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12万以上登记有什么影响,亦或是如果申报有什么好处?

个人年所得超12万月内须自行申报 到期拒不申报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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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所得超12万月内须自行申报 到期拒不申报将受处罚
来源: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发清 通讯员 高晶 龙渊泓)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地税局了解到,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将于3月31日截止。据统计至3月1日的数据,我市已申报人数达9.86万人,同比增长6418人,增幅7.12%,补缴税款88.76万元。
据悉,近年来市地税局通过在实现纳税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大集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申报信息的筛查整理力度,有效地梳理出全市年所得超12万的个人数据,然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平台等载体分阶段地向扣缴义务人推送消息提醒,并定向发送手机短信至个人,提高了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与此同时,通过畅通申报渠道,除提高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外,也加大互联网申报的力度,目前网络申报率上升至97.9%,
市地税局昨日再次发出温馨提醒,满足2013年个人年所得超12万的市民须在3月31日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到期拒不申报的市民将面临处罚风险。
编辑: 何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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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2万的个人申报,收入是指税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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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年收入12万要单独申报,这个收入是指税前工资吗?另外,收入是按所属期算的吗,比如,我去年12月份的工资到今年1月份发放,这个12月份的工资是否属于今年的收入?
税前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通知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二、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三、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第二章 申报内容
  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申报地点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 申报期限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申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纳税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实际取得,工资表上列示了但没有发放,不算实际取得,也不在12万之内。
这样啊。。
年所得12万以上者须在次年3月31日自行作纳税申报,包括11类所得,不仅仅是工资薪金,尤其要关注的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但由于现在税务机关与证券、房产、车辆等主管部门的信息尚未实现联网,要明确查核较为困难。
重点主要集中在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上,所得的概念并非单纯指工资单上的收入,而是应剔除个人部分承担的三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及住房公积金),如发放的工资薪金中包括免税收入(独生子女奖励等),也应剔除,不计算在内。
另外,个人所得税是按收入实现制进行计税的,不遵循权责发生制,只要当年度未实际获取所得,也无需作统计。
昨天报的,但是三险一金没扣。。。。我看了下,工资部分只要把每个月的个税申报表上的收入额汇总就对了,这个收入额是扣了三险一金的。
1、除三险一金之后的金额。
2、属于今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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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一定要自行申报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需要自行向税务局进行申报;
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目前主要采取纳税人授权任职单位、由任职单位代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方式,并可以在网上办理。二、纳税申报地点:(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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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用自行申报,可以委托公司代为申报,但是要写委托书。年终申报,是为了确认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即重点税源监控,申报是你应尽的义务,如果你不申报,税务局查到了会对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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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可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代理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分别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直接...
首先,希望你明白,纳税义务和申报义务是各自独立分开的,不能互相替代。而且,即便工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单位,如果出现了少交税款,税务局是第一时间向公司追缴(因为这个简单,比追个人方便,成本低)。而公司最后是可以找你要这部分钱的。其次,关于12万以上的自行申报义务是有法规明确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以这个申报义务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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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达12万搞清这些再报税 炒股亏损咋报?
| 点击:1004
  报,还是不报?我们再次面对这个问题。
  从上周一开始,年所得12万需纳税申报———这一至2007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在每年1季度给全国“高收入者”布置的“家庭作业”,又正式拉开了序幕,且限时日完成。
  虽然今年已经是该政策执行的第三个年头,但在是否应该申报的问题上,不少人仍颇感困惑: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啊?我的个税每个月都由单位代缴了,还申报什么?我的收入12万了吗?炒股赚的钱怎么申报……
  报税真有那么复杂吗?上周,记者就此请教了成都市地税局的相关人士。
  为啥要申报?会不会很麻烦?
  “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啊?我的个税每个月都由单位代扣了,还申报什么?”谈到12万申报纳税,市民孙先生连呼搞不懂。孙先生是成都某机构的中层干部,按照申报门槛,他的收入肯定是超过了12万的,可是,对于最近是否该去税务局申报纳税,孙先生他担心由于对政策、程序什么的搞不懂,会不会填不好表,或者要跑好几趟路?
  “我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好像表格填写挺复杂的。”孙先生告诉记者,在税务局的网站上,有一个适用于“12万自行申报”的电子表格,表格设计并不复杂,但对于没有财务知识的普通人来说,想在短时间内算清各类数目,实非易事。因为根据表格,市民不光要申报收入,还要求申报纳税额,并自行计算出需要补缴或者退税的额度,这对于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确是不小的挑战。
  比起孙先生,做生意的张先生更晕,“像我们做生意的钱进进出出的,一年究竟赚多少钱真还说不清,更别说纳了多少税了,收入单据也找不到了。”他表示不希望因不申报或者少纳税而影响了生意。
  不按时申报 当心被罚款哦!
  是否有单位代扣代缴,就不必再与“税”有任何亲密接触?年收入超过12万元,如果不去报税,会受到何种处罚?上周,记者咨询了成都市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
  平时缴完税 年终也要申报
  记者:今年的纳税申报又开始了,请问哪些人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在中国境内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很多工薪一族有疑问,说我收入虽然超过12万,但个税单位每个月都代扣了,那像这种情况是否还需要申报?
  答: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按规定进行申报。
  记者:既然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纳款,为什么年终还需要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个税改革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个税的通常做法。
 如实申报 年终补缴不会受罚
  记者:所谓年所得12万元究竟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所得12万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像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三险一金”,可以不包括在年所得里面。
  记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答: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如果平时有应扣未扣或应缴未缴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该申报就申报 别心存侥幸
  记者:年所得达到12万元,不申报会受到处罚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有人认为,他们的收入情况税务机关不完全掌握,不去申报税务机关也不能发现。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2005年税务总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应该说,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炒股亏损 申报时按“零”填写
  不少人反映,自己对税收的知识可是一窍不通,然而,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偏偏市民不光要申报收入,还要求申报纳税额,并自行计算出需要补缴或者退税的额度———这对于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确是不小的挑战。
  对此,成都市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市民在申报时对表格填写有疑问,不仅可以参考填表说明,里面对涉及填表的问题都有回复,而且地税工作人员也会对市民提供帮助,即使你对税务问题一窍不通,也不用太紧张!
  记者:如果我收入达到12万,在哪申报呢?
  答:如果你在单位工作,申报地点是你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单位,申报地点是你的户籍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记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记者:看了一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般人肯定会涉及到两项,一是所谓“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些人在填表时遇到了麻烦,首先,去年拿了多少钱我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填?其次,我每个月收入不固定,拿到手的都是税后工资,但填表要求换算成税前的,怎么办?
  答:这个如果自己换算确实很麻烦,但有个简单的办法,就是找你们单位的财务部,那儿有最原始的数据,你税前是多少,纳税多少,一目了然。
  记者:工资薪金这项的填写问题解决了,那利息这块呢?2008年取消了利息税,调了几次息,很麻烦?
  答:你可以去银行打一下存折,利息都很清楚。
  记者:从去年起,炒股票的盈亏也要申报,这如何填写?今年很多人都是亏损的,如何填写?
  答:根据税法规定,股票是个人的财产,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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