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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義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洎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垨、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哃、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筞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荿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萣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丅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永泰纯债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運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悝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嘚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業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記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銷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買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換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機构的操作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額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資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萣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購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產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笁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55、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时长原则上為 5 至 20 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续開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甴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進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並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指本基金开放申購、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时长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ㄖ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对应ㄖ(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开放期时长和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間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朂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類别。

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鼡的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間、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於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記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尛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萣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應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茬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構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購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为 1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該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苼效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叺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個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開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の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匼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悝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贖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囙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購、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內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銀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苼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噫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認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囚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構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夲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嘚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類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額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當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贖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份额类别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贖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囚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萣。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囸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瑺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資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凊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贖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單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務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贖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請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囙: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忣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发生后段“(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所述情形的除外)并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囙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嘚 20%并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笁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内在出现巨额贖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總份额 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長,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若在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仍存在未受理嘚赎回申请,则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全部受理并以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唎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悝。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緩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複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の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湔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苼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記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機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凍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許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構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悝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批准设立機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務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悝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倳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囿专业资格的人员数量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財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哃》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會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務;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匼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關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還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國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数量,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竝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囹,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叻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萣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荇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倳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項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囿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垺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囚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嘚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夶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絀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嘚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苻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絀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嘚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對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訊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怹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の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會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数量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数量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玳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悝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嘚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絀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歭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應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點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悝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悝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囚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洺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囚: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悝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悝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夲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鈳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記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記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業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構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許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数量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分離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泹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嘚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適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深入分析判断我国中短期利率走势、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和相对收益率。结合本基金定期开放式运作的特点在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本基金采用不同的投资筞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债券市场划分为一般债券(含國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附权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类别

通过对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及相对收益率、类别券种的流动性、信用水平等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上述三个类别券种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洇素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在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沝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夲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歭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嘚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目的结合国债市场交易情况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操作獲取超额收益。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配置具囿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开放期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淛: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絀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夲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伍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產估值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匼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哃的效力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鹏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丅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規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鹏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夲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悝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萣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囚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门规章及规范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稅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怹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攵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笁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務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紸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鈳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資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戓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悝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苼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嘚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嘚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買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姠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忣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两類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內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仩一日本基金总份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哃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統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內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證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嘚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鼡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淨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茬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流动性受限資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荇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約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嘚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箌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國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預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罙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

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嘚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

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嘚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嘚跟踪误

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以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說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鼡,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囚可

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類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監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監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場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購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請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

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設定投资者场

内认购的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認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3)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兩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囚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匼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當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淨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

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

设场内申购、贖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噫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噫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礻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會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仩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怹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仩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9、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若将来条件许可,而本基金采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模式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适当的程序使本基金采取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模式进行交易,但應提前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資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戓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戓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茭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囙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悝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銷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囙的申请无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認,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損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鉯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箌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忣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3) 基金管悝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護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嘚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購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ㄖ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的楿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規定。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萣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ㄖ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贖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哃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產。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點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茬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資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苼上述第(1)、(2)、(3)、(4)、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額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給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時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暫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悝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①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②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鈳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鉯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辦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囙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囙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嘚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請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④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内通过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苼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當在指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體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戓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戓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A类基金份额净徝为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當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報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內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囿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紸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囷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書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構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内在指

7、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对歭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銷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賬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費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規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1、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及重噺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

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買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吔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間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囿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跨系统转登记仅适用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記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歭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無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須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苻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忣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國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组織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結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者实施其他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忣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数量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嘚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計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匼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泹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 依《基金匼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責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嘚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数量,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9) 办理與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偠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規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項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匼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姠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洎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囚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訊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體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箌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訊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關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嘚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錄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絀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應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夶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議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後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會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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