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公司员工。
住,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金王子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朱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鄂0804民初1669号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荆门市金王子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朱某某、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以55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1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