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吉祥相伴保险的吉祥健康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泰康人寿推出高龄住院津贴健康险保至8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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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改的出台和进一步的深化,普通百姓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保障将日益完善。为全力配合“新医改”,泰康人寿本月面向全国推出一款可以保至88岁、返还保险费、外加分红、额外给付住院津贴的创新型长期健康险产品“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泰康吉祥”)。
“泰康吉祥”包括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是目前保险市场上具有领先地位的保障型健康保险产品,可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该产品面向0至50岁的人群,以住院津贴的形式对老百姓的住院进行保障,一来可以抵补医保外自费部分的支出,另外可以弥补住院带来的工资损失。
“泰康吉祥”设计之初,即从客户角度展开思考,真正考虑客户所需,通过反复论证,形成了“最大化客户利益、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理念。相对比于市场上一般的住院医疗产品,“泰康吉祥”有以下四大突出特色:
保至88岁。“泰康吉祥”突破限制,对0-88岁年龄段进行保障,是市场上保障年龄跨度最大的产品,能填补保险市场不能为高龄老人提供保障的空缺。
不限疾病范围、重复住院、多次理赔。“泰康吉祥”提供长期保障,没有住院次数或疾病种类的限制,也不会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恶化而停止保障。住院津贴每一次住院最多给付180天,整个保险期间内最长保障累积1000天,给予客户最长时间、最大限度的保险。
返还保费、外加分红。对于客户来讲,购买“泰康吉祥”,一生拥有保障,住院领津贴,满期返还所交全部保费,并且享受分红。无论是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内不幸身故还是生存到满期,“泰康吉祥”均将返还所有已交保费,且另有分红。
自由选择住院津贴额度。“泰康吉祥”采取均衡费率,年交保费在投保之初即确定,不因年龄的增长而变化,更不因医疗费用的上涨而增加。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要选择住院津贴的额度,从而确定交费的多少,做到自由随心。
投保示例:
张先生,32岁,选择投保“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保障至88周岁。每年交费4540元,交费期28年(缴至60岁),累计交费127120元。
保障说明:
一、个人住院津贴
保障高达1000天,最高可达200元/天×1000天=200000元。
其中包含:
1、意外伤害住院:实际住院天数× 200元/天
2、疾病住院:(实际住院天数-3天)× 200元/天
二、身故保险金
若不幸身故,可返还所有已交保险费,以及相应的累积分红。
三、满期生存金
88周岁时,可领取127120元本金,以及相应的累积分红。
文章来源: 搜狐理财
责任编辑: 健儿
版权与免责声明泰康吉祥综合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产品说明书
泰康吉祥综合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产品说明书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综合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中的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吉祥综合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吉祥综合健康保险计划”,“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性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综合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由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构成。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不可单独退保、撤单。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为住院津贴型保险,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合同中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可给付四次。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后的主险交费期间内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
住院津贴,长期保障
本计划可提供长期住院津贴的保障。满足市场对长期医疗保障的需求。
重大疾病,多次保障
本计划可提供多次重大疾病的保障。满足市场对多次重疾保障的需求。
年年给付,康复无忧
本计划的被保险人在初次被确诊罹患重疾后可每年领取年年给付保险金。满足对重疾康复保障的需求。
生存保障,老有所养
本计划的主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生存,可获得保险人支付的生存保险金作为养老金。满足市场对养老保障的需求。
保单分红,抵御通胀
享受专家理财,增加获利机会,红利复利计息,抵御通货膨胀,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三、保险责任
主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生存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附加保险合同一:《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实际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 × 住院日额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 10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保险合同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且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初次确诊日间隔小于 90 日,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附加保险合同三:《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后,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附加保险合同一:《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或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继续有效。
附加保险合同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附加保险合同三:《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六、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七、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 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您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八、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九、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十、费用率
本计划中《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各保单年度的实际管理费用和公司运作有关。本计划定价中的费用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一、投保示例
投保险别: 泰康吉祥综合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康女士
投保时年龄: 30 岁
交费期间: 30 年
保险金额: 5170 元
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
保险费:年交 5170 元
生存保险金给付
康女士于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领取满期保险金 155100 元,本主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康女士若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至保障期满期间,不幸身故,本公司按交费期间年数与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的较小值乘以 5170 元,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保险合同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金
康女士若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至保障期满期间,因意外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获得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
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100 元/天康女士若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 90 天保险责任等待期后至保障期满期间,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获得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
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100 元/天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1000 日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康女士若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至保障期满期间,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非因意外事故被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可获得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 万元,并在后续交费期间内,每年获得等于两倍年缴保费数额,即 10340 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此后的保险期间内,康女士若罹患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仍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 10 万元,最高可给付四次。每次须为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且两次重大疾病的间隔期间不少于 90 天。
保险利益演示表:
年交保费 5170 元
交费期间 30 年
当年度红利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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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3、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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