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税未按工资金总额上缴地税养老金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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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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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10-07-26 15:44:01 来源: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通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23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152号《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3、参加养老保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企业职工的社会地位。
  三、哪些单位和个人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  
  答:用人单位的员工凡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用人单位都要为其参保(如果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这类人员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但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能不能享受是参保人的退休条件符不符合规定,与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无关,况且这类人员不享受退休,其它权益得到维护。一是退还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二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的权利得到维护)。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只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可参保,但男超过了50周岁,女超过了45周岁参保,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参保年龄原则上按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掌握,如本人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延长期不超过五年,即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退休年龄即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
  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非工薪收入者,办理参保手续应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领取《养老保险登记表》,准确填写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参保工作时间,交一寸彩色照片一张,然后按规定进行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者身份证号码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发给劳动保障部印制的《养老保险手册》。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是如何核定的?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为20%,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
  缴费工资基数: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其数的核定,由缴费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高出全州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缴费工资基数。(2008年月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960元,年缴费基数不得超过47520元,缴费标准13305.60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800元,年缴费基数不得低于9600元,缴费标准2688.00元)。
  缴费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报企业法人签字同意。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按不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90%为本人缴费基数。我州上年度平均工资为15872元,按80%缴费,年标准为2544元,按90%缴费,年标准为2856元。按100%缴费,年标准为3168元。
  七、什么是个人帐户,记帐比例是多少,个人帐户的作用是什么?
  答: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设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2008年企业职工按800元月工资缴费的划入帐户基金768.00元。
  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帐凭证,是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公布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在缴费次年的三月后,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核实各项数据,如发现问题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
  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由转出转入单位申报人员异动情况,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且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迁移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由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转入单位凭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转移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九、退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个体工商户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今后国家对退休年龄条件变更后,按其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后,除享受基本养老金外,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后,除享受基本养老金外,还应享受一般每两年调增一次基本养老金、享受百年辞世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一次性抚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
  十一、参保职工缴费满15年后,还应不应该继续缴费?
  答:缴费满15年是国家规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说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因为养老金待遇与缴费的时间长短、缴费的基数直接挂钩,参保职工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待遇越高;相反,缴费时间越短,缴费基数越低,养老保险待遇越低。如果不按时缴费,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按补缴时当年的费率计算,从经济上讲也不划算。希望参保职工不要中断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劳动者除非在失业期间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之后,否则,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即使累计满15年,仍必须继续按时足额缴费。
  十二、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帐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  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死亡的,其缴费如何处理?
  答:1、企业参保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属于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四、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吗?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劳部发[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实事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实事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就属于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社会保险费。
  十五、试用期内单位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从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按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用人单位对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也要缴纳社保费。
  十六、企业与职工约定不参保,或职工不愿意参保,企业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了吗?
  答: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约定不参保这种行为不仅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与职工双方虽然是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条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该认定为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十七、职工辞职,单位能不能要回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应该承担的部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也是必须执行的,是职工退休后应享受的基本生活待遇,也是劳动者依法得到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即使职工违约辞职,用人单位也只能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职工退回为其承担的养老保险费。
  十八、企业能否以在职工工资中支付了保险费为由,拒绝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在职工工资中支付养老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的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负责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养老保险费与职工工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其支付标准和支付途径及目的都是有区别的,是相互不能替代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无论有多高,它只是工资,而不是养老保险费,即使是企业在给予职工高工资的同时在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在工资中支付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也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也是违法的。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十九、企业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参保权利?
  答:职工在各类企业工作时,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可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职工办理转移时,为什么转移金额和个人帐户不相符?
  答:职工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金额和个人帐户金额不相符的原因是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号)第三条个人帐户的转移的规定,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中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2、养老保险转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规定,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缴费记录和职工退休后待遇的计发。
  二十一、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并行使下列职责:
  (1)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检查监督其缴纳情况。
  (2)负责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
  (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4)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查询及管理服务。
  (5)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6)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编制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十三、为什么职工个人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实行个人缴费是国发[1991]33号文确定的养老保险要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原则的一种体现。其目的,一是可以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感,改变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统揽的做法,克服完全依赖国家的思想。二是职工个人缴纳的一部分养老保险费,同属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加了筹集资金的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当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三是可以为取代现行按工龄计发待遇创造条件,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以后,如果职工个人不缴费,即使仍在工作,其工作年限也不能作为计算其退休待遇的年限。四是可以使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的高低直接挂钩,有利于体现权利与义务对待的关系。
  二十四、为什么社会保险费不减免?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而个人账户又是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无法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储存额必然减少,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权益,似乎是鼓励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从而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十五、单位的养老保险申报、核定后,单位和个人应以何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其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缴费单位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1)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到地税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缴费单位约定的其他方式。
  二十六、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丧失工资收入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动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服刑或劳动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但不补发养老金。职工被判有期缓期执行,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与其他职工一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同等退休待遇。
  二十七、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取消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参加此时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确定的标准发放,并随着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二十八、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每年(或定期)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使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十九、缴费年限和工龄的区别?
  答:缴费年限与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工龄是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的长短。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退休待遇高低与哪些因素有关?
  答:1、与参加工作的时间和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
  2、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有关;
  3、与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
  三十一、退休人员为什么要参加年审,对于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年审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1、参加资格年审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社劳厅发[2001]8号)第六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2、参加资格年审是规范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需要。
  3、参加资格年审,是防止虚报冒领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根据劳社发[2001]8号文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居住证明或其他证明。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一、二、三、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十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时间一般应定于5-25号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我市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从每月的15日起发放养老金。
  三十三、为什么州直退休人员比市直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高?
  答: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往为社平工资)、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与养老保险待遇挂钩,那么州直退休人员比市直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高的原因是:
  1、前几年州、市退休人员退休时取的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不一样。州直取的是州直社平工资,市直取的是全州社平工资,而州直社平工资高于全州社平工资,因此,在计发基础养老金这一块上州直退休人员比市直退休人员高。
  2、从缴费基数来看,州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在企业改制前高于市直,这也是州直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高于市直的主要原因。
  3、从2006年起,参保退休人员退休时,全州统一取的是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州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已逐步缩小。
  三十四、对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怎样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为什么恩施市比恩施州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高?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前几年全省未做具体的统一规定,其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按照鄂劳社文[号文要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原则上按当地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不得低于20%。依据这一规定,州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为20%,而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为28%。因此,前几年市直比州直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要高。目前,全省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州市缴费标准完全一样。
  三十六、因企业改制或下岗失业中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因改制或下岗失业中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待有缴费能力也可补缴,补疑义标准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十七、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从企业调入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蓄额,未实行的,暂不转移个人帐户,由调出地社保机构暂予保存,待调入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再进行转移。
  三十八、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未参保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到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合并计算;已参保的,其已建立个人帐户储蓄额转入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补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三十九、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如何参保?
  答: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号)文规定,城镇个休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劳动者:
  1、与用工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督促用工老板按时足额缴费;
  3、如用工老板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80%  %=2544  90%  %=2856    100%  %=3168
  四十、为什么今年的养老保险申报核定时间要延续到明年的6月30号?
  答:根据鄂政办发[2008]1号和鄂劳社[2008]20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其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时间由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继往开来调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实际核定年度)。调整时间的好处是: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的主要依据,由于每年公布的时间在4-5月,影响了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的正常开展。时间调整后,就可改变这种现状,更好地方便办理职工的申报、核定、待遇审核都可顺利开展。
  四十一、为什么要实行两表两签字?
  答:近年来,用人单位少报、漏报及瞒报职工的缴费基数和职工人数的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用人单位申报核定时要实行两表两字。两表:是指财务决算报表和职工工资报表,两签字:一是职工签字,二是单位法人签字。
  四十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手续
   (一)审批发放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所需手续:
   1、死亡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手注销证明
   4、火化区内的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或市民政部门允许的土葬的手续
   备注:死亡人员离、退休证遗失的,需要提供由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证明前来,办理手续人员与死亡者的关系,是否受死者直系亲属的委托及本人身份证明。
   (二)审批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手续:
   1、遗属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证明中应有下列三个必备内容:
   (1)与死者有关系
   (2)职业
   (3)生活来源
   2、遗属本人户口
   3、其它相关证明:
   (1)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2)学生证
   (3)劳动能力鉴定书
   (4)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手续
   2008年退休丧葬补助费标准:
   3个月工资3968元,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工资13227元,合计17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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