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问题

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头疼的几个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问:企业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也不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新成立的小规模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从业人数10人,是否实行辅导期的管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由于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80万元,因此不会实行辅导期管理。
问: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期间没有销售额,请问此种销售额不达标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与正式一般纳税人有哪些不同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份增购发票时,预缴了部分税款,请问如果辅导期结束时,那笔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zx
相关资讯:
会计主管班
形式:直播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
Copyright & 2000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66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您好:(1)&您好!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3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34171636140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中的问题(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是金税工程运行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它直接影响到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存根采集率和各种报表的逻辑关系准确率,进而影响稽核子系统、协查子系统的运行效果。由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中存在种种问题,影响了金税工程的运行效果。
一、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漏采。有的单位没有将本辖区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档案信息全部采集,造成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漏采;有的单位在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更后,立即将变更前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删除,致使企业把原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发票误作为异地票上传。
二、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错采。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录入一般纳税人识别号时发生错误;二是在采集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时,录入稽核系统与认证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导致发票在清分比对时找不到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三、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漏传。有的操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金税工程数据操作规程的要求,上传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导致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漏传。
上述问题都会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清分时找不到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从而产生缺联票。笔者认为,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工作并不复杂,出现的各种差错从表面上看,往往是由于一些很小的疏忽所致。金税工程建设是增值税的“生命线”,而一般纳税人的档案信息采集工作是整个金税工程的首要环节和基础,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以提高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的准确率。
首先,要组织力量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档案信息采集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做好“四个”核对,即逐户核对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资料,与发行系统、开票系统、认证系统、报税系统、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特别是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一致;核对发行系统与报税系统的户数;核对发行系统中的企业是否全部进入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核对报税系统中的企业是否全部进入了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现有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其次,要建章立制,规范金税工程的岗位职责、传递制度和奖惩办法。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岗位的职责和岗位的传递制度;规范金税工程的流程,明确各岗位间传递过程,明确各自的职责;要制定金税工程的奖罚办法,对金税工程运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工作中粗心大意造成失误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和物质处罚,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惩不贷。
第三,对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实行每月三次核对制度。一是每月初,在各征收机关报送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采集磁盘前,核对各分局认证系统和县(区)局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户数与档案信息是否相符;二是每月中,在征收机关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数据磁盘前,核对分局报税系统和县(区)局发行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户数与档案信息是否相符;三是每月10日前,税控企业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与尚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同时送发票所逐份查验,将发票售出数和“发票领购簿”核对无误后,再报税,并将报税的存根联(除作废外)按购销双方所属行政区域分成四级,即:县(区)级(购销双方均在本县)、地市级(购方在本市其他县)、省级(购方在本省其他市)、国家级(购方在其他省),统计到《核对表》上后上报。
第四,加强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的基础建设。一般纳税人的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一律归口由税政部门负责。税政部门依据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变更资料,及时将其采集进入稽核系统,并当即传送到发行系统、认证系统和报税系统,同时督促各系统及时、准确录入。严格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开具、接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要求购货方出示一般纳税人税务证副本,提供准确无误的纳税人识别号。对变更、注销一般纳税人的档案信息,必须待该企业变更、注销前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比对完后,方可删除。
书签和分享
书签与分享
网站管理员邮箱:
人力资源邮箱:
(C) 版权所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京ICP证040008号京ICP备号京公网安备48号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1条&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如果您办的是小型商贸企业且符合以下政策规定(含80万)是有辅导期的,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欢迎再次咨询!&&3人赞同
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34171636140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当前位置: >>
网上申报常见问题(一般纳税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