用建设能够获得有力支撑。
第五,强化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监管协调。根据国外早期的金融市场监管特点,交易所市场一般会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和持续风险管理要求,而场外市场则在准入和监管方面相对宽松。但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电子交易系统的普及,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逐渐出现了功能融合,其差异性也有所减少,因此在监管制度上也出现趋同性。对此,我国在完善银行间市场监管机制同时,也要注意与交易所的监管机制改革进行协调。
第六,加强市场监管的国际协调。在银行间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该从政府和自律组织两个层面,逐步加强与国外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或协会的多方交流,一方面不断把握场外市场监管在国际上的最新发展动态,另一方面在促进银行间市场走向国际化同时,不断加强与国外监管部门的协调,防止市场风险的跨国转移和蔓延。
第七,注重强化理论研究和分析。我国银行间市场处于迅速发展变化之中,所包含的很多子市场在国际上也都属于金融发展前沿领域。因此,银行间市场的众多要素都需要不断创新和尝试,对应的监管理念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因此,要完善银行间市场监管思路,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结合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现实,不断提升相应的研究水平,为真正构建高效的监管体系奠定理论基础。
鲍建平、雷晓冰(2010):《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法规完善与监管改革趋势》,上海期货交易所网站,8月17日。
曹鸿涛(2005):《美国场外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监管及其启示》,《上海金融》,第2期。
蒋序怀、吴富佳(2006):《当前资本市场的风险传导机制――基于传染效应的实证分析》,《金融论坛》,第2期。
何德旭、王卉彤(2004):《债券市场应构建有效的监管框架》,《上海证券报》,7月27日。
黄志勇(2001):《货币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华南金融研究》,第3期。
李宗怡、李玉海(2005):《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传染’风险的实证研究》,《财贸研究》,第6期。
鲁政委(2011):《发展非公开定向发行,加快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建设》,《21世纪经济报道》,5月3日。
罗春林(2004):《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倪素芳、王力敏、陈凤琴、曹振(2009):《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市场业务效应的调查报告》,《中国货币市场》,第1期。
裴红英(1995):《西方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结构》,《浙江金融》,第9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二部(2007):《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平台和政策性银行参与市场交易情况》,《农业发展与金融》,第7期。
时文朝(2008):《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透明度对流动性的影响研究》,湖南大学博士论文。
王建国(2006):《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瓶颈和解决对策》,《上海金融》,第8期。
吴清泉、王锦云(2005):《资本市场风险传染效应分析》,《财政金融》,第10期。
卫薇(2009):《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机制的改进――竞价制和交易商制的比较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
颜炬、石磊(2007):《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国金融》,2007年第8期。
张丽娟(2009):《我国银行间货币市场利率研究――兼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选择》,复旦大学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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