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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贷款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杰、江华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温岭贷款市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温岭贷款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589号,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丹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智伟,律师
被告: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贷款市。
被告:江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为与被告江杰、江华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江杰偿还给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江华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案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江杰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77%计算,若被告未按期偿还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被告江华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江杰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向被告江杰發放借款100万元。借款后被告江杰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0日。剩余借款本息被告江杰未再偿还,被告江华林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標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华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江杰、江华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区)妇联、农商行: 為进一步拓宽农村妇女创业融资渠道规范使用台州市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贴息专项贷款,助力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增收致富根据台妇〔2018〕46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台州市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市妇联、省农信联社台州办事处对申报对象联合审核将审核合格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从2018年12月24日起到2018年12月28日止共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若对名单存在异议者,可通过来电向台州市妇聯组织发展部反映联系电话:。 附件:1、2018年台州市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申报对象公示名单 2018年台州市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申報对象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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