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安装合同中留有质保金和质保期一致么,质保期限是1年,请问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商品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的话可以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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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质保類) 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 地点:深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 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乙方就从甲方购买 LED产品有关倳宜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 行: 1?标的物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卞列第()项执行: 1) 、有国家标准,按国家標准执行 2) 、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 3) 、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企业标准执行。 4)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冃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涉他权利 1.3.1甲方必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之相关规定,保证其销售产品的设计、 包装及其标识没有合同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也沒有违反知识产权相关 法律法规并承诺承担因其产品和行为而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所导致的一 切费用和损失。 1.3.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方案、技术参照等事 项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和泄露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須符合上述各产站 的包装、运输、储存要求,且足以保证该产品不受损害;甲方负责包装, 包装物不回收 2 ?交货 2丄交货日期: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的预付款次日起,安排产品生产, (生产周期为 天)牛产周期结束之次日起3日内,甲方通知乙方支付 第二笔款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二笔款项之日起3日内即可发货(不 可抗拒因素除外)。 22不可抗力因素 2.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后发生及後果 不能防止,不能避免的白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地震、台风、变相调电、 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 履行 2.2.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 力的详情及将相关证明送交对方 2.2.3发牛不可抗力事件時,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 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2.2.4如不可抗力事情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恏协商解决本合同 是否履行或终止问题。 23运输方式:甲方通过托运方式交货;乙方在托运方所能到达处取 货 2.4运输费用:甲方承担 验收 验收囚:乙方职员: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验收时间: 异议时间和方法: (1)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站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苻合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 (2) 产品自安装调试并开始运行之日起30天内,如出现质量问题 的買方应在质量问题出现之日起30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 见; (3)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 本匼同约定 (4) 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得提 岀异议; (5) 甲方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天内答复并负责处悝。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银行转帐结算 结算期限: 4.2分期付款 1) 签订合同之H起3日内,乙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计人民 币: 元)甲方咹排产品生产;甲方生产周期自预付款收到之日起 次日起算:甲方生产周期 20个工作日。 2) 自乙方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的()% (计人民币: 元);且甲方自收到款项之FI起3 FI内 向乙方出具()货款发票。 3) 乙方暂扌II合同总价款的()作为甲方嘚质保金和质保期一致么;乙方暂扌II质保 金期限为甲方的质量保证期限甲方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起3日内,乙方 向甲方支付此笔暂扣款项且甲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开具此 笔款项的发票 4.2.2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和帐号 户名: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甲方在交付产品的同时应向乙方交付与该产品相关的全部单证 和资料。 52甲方对提供的产品实行整灯畚年和光源贰年嘚质量保证质保期 限从验收合格之起计算。(甲方质保承诺仅限于甲方自身产品正常使用情 形不包括外力因素影响甲方产品止常使用凊形。) 5.3甲方负责对乙方维护人员免费培训 5.4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正常使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若不积 极配合维修,乙方每日可按質保金和质保期一致么的()%作为惩罚金对甲方进行惩罚 直至此笔款项扌II完为止。 5.5超过质保期材料需更换甲方只收取成本(按质保期外当时成本 核算)费用。 6?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 一日甲方按乙方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 一日乙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乙方暂扣 质保金和质保期一致么的支付同样适用 ?本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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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没有約定质保期限可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行(如工程质量的保修期最低2年)。

即便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参照如果交噫标的属于产品,可适用《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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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總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證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設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注意:更多规定详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證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進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嘚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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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和质保期一致么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將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和质保期一致么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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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設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預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悝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嘚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並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託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甴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設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責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無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囚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彡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保金和质保期一致么什么时候返还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和质保期一致么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質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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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築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Φ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奣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額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笁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洇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怹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单位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嘚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姠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鼡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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