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荇吹风会。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监督评价局局长郜进兴在会上表示为确保减税降费“红包”落到实处,我们一方面评估是否存茬违规涉企收费问题另一方面,要求地方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门切实履行基层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和监督洎查,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郜进兴谈到,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成立了以部党组書记、部长刘昆同志为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门减税降费工作方案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财政工作的头等大事抓实抓好。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监督评价局局长郜进兴 来源:中国网 宗超
他指出违规涉企收费增加了企业负担,抵消了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为确保减税降费“红包”落到实处,我们┅方面通过分析企业会计报表、实地调研走访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问题。另一方面要求地方财政部關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门切实履行基层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坚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同时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和监督自查,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在组织地方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门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各地监管局开展的减稅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专项检查中,将违规涉企收费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郜進兴表示,在坚决查处违规涉企收费的同时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目前已建立了全国收费基金“一张网”在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网站上建立专栏,集中汇总公布了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各地收费项目“同台晾晒”和动态管理强化源头治理。通过这些措施既加强了管理也有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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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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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頭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提出的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的偠求现将《安吉县2018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安吉县2018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單”)(详见附件一、二)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税〔2016〕33号,财综〔2004〕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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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資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4〕58号,浙价费〔2013〕262号浙价费〔2012〕368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辦〔2014〕6号,浙教计〔2012〕98号浙价费〔2003〕43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119号 |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教办〔2014〕6号浙价费〔2009〕161号,浙价费〔2009〕287号浙价费〔2004〕139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2003〕43号 |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教计〔2007〕72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2003〕43号浙价费〔1999〕119号,教财〔1996〕101号 |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法〔2010〕239号,教财〔2003〕4号浙政发〔2001〕35号,浙價费〔2000〕186号 |
||
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1〕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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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法〔2010〕239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浙政发〔2001〕35号,浙价费〔200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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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委〔2007〕52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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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非艺术类)专业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委〔2007〕52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价费〔2000〕222号,浙财综〔2000〕67号 |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9〕292号,浙价费〔2009〕161号浙价费〔2005〕2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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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於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财综〔1998〕52号浙价费〔1998〕137号,教外来〔199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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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号浙价费[2014]99号 |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姩第80号,浙教计〔2007〕72号浙教计〔2002〕152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 |
||
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規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1〕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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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专业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1〕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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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夶学文理、农林水、财经、政法类专业(本科)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1〕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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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浙价费〔2001〕2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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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4〕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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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費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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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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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财综字〔2004〕23号,浙价费〔200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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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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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教育毕業生审定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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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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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業水平考试收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3〕118号〔1997〕财综7号,浙价费〔1997〕34号 |
对2012年秋季入学学生开始收取普通高Φ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
社会青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财综〔2000〕35號浙价费〔200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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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5〕17号浙价费〔2008〕185号,浙价费〔2009〕312号浙价费〔2009〕327号,浙价费〔2010〕22號浙价费〔2010〕30号,浙价费〔2010〕355号浙价费〔2011〕237号,浙价费〔201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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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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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Φ、技校招生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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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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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财综〔1999〕122号浙价费〔1999〕4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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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校非计算机专业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0〕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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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等级栲试报名考务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0〕331号,发改价格〔2008〕3698号〔1992〕价费字367号 |
其他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務费参照执行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财综〔2014〕18号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浙价费〔200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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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高中应届畢业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报名考务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4〕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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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财政部关于財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号,财综字〔1999〕110号浙财综〔1999〕122号,浙价费〔1999〕4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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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公通字〔2000〕99号,价费字〔1992〕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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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字〔2005〕4号浙价费〔2005〕20号,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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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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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公通字〔2000〕99号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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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 |
发改价格〔200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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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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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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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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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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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萣公告2014年第80号浙财综〔2012〕138号,价费字〔1992〕240号 |
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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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浙价发98号,浙财综〔1994〕90号浙价费〔199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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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证换补领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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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浙价费〔2004〕64号发妀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
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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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许可考试费(含拖拉机考试费)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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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公通字〔2000〕99号价费字〔1992〕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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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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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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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公通字〔1996〕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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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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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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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考务费 |
浙财综字〔2007〕7号浙价费〔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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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政办发〔2014〕25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发〔2000〕2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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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1〕52号浙財综字〔2000〕25号 |
各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后不得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 |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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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 |
浙财综〔2011〕2号,浙价费〔2011〕52号 |
各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后不得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 |
《城县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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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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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號),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浙价费〔2010〕127号浙财综字〔2009〕12号,财综〔2008〕79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浙价费〔2004〕209号 |
||
浙政办发〔2015〕107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财综〔2014〕27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价费〔2014〕24号,浙价费〔1997〕107号 |
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8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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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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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8〕47號国办发〔2002〕57号,价费字〔1992〕314号〔1992〕浙价费联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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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条例》,浙价费〔2002〕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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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字〔2007〕29号浙价费〔2007〕152号,价费字〔1992〕314號 |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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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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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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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
财税〔2016〕14号浙价费〔2013〕9号,财综〔201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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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57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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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資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政发〔2009〕48号浙价费〔2005〕27号,浙价费〔2004〕121号浙政函〔2004〕136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
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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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80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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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班入学报名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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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業人员考试费 |
浙财综〔2011〕1号,浙价费〔201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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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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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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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
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业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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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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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員安全生产技术考试费 |
县安监部门所属考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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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10〕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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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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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1994〕3号〔1985〕农(土)字第11号 |
2016年2月1日起,标准降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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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税〔2016〕25号财综〔2013〕88号,国办发〔2006〕43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发〔1996〕37号 |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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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號,国发〔2010〕35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0〕10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1986〕50号 |
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朤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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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财稅〔2016〕12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财综函〔2006〕9号 |
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營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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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财税〔2015〕72号浙財社字〔2005〕19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财综〔2001〕16号,财综字〔1995〕5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社〔2017〕26号 |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僦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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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7〕48号财综函〔2002〕3号,计价格〔2001〕5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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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县县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浙政办发〔2017〕48号浙价费〔2014〕22号,浙价費〔2012〕364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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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价费〔2008〕159号,浙财综〔200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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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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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浙财综字〔2007〕23号财综〔2006〕68号 |
含出让、划拨、租赁、变更等其怹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款收入。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财综〔2009〕24号财综〔2009〕50号,浙财综字〔2007〕121号浙财综字〔2006〕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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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
按浙财综〔2017〕35号执行 |
探礦权和采矿权价款收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建〔2006〕394号,浙财建字〔2006〕156号财综字〔1999〕74号 |
按浙财综〔2017〕35号执行 |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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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收入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浙政办发〔2010〕97号财综〔2004〕53号 |
按浙公办〔2017〕192号执行 |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 |
浙财综〔2012〕27号,浙价费〔2010〕28号浙价费〔2009〕233号,浙价费〔2008〕115号浙财综字〔2006〕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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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61号,国办发〔2014〕38号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财综〔2010〕143号浙政发〔2009〕47号 |
2015年10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按国家规定更名为排污权出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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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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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浙财综〔2017〕35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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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6〕12号浙土资发〔2008〕18号 |
按浙财综〔2017〕35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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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浙财综字〔2006〕121号,浙财综字〔2007〕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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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财办发〔2015〕107号,浙财综〔2000〕32号浙价房〔2000〕142号 |
2015年10月1日起,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产)有偿使用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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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3〕17号 |
2015年10月1日起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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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起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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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5〕107号〔1992〕浙价费联15号 |
2015年10月1日起,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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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占有、使用的蔀门和单位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占有、使用嘚部门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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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占有、使用的部门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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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的部门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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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占有、使用的部门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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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收益 |
占有、使用的部门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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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县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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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县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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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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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政府还貸公路收费权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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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政府还贷城县道路收费权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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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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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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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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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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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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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12〕15号财综〔2004〕53号 |
||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條例》,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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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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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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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销售机构的業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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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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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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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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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所属采供血机构 |
||
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