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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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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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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备、设施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条件指标:设备、设施条件情况;
(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七)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生产条件指标情况考核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1;其他指标情况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2。
生产指标考核中设备条件考核占70分,设施条件考核占30分;其他指标情况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制定,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生产条件指标考核9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5、无有责投诉。
6、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质量信誉企业(升级条件)。
(二)AA级
1、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 、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生产条件指标考核8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6、无有责投诉。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生产条件指标考核7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 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 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生产指标考核低于70分,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和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县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核发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记录、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当年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并及时用全省联网的《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全省联网的《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考核工应在次年3月~6月完
成;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一般应在次年8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核发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自评结果、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第十四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发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查。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步考核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并将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考核结果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各市上报结果中的AA级以上一类企业、AAA级二类企业进行审核,并在本机构网站对全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考核结果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机构网站上对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结果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发布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或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应于8月30日前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第十七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
第十九条& 维修企业可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全省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标志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一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信誉级别即为B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一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信誉级别下降一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举报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维修行业声誉行为的;
(二)维修企业不执行机动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三)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对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考核得分由低到高顺序发布考核结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实施以下行政措施:
(一)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整改要求,B级企业应按要求在3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B级企业应在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质量信誉考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在地行政许可机构报送整改书面措施,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稽查。
(三)整改到期,由质量信誉考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在地行政许可机构进行整改核查。
第二十六条& 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整改后企业的设备、设施条件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要求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是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质量信誉考核时,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安徽省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技术支持:金桥软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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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理论考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模拟试题
(一)判断题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
2.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基本要求。严守岗位、尽心尽责、注重务实
28.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就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就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9.《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的主要内容有6个方面。(
30.“认真做好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是《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规范操作,保证质量”的具体要求。(
31.《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包括坚持诚信为本,以优质服务、用户满意为宗旨参与市场竞争。(
32.《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诚信为本,公平竞争”提出要“确立科技兴业新思路”。(
33.“开展服务规范化达标活动,树立行业新风尚”是建设机动车维修行业精神文明的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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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企业守法经营,首先要做到经营主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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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和2011年质量信誉考核通知
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转发省运管局关于开展2011;维修企业整治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泉道管[号;各县(市)区运管所、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现将《福建省;[201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机;[号)(以下简称《考核方案》),;一、整治和考核对象;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
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转发省运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泉道管[号各县(市)区运管所、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现将《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1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交运安[2008]85号)和《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道管[号)(以下简称《考核方案》),就我市开展2011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整治和考核对象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二、整治和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1、经营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2、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是否按规定配备持证从业人员;4、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5、是否进行零配件登记管理和使用假冒零配件;6、是否存在车辆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等问题,是否按二级维护工艺规范进行车辆维护作业;7、是否实行道路运输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上线检测制度,是否执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二)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内容1、企业是否按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5/T 749―2007)要求,配备必需的维修检测设施、设备和维修从业人员。具体考核办法参照《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2010年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泉道管[号)执行;2、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规范的维修设备操作规程等,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是否建立健全;3、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4、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维修质量保证体系;5、企业在2011年开展的机动车维修相关工种从业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是否落实。三、整治和考核方法步骤(一)整治自查和考核申报阶段1、参加考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可到辖区运管所咨询考核相关事宜,下载(或挎贝)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本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上记载的内容,对照《质量信誉评分表》的要求,对本企业在考核规定期内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并如实填写《质量信誉评分表》后,于10月15日前向辖区运管所提出考核申请。为规范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管理,考核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电脑打印后装订成册。2、申请考核提交的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自评/考核评分表;(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二)整治和考核阶段1、时间安排9月28日至10月10日前为宣传动员阶段,完成宣传动员、安排部署、发文领表、企业自查;10月11日至10月15日为准备阶段,完成企业填表、准备材料、提交考核申请;10月16日至11月30日为考核公示阶段,完成一、二类、三类企业考核工作,并按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分工分批向社会公示;12月1日至12月25日为公布结果、统计总结阶段,完成复核、复议、确定、发布考核结果,办理考核手续,并进行工作总结。2、整治和考核2011年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和质量信誉考核,采取辖区集中材料审核及初评与市道管处按比例现场抽查相结合形式进行,市道管处重点考核危运车辆维修和客运车辆维修企业,抽查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三类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法可按本通知要求一并进行。(1)各县(市、区)运管所要以审查诚信档案、质量信誉档案以及日常动态检查掌握的相关情况为主进行。(2)对上年度“新办企业”、申请提升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查验考核。(3)要按时间将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打分评议情况报市道管处确定质量信誉等级。(4)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根据《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考核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公示、复核复议、发布结果、签章发证并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四、工作要求(一)此次整治工作是省政府、省厅和省局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抓安全是保发展、保全局、保稳定的关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整治宣传活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迅速将本通知的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的维修企业,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此次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综合整治结合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维修企业,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停止其经营行为。市道管处将对各县(市、区)整治和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三)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工作人员应高度认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走形式、不送人情、严格把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标准、严要求,落实考核责任制,谁签字谁负责,实行错案追究制。(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B级:不按要求规定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提供质量信誉考核申报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考核材料;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被评定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实施重点监管,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原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维修经营资格:一是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二是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三是签发虚假或者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四是企业从业条件达不到相应开业条件要求的现象。(六)各县(市、区)运管所要切实做好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严格按照附件要求认真填写“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情况表”,9月-12月每月20日前报送至市道管处车管科。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于日前报送,内容包含:本辖区考核结果汇总表(一、二、三类企业)、各等级业户数统计表和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申报的材料。以上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均需报送。 市道管处联系人:蔡炳炎 联系电话:1 邮箱qz_。 附件:1、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情况表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资料 注:《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11]14号)及附件1、2已发至各维管股电子邮箱,请自行下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机动车
维修 信誉考核
通知抄送:省运管局,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市维协,市交通委安监科,处综合科,委领导,处领导。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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