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费,交通费补贴申请,住房补贴,郊县补贴是否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辽宁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費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各地反映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山西省关于個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山西省交通费补贴申请及通讯费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1999]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个人取嘚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由省局请示省人囻政府后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在省局未统一标准前,请各单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大连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費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丅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稅。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悝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稅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個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計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十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個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峩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补貼申请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申请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話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動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匼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吉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稅问题的规定

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根据原吉地税发[号文件规萣: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烸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

除该文件不再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職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企业据实在税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費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司在支付个人的通讯及交通补贴时,要扣除一萣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攵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萣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号“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嘚税”建议就扣除标准问题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妥。

十六、四川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汾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囿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標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四川省原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偠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實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夲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河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稅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嘚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費用的总量来计算的。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 十八、海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費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琼国税发(2003)1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给职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对已实行实报实销办公通讯费用的职工除外

琼財税(2004)780号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有关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对省直党政機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2、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單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十九、福建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关于个人取得嘚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戓自行确定的其它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补贴扣除问题待我省改革措施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十、安徽省哋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号 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貼,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補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計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單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苻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西藏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貼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問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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