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用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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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在先使用权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
1 专利在线使用权即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2 关于先用权中的“原有范围”的界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逐渐形成一定的标准,我试着分析:首先,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将先用权中的“原有范围”简单的认定为生产规模,这是一种肤浅的判断,企业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果用某一阶段的生产规模来限制先用权的范围,也就限制企业本身的发展,这有违先用权的立法本意。所以说,只要先用人以合理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就仍然属于在“原有范围”内实施、生产。“原有范围”对先用人的限制应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先用权人不得通过许诺他人生产的方式来扩大生产范围。 2.&先用权人不得随意更改技术实施范围,也就说,不能实施自己产品所不包含的“在后专利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有不周之处还望指教。&生产产品需要机器、人工,由这两种因素可以推测生产规模。该生产规模即为先使用权的权利范围,未经专利所有人允许,先使用权所有人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外流技术资料。3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   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  (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4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  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  (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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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江门市蓬江区多岳五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金属制品的企业。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到江门中院的传票,指其生产的一款产品侵犯了某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多岳公司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进行答辩应诉。
嘉权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冯剑明接受客户委托后,通过了解发现多岳公司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做好制造相同产品的必要准备,于是在法院进行答辩的时候代理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要求进行先用权抗辩,最后原告为了避免诉讼审理时间过长,同意和解结案。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专业点评: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冯剑明认为:
专利先用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时间,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2、合法性,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3、在先使用的事实,即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4、使用范围,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冯剑明)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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