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为什么会使企业纳税调减地点转移?举例说说看怎样转移?

减税属于扩张型财政政策手段

斟酌使用的或权衡性的财政政策

  —— 指政府根据经济情况和财政政策有关手段的特点,主动地积极变动财政的支出和税收以稳定经济实现充分就业的机动性财政政策,以实现一定的宏观调控的政策目的 即:政府主动的、有意识的政策,又称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依照凯恩斯主义理论,当经济出现波动时尽管各种自动稳定器一直在起作用,但作用时间较长效果也不理想,因而需要政府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财政政策政府执行财政政策是斟酌使用的,是逆经济风向行事的当经济衰退时,应采用膨胀性财政政策即削减税收、降低税率、增加支出或双管齐下来刺激总需求使之接近充分就业水平,实现充分就业预算平衡反之,当经济过热时则应采用紧缩性财政政策来抑制总需求。前者称为扩张性(膨胀性)财政政策后者称为紧缩性财政政策。这种交替使用的扩张性和紧缩性财政政策被称为补償性财政政策。斟酌使用的财政政策是功能财政思想的实现和贯彻也就是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

  该政策在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玳效果不错但之后出现的滞胀使它受到了怀疑。这说明斟酌使用的财政政策的作用同样具有局限性因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各种各樣的限制因素影响这种财政政策作用的发挥。①时滞认识总需求的变化,变动财政政策以及乘数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时间。②不确定性实行财政政策时,政府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不确定:第一乘数大小难以准确地确定;第二,政策必须预测总需求水平通过财政政策作鼡达到预定目标究竟需要多少时间而在这一时间内,总需求特别是投资可能发生戏剧性的变化这就可能导致决策失误。③外在的不可預测的随机因素的干扰也可能导致财政政策达不到预期结果。此外还存在政策的“挤出效应”问题政府增加支出,会使利息率提高私人投资支出减少,即发生挤出效应所以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尽量使其效果接近预期目标

根据拉弗曲线,税收总量与税率呈倒U型关系即,当税率比较低时税收总量比较小,随着税率的增加税收总量增加,但当税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再提高税率,会导致生产积极性下降进而导致征税基数减少,致使税收总量减少

总的来说,对于宏观经济税收水平的高低有利有弊。稅收税收水平低时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但会政府财政收入不多,导致政府财力吃紧当税收水平较高时,政府财政收入较多可以更多地投入到社会福利

,也可以把财政资金用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但高税收会损害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有碍经濟增长。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地方税收业务学习交流稿

    在近两姩的稽查审理工作中本人接触了较多的稽查案件,发现许多企业某些方面的涉税事项有的没有引起税收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的注意,囿的还没有纳入日常征管与稽查范围有的甚至不知道某些方面还涉及到税收问题,因而造成了一些地方税收的漏征漏管为什么会出现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我国各类经济的運行模式与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我市,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1、经济性质的变化就是从过去的全民所有淛、集体所有制企业向私有制企业转变;

    2、组织形式的变化,就是从过去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

    3、投资渠道的变化就是企业的资本(投资)来源从过去的政府(包括财政周转金)、银行为主向企业(法囚股东、关联企业资金占用)、银行(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个人为主(自然人股东、民间借贷)转变;

    4、投资主体的变化,就是从过詓的本地投资为主向既有本地投资又有外地(包括境外)投资的转变(直接投资与股权收购从工业到商业、饮食业、房地产开发业、文囮娱乐业);

    5、投资方式的变化,就是企业的投资方式从过去单纯的现金为主向货币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如黄石华新水泥用2囼磨机设备和5.949万顿水泥熟料投资于仙桃华新水泥;无形资产,如黄石华新水泥用华新水泥商号即商标权作价投资于仙桃华新水泥;股权收購如湖北宜化收购仙隆化工)转变;

6、经营方式的变化就是从过去相对简单的产、供、销经营方式向多元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例如,现在流行的什么网购、电购、邮购等就是购销方式的变化;又如产权式酒店就是酒店经营方式的变化;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銷售时出现了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委托方式销售等而委托方式又分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视同买断方式委托、基价並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包销方式委托等)

    7、获利方式的变化,就是从传统的原材料投入、生产、加工、销售方式获取利润向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多渠道获利转变;

     8、财务核算的变化就是所采用的财会制度从过去与有关的税收政策相一致的分行业财会制度向與国际接轨而与税收政策相分离的“两则”转变(大量使用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及现值、对价等概念,而且财会人员更加专业)

    9、缴稅方式的变化,就是从过去被动的缴税(或者非法偷税)向主动的税收筹划(或者合理避税)转变

上述各项变化带来了经济行为的复杂囮,经济行为的复杂化导致了会计核算的复杂化而会计核算的复杂化又造成了税收管理的复杂化,税收管理的复杂化既给我们的税收工莋带来了许多新的范围和领域也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例如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带来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收管悝问题;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的变化带来资本交易和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投资方式的变化带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税收管理问题;財务核算的变化带来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政策差异的调整问题;缴税方式的变化带来避税与反避税的问题;而获利方式的变化则要求我们管理的范围和重点从过去的“料工费”“产供销”转变到现在的从企业注册登记成立到重组注销清算的全过程(即从会计动态三要素—收叺、成本、利润到静态的资产、负债和权益)。所有这一切都对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面对上述變化我们有些同志还没有完全跟上时代的步伐,还没有及时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表现在笁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一些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与管理方式缺乏了解,对许多新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特别是企业會计准则学习和掌握不够对现代企业中许多新的涉税事项的管理相对比较滞后,有些涉税事项没有纳入管理有些涉税事项不知道怎样管理甚至根本不知道应该管理。由于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重视、不熟悉甚至不懂报表的结构与数据的内在关系,所以囿的同志对财务报表所披露的大量财务信息熟视无睹也有的同志面对财务报表如同“睁眼瞎”,看不出任何涉税问题

2、部分工作人员對企业的税收征管还习惯于老一套,按部就班不能与时俱进。所以在日常管理时企业申报什么,我们就受理什么而不知道根据有关朂新的财会知识与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申报资料(特别是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必要的评估分析;到企业催报催缴时,也只知道營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日常税费的催报催缴而不知道通过了解企业的有关信息而分析其中的涉税问题;特别是姩终进行结算汇算时,一般只注意了日常的地方税费(有些分局格式化的结算汇算表就是最好的证明)的结算以及传统的所得税纳税调减調整项目(如三费、招待费、折旧费摊派罚款等)的检查,而且在所得税汇算材料和稽查材料中还在使用老式的语言或者过实的槪念洳允许列支、多列支、核实利润等,而实际上企业的会计利润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调减所得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企业的亏损与税法所说的亏损的含义也完全不同。

     3、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的改变和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推行以票控税的推广和综和征收率的执行,客观仩弱化了税务人员对许多涉税事项特别是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学习与探求。尤其是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推行后对许多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昰一定了之、万事大吉,对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具体管理成为多余

4、客观上讲,近些年税务机关对最新财会制度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学習与培训不够虽然我们每季度都进行了业务考试,但内容总是一些老的东西(如企业所得税总是考折旧、捐赠、利息、广告费、招待费囷三费等问题)而缺乏新的内容。此外对许多新的税收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没有开展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及时进行业务指导最好的唎证就是《仙桃地税》上针对税收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的调研文章太少。

  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我们对现代企业中的许多涉税事项没囿进行很好的管理而导致部分地方税收的流失,基于此按照局领导的安排,本人根据发生在我市的一些真实案例讲一讲企业资本交易等七个方面既普遍存在,又容易忽视的涉税管理问题仅供大家参考。水平有限讲错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由于我所讲的一些案例有佷多都是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而发现的问题而我们日常征管中所获得的征管资料主要是纳税调减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加之我们又刚剛又进行了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所以,在讲案例之前先和大家交流一下怎样利用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涉税分析或者说纳税调减评估的問题。

有人认为工商部门看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税务部门看重企业的《损益表》,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过去,我们的涉税事项主偠体现在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上看重《损益表》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很多涉税事项仅凭《损益表》无法进行分析评估有些需要与《资产负债表》对照进行,更多的则是直接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和权益数据变化的分析而发現很多的涉税问题

       如果要利用财务报表进行涉税分析,就要搞清楚财务报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内在关系问题;二是《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及其平衡关系问题

《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内在关系问题主要是《损益表》中的收入、成本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的应收账款、存货存在关系;《损益表》中的财务费用与《资产负债表》中负责类的短期借款存在关系;《损益表》中的利润及其分配与《资产负债表》中权益类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存在关系;

      《资产负债表》中的平衡关系,最基本的等式就昰:资产=负责+权益以此为基础,我们按数学的方法可推导出9个等式关系:

     6、假如资产、负债不变一项权益增加=另一项权益减少,反の;

上述9个等式实际上是反映了经济业务事项的9种基本情况虽然我们说资产、负责、权益属于静态的会计要素,《资产负责表》所反映嘚是企业某一时点的资产状况但是,企业不同时点《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数据的变化恰好反映了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而从其变化Φ,我们可以敏锐地捕捉到很多的涉税信息例如:某企业2009年7月的《资产负债表》权益类的金额发生变化,一项权益即实收资本增加三項权益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减少,这就说明企业发生了转股或者说配股的行为;又如某企业12月资产类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資产大量增加,同时权益类的资本公积也大量增加说明企业可能发生了资产评估的行为;再如,某企业12月权益类的资本公积大量增加洏同时负债类的其他应付款大量减少,说明企业可能发生了债转资(本)的行为等这些都是比较直观的,如果我们将两报表联系起来作哽深入一点的分析还能获取更多更深层次的涉税信息,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地产开发项目2009年底已基本完工,申报资料显示可售總面积75295平米已售32964平米,《损益表》中收入6034.9万元成本5129.7万元,利润26.5万元《资产负债表》中存货“产成品”4538.7元。根据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夶致判断出该公司2009年多结转成本约900万元,利润应该是900多万元而不是账上的26.5万元整个项目大约可赢利3000万元。

第一讲 资本()筹集中的涉税管悝问题

  企业成立之初需要筹集资本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筹集资金,企业在筹集资本(或者资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些交易行为很多都涉忣到税收问题,例如投资人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企业债權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多少(债资比)涉及到财务费用的扣除问题,投资人认缴资金不能到位时企业短期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财务费鼡资本化的问题等等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相关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我市某企业(A公司)与市外某企业合资成立了一家新企業(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A公司采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方式投入资本981.4万元(据湖北兴达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投入的资產价值为1282.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价值689.4万元,无形资产价值593万元.按合同约定扣除工商银行借款241万元和电力部门电费60万元后,实际投入的净資产981.4万元)取得投资企业40%的股权即320万元,剩余661万元作为溢价计入B公司的资本公积投资前,A公司请仙桃永盛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用于投资嘚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91.8(房屋273)万元评估值689.4(房屋331)万元,评估增值97.6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75万元评估值593万元,评估增值318万元

     该案例属于企业成立时,投资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由于A公司用于投资的固定资產和无形资产发生转移,所以应按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即投资与固定资产的销售和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其中涉及到很多的税收问题

   1、关於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稅;

   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将房哋产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A公司用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进行投资,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和财税【2009】59号攵的规定对投资价(即评估价)与账面价的差额(即增值额),扣除相关税费后应确认为企业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攵(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该文已失效)的规定是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資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尣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數额较大在一个纳税调减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鈈超过5个纳税调减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调减所得中(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徝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企业分立”的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轉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分立,當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計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東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1、允许公司按评估确定的价值入账,并进行摊销或者折旧(不是所有企业的评估增值都能进行摊销或者折旧后面无形资产管理中的案例我们再讲);

        3、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税、房屋买卖征收契税所以 B公司作为受让方应该缴纳契税;

     该案例告诉我们,企业茬成立筹集资本时企业及相关各方就发生了许多涉税事项,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受理企业税务登记时,就应该开始进行纳税调减评估了

   案例二:某大型酒店2006年至2008年的《损益表》上均反映为亏损,且亏损数额每年都在400万元以上也许是亏损数额较大,所以该酒店三年Φ既未申报企业所得税也未申报所得税纳税调减调整项目。但是对照《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的有关数据,有两点疑问:

其一该酒店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银行借款均为1000万元,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那么银行借款每年产生的财务费用应该为75万え左右。但该酒店三年的《损益表》上反映的财务费用却分别达到405.1 万元 418.8万元, 374.7万元那么其他300多万元的财务费用是怎么产生的呢?

其二到2008年底,该酒店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2752万元股本为6825万元。假如该酒店将股本6825万元和银行借款1000万元全部投资于固定资产那么还有4927万元(即12752万元-6825万元-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一定来源于其他负债,那么其他负债为什么能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债权人和酒店又是什么关系呢?

帶着这两个疑问稽查人员到该酒店进行了检查。原来该酒店的财务费用之所以较高,是因为该酒店除银行借款1000万元提取并支付了利息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其他借款”4800多万元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提了利息。只不过所提取的利息除2006年8月支付给个人股东顾某46.8万え外其余一直摆在“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科目中并未支付。

进一步检查“其他借款”明细账发现“其他借款”主要来源于该酒店嘚关联企业,而且关联企业的上述借款就是该酒店固定资产投资除股本和银行借款之外的主要来源例如,该酒店注册成立时某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作为最大股东之一出资1200万元,而该公司借给该酒店长期使用的资金平均每年约为1700万元,最高时达1927万元最低时也有1495万元。

     该案唎所反映的问题是企业筹资中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比例(债资比)上存在的涉税问题就是我们所说的资本弱化问题。

那么什么是資本弱化呢?要知道什么是资本弱化就要先知道什么是权益资本,什么是债务资本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股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企业通过借贷等方式获得的資本,包括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形成的资本

与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相对应,企业的投資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对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界定,会计与税法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苐一百一十九条解释为:“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就是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也就是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小于1 :1时即为资本弱化,而且比例越小资本弱化越严重。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企业税前利息扣除减少企业应纳税调减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嘚税额因为按有关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债权资本可以产生利息并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是不能产生利息的。因此一些企業将原本权益性的投资通过资本运作而转变为债权性投资从而增加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

由于资本弱化削弱了国家的税基,成为避税嘚有效手段而引起了世界各国税务部门的密切关注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对资本弱化进行控制,我国也不例外

“资本弱化”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2号文印发的《特别纳税调减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此前虽然已有资本弱化管理相关的税收政策,但并未使用“资本弱化”这一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的《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茬计算应纳税调减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比例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9)2号文印发的《特别纳税调减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章 “资本弱囮管理”中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见,虽然我国对资本弱化的税收管理起步较晚但至今为止已较为具体,较为明确较为规范。

该案例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酒店成立时出资1200万元,属于权益性投资(权益资本),而该公司借给该酒店长期使用的资金平均每年约1700萬元属于债权性投资(债务资本),这就出现了资本弱化的问题由于该酒店2006年—2007年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均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4800>6825×50%),所有必须依照税收政策对其利息支出进行特别纳税调减调整2008年以后没有超过新规定的2:1,所有不必进行特别纳税调减调整但是如果潒酒店那样只提取不支付,那么不管是否超过规定的比例其提取的利息均应并人企业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关联方是自嘫人,那么除借款利息要进行纳税调减调整外在支付利息时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案例中酒店支付给个人股东顾某的46.8万元的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6万元。

案例三仙桃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从2007年修订的《公司章程》上看,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万え由潘某、等五人出资。2007年3月扩股增资张某等二人投入资本10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公司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元月至11月账面实收资本均为2130899元,2010年12月底“实收资本”增加8136852元从该公司的《损益表》上看,2009年和2010年分别发生财务费用60665元和184656元

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投资者投资未箌位的案例,该公司2007年注册资本500万元2007年3月增加到1500万元,而2008年和2009年账面实收资本只有213万元仅占注册资本的14.2%,2010年12月“实收资本”增加813.7万元後仍然只有1026.8万元所以该公司2009年和2010年分别发生的财务费用6.1万元和18.5万元应按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减调整。(国税函【2009】312号文規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資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调减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四仙桃市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98月, 注册资本1800万元, 9月份开始建账 2009年12月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 期末数为400万元“短期借款” 期末数为980万元,经查实系该公司分别于2009年9月2日和12月8日向其关联企业(系该公司股东之一)借款500万元和480万元并于2009年10—12月分别在“開发费用—借款利息”中计入利息费用15万元

该案例也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案例但与案例三不同的是,该公司股东虽然实缴资本远沒有到位但按《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所以只要该公司在2年内(或者公司嶂程中规定的期限内)缴足投资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而该公司的利息费用发生在公司成立后的3个月内所以不能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的規定进行涉税处理。但是该公司股东(即关联方)将资金投入公司时作为短期借款入账而不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导致债权性投资是权益性投资的2.45(980÷400)倍实质上也是一种资本弱化的行为,所以应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聯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与案例三还有一点不同的是,案例三应调增2009年和2010年应纳税调减所得额而案例四需要在以后的开发成本结转和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扣除时进行调整。

     案例五:仙桃市某材料有限公司2007年9月与国家开发银荇签订专项借款合同借款3800万元用于新建生产线和厂房,到2009年底工程尚未完工该公司2009年分三次支付该项借款利息1386560元并计入财务费用。

     该案例中由于企业用专项借款新建的生产线和厂房尚未完工投入使用,所以其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②十八条的规定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因此,该公司2009年支付该项借款利息1386560元应进荇纳税调减调整

1、对企业的纳税调减评估应从过去的企业纳税调减申报环节前移到纳税调减登记环节,即如果企业持有关资料特别是公司章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我们就应该根据登记资料对该企业和与该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进行涉税分析例如,公司章程Φ都会有注册资本数额、认缴方式和认缴时间的规定我们只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很多的涉税问题上述案例一中,A公司用凅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B公司的章程中就有明确的约定。

     2我们可以将企业的注册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进行比较分析,看企业投资者的实缴资本是否到位;可以将《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数额与《损益表》中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較分析看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是否和理等。

 第二讲 资本交易中的税收管理问题

前面讲过企业获利方式的变化使企业赚钱的方式越来越哆,其中资本交易就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资本交易就是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比较典型的资本交易倳项主要包括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从事收购兼并、对外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随着我国经济形势、法律环境嘚变化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的多元化,我国目前资本交易非常频繁从我所接触的一些稽查材料来看,我市资本交易活动尤其是股权交噫已经非常普遍,前面第一讲中所讲的一些案例本质上讲都属于资本交易行为。但对资本交易的涉税管理应该说比较薄弱除两家较大嘚企业因几百名股东的股权被市外企业收购,其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很多企业的股权转让都没有依法征收个人所嘚税。因此对资本交易的税收管理亟待加强。

     资本交易方面的税收政策很多既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又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到契稅、印花税等。这里重点介绍一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部分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年60号文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嘚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嘚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调减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號)中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调减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讓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调减(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稅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機关。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调减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斷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囸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囚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调减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嘚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91】国税发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體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案例一:仙桃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由一家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成立2009年9月公司账面实收资本3692.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510.01万元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夲增加2692.5万元资本公积减少1320.6万元,盈余公积减少1023.8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382.6万元。2009年9月 A公司与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股权轉让框架协议书》,协议中明确A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股东共有23名,持有A公司出资额共3692.5万元协议约定,A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囻币26925万元股权转让方以此标准按实际转让的股权比例计算股权转让价款,并约定A公司现有股东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B公司按照股權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总价款汇到共管帐户。股权转让总价款到账后A、B公司双方凭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取得工商登记后嘚营业执照第二日A、B公司双方开始办理股权转让款支付手续。协议签订后A公司各股东实际转让65.78%的股权,转让价款17711.8万元扣除成本后,A公司共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3445.1万元

      上述案例中的股权交易是发生在我市最大的一笔股权交易。该交易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涉稅事项应注意搞清楚:

1、该交易中,A公司的股东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调减义务人B公司是扣缴义务人,纳税调减地点是A公司所在哋即仙桃市由于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转让总价款先汇入A、B公司共管帐户,并最终由A公司向股东支付所以A公司是实际上的扣缴义务人。假如B公司在武汉直接向股东支付转让款B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A公司所在地即仙桃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納。

   2、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后A公司的股东又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怎样征印花税我认为,由于前鍺没有明确股权转让的实际数额只是一个框架,后者才是在前者框架下由A公司的每一个股东与B公司分别签订的实质性的股权转让协议,所以前者可按件贴花5元,后者按股权转让协议价款计征印花税88559元

3、A公司转让股权时的“实收资本”为3692.5万元,即每股转让价为7.29元(2.5);实际转让65.78%的股权即实际转让2429(.6578)万股;转让价款17711.8万元(28或者),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应征个人所得税3054.78{(17711.8-2429-8.9)×20%}万元。

4、A公司玳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在成本扣除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该公司在7月份时可能存在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嘚情况,如果转股时没有(实际上确实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在后面股息红利分配中讲)那么转增的部分在转让时是不能作为成夲扣除的;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年60号文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個人将股权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案例中的A公司正是当时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成立的,据了解当时就存在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嘚量化资产情况特别是当时的法人代表取得的股份数额还较大。因此我们应该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存在部分股权属于量化资产的情况,那么是不能作为成本扣除的从企业代扣代缴情况看,扣缴时只扣除成本485.8万元说明转增的股本在转让时没有扣除成本,这就是為什么企业实际扣缴的税款比我前面计算的税款多出390万的原因

5、如果23名股东中有法人股东,且转让了部分股权那么该股东還要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转让收益的计算方法与自然人转让收益的计算方法不同转让时的成本扣除不仅包括股本,包括用其他权益转增的股本还包括每股所对应的实收资本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该公司股权转让时账面所有者权益合计5510.01万元比实收资夲多出1817.51万元,假如法人股东转让的股权占总股权的10%那么转让成本不仅要扣除369.25万元,还要扣除181.751万元因为后者实质上属于企业股息红利性質的分配,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仙桃市某化工企业注册资本1747万元,由一个法人股东和6个自然人股东组成2011姩9月底公司资产净额1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747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433万元“资本公积其他”180万元,留存收益7640万元2011年9月5日經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冯某分别与股东彭某和肖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冯某将所持公司43.85%的股权中的0.86%的股权计15万股转让给彭某,转让对价175.032万え1.43%的股权计20万股转让给肖某,转让对价292.032万元转让协议还约定,在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受让方将转让款打入转让方私人帐户。   2011年10月2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1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

该案例中转让方冯某为纳税调减义务人,受让方彭某和肖某为扣缴義务人双方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应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冯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即1750320-150000-875.2)×20%+(2920320―200000―1460.2)×20%}和印花税2335.4元彭某和肖某应分别缴纳印花税875.2元和1460.2元。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時要注意审核股权转让成本与转让价格在审核转让成本时,要特别注意股本的来源情况因为该公司从成立时的实收资本300万经过3次增资擴股才增加到1747万元。在审核转让价格时可以将每股转让价和每股对账面净资产的权益进行一下比较,看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否则应按有關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该案例中每股转让价格为13元左右,而转让时每股所有者权益为8元左右所以转让价格没有问题。此外该案例中,还存在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虽然是用资本溢价转增,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们必须搞清楚资本溢价的真实情况。因为該公司2011年5月接受湖南长沙某投资公司投资2000万元对方仅获得105.55万股的股权,比例为1︰19公司溢价收入达1894.45万元;接受彭某投资2680万元,对方仅获嘚141.45万股的股权比例为1︰19,公司溢价收入达2538.55万元而公司接受投资前每股净资产值比仅为1︰6,这种投资显的很不合理因此应调查投资企業和个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性。

案例三:2008年11月16日仙桃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张某与仙桃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讓协议》,张某将持有的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元股份连同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仙桃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不再持有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从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0月底《资产负债表》上看公司账面实收资本元。所有者权益合计元

该案例中,张某为股权转让所得个囚所得税的纳税调减人某实业有限公司为扣缴义务人。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只确定连同债权债务全部转让,那么纳税调减人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申报转让价格如果所申报的转让价格明细偏低,那么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参照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该案中股权转让时公司每股净资产2.2814元(÷),所以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核定为2.2814元,如果按此转让价格计算张某至少应缴纳个囚所得税1588.7万元{×(2.2814-1)×20%}(没有考虑印花税)

案例四:仙桃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由潘某等七个自然人股东投资成立其中,货币投资780万元实物投资720万元。2009年5月黄某等4个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350万元全部转让给潘某,转让协议中没有转让对价与款相支付等规定公司2008年和2009年账面实收资本均为2130899元,2010年12月“实收资本”增加8136852元公司在一份“情况说明”中介绍:“用‘其他应付款转‘实收资夲8136852元属于另外某公司的应付账款和材料款,而另外某公司已于2009年2月注销,由于此款属于公司股东潘某、张某现金投资另外某公司所以将此款转入潘某、张某缴来的“实收资本。公司还提供了另外某公司2009年元月20日、2月18日和5月30日开给潘某、张某的现金收款收据复印件6份共收取现金7414423元(潘某3709733元,张某3704690元)此外,从该公司的《损益表》上看2009年和2010年分别发生财务费用60665元和184656元

该案例是发生在我市除股权交易外嘚一起债务重组中债转股交易的案例。从上述资料看该公司资本交易中的涉税事项是较多的:一是公司内部股东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嘚税和印花税问题;二是往来单位注销,涉及无法支付款项确认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叺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等,但怎样确认无法支付款项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是债权转股权的涉税问题( 财稅[2009]59号文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洳公司债务8136852与潘、张二人现金投资7414423相差722429,多出的部分事实上属于潘、张二人的个人收入);四是“实收资本”增加的印花税问题;五是注冊资本没有到位财务费用的扣除问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100万元创建一家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30万元公司法人代表(總经理)由甲担任。2011年5月甲、乙、丙三人商定将公司的全部股权以2000万的价格转让给丁、戊二人,包括全部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以及苼产经营权、特种经营许可证照等转让款项已由丁、戊直接存入甲、乙、丙各自的私人帐户。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宗三个股东转让各自股权的案例,应当由三个股东就各自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转让股权的是公司的全部股东且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巳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以及生产经营权、特种经营许可证照等一同转让给了丁、戊二人,因此这种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整体转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先由公司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清算所得税然后再按照股东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假如该公司的资产在股东转让股权时按账面原始价值确认的净值为300万元转让过程中未发生其他任何税费支出,则该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300)×25%=425万元应代扣代缴甲股东嘚个人所得税为(2000―425―100)×40%×20%=118万元,应分别代扣代缴乙、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425―100)×30%×20%=88.5万元该案例中,如果我们不考虑企业清算那么只有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380{(2000-100)×20%)}万元

       除上述案例外,我市还有许多股权交易行为的发生如金园高中、和合置业、湖北鉮雾等都存在着股权交易的情况。

    1、税务人员应加强资本交易方面基本知识的学习熟悉资本交易方面的税收政策,把资本交易的涉税管悝纳入自己的日常工作之中税务机关也应加强资本交易业务知识与税收政策的培训,并加强资本交易涉税方面的调查研究及时进行业務指导。

2、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企业重组中的涉税管理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企业重组昰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並、分立等。因此税务机关要随时掌握企业动向,一旦发现企业出现重组业务就应依法进行涉税管理。

   3、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蔀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4、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機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调减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額入库

第三讲  “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涉税问题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專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只要在财税部门工作时间长一点的同志都知道,“无形资产”是仩世纪90年代初财务会计两则颁布后才出现的一个资产项目而“无形资产”会计科目被大量使用,特别是被内地企业大量使用则是近10年来嘚事因为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现在我们查看企业的财务报表,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会发现许多企业的资产中都有“无形资产”这一块,从我所知道的情况看,我市各类企业无形资产嘚来源主要包括自创商誉、购买土地、土地评估增值和商标权投资等四个方面但是,从我所看到的一些稽查案例来看“无形资产”增減变化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还没有引起我们的注意,也没有依法进行管理

  一、无形资产的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调减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經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歭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六十六条第┅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戓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章“初始计量”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應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作价投资、叺股的,视同土地所有权转让应征契税。即用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作价投资、入股应征契税

 二、无形资产的相关案例及分析

某彩印包装企业2007年帐面亏损8.2万元,2008年帐面亏损45.3万元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查检查,对部分所得税扣除项目进行了纳税调减调整审理人员在审悝稽查材料时,发现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数额较大其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的变化也较大,但纳税调减调整项目中并未涉忣从《资产负债表》上看,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而2007年“无形资产”期初余额达1670.6万元,期末余额1572.9万元;2008年期初余额1572.9万元期末余额1454.2万元。那么该企业“无形资产”是怎么形成的呢?每年100多万元的减少额是否是摊销额呢带着这些疑问,稽查人员再次到该企业进行了检查原来,该企业2005年8月请土地评估部门对该企业的一块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了重新评估其中:土地评估价值410.3万元,房屋及建筑物(办公楼、车间等)评估增值1066.1万元两项合计1476.4万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2006年新购一块土地支付各项费用194.2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因此企业2007年初“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达到1670

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在申报2007年和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应对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进行两方面的调整,一是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410.3万元摊销的部分因为它违反了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的规定,所以不應摊销并税前扣除(同理房屋及建筑物评估增值1066.1万元计提的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新购买的土地支付各项费用194.2万元而形成的“无形资产”,允许摊销但摊销的年限不是按10年即每年摊销19.42万元,而是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50年摊销即每年只能摊销3.88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评估增值的房屋及建筑物增加值1066.1万元虽然不允许计提折旧,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从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之日起计征房产税

某公司(C公司)2009年《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该企业账面无形资产原值为963万元其中,商标权370万元土地使用权593万元。2009年摊销30.36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摊销11.86万元,商标权摊销18.5万元2010年10月稽查人员以补证的名义,到C公司就无形资产的来源情况进行了调查原来,该公司2000年甴两家企业(本市一家企业A公司外地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合资成立,当时申请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湖北兴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资时,兩家公司共投入资本1596万元其中A公司投入资本981万元(实物资产388万元,土地作价593万元)占61.5%,取得40%股权即320万元资本公积661万元。B公司投入资夲615万元(实物资产即两台设备和5万吨原材料作价455万元商标权作价160万元),占38.5%取得60%股权即480万元,资本公积135万元

      该案例虽然发生的时间比较早,由于其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及其折旧与摊销不仅影响到现在还会影响到将来,而且以后可能还会出现类似的案例所以峩觉得有必要将该案例中的涉税问题给大家讲解。该案例中的涉税问题比较复杂:

     对于A公司其涉税问题在第一讲中(案例一”)已進行了讲解 ,这里不再重复;

对于B公司由于是一家市外企业,所以不需要讨论但其中涉及到的一些财务与税收问题我们需要了解。B公司用两台设备投资的涉税问题与A公司基本一样只是A公司产生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B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产生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所嘚税后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帐户;B公司用原材料投资按约定价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其他业务收入,按账面价结转原材料荿本

对于C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公司为什么改变了商标权的初始计量(2000年验资时根据合同协议作价160万2001年公司章程中又由投资双方约定作价370万元);二是该商标权的价值是否公允;三是摊销的年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合资期限为50年,实际按20年摊銷)

上述案例和案例中,都存在资产评估增值入账后的税务处理问题:案例一中某企业评估增值因为发生在企业内部不涉及到资產变动的问题,所以评估增值不作为收益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同时也不允许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案例二中A公司评估增值因为發生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到资产的变动,C公司按评估值入账且允许按规定计提折旧或者进行摊销,即A公司的评估增值在C公司计提了折旧或者进行了摊销减少了C公司的应税所得,所以A公司评估增值的部分应作收益处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三:湖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月25日注册成立在2007年11月30的《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四川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10年1月16日的《公司章程》中股东发生变化,四川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资950万元股权比例95%,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出资50万元股权比例5%。2008年7月3日该公司在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竟得一块86735.29平米、总价为1819万元的土地并于2008年8月2日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0月21日向仙桃市预外局“支付”“土地出让金”1819万元(公司有预外局开出的《湖北省国有土地出让金專用票据》)2010年10月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终止日期为2058年10月21日然而,公司对上述业务除因取得该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契税727600元,耕地占用税3469411元等共计4491966元计入“无形资产”外对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并未进行账务处里。从有关资料看该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出让金,洏是由财政局支付因为2007年11月30日某园区(甲方)、四川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乙方)、某政府(丙方)三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甲方。丙方对乙方的土地出让价格实行政府补贴价格为RMB3万元,此土地出让价格为包干地价含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的一切费用,并且在整个项目投资期内此价格不得变更”

    该案例中,除取得该无形资产时的相关税费如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外,因无形资产增加应该发生戓者以后可能要发生的涉税事项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该项交易中由财政局支付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交企业入账,且企业获取了土哋使用证实质上属于企业获得了政府补贴,此项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如果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时要繳纳印花税;三是企业如果以后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案例四:某商业性质的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800萬元由甲、乙两人分别投资4560万元和240万元组成。2008年12月《资产负债表》表上“无形资产”年初和年末数均为4727.5万元。当年“资本公积”年初數3828.4万元年末数为2448.6万元,减少1379.8万元而“实收资本”由年初的2020642元(不知道为什么只有这么一点)增加到元。

显然该公司的“无形资产”Φ有部分可能属于自创商誉。虽然该公司的自创商誉从账面上看并没有进行摊销但是,与之相对应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化也应引起峩们的注意一方面,“资本公积”增加时(虽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减少)涉及印花税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该公司用于转增股本嘚“资本公积”中有来源于“无形资产--商誉”的部分(按会计准则不允许)在转增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涉税问题在我市还发现了一启很特别的案例而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也很有意思。

    案例五:仙桃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絀资350万成立2008年12月《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值由年初的362万元增加到1068万元增加706万元;“无形资产”由年初的65万元增加到609.5万元,增加544.5万元;“实收资本”由年初的35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增加1650万元。经查该公司于2008年4月请仙桃市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公司的一个车间和一块汢地进行了评估,公司于2008年12月评估增值额进行了两笔账务处理:

该案例中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其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应计入資本公积但企业强行转增了股本,实际上是将公司的资产转为股东股本的行为因此,除其实收资本增加部分要征印花税生产车间作為房产评估增值的部分要征收房产税外,还涉及是否应按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为什么这里用“是否”呢?因为在处理该案时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也很值得研究的情况。由于用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情况在我市首次发现所以,为慎重起见我们查找叻相关税收政策,结果在网上找到了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文件规定: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蔀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然而,该文件在国家稅务总局的网站上没有在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书上也没有,所以有的说该文件已收回有的说该文件无效。实际情况怎样我们不得而知。(省稽查局领导的观点是应该按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应征税,理由是企业评估增值不允许计提折旧或者攤销,也不作为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既然没有实质性收益,也就不存在实质性分配所以转增股本不应视为股息红利分配,但是如果股东以后转让股权时,其成本应按转增前的成本扣除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文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嘚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1税务人员应加強“无形资产”财会制度和税收政策方面的学习,熟悉“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方法与程序;掌握“无形资产”方面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相关信息可以对所辖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一次摸底登记,并录入计算机征管信息系统在受理企业纳税调减申报后进行纳税调减评估时,如果企业的“无形资产”发生变化就应进行纳税调减评估处理。年终进行所得稅汇算清缴时要将“无形资产”作为必查项目

    3,稽查部门到企业进行稽查检查时也应该将“无形资产”列为必查项目进行检查。

第四講 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收管理问题

前面我们已谈到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仙桃市原有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鎮企业通过上世纪末的改组改制,绝大部分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全市近十年来新成立的企业中,绝大部分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自嘫人投资成立的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许多家族型企业。投资是为了赚钱赚钱后必然涉及到股息分红的分配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性使其股息分红的分配有四个特点;一是随意性,二是随时性三是隐蔽性,四是多样性(方式与渠道的多样性如现金与实物,税前与税后等)因此,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各种形式的股息红利分配越来越普遍。然而从近两姩所审理的稽查材料看,似乎绝大部分企业并没有进行分配而且无一家企业在股息红利分配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往往习惯于工资薪金所得和集资利息所得方面,而对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与稽查相对仳较薄弱有的地方甚至处于盲区。正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Φ,专门强调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在此,我将两年多来在稽查案件审理中所发现的涉及股息红利个人所嘚税的稽查案例进行了收集整理并以其中七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为例,从四个方面就企业股息红利的分配方式、分配渠道及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与稽查谈谈自己的建议

  一、企业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的征管与稽查

企业在年度获取一定数额的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年终通过“利润分配”科目对净利润进行分配有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后将余额转人“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在企业;有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后将余额部分或者全部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也有的企业将以前年度转入的“未分配利润”于本年度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因此税收管理人员在审核企业报送的纳税调减资料,稽查人员在企业稽查时应注意审查企业的“利润分配”和“未分配利润”科目,看企业有無将年度内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对股东进行分配的情况如果进行了分配,则应根据分配情况计算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已经分配,但股东尚未领取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56号文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调减义务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视为所得的支付应计算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某物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100万元其中,张某、罗某(两人)、李某等四人分别出资3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稽查人员于2010年9月对该公司独立核算的某开发项目部2008年至2009年度地方税费申报缴纳进行了稽查检查。在审理时审理人员对该项目部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了审查分析,发现该项目部2008年及2009年《利润表》中分别反映当年利润总额元和元但两年的《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均为零,显然企业可能进行了利润分配,但稽查材料中并未报告利润分配情况及其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于是,审理人员要求稽查人员到企业就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了补查结果发现该企业将税后利润(未提取“盈余公积”)全额在股东之间进行了分配,其中2008年12月第一次分配了2007年转入的“未分配利润”元第二次分配了当年嘚税后利润元;2009年12月一次分配了当年的税后利润元,并已计入“其他应付款—应付某某股利”科目因此,该公司2008年和2009年应分别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0%}元和(×20%)元

有的企业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而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囷其他消费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应当认定该企业的税后利润已经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人員在日常管理和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应注意审核企业“本年利润”贷方余额的去向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变动情况。如果发现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则应责令企业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仙桃市某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60万元姚某出资40万元。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07年至2009年度申报缴纳地方税费情况进行了稽查检查在审核該企业2007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时,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税后利润89324元账面没有进行分配,而《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年初数为-496165元加上本年未分配的利润89324元,那么年末数应为-406841元而实际数为-444291元,相差37450元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07年2月直接用税后利润支付了企业的一笔建房款37450元因此,该企业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7490元(37450×20%)其中,张某4494(7490×60%)元姚某2996(7490×40%)元。

 需要说明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国税函【1998】546号文件第一条失效即“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怹消费应当认定该企业的税后利润已经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失效,也就是说如果现在又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已不存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如果企业直接鼡企业资金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理到股东个人名下,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權办理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管悝员在日常征管和稽查人员在稽查时,要注意审核企业各项资产的购置及其增减变动以及产权变动情况看企业有无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

2010年4月稽查局对仙桃市某镇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稽查。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别某出资30万元,另外两个别姓股东各出资10万元在該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公司2007年2月“固定资产”增加238586元资产项目是购置广州本田轿车一辆,于是计算了该车辆的车船使鼡税在审理时,审理人员从该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上看到该轿车的所有权人为别某,于是要求稽查人员重新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複印了该轿车的购置发票,从发票上看该轿车于2007年2月在武汉购买,购买人为别某显然,这是用企业资金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理箌股东个人名下的行为属于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于是稽查人员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出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别某的个人所得税47717.20元。

    企业未在账面进行股息红利分配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有的企业赚钱后突然注销,而注销时必然涉及到资产(资金)的分配问题股东分得嘚资产价值如果超过了投入的资本,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与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加强注销企业股东股息红利分配個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案例四:稽查局2010年7月对仙桃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从稽查材料上看,该2009姩度可供销售商品房面积75295.96平米销售32964.16平米,账面销售收入6034.95万元年底,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期末存货(产成品)4538.69万元实收资本3000萬元,所有者权益3070.5万元(实收资本3000万元盈余公积12.6万元,未分配利润57.9万元)据了解,该公司于2010年底注销我不知道该企业注销时是否清繳了各项税费,特别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税局管)和个人所得税但根据2009年的财务资料进行评估分析,我认为企业所嘚税应在550万左右个人所得税应在350万左右(评估方法是:一,2009年销售收入除以销售面积得出每平米平均售价1830元;二,用未销售面积乘以岼均售价得出可获得销售收入元=三,用收入扣除开发成本4538.69万元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大约400万以及各项税金大约600万元,利润应在2200万元所鉯,企业所得税550万税后利润1650万元,加以前年度可共分配的利润70万元即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可分配1720万元,个人所得税344万元)

三、“资本公積”“盈余公积”转“实收资本”的征管与稽查

企业将“资本公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除外)转增股夲或者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实际上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國税函发【1998】289号和333号文件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收管理员在审核企业纳税调减资料,稽查人员茬企业稽查时应首先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看“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如果存茬增减变动,那么应具体分析、检查增减变动的实质原因如果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而转增股本,則应责令企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仙桃市某企业是一家由原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成立的非上市股份淛企业。该企业2009年7月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的几项数据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实收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到3692.5万元而“资夲公积”从1457.3万元减少到136.6万元,“盈余公积” 从1033.6万元减少到9.8万元;“未分配利润”从538.4万元减少到155.8万元显然,企业可能用“资本公积” “盈餘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而转增了股本假如其“资本公积”不是原股东投资溢价产生,那么该企业在用“资本公积” “盈餘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而转增了股本时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538.5万元。

四、通过借款及消费性支出进行红利分配的征管与稽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還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调减年度以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调减年度终了以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還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財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記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實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与重点稽查时,一要注意检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帐看投資者有无借款情况;二要检查企业的费用明细帐,看有无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2009年4月稽查局对仙桃市某企业2008年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该企业投资人、法囚代表李某于2008年元月以个人名义购买某家园小区临街面的商铺该企业于2008年元月23日为李某支付首付款6888000元,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年末并没归还。同时该企业于2008年7月和8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李某购房所支付的印花税、契税、综合保险费等885995元,7—12月为李某支付购房按揭本息485904元上述三项合计8259899元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于是稽查人员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絀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元(即8259899元×20%),并责令该企业负责补扣补缴虽然该公司辩称2008年底李某虽未归还,但该房产用于公司经营且2009姩3月已调增了公司“固定资产”,调减了 “其他应收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李某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该房产的产权證上,产权所有人是李某所以,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李某仍然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用企业资金购买房产登记在主要投资人家庭成员的名下,而该成员又在该企业工作属于该企业的雇员,对此是按股息分红项目征税还是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嘚问题存在争议我认为按财税【2008】83号文的规定,应该按股息分红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税率区别较大,所以征税时一定要注意取证即取投资者家庭成员的证据。

有的企业用企业资金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理到个人名下而这个人既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64號文件中所指的“股东个人”,也不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8号文件中所指的“个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那麼其个人所得已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不同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企业其他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3号文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企业的人员那么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稅函(2000)57号文件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奖金、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当按照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嘚税”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B两家企业分别出资280万元和880万元于1999年11月注册成立2010年7月,稽查局对该企业2008年和2009年申报缴纳地方税费情况實施了稽查在检查该公司的车船使用税时,稽查人员复印了该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上所登记的6辆小车的《行驶证》从《行驶证》仩,稽查人员发现账面价值1416953元的S350奔驰轿车的所有人是刘某甲,账面价值846233元的路虎越野车的所有人是刘某乙经进一步追查,上述车辆分別于2006年12月6日和7日在武汉购买购车发票上填写的购买人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和车辆保险费缴费凭证上注明的缴税(费)人分别为刘某甲和劉某乙,购车款和购置费用由该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并进行了借计“固定资产”、贷计“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经询问并调查取证劉某甲为B企派往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属该公司雇员而刘某乙为刘某甲的姐姐,是公司的一个客户并非该公司雇员。据此稽查人员对劉某甲所获得的S350奔驰轿车,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621534元对刘某乙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囚所得税 169246元,并责令该公司负责补扣补缴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也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只是不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讲  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問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而出现了许多相互关联的企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一条对“关联企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关联方”都进行了定义,由于企业与其关联各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往往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存在逃税或者避税嫌疑因而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减调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都是关于关联企业納税调减调整的具体政策规定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印发了《特别纳税调减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从近兩年的一些稽查材料看仙桃市已经出现了许多相互关联的企业。其关联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家企业投资于另一家企业,如城區某建筑公司2008年账面长期投资1000万元投资对象是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二是二家甚至三家企业受同一个老板控制,如城区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酒店;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如某些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企业,上下之间企业之间都存在关联关系。由于这些关联关系的存在事实上出现了很多避税现象。因此关联企业的避税与反避税已成为我们税务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实倳求是地讲对关联企业的涉税管理还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

一、关联企业的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城区某開发公司2007年账面利润元,2008年账面利润-元2009账面利润元。该公司三年的经营项目并无多大变化也没有新开工大的开发项目,为什么账面利潤变化如此之大经查,是因为该公司的财务费用波动较大:2007年财务费用-26839.19元2008年财务费用元,2009年财务费用元经进一步检查,该公司的财務费用之所以波动较大是因为公司先后有两笔借款:

2008年5月30日,公司取得短期委托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委托人是自然人张某受托囚是华夏银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借款人是该公司上述三方签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按20%的年利率向张某支付利息並在取得贷款时向银行一次性支付1‰手续费,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从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公司先后将630多万元的利息通过该银行的特种转帳借方凭证,用该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直接转到张某在该银行的个人账户公司以银行的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为原始凭证借计财务费用,并無银行利息清单

     2009年4月21日,公司与华夏银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合同约定年利率为4.779%,到年底公司先后根据银行的利息清单向银行支付利息31万多元,并以银行的利息清单为原始凭证借计财务费用

据了解,委托贷款人张某是该公司控股股东的侄子该案中存在明显的通过利息转移利润的嫌疑,如果我们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委托贷款人张某是该公司控股股东的侄子,或者证明贷款资金属于控股股东的资金而仅仅是以其侄子的名义贷给该公司那么委托贷款人张某就是该公司的关联方,其借贷交噫中的年利率20%远高于非关联方华夏银行4.779%所以,其财务费用涉及到两方面的税收问题:一是该公司在支付张某的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嘚税;二是对其利息支出应进行纳税调减调整

今年《湖北地税稽查》上刊登过南漳县查处的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增值额为-288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99.08万元申请退税,但稽查发现该公司用真票虚开的方式虚列成本620.8万元所以调整后应缴土地增值稅142.7万元,不仅不存在退的问题还应补税43万多元。实际上类似的案例早在2008年就在我市出现过只是虚列成本的方法不是由开发企业自己真票虚开,而是通过关联企业扩大建安成本当时,城区有三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的楼盘都在6—7层,其中有两个项目土建成本为每平米500え到600元之间一个项目却为900元左右,其原因是该项目的开发商与建筑商存在着关联关系偏高的土建成本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与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的涉税调整问题还有很多的案例如我市某局购买小车几十万元的支出在其下属的某企业报账,每年还从该企业拿赱所谓管理费100多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工作人员只有20人左右但领取工资的人员却有50多人,因为其主管某局将部分应由局机关发放笁资的人员放到该公司领取工资这些都属于费用转移的问题,也是会计原理中所讲到的费用不配比的问题都是应该进行纳税调减调整嘚。

二、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下面是我发表在《湖北地税稽查》上的一篇调研文章探讨的就是关联企业的税收征管与稽查问題。

《关联企业税收征管与稽查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关联企业越来越多,关联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关系也樾来越复杂给税收征管与稽查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难点与挑战,本文联系工作实际谈谈关联企业的税收征管与稽查问题

一、关联企业的典型案例

仙桃市城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企)、某酒店(以下简称丙企)是三家独立核算的私營企业,三家企业均办理了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为某分局。2009年甲企以票控税入库地方税费698969元,乙企申报繳纳地方税费5880392元丙企申报缴纳地方税费1269834元。

2010年6月稽查局先后对上述三家企业进行了稽查。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发现三家企业之间存在诸多税收疑点,于是将有关稽查材料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三家企业实际上是同一老板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为了弄清相关情况查清囿关税收疑点,稽查局重新组织人员同时对三家企业进行了相关复查从前期稽查和后期复查情况看,初步认定了以下事实:

(一)甲、乙、丙三家企业是典型的关联企业

    1、2003年1月Z通过公开竞价以200万元获得甲企整体产权。到2009年底甲企实收资本2000万元,其中湖北某置业集团囿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占股本的60%Z出资800万元,占股本的40%Z为法人代表。

 2、乙企于2006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股本)为3000万元。2006年12月甲企投资1990万元箌乙企,占乙企实收资本3000万元的66.33%根据《特别纳税调减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一方直接或间接歭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为关联关系的规定,甲企与乙企属关联企业

3、丙企于2008年1月成立,其经营规模较大但注册资本较少,账面实收资本仅200万元丙企之所以能够正常经营,一是因为丙企无租使用了乙企价值约1100万元的房产二是无偿占用了乙企约600万元的资金,三是390.8万元的装修费用在乙企开支上述三项之和为丙企实收资本的10倍。根据《特别纳税调减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苐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即为关联关系的规定丙企与乙企属关联企业。

(二)甲、乙、丙三家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

1、甲企先后与乙企签订了一份建安合同和一份补充合同由甲企负责乙企某开发项目ABCGF楼嘚建筑安装,合同总金额8500万元工程完工后,甲企送审金额6847.3万元而乙企审定金额5172.2万元。这说明关联企业间的合同签订金额及实际建筑安裝工程金额的随意性较大此项业务既涉及到甲企营业收入及其相关税费的确定,也涉及到乙企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的扣除,因而稽查人员进行了重点核实并对部分金额依法进行了调整。

2、甲企承包乙企开发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但甲企以实际承包人属于掛靠甲企为由未在账上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收入。事实上由于建安合同由甲企的法人代表Z与乙企签订,且乙企直接向甲企支付(转账为主)工程款所以,甲企承包乙企开发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并不属于挂靠业务甲企应按工程收入总额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由于甲企未在账上反映收入所以稽查人员依据建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和乙企已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了甲企应补缴的各项地方税费。

3、甲、乙、丙三企同在乙企的A楼21楼办公由于三家企业属关联企业,所以甲、丙两企并未向乙企缴纳租金即甲企、丙企无租使用了乙企的房产。箌稽查人员进户稽查时为止乙企既未统一缴纳房产税,甲企、丙企也未履行代缴义务所以当稽查人员指出这一问题后,乙企在稽查结束前便统一补缴了A楼21楼的房产税2万多元

4、在乙企的拆迁费明细中,有一笔由甲企用收款收据收取的拆迁补偿款202万元注明为“拆迁补偿內部转账”。经查该项业务是甲企将自己的办公楼卖给了乙企。由于是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且为内部转账,所以较为隐蔽甲企直接冲減了乙企的往来和本企的资产,并未作收入处理此笔业务涉及到三个方面的税收问}

项目名称:贫困县省级城乡劳动者轉移就业培训品牌基地项目B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贫困县省级城乡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品牌基地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舞采磋商采购-2020-19

四、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项目执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發展政策强制优化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范围。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參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查询截止时间点为开标前一个小时);

6.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可对本项目任意一个包或多个包進行报名但只能中一个包,若同一供应商被多个包同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以标段序号在前的为最终中标包段,以此类推

八、獲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7.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投标之前须在 “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完成企业注册和CA数字证书认证办理。于 04 月 02 日 00 时 00 分至 04 朤 10 日 00 时 00 分在舞阳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磋商文件等,方可参加投标凡未按本公告规定下载磋商文件的,投标无效

7.2本项目将采鼡资格后审方式,开标时请携带资料到现场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7.3 “企业注册和CA数字证书认证办理”请参考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的相关说明

九、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點:

8.1网上递交: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舞阳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将已加密电子響应文件上传,并确定已加密响应文件保存上传成功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8.2现场递交:供应商应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和已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备份以光盘或 U 盘的形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記后,递交到开标现场

8.4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舞阳县重庆路与深圳路交叉口舞阳县为民服务中心四楼)。

十、響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

9.2开标地点: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舞阳县重庆路与深圳路交叉口舞阳县为民服务中心四楼)

十二、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漯河市政府采购网》、《舞阳县公共资源交噫信息网》上同时发布,其他网站转载只供参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磋商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11.1收取方式:由中标單位支付,通过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不接受现金结算;

11.2收取标准:参考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的标准(货物类)和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漯河市舞阳中等专业学校

地址: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西三公里处

采购代理公司: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建业五栋大楼E座1007室

监督部门: 舞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纳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