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社保医保查询的问题

关于补缴社保和医保的问题编辑:人社局信息中心你好,我想咨询下,我的社保和医保在单位缴纳了6年,之后辞职转为个人缴纳,中间断了2年未缴,之前医保卡里的余额是否清零了?现在想补缴2年的社保和医保,想问下对以后的社保和医保是否有影响?是否会影响年限?补缴了2年医保卡里的补助是否也会补上?求解答,谢谢
提问者:orange123&
市人社局回复
欢迎您对&关于补缴社保和医保的问题&的咨询!
一、关于补保的问题:您可以办理断保后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业务。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即:您如果断缴养老保险费,以前的缴费年限,我们将为您保留,待以后缴费时,将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医疗保险则是先交后享受,若中断缴费,相关医保待遇就会受到影响,且医保缴费年限将从下次缴费时重新开始计算(若将中断部分补缴后,前后缴费年限则可以合并计算)。办理医保补缴业务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到位于环城北路40号的人社服务大楼,二楼东大厅社保征稽局29-32号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则可以直接到三峡农行城区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续缴业务。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科,联系人:杨德国,联系电话:6862。
二、医保卡问题1、据您所说,您的医保在单位缴纳了6年,之后辞职转为个人缴纳,中间断了2年未缴,之前医保卡里的余额不会清零;2、根据《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64号)和《实施细则》&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10%或5.5%的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并划分个人账户。选择按5.5%比例缴费的,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划分个人账户。&您现在想补缴2年的医保,若按10%比例补缴的,我局会给您补划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若按5.5%比例补缴的,没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个人帐户管理科,联系人:彭涛,联系电话:6756452。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万事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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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随迁的社保,医保问题
最近一直在考虑让父母随迁过来,毕竟父母一直在深圳生活,老家一年也难得回去几次。有几个问题不太清楚,还请随迁过的朋友来说说。1、随迁后会转为深圳社保吗?2、随迁后老家的工资卡会有变化吗?会转为深圳的账户吗?老家每年都要去社区面签,确定本人才能续发工资,每年都为这事单独跑一趟。3、深圳和老家的调薪会同步吗?如不同步,深圳调薪的幅度和频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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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户口过来,其他一切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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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光户口过来没啥意义吧。。。多谢多谢[judy_hehe]( 18:23:29)除了户口过来,其他一切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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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其它照旧,就一个破户口,万一回老家办事还要打这边的证明,更麻烦[judy_hehe]( 18:23:29)除了户口过来,其他一切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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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那就完全没必要转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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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早就可以异地认证了&不用专门跑回去老家认证&&每年的4、5月社保局官网会出通知&办理异地认证的&老人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写上电话和深圳住址即可)认证后工作人员会将数据上传给老家社保局的&办完会给一张&受理回执&证明已办妥&13年起我都带老太在这边的社保局办理认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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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太谢谢了[芳草斜阳MAY79]( 09:43:31)楼主早就可以异地认证了不用专门跑回去老家认证每年的4、5月社保局官网会出通知办理异地认证的老人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写上电话和深圳住址即可)认证后工作人员会将数据上传给老家社保局的办完会给一张受理回执证明已办妥13年起我都带老太在这边的社保局办理认证了
& 关于父母随迁的社保,医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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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关于2015社会保险年度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云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辑: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年度调整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5社会保险年度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gold.org/)7月29日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年度调整的要求,根据社会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5社会保险年度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的调整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号)精神,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基本缴费工资下限继续按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的标准2408元执行,上限为全省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86元的300%,即14958元;高于2408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4958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13%,个人缴费比例8%。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养老保险待遇按新的基数调整;计发基数按全省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于今年1月已作调整,故此次不作调整。
二、的调整
(一)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2246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费。单位缴费比例6%,个人缴费比例2%。
(二)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40480元调整为269568元。
(三)参保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份数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欠费手续,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欠费后,从正常缴费的当月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次月起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时间不满6个月的,住院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降低10%比例支付。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调整:在原来22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基础上,将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纳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按B类病种管理,报销比例65%,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4500元;将原来的&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病种调整为&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按D类病种管理,报销比例85%,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50000元。
三、职工的调整
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1210元,上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1210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单位1.5%,个人0.5%。
四、职工的调整
(一)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2246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确定,个人不缴费。
(二)伤残津贴在今年1月份已经调整,此次不作调整。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12.1%的比例作调整。
五、职工的调整
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2246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调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号)要求,2015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3元,并从日起计调。
以上调整,除第六点外,均从日起执行。若省有最新文件规定,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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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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