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农机补贴年,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工资补贴是只有1个月,还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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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1]70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总体上偏低的状况,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国务院决定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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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事厅文  号:浙人退[1994]8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市、地、县人事局(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现就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的离退休(含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
  实行职级制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励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
  例如:某技师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岗位工资262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132元〔(262+45)÷70%×30%〕。其退休费为396元〔(262+45+132)×90%〕。
  又如:某普通工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岗位工资224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96元〔224÷70%×30%〕,其退休费为288元〔(224+96)×90%〕。
  3、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其技术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全额计发;普通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全额计发。
  例如:某老工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286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142元〔(286+45)÷70%×30%〕。退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为473元(286+45+142)。
  (三)退职人员的退职费计算办法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只实行退休制度,不实行退职制度。
  机关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实行退职制度。退职费计发比例为:工作满三十五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例如:某中级工退职时工龄九年,岗位工资135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5元,其奖金为69元〔(135+25)÷70%×30%〕,其退职费为115元〔(135+25+69)×50%〕。
  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含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退职)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在计算离退休(退职)费时,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
  (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离休后,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两项之和的全额计发。
  例如:某全额拨款单位的某教授,离休时工龄四十六年,职务工资为520元,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223元(520÷70%×30%),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全额发给为743元。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发给。
  例如: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某高级工,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技术等级工资为288元,岗位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124元(288÷70%×30%),其退休费为371元〔(288+124)×90%〕。
  又如: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某高级工,退休时工龄三十八年,技术等级工资为288元,岗位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为192元(288÷60%×40%),其退休费为432元〔(288+192)×90%〕。
  2、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技术待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全额计发。
  例如:某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某老工人,退休前,技术等级工资为高级工308元,岗位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为206元(308÷60%×40%),其退休费按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为514元。
  (三)退职人员的退职费计算办法
  事业单位退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费计发比例为:工作满三十五年的,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的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例如: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某管理人员,退职时工龄十五年,当月职务等级工资为180元,其津贴为78元(180÷70%×30%),其退职费为181元〔(180+78)×70%〕。
  三、这次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在计算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的金额时,保留到元,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发。
  四、下列津贴按100%计发
  1、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2、护士的护龄津贴。
  3、政府特殊津贴。
  五、这次工改后,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保留的各种补贴、津贴及奖金(含职务岗位津贴,下同),在计算离退休费时,可直接计入离退休费总数。
  六、这次工改后离休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增发生活补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工资和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职级保留的奖金。
  例如:某机关某正厅级干部,1941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离休时工龄54年,职务工资为335元,级别工资为298元,基础工资90元,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职级保留的奖金为47元,其增发生活补贴费基数为824元(54+335+298+90+47),一个半月生活补贴费为1236元。
  七、这次工改后退休的人员,符合国务院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1983〕95号、〔1984〕75号和浙革〔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办发〔1990〕99号关于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和提高退休费标准条件的可继续执行。
  八、经省政府同意,工改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浙政〔1990〕18号文件关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贴费的规定。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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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关于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文  号:明政文[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进一步理顺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内需,促进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这次调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政策,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标准或搭车出台增资项目,自行扩大增资项目。鉴于历次调资的做法,我市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和省政府闽政[2003]21号文件执行。
  三、此次增资经费,按省政府闽政[2003]21号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其中:属于财政安排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抓紧办理预算内、外支出审批和指标追加、资金拨付工作;确因时间紧、来不及办理的,也应采取预拨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经费的方式,保证资金到位。已由国库统发工资的单位,从2004年1月份起,将这次调整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范围。今年7-12月的增资由单位发放。
  四、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县的一次性调资补助,要严格按规定全部用于兑现增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再出现新的拖欠中央出台工资的现象。
  五、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对落实这次中央出台的调资方案的审批和资金安排工作,确保在2003年12月底前,将增资兑现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和发放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进行。
  七、进一步加大对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年底前,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工资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调资政策;对违反中央和省有关确保工资发放规定,影响中央工资政策及时兑现,造成工资拖欠的县(市、区),按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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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汴人社〔20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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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开封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开封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220元调整为每月260元。根据豫人退〔2007〕2号文件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老红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360元调整为每月42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330元调整为每月390 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310元调整为每月370 元;
4.孤独单身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290元调整为每月340元;
5.其他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270元调整为每月320元;
6.遗属补助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 机关事业& 遗属& 补助& 通知
&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8" Year="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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