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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 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而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x0d2 二者所对应的哲学范畴不同\x0d唯物论是与唯心论相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二者对立的根源在于对世界本原问题的不同回答.凡主张物质是世界的本原,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物质第一性的观点都是唯物论的观点;反之,认为意识是世界的本原,世界上先有意识后有物质,意识决定物质,意识第一性的观点则属于唯心论.\x0d3 二者的基本观点不同\x0d辩证唯物论的基本观点是:世界的本原是物质,主张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时,意识对物质有能动的反作用.承认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x0d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同时又是变化发展的,联系和发展是辩证法的总特征.而承认矛盾、运用矛盾的观点看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并由此揭示了万事万物发展所包含的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x0d4 方法论要求不同\x0d辩证唯物论从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出发,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都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要做到主观符合客观,就要防止主观主义.\x0d唯物辩证法从承认矛盾、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出发,要求我们坚持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看问题.要坚持对立统一,就要反对形而上学.\x0d[编辑本段]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的联系\x0d1 二者同属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辩证唯物主义是由辩证的唯物论和唯物的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三部分组成.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特别是在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的基础上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诞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它克服了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真正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x0d2 二者相互渗透.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唯物论是基础,辩证法是核心,认识论是灵魂.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充满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如果只承认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而否认物质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那么这就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x0d在承认物质决定意识的前提下,辨证唯物论还揭示了意识对物质有能动的反作用.而关于辩证法的思想又是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上的,即在承认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物质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原因、状态及发展趋势.如果否认世界的物质性来谈联系、运动、发展,那就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x0d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掌握唯物论,要从最基本的概念——物质人手.物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基本概念,要正确理解物质概念的内涵,就必须抓住它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这里的“客观实在性”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涵盖的万事万物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是万事万物所具有的共同本质,是共性,是意识所没有的.\x0d要理解辩证法,就要从辩证法的最基本观点——矛盾的观点出发,因为矛盾是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根源.首先,矛盾是联系的根本内容,事物之间的联系说到底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联系;同时,矛盾又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动力,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认识到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x0d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对整个世界的看法以及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看法不仅是唯物的而且是辩证的.辨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是贯穿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条红线.二者的研究对象是相同的,但是研究的角度不一样.研究世界的本质要用辩证法的观点,否则就会陷入形而上学;研究辨证法要在唯物论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会陷入唯心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彻底的唯物论,又是彻底的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高度统一.马哲论文《论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怎么写?
马哲论文《论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怎么写?
09-04-01 & 发布
“实事求是”命题的存在论意义——依据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的思考 [关键词] 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 “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1) 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 然而迄今为止,通常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即使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本身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纯粹认识论范畴。例如毛泽东对此有一个著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 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传统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粹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粹客观事实的纯粹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认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将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粹认识的“实事求是”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 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用以界定“认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粹认识论的“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 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枣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 “实践主义”(4) 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 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 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 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 1.实事: 生活实践 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 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贡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不过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知道我自己决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 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说到“事”与“物”之区分,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关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认识论纲领。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则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久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 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 people,by people,for people (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枣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论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 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 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枣更确切地说,是意识枣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 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 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 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认识都是“反思”枣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反思;同时,这种认识或者反思活动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它们都是实践,都内在于实践。换句话说,“求是”本身也是一种“实事”。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认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他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认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 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根本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 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关于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本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根本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看,经验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的一个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本身也是实践的一个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分地提示出这一点。当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9);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的“原初给与”(the primordial given)无疑是经验(10)。 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表现出了认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相互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关于纯粹“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他们不再以这种纯粹自然主义为预设,他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察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 但人对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层面。经验实证的方法确实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任何认识活动都必以一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或存在的观念为前提,而恰恰就是这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本身不是经验可以给出的。换句话说,恰恰是作为经验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观念,在经验世界中没有对应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对象,属于“超验”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哲学的对象。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哲学是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关于存在的观念本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本身、“实事”本身。哲学所求之“是”类似海德格尔所求之“是”,也就是说,不是“在者之为在者”,而是“在之为在”;而在马克思实践主义视域中,此“在之为在”也就是“实事(实是)之为真是”。 显然,哲学提出的这些问题不是经验实证的方法可以解决的。哲学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不是“实践者”而是“实践”本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本身、“求”本身。存在意义的揭示要靠哲学的方法。而所谓哲学的方法,在中国哲学中所能找到的最恰当的名称就是“体悟”。人不可能在“存在”之外来把握存在的意义,而是于“亲临”存在中把握着存在。“亲临存在”意味着他总是亲身地体验着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实践、自己的生活。这种“亲身体验”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而是体察意义上的。哲学当然需要经验的基础、理性的基础;但它本质上是“超验”(超越经验)、“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马克思的哲学存在论超越了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包括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分析哲学”。 顺便指出,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上,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怎样的,也就“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 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注释: 1、初见于《汉书·河间献王传》:“修学好古,实事求是。” 颜师古注:“务得实事,每求真是。”后来儒家、尤其宋儒对它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2、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59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3、《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 4、参见拙文《实践主义——马克思哲学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实践主义: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理解》,《理论学刊》2000年第4期。 5、“本体论”和“存在论”在西语中本是同一词ontology。但据海德格尔考察,ontology本应是对作为一种状态的“存在”(on / Sein)本身的探究,但是从古希腊以来,人们即已误入歧途,成了对“存在者”(ousia / Seiende)亦即某种实体的研究。据此,我们理解,传统意义的本体论可译“本体论”,因其本体乃是某种实体substance(这可以跟中国古代的实体性本体论的“本末”“体用”范畴联系起来考察);而今理解的本体论、尤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当译“存在论”,因其“本体”例如“实践”,已非某种实体,而是某种存在“状态”。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页。 7、海德格尔所谓“上手的”,与此义近。 8、美国总统林肯的名言:“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出自“A Few Appropriate Remarks”,1863。 9、现今教科书中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普遍带有某种经验主义的性质,这是一种值得检讨的倾向。 10、理性主义,例如胡塞尔现象学,以先验意识为原初所与,只是片面地体现了科学的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则:逻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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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写于1845年春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后来人们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抽出了“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并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其他思想,把该命题确立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原理。1)学术界对“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命题的几种理解目前学术界对于“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大体上说,有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命题与“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是等值的。这是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观点。我们认为,严格说来,从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中还推论不出“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首先,马克思的上述命题只是在说明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实质,而不是说明社会生活的本质问题。从马克思上述使用“实践”一词的语境中可以看出,该词是与“理论”相对而言的,马克思的意思是说,不能把社会生活归根到底看做是理论的、精神的,而要把它归根到底看做是实践的。其次,本质是相对于现象而言的,当我们讲社会本质的时候,必然要涉及社会现象问题,如果把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等同于“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就会得出马克思仅仅把“理论”看做是社会现象的结论。那么,“理论”与社会现象等值吗?不等值。在马克思看来,不仅“理论”属于社会现象,而且社会财富也属于社会现象,因为“社会财富”的“本质”就是“一般劳动”或者说实践。由此可见,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与“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这一命题等同起来。再次,依照语法分析,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其完整的表述是“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生活”,我们从该命题中只能分析出实践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属性或本质属性之一,而不能说明社会生活的本质就是实践。比如说,我们同样可以讲“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发展的”,难道发展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本质吗?显然不能这么讲。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的角度理解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是根本错误的。个别学者主张这种观点。这种看法的核心论点是,所谓“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只是说明了实践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不是在说明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与本质。实际上,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历史的基础与本质,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一种“社会物质”,它不同于实践。把人类社会归结到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已经到头了,再要向前追问就会滑向唯心主义。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我们认为,如果不从实践的角度理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就说不清楚。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不能够把“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命题与“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看成一回事,但是,我们在讲前一个命题时,一般就是用来指第二个命题的。这是我国一些学者的看法,我们也同意这种观点。不言而喻,这样看问题,自然就对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止是实践的“命题的原初含义作了引申,然而,它却使得该命题具有了更加深刻的内涵。具体来说,该命题的原初含义虽然表达出了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实质,但由于它是从与理论相对而言的实践出发的,也就是说,它不是从实践与社会生活现象相对而言的角度出发的,这就限制了实践这一范畴所应包含的信息量,使之不能充分显现出实践在社会生活的地位。把该命题引申为“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后,则不仅说明了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实质,而且也把实践与社会生活现象看做一对矛盾范畴,这就大大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也在某种程度上转变了我们的思维方式,并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实践在唯物史观中的地位问题的把握。2)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在具体阐述实践何以是社会生活的本质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辨别实践、劳动、生产三个范畴。这是前提,否则在往后的论述中就会遇到困难。我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基本上是把实践、劳动、生产看做同等序列的、同义的范畴。马克思指出:“实践的人的活动即劳动”,这即是说,实践活动即劳动。由于实践活动就是实践,所以,实践就是劳动。马克思又指出:“产品不过是活动、生产的总结。因此,如果劳动的产品是外化,那么生产本身就必然是能动的外化,或活动的外化,外化的活动。”可见,劳动与生产也是同义的。当然,这三个范畴又是有一定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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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开展“规范、效率、活力”三项建设 “严格规范、富于效率、充满活力”是2008年全国烟草行业的工作主题,作为我们基层烟草局来说,如何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烟草企业,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用教育强规范,用制度促规范,用监管保规范。 规范与高效靠的就是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的工作标准、规范的工作流程、过硬的监管措施。作为我们基层烟草专卖局来说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全员规范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实施标准管理,强化绩效考核,促进内部监管。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强化思想教育,提高规范意识。严格规范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事,严格规范是全员的规范,只有全员都能严格遵守各项规范了,我们的工作标准才能得到推行,工作制度才能得到落实,工作效率才能得到提高。因此,要想推动企业的严格规范管理,首先必须加强全员教育,通过教育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严格规范是履行烟草专卖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规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尤其是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模范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接受各方监督。每位员工都要切实增强规范工作的自觉性,严格按照各项规范来履行职责,谋求发展,否则,将会受到应有的制裁甚至是淘汰。 二是要完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要认真对照上级各项规范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完善,使卷烟经营、专卖管理、后勤服务、财务管理等每一项工作都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循,并将完善后的规章制度全面上网、上墙,便于大家在平时工作中进行认真对照,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办公水平的条件,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调整完善内部办公网络,提升信息办公水平,要将凡是可以流程化、痕迹化的事项全面纳入信息流程办公,以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方便工作的考核,加强工作的监管。 三是要强化内部监管,严格绩效考核。强化内部监管要优化监管制度,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防范问题发生和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的内部监管长效机制,让大家不敢违规、不想违规、不去违规。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对卷烟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专卖内部监管,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加强重大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特别是新大楼建设等重大事项监管,做到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体系。 二、团队精神提效率,现代管理促效率,优化结构强效率 效率水平是一个衡量烟草企业综合发展水平的决定性指标,也是烟草企业能否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需要,实现更快更好有序运行的一个重要标志,更是建设高素质、高能力烟草企业职工队伍的外在体现。如何有效提升烟草企业职工队伍的效率问题,应该也必须引起每一个烟草企业从业人员的深入思考和积极讨论。 首先,不断增强烟草企业职工队伍的团队精神,以此来有效提升企业工作效率。能否真正在烟草企业职工队伍中形成共识,进一步明确烟草企业建设与发展的中心任务是增强团队精神的关键。一个极具战斗力的团队,不仅能够将各项工作任务和建设要求落到实处,而且,还能够有效激发烟草经营企业的内在活力。真正做到以烟草企业发展的大局为己任,全身心地投入到整个烟草事业建设活动中去,真正为烟草企业的繁荣与发展出力献策,贡献力量。烟草经营企业团队精神的培养与增强得益于管理层面不断有效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合理规划团队建设的方向、目标和内容以及实施措施,整章建制,完善和健全合理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真正在广大干部职工当中有效树立先锋模范典型,以先进促进队伍发展,以典型引导团队不断进取创新,从而,真正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从而,形成具有现代开拓意识和拼搏创新精神的烟草经营企业一流团队。 其次,全面实施烟草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使得各项工作能够协调统一开展。从目前烟草经营企业的各项工作情况来看,主要工作集中在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卷烟销售、市场管理和企业建设。我们应该看到,尽管烟草经营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任务比较明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实际的工作和活动中,经常会出现管理交叉,局部分工不明确,造成个别职责缺位与越位等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势必会造成烟草经营企业的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呈现出高效优质的良好运行态势。这种较为混乱的管理状态出现是有原因的,众所周知,我们烟草企业是集中管理与营销于一体的特殊企业,也就是人们常讲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卷烟销售与市场管理以及企业建设没有明确的界线。这种既管又销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使得烟草企业的各项建设事业无法做到统筹兼顾,有序进行。为此,烟草企业必须全面扭转这种高投入,低产出的不利局面,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在烟草企业实行全面的、必要的改造和完善,不断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模式,建立健全现代管理制度和规范,进一步优化烟草企业市场管理和卷烟销售以及企业建设等方面的相关办法和措施,更好地提升烟草经营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稳步促进各项机制与管理模式的有序进行,从而,不断有效发展和壮大烟草企业。 第三、优化烟草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和层次,更好地增强烟草企业的整体实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知道,烟草经营企业的职工队伍是企业取得长足发展的依靠和决定力量。因此,要想不断增强烟草企业建设和发展效率,必须从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入手,强化队伍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提升队伍实力,不断扩大烟草经营企业职工队伍的管理和选择层面,按需择人,择优任用,真正在整体烟草经营企业的队伍的管理过程中做到优胜劣汰,奖优罚劣。通过各种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手段,使得各岗位、各部门的人员将自己所掌握的业务知识真正与实践活动有机地融合起来,有效地实施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同时,烟草经营企业必须经过全面的考核与评定,进而,合理确定和调整队伍组成与人员结构,真正形成科学的、规范的、符合各项工作需要的梯次结构,使得烟草队伍得以均衡高效发展。只有烟草经营企业的队伍结构进一步合理规范,才能真正增强企业的发展实力和整体水平,各项工作和建设任务才能得以全面、综合的有序进行,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才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和显著增强。 三、用竞争激发活力,用激励增强活力,用机制保持活力,用文化提升活力 对于烟草企业来说,必须充分认识增强活力的重要意义,密切联系自身实际,始终不渝地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努力使企业发展更加充满活力。 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创造有利条件。一是牢牢把握市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基本满足、零售客户有所选择”的要求,不断优化“订单供货”工作流程,深入开展消费者数据库建设,切实把握消费者真实需求,努力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发挥好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目前体制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新途径、新方法,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始终坚持品牌引导。建立完善品牌大流通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营销机制,促进品牌在市场优胜劣汰、有序流动,增强市场对品牌的吸引力,推动重点骨干品牌在竞争中成长壮大。三是切实抓好内部监管和市场监管。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真正把卷烟经营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高市场控制力和占有率,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四是全面提升网建水平。按照“打牢基础、创新营销、规范运作、充满活力”的要求,以国际一流为目标,以客户服务为重点,继续加强销售网络建设,积极构建现代卷烟营销网络和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大力推动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转变,为打造“名牌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管理理念,把促进干部职工发展作为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人才战略,进一步完善和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活力。一是全力打造充满活力的领导班子。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主线,以提高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为载体,切实抓好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奋发有为的坚强领导集体。二是继续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竞争上岗、干部交流、轮岗、交叉任职、上下挂职工作力度,加强青年干部的培养选拔,拓宽锻炼、培养、选拔干部的渠道,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紧紧抓住组织机构重组的契机,在确保工作不受影响、队伍整体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施岗位轮换,推动员工适当流动,实现“让最合适的人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去”,不断开创人才大量涌现、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三是把教育培训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抓紧抓好。牢固树立“教育培训是最大福利”的理念,加大投入,拓宽渠道,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多层次、大规模的教育培训,促进干部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更新理念,使干部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运行机制,是行业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内在要求。要按照持续改进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和运行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提高企业整体运行活力和效率。一是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职责。省局(公司)要按照“指导、服务、协调、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抓管理、抓监督、抓资产经营、抓队伍建设上,自觉从越位的地方退位,从错位的地方正位,从缺位的地方补位。市局(公司)要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能力与地位相符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经营主体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规范市、县两级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双方权限,发挥县级局(分公司、营销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市公司建设,着力提高营销水平、市场控制水平、内部监管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人员素质水平,切实做到主体能力与发展需要相适应、与主体地位相匹配。三是大力加强机关建设。以争创“一流机关”为目标,结合开展学习型、自律型、实干型、创新型、服务型、和谐型“六型机关”建设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全面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形成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机关工作氛围。 全面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为改革发展注入强大精神动力。企业文化与企业活力有着相互促进、相互激荡的密切关系,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文化底蕴,企业才能长期保持旺盛活力。要高度重视企业文化的作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充满活力的企业文化。一是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巩固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二是继续完善企业价值理念体系。企业价值理念体系的构成,要充分体现《烟草行业文化架构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企业改革发展实际。要具有语言朴实无华、易被员工接受的特点,力求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要在“两个至上”在岗位主题实践活动基础上,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进价值理念体系的宣传贯彻落实,确保企业文化理念“落地生根”,切实发挥先进文化的引领作用。三是努力打造商业企业服务品牌。把打造服务品牌,作为增强企业软实力的重要抓手,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和做法,以创新服务为着力点,积极打造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烟草服务品牌,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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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命题的存在论意义——依据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的思考 [关键词] 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 “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1) 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 然而迄今为止,通常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即使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本身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纯粹认识论范畴。例如毛泽东对此有一个著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 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传统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粹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粹客观事实的纯粹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认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将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粹认识的“实事求是”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 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用以界定“认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粹认识论的“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 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枣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 “实践主义”(4) 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 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 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 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 1.实事: 生活实践 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 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贡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不过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知道我自己决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 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说到“事”与“物”之区分,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关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认识论纲领。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则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久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 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 people,by people,for people (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枣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论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 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 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枣更确切地说,是意识枣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 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 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 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认识都是“反思”枣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反思;同时,这种认识或者反思活动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它们都是实践,都内在于实践。换句话说,“求是”本身也是一种“实事”。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认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他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认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 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根本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 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关于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本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根本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看,经验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的一个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本身也是实践的一个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分地提示出这一点。当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9);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的“原初给与”(the primordial given)无疑是经验(10)。 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表现出了认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相互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关于纯粹“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他们不再以这种纯粹自然主义为预设,他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察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 但人对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层面。经验实证的方法确实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任何认识活动都必以一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或存在的观念为前提,而恰恰就是这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本身不是经验可以给出的。换句话说,恰恰是作为经验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观念,在经验世界中没有对应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对象,属于“超验”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哲学的对象。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哲学是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关于存在的观念本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本身、“实事”本身。哲学所求之“是”类似海德格尔所求之“是”,也就是说,不是“在者之为在者”,而是“在之为在”;而在马克思实践主义视域中,此“在之为在”也就是“实事(实是)之为真是”。 显然,哲学提出的这些问题不是经验实证的方法可以解决的。哲学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不是“实践者”而是“实践”本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本身、“求”本身。存在意义的揭示要靠哲学的方法。而所谓哲学的方法,在中国哲学中所能找到的最恰当的名称就是“体悟”。人不可能在“存在”之外来把握存在的意义,而是于“亲临”存在中把握着存在。“亲临存在”意味着他总是亲身地体验着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实践、自己的生活。这种“亲身体验”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而是体察意义上的。哲学当然需要经验的基础、理性的基础;但它本质上是“超验”(超越经验)、“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马克思的哲学存在论超越了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包括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分析哲学”。 顺便指出,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上,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怎样的,也就“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 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注释: 1、初见于《汉书·河间献王传》:“修学好古,实事求是。” 颜师古注:“务得实事,每求真是。”后来儒家、尤其宋儒对它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2、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59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3、《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 4、参见拙文《实践主义——马克思哲学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实践主义: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理解》,《理论学刊》2000年第4期。 5、“本体论”和“存在论”在西语中本是同一词ontology。但据海德格尔考察,ontology本应是对作为一种状态的“存在”(on / Sein)本身的探究,但是从古希腊以来,人们即已误入歧途,成了对“存在者”(ousia / Seiende)亦即某种实体的研究。据此,我们理解,传统意义的本体论可译“本体论”,因其本体乃是某种实体substance(这可以跟中国古代的实体性本体论的“本末”“体用”范畴联系起来考察);而今理解的本体论、尤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当译“存在论”,因其“本体”例如“实践”,已非某种实体,而是某种存在“状态”。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页。 7、海德格尔所谓“上手的”,与此义近。 8、美国总统林肯的名言:“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出自“A Few Appropriate Remarks”,1863。 9、现今教科书中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普遍带有某种经验主义的性质,这是一种值得检讨的倾向。 10、理性主义,例如胡塞尔现象学,以先验意识为原初所与,只是片面地体现了科学的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则:逻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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