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何为内资企业业会计制度有哪13种???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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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信息 --& 培训公告 --& 内容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
―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题培训班
古语云:“时移法则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一直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的新形势,就有必要根据国际惯例,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来安排新的税制,对现存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进行新一轮改革。
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税制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为了帮助财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企业所得税法》,我院在积累历年财务总监培训班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出财务总监―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题培训班。
一、培训对象
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财务、税务管理人员;
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财务战略规划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标
l把握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l熟悉相关政策的变化;
l掌握新税法环境下纳税筹划技巧与方法;
l掌握新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三、培训课程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背景
四个统一;为内外资企业带来的影响等
新旧《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从征税范围的调整、税率的调整、税收优惠的调整、资产的税务处理、反避税条款及特别纳税调整等方面对进行比较
新《所得税法》环境下的税务规划思路
企业如何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应提前做的工作;新税法环境下税务规划思路
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政策的差异与协调
新准则与新税法在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方面主要差异;如何进行会计会计处理
四、师资阵容
资深教授、参与制定相关政策的专家。
五、时间和地点
2007年7月21日至7月23日培训,月日报到。报到时请携带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一张。
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经济开发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详见附件二)。
六、学习费用
&每人学费2000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提供住宿房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为150元(单人间,含辅助设施消费),餐费每人每天50元,学员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食宿。
七、报名方式
欲报名者,可采用网上报名或传真报名方式,具体如下:
1.网上报名
2.传真报名
即日起至7月19日止接受报名。请下载附件一中的报名表,填写完整后将报名表传真到010―。学院收到网上报名或传真报名信息后,经审查合格,发放录取通知书。
系 人:苑老师、杨老师、齐老师;
联系电话:010-、、(工作时间);
八、结业证书
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获得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统一颁发的“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报名表
(手工填写务必清晰,盖章有效,于2007年7月19日前传真至010
&(报名单位盖章)
行车路线图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位于温榆河畔、顺义天竺开发区,距首都机场3公里、东直门16公里。如开车,可由机场高速路至杨林大道出口处出,过收费站后根据路标前进,1公里左右即到。如乘公交车,可在东直门乘915、918路公交车至马连店站下,2公里即到。(从马连店步行到学院约需30分钟)
请链接下列网址下载行车路线图http://www./bottom/dljt.htm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对统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思考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3:14:04
  摘要: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统一后的内率定为25%?在遵循国际惯例与立足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对统一内外资的主要依据及原则的分析和新政策有关问题的详细阐述,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两税合并,无论对于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意味着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起点?
  关键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新税法     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草案顺利通过,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根据《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税法的修改体现了以财税手段促进社会公平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精神,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统一的主要依据及原则
  统一企业所得税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内外资企业优惠差别过大,不利于公平竞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资金短缺?投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的?其重要特点是优惠多,且偏重于鼓励吸引资金?内资企业所得税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原国有企业利润全部上缴,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高税负的情况下逐步改革完善的?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相比,其显著特点是优惠少,费用扣除限制过严,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二,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造成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重于外商投资企业?据有关资料反映,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产值的23%;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金额占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的43%,比全国平均数高出19个百分点;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的增加额占全国工业产值增加额的一半,但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后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占全国企业所得税的18.4%?第三,法定名义税率与平均实际税负相差过大,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根据现行税制的规定,内的法定名义税率都是33%,由于减免税优惠和费用扣除政策的不同,造成实际税负产生重大差别?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的平均实际税负,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为11%左右,相差一倍以上,这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第四,按企业隶属关系?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由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矛盾较多?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次统一的主要原则有:
  1.公平税负原则?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能力高的多纳税?
  2.适度征税原则?该原则要求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做到国家取之有度,企业负担适中?
  3.税收优惠总量适度?形式多样?布局合理?导向明确原则?总量适度是指应以尽量少的达到对特定行业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同时考虑国家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形式多样要求税收优惠应采取定期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多种优惠形式?布局合理要求税收优惠既要根据不同的区域设置不同的优惠政策,也要注意协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中西部地区的优惠方式和程度,以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导向明确要求政策应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为目标,扶持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高速发展,培育和提升我国弱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4.高效征管原则?高效征管原则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费用;另一方面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
  二、新税法对有关问题的规定
  新税法最大的变化莫过于税率调整,25%的统一税率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拉到了相同的起跑线上?同时,新税法还增加条款,防止跨国公司将国内产生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纳税?其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在新税法中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较旧税法中“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规定的更为详细?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新税法强化了对偷漏税的防范,专门设有“特别税收调整”一章,共8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合作产生的成本支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由与企业协商确认;企业需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而在旧税法中,仅有一条规定?
  三、对新税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
  统一内外资,规范税基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外部环境?当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费用和扣除标准上存在差异,内资企业的扣除标准要高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税基比内资企业要窄?这些差异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是造成税负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设计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
  从其他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处理?是采用免税的税额扣除法,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是采用抵免的税额扣除法?内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或股息?红利存在一个补缴差额税款的问题,而外资经营企业则不存在补缴税款的问题?为避免经济上的重复征税和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可参照外资税法中的相关规定,统一立法?
  加大风险金的提取?目前,我国内资规定的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只有0.3%~0.5%,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参照外资企业的做法,按照3%的比例提取?
  放宽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为了鼓励资本投资,加快的更新改造,促进技术进步,对符合条件的所有内外资企业同样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方法?利息费用的扣除,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贷款利息费用可以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
  统一工资扣除标准?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统一内外资后,应允许内资企业的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
  统一业务招待费和慈善捐赠的扣除上限?统一后,应对这两类项目的扣除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上,统一参照外资企业适用的标准进行,慈善捐赠的扣除则统一参照目前内资企业适用的标准进行?
  (二)统一政策
  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应改变现在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借鉴外资优惠措施,实行降低税率?再投资退税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税收优惠体系?主要设想:一是按照我国产业政策的要求,重新设计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的不同需要确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只要进入相同产业就享受相同的产业优惠政策?二是取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普遍性优惠政策和优惠期满后出口产品达到70% 再减免的优惠政策?三是改变过去以直接优惠为主的状况,与《企业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相衔接,采取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税收抵免?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手段?由于间接优惠是针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而提出,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直接减免(相当于政府奖励性优惠)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以维护国家政策的连续性
  主要设想:一是取消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地税?国税部门分别管理的税收管理模式,将统一后的内统一划归国税部门管理,以防止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需要而乱开减免税的政策口子的现象产生(这个问题对2002年以来新办的内资企业已经解决,只需对老内资划归国税管理即可);二是对外资企业正在享受而尚未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类型分别设定一个有效期限,如对期限性优惠,如三免二减半的享受,其优惠期可执行到期结束,而对无期限的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如15%?24%的政策,则可采取在新税制执行后即自动的方式?三是尽快修订与完善《企业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特别是针对税收与财务处理上的异同进行分析,尽可能地保持税收与财务处理的一致性,并与国际惯例相结合;四是在新制度出台后,执行时间与政策的发布尽量有一个过渡期,以一年为宜,即出台政策能在正式执行前一年先期公布,设定一年的缓冲期以使纳税人有个心理准备而不至打乱其正常生产经营部署?
  总而言之,无论对于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两税合并都意味着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起点,将为中国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许建国,李大明,庞凤喜.中国税制[J].: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 何珊.关于统一内外的构思[J].与税务,2006(3).
  [3] 赵向前.关于统一内外资法的探讨[J].,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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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等和税法的关系
10:10 来源: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自会计改革以来一直没有中断过讨论,随着改革的深入,要求更全面、更明确地回答这些尚问题。&  —、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了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体制来说,国家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产。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人、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帐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帐,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帐,职工福利欠帐,环境治理欠帐,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用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那个主体进行分配,在那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环,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向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增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按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总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的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理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体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面认识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实践的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组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内在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结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现为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卜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其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的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已有利的方式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及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求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是大股东,对小股东有着潜在的损害,所以往往要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于预,比如定期公布信息,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帐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现实差异,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且还应当确认增值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摊,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井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义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帐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和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配,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科写期竹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从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98年底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研讨会上达成一致意见,今后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发布或即将发布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发布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实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建立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发布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业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簿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95年发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外,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人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80年代末开始搞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个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帐户设置、记录内容和信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的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帐户的规定,比如,单设帐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屋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帐户的设置、帐务处理程序、帐户对应关系、帐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帐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帐务处理程序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用会计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会计实务来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形成,企业会计人员尚不习惯于自己设计会计制度,所以棒供一套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会计制度,推荐会计科目,解释会计科目的性质和使用方法、交代会计程序、提供主要经济事项分录范例,对于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会计准则,提高会计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管,还是有必要的。鉴于目前会计制度种类比较多,不便于检索和执行,建议适当加以归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企业会计人员簿记水平的提高,加之会计准则指南中提供了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科目和记帐方向,会计制度的作用将逐步弱化。什么时候会计人员感觉到这套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什么参考价值了,这套会计制度也就自动取消了。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再在准则与制度的存废上花太多的精力讨论了。以上方案如果可行,那么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新模式就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会计准则主要规定确认、计量和披露标准,而会计制度则主要提供会计记录指南。有人认为,会计准则偏重理论,会计制度偏重实务;会计准则是抽象的,会计制度是具体的,会计准则是原则,会计制度是方法。这些观点,显然天法正确界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对于指导会计改革实践也是有害的。&  鉴于会计准则目前还主要是在上市公司执行,建议先在上市公司试行这一模式,非上市公司暂时仍主要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但应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逐步扩大新模式的适用范围,最终过渡到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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